中国银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浅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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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商业银行信息披 露 问题 的解 决办法
于 云 波
( 中国农 业银 行 黑 龙 江省 分 行 营业 部 , 龙 江 哈 尔滨 l0 0 ) 黑 50 0
摘 要 : 界 范围金 融危 机 发 生 的今 天 , 一 步 完善我 国的 市 场 经济 体 制 , 在世 进 强化 市场 对银 行 的约 束 , 高 金 融行 业 的透 明度 , 提 降低 金 融 行 业 的 系统性 风 险 , 我 国的 商业 银 行 信 息披 露 是 大 势所 趋 现 指 出我 国商业 银 行信 息披 露 方 面存 在 的 问题 并提 出相 应 对 策 。 完善
关键词: 商业 银 行 ; 息 披 露 ; 融监 管 信 金
概括地反 映财务状况 、 经营成果及现金流动情况 的书面文件 , 是信息披 露的主要内容。 它主要由会计报表 、 会计报表附注和补充报表组成。 为了 加强 内部管理的需要 , 银行还可 以编制管理会计报表 , 如责任成本报 、 分 类成本表和资金转移价格表等 , 用于披露银行责任单位 、 金融产品等的 投入产 出情况 , 主要是提供给银行内部信息使用者 , 目的是促进银行 内 部管理 , 提高经营效率, 自愿披露。为了提高信息的可靠性 , 可 银行统一 对外披露 的财务报告还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 独立 的审计可以加 强对 过程 。 会计准则和财务会 汁制度执行情况 的监督 , 强信息 的客观性 、 正性 。 增 公 20 04年 6月 2 6日巴 塞尔 银 行 监 管 委 员会 发 布 了《 巴塞 尔 资 本 协 这样=部分就构成 了较为完整的银行财务报告体 系, 新 i 克服了商业银行信 议》 ,该协议就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领域制定 了更为具体而详细的 息披 露 不 全 面 、 充 分 的 问题 。 不 披露要求 , 甚至包括一些具体 的披露格式 。其 巾提出了全 面信息披露的 3 建 立 适 合我 国商 业银 行 的信 息 监 管处 理 系 统 . 2 理 念 , 出银 行 应 及 时 披 露 包 括 资 本 结 构 、 【 敞 口 、 本 充 足 比 率 、 指 J险 义 资 对 银行业监管信息处理系统是指银行业监管有关渠道采集原始信息 , 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和风 险管理战略等在 内的信息 。 在通过统一加工的基础 E, 最终形成有用 的监管原始信息。针对我国监 20 0 6年 l 2月 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5 4次主席 会议 管信息的传递速度慢且范围狭窄的状况 , 应疏通信息交流管道, 加强 多 通过 了《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并于 20 , 07年 7月 3日起实施 。 该法规 渠道 、 标准化的银行业监 管信息处理 系统建设 , 提高收集 、 处理、 利用信 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正式法律文件 , 用于在 中 息 的 能 力 。根 据 我 国银 行 业 监 管纵 向设 置 和 横 向协 调 的特 点 , 行业 监 适 银 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依 法 设 立 的商 业 银 行 。 在法 案 的 第 一章 第 五 条 明确 规 管信息处理 系统应 该包括银监会 内部信息 、 监督部 门间共享信息 、 商业 定: 商业银行应遵循“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和可 比性” 的原则 , 规范地 银行管理信息 、 社会监督补充信息 、 外资银行信息收集处理等五个 系统。 披 露 信息 。 监管信息 中心将各个 子系统 收集 的监管信息集 中输 到数据库 中心进行 2 我 国 商业 银 行信 息 披 露存 在 的 问题 加工处理 , 把孤立 的信息变成有价值 的信息 , 把原始信息变成监管基础 21 信息披露不全面 . 信息 , 这也是银行 业监管综合数据库系统 的信息来 源。 首先 , 多数商业银行 没有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风险管理要求 开 33 加 强监 管 部 门 之 问 的沟 通 与协调 . 展信息披露工作 , 对外披露的信息仅限于存贷款等业务报表 、 财务报告 、 对银行业的监管_ 丁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 ,其中涉及 的问题很 资产负债表, 而将资本结构 、 资本充足率 、 资产风 险状况视为商业秘密而 多 , 不是仅仅能靠某一方面的力量能够解决的 , 因此需要调动各种监管 没有予以披露。 另外虽然有关规定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应对其会计报表 中 力量 , 实施全方位的监管 , 建立一个全面 、 系统 、 多方位的监管体系。 尤其 的重要项 目做 出说 明, 但许多银行会计报表附注只有少数几项 , 并没有 是在 当今金融全球化 的大环境下 , 实施监管部门间的协 同监管显得十分 实质性的内容 , 导致信息披露存在较大缺口。 其次 , 前商业银行对外披 重要 。 目 其一 , 要加强银监会与证监会 以及国际金融组织 、 国外监管部门之 露的信息仍以财务信息为主, 缺乏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充分 的财务信 间的信息共享 。其二 , 要加强银监会各部门、 各银监局之问的信息共享。 息的披露 , 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对银行进行全面掌握 , 但非财务信息的披 实现 各 部 门之 间信 息 共 享后 。 露也相当重要 。再次, 自愿信息披露少。在现有商 、 世银行中, 信息披露可 34 建 立健 伞 商 业 银 行 内部 控 制机 制 . 分为强制信息披露和 自 愿信息披露 。 商业银行在完成强制披露的信息部 除 了外部监管外 ,商业银行内部也应该有严格健全的内部控制机 分后 , 很少会积极主动地 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 。 制, 确保在各层次传递 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商业银行 的内部控制是 22 信息披露不及 时 . 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 目标 , 通过制定和实施 一系列制度 、 程序和方法 , 对 根据《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 商业银行应存每个会计年度 风险进行事前防范、 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建立完善 终 了后 的 4个月内披露信息 。因特殊原 因不能按时披露 的, 应至少提前 有效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 不仅 可以促进银行提高 内部监管水平 和经济 1 5日向中国银பைடு நூலகம்会 申请延误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外披露年报时间参 效益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 同时也直接关 系到银行信息披露水平 的高 差不齐 。大部分没有在规定期 限内完成披露 , 影响使用者的决策 。另外, 低 。 许多银行也只是按规定完成披露 ,而对于 日常活动 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 35 完善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 . 在可 能 造成 影 响 的 时 间 内没 有 及时 披 露 的 意识 。 目前针对 我国银 行业监管方面的法律 法规上不健全 , 虽已有《 商业 23 信息披露不准确 - 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但对信息披露 中的监管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 , , 只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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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7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自《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5〕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8号)印发以来,对规范信托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透明度、发挥市场约束效能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各项监管规章的不断完善,逐步暴露出反映信托特色不够充分、行业导向和宣传作用不明显、部分科目概念不统一、信息可比性较差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高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更好地体现信托行业特点,客观反映信托公司经营状况,银监会决定对信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格式进行修订完善,新的年报披露格式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围绕会计信息与《企业会计准则》接轨、科目概念和口径的规范和细化、补充体现信托特色业务信息等三个重点,对年报披露格式和年报摘要披露格式作出修订(修订后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
(一)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修订。
由于固有业务会计核算自2008年起已全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信托业务也将于2010年起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故信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中,需明确说明执行的会计制度均为《企业会计准则》,同时所有与会计有关的内容均做出相应修改。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1.“经营管理”部分,第二条“所经营业务的主要内容”披露的简报格式。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8•【文号】银保监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0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1月28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第四条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承诺等按照约定承担偿付责任或提供信用服务的业务。
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理财、代理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代理代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30•【文号】银保监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5号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簿经济价值和整体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缺口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银行账簿记录的是商业银行未划入交易账簿的相关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与本行系统重要性、风险状况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缓释。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在法人和并表层面实施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水平和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风险治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治理架构,制定包括风险策略、风险偏好、限额体系等在内的风险管理政策框架,并定期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流程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策略,设定风险偏好,并确保风险限额的设立;(二)审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建立并实施相关限额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确保其与董事会既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偏好一致;(四)审议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报告;(五)负责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六)其他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相关的职责。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 (2)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3)第四章公募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5)第五章私募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8)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时间与方式 (8)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审批和发布流程 (9)第八章信息披露的纪律与要求 (10)第九章档案管理 (10)第十章应急预案 (10)第十一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我行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我行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所发行的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监管的要求及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及内容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包括我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以及单只理财产品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我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是指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我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信息,主要包括: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第五条单只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第六条我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应当依法合规,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七条我行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12•【文号】银监办发[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2004年1月12日)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已经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监管的透明度建设,增强社会公众知情权,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规范统计信息披露行为,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信息。
第三条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由统计部归口管理。
各部门对外宣传中应引用已公开披露的统计信息,如需引用未公开的统计信息,应经统计部核准。
第四条依据透明度建设的进程,统计信息披露的机构范围和内容可逐步增加。
第五条披露统计信息应遵循只披露汇总数据的原则,不对单家金融机构的数据进行披露。
第二章统计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按季披露的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账面利润的汇总和分类情况;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境内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中间业务的汇总和分类情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汇总和分类情况。
指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本年账面利润;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境内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境内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及比率、中间业务收入及业务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金回收额、回收率、资产处置额、处置进度、资产回收率。
第七条按半年度、年度披露的信息包括: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境内外合并资产、负债、账面利润、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的汇总和分类情况。
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3•【文号】银监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银监发[2007]56号)为了推进银行业依法监管工作,遵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目前仍然适用的以及存在因上位法修改或者废止而失去立法依据的情形,因所规范事项已由上位法规范而无存在必要的情形,因所规范事项已由新文件规范而无存在必要的情形,因现实情况变化而明显不适应银行业或者银行业监管发展情形的银行业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本次清理共修改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6件,确定应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9件,并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和第55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此外,本次银行业监管法规清理结果表明,目前银行业监管依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或者执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银行业监管主体已经改变。
根据监管主体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以及监管规则执行主体统一的原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和第55次主席会议审议决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01件银行业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同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重新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4.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附件1: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9号)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附件2: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正)3.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4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银监发〔2007〕55号)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80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大型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4〕58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市场准入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244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04〕1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改制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81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通〔2003〕26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银监通〔2003〕27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减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合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标准的通知(银监通〔2003〕39号)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3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宽限期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69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0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53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修订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21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电子报表格式与传输方式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银监办通〔2004〕136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4〕176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与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电子报表格式与传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05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51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18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修订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46号)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小企业授信业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24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04年有关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4〕2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59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6年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06〕2号)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65号)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银监发〔2003〕25号)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在华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82号)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中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5〕10号)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机构集团客户授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01号)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22号)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70号)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通知书办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69号)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4〕5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1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6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银监通〔2004〕88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卖出国债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5〕9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36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212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53号)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合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7号)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4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4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4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发《汽车金融公司会计、统计报表及非现场监管指标》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14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58号)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87号)5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5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40号)5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76号)5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62号)5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107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4〕1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7号)5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国债投资转委托相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14号)附件4: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2.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2号)3.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4.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6.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7.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8.关于严格规范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行为的通知(银发〔1998〕77号)9.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435号)10.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11.关于下发《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95号)12.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14.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存入的化名储蓄存款到期支取问题的复函(银函〔2002〕209号)16.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当日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40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19.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20.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21.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73号)22.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23.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24.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85号)25.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银发〔2000〕184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28.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银行逾期贷款的通知(银发〔1998〕501号)30.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97号)33.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35.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98号)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联名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6号)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02号)38.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39.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40.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41.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42.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43.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4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61号)47.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48.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49.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签发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00〕157号)50.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51.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5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会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1〕186号)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54.关于实施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238号)55.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113号)57.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08号)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54号)59.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60.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76号)61.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264号)62.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6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197号)6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316号)66.关于印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302号)67.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68.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6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银发〔2001〕356号)7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2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285号)72.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7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7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75.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全科目”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的通知(银办发〔2001〕64号)7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银发〔1992〕104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38号)80.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81.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82.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参加电子联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98〕2号)8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8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39号)85.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87.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9号)88.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2〕115号)89.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96号)91.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合社在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前开展金融业务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银合复〔1999〕29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发〔1999〕173号)9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3号)9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412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93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免交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9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9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9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2001〕410号)100.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3号)10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3号)。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风险管理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风险管理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40题)1、下列关于市场风险报告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市场风险计量管理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和年报B.专题市场风险报告为定期报告C.重大市场风险报告为不定期报告D.市场风险监测分析日报由风险管理部门独立编制【答案】 B2、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违约频率是事后的检验结果B.违约概率和违约频率不是同一个概念C.违约概率和违约频率通常情况下是相等的D.违约概率是分析模型作出的事前预测【答案】 C3、下列风管材质中,不属于非金属风管的是()。
A.玻璃纤维复合板风管B.玻璃钢C.聚氯乙烯D.玻镁复合风管【答案】 A4、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管理过程中,最常用的手段是()。
A.负债到期日管理B.资产到期日管理C.流动性资产组合管理D.抵押品管理【答案】 D5、商业银行贷款定价中的资本成本主要是指用来覆盖该笔贷款的信用风险所需要的()的成本。
A.监管资本B.注册资本C.经济资本D.会计资本【答案】 C6、(2018年真题)单一法人客户的财务状况分析中,财务报表分析主要是对()进行分析。
A.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B.财务报表和损益表C.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D.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答案】 A7、下列各项不属于商业银行业务外包的是()。
A.技术外包B.程序外包C.业务营销外包D.资金交易业务外包【答案】 D8、下列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是()。
A.某银行为了提高对客户服务技巧的质量,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讲授金额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及技巧,经过一段时间后,该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吸引了更多客户B.某银行虽然在同类同质产品的定价上并不是最低的,但却能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C.某银行在向客户推销信用卡时,明确告知客户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消费达到一定金额后,可以获得某些奖品D.某银行客户经理为了获得一家上市企业的贷款业务,答应其财务部负责人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答案】 D9、在现金流量分析中,如果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小于资金使用,则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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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
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
第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一)信用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
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四)操作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状况。
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
(二)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三)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商业银行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单独披露。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
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
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
因特殊原因不
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五日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并按银监会相关规定及时登载于互联网网络,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
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采取相应措施。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免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公布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