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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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通管局:改革创新蓄谋实干

江西通管局:改革创新蓄谋实干

10News Focus新闻聚焦关注焦点着力服务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结合全省通信业“十二五”规划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信息通信建设规划以及支持赣南苏区和赣西经济转型发展等要求,抓住“宽带中国”江西工程被写入省政府工作报告的大好时机,大力实施“宽带中国”江西工程。

2014年,全省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力争达到43%,3G/LTE 用户普及率达到26%,全省4M 及以上用户占宽带用户总数的比例突破92%,FTTH 覆盖家庭力争达到350万户。

进一步优化无线局域网在城市公共区域热点的部署,大力支持4G 规模商用。

全面落实“宽带中国”江西工程。

2014年,江西省政府将“宽带中国”江西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实施,要尽快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共同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开展通信运营企业“宽带中国”江西工程考核工作,实行工程建设督导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落到实处,积极开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工作。

实施光纤入户两项国家标准。

严把接入关,确保新建的小区100%具备光纤入户能力。

在上年的基础上,按照标准完成新一批小区的“光进铜退”改造,进一步强化光纤入户覆盖。

继续开展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

要积极发挥各地市共建办的作用,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联系,为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提供政策支持,争取将基站、铁塔、管道、机房、局所等宽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城乡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各通信运营企业要团结一致,在各地共建办的统一协调下,不断推进铁路、高速公路、风景区、机场、校园、新建住宅小区等重要场所和领域的共建共享工作,江西通管局:改革创新 善谋实干2013年,在部党组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局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部省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着力加强市场监管,积极贯彻“宽带中国”战略,切实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通信畅通,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促进了全省通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互联互通问题

互联互通问题

中国互联互通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一、中国互联互通的特点互联互通是世界各国电信管制的难点,中国也不例外。

总体上,互联互通存在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法规和协议上的互联,是宏观层面上的;二是网络的实际互联,是物理层面上的;三是互通,是操作层面的。

前几年,我国的互联互通问题更多的还是在宏观和物理层面上的运作,经过几年各方的努力,上述两个层次的问题已有所解决。

信息产业部不久前公布的《电信条例》执法检查结果显示,目前,互联互通不畅已成为互联互通中突出的问题,解决操作层面的问题已成为重中之重。

分析2002年电信用户申诉的情况,我们发现对互联互通的申诉呈上升趋势,占申诉总数的比例达到五分之一。

随着电信竞争的加剧,电信运营商数量的增加,互联互通问题很可能还会继续攀升,形式也会更加多样化,比如:同一公司不同地区的网络间、同质网络间,不同质网络间、不同业务间。

会出现许多新的、前所未有的问题。

在解决互联互通问题时,相比国外的互联互通,中国两大移动营运商从签订互联协议到完成全国范围的互通仅用40天,美国MCI与AT&T互联,则用了好几年时间。

在如此短时间内实现互联互通,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手段发挥了相当的积极作用,这可能只有在中国能实现,是中国特色的充分体现。

二、政府对互联互通的管制及存在的问题1、政府对互联互通的管制从国家及电信管制部门高层来看,《电信法》的颁布,《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等的出台,为互联互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003年,信息产业部又将互联互通列为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硬措施:(1)推动实施电信网经济成本核算,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互联互通经济成本核算已基本完成;(2)建立全国通信网监控系统。

正加快建设,通过对网间关口局NO.7信令的监控,有效防范人为原因造成的网间通信不畅。

据报道,信息产业部将耗资30-40亿元,建立覆盖全国的互联互通监控系统,通过监控严惩违反互联互通的责任人。

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网络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制度,不断完善网络运行维护规程;(三)保证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网络运行事故隐患;(五)加强本单位网络规划、建设施工与网络运行维护的协调,防止对网络运行可能造成的危害;(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七)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八)及时、如实报告网络运行事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5•【文号】•【施行日期】2017.01.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7年1月)随着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和移动智能终端广泛普及,移动互联网以其泛在、连接、智能、普惠等突出优势,有力推动了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已经成为创新发展新领域、公共服务新平台、信息分享新渠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战略思想,促进我国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1.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成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有力推动了网信事业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健康发展,对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平台、应用、商业模式与移动通信技术紧密结合,移动互联网新技术快速演进、新应用层出不穷、新业态蓬勃发展,工具属性、媒体属性、社交属性日益凸显,生态系统初步形成、加速拓展,越来越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新空间。

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安全威胁和风险日渐突出,并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传导渗透。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移动互联网发展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体制机制有待完善,法治建设仍显滞后,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核心技术亟需突破,管理基础相对薄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策略不完备等。

这些问题已经制约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必须高度重视、抓紧解决。

2.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鼓励支持和规范发展并行、政策引导和依法管理并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凝聚共识、防范风险、争取人心、保障安全、促进发展,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活力,不断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全方位推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让移动互联网发展成果更好造福人民。

湖北通信管理局武汉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综合监测系

湖北通信管理局武汉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综合监测系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武汉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工程软件开发集成项目采购需求依据鄂采计【2017】部门委托7号函的要求,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就“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武汉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工程软件开发集成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本项目采购预算:2105.93万元,现就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进行公示,公开征询各潜在供应商的意见。

第一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2.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必须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第二部分技术及商务要求一、本项目采购清单:(注:招标文件中“★”标注,意为强制要求,即必须满足或优于该要求。

)二、项目概述1. 现状介绍及建设目标本项目基于公用通信网质量和安全的监测,所采购的软件产品和开发功能不得影响公用通信网安全稳定运行。

网间通信质量监测的目标为:通过建立综合监测系统,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手段,支撑监管部门实时监测发现互联网网间状况,全面掌握互联网性能和宽带速率情况,有效协调骨干互联单位网间带宽扩容,定期发布网间互联运行质量报告,及时解决网间互联质量障碍,充分利用好骨干互联带宽优势服务本地发展,维护广大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提供支撑,促进信息通信行业公平竞争;及时掌握湖北省互联网发展数据,评判运营商宽带服务状况,督促运营商改进宽带服务,推动湖北省互联网建设发展,促进“宽带中国”战略实施,利用互联网+发展机遇,带动湖北经济发展。

网络安全监测的目标为:通过建立综合监测系统,采集/汇聚直联点网间/网内安全数据和移动恶意程序、重点网站、流监测等安全数据,实现对重保网站、移动互联网、直联点及各企业骨干网安全事件的监测,满足湖北省网络安全总体态势的监测,实现对全省互联网的网络安全事件的关联分析、预警通报,为网络安全行政监管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技术研判,并统一展示发布预警信息。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通信障碍处理,保障公用电信网间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一)固定本地电话网;(二)国内长途电话网;(三)国际电话网;(四)IP电话网;(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六)卫星移动通信网;(七)互联网骨干网(接入);(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及《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的规定。

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的测试应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监管部门)按照A类障碍、B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网间通信障碍分类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予以监督管理:(一)A类障碍:1、发端网络的呼损:过网呼叫的发端网络呼损高于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端网络内的呼损: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该用户号码发起的过网呼叫在发端网络内的呼损高于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2、受端网络的来话接通率: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80%;单一用户号码在受端网络内的来话接通率: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在受端网络内的来话接通率低于80%(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3、发(受)端网络的呼叫建立时延: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或者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4、发(受)端网络的断话等异常现象: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指主叫用户听回铃音,被叫用户不振铃,下同)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受)端网络中的断话等异常现象: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或者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5、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负荷:公用电信网间某一中继群连续三日忙时呼损均高于5%,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监测,连续三日忙时每线话务量平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互联中继电路负荷表》(附件5)中相应数值。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立新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立新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立新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12.30•【文号】工信部电管[2013]530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立新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国长城互联网网络中心、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中国科技网网络中心: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以下简称骨干直联点)作为国家重要通信枢纽,主要用于汇聚和疏通区域乃至全国网间通信流量,是我国互联网网间互联架构的顶层关键环节。

建设好、管理好、利用好骨干直联点,关系到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网络效率、产业布局及发展。

面对当前我国互联网迅猛发展,网络数据快速增长,网络流量、流向及其产业布局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除现有北京、上海、广州三个骨干直联点外,在成都、武汉、西安、沈阳、南京、重庆、郑州增设七个新的骨干直联点,有利于改善我国互联网络性能,推动互联网产业向中西部聚集,是既利当前又利长远,既能推动行业发展又能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国家中心工作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快新增骨干直联点(以下简称新增点)设立工作,更好发挥新增点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遵循网络规模经济规律,紧紧围绕构建面向未来的安全高效、相互支撑、互为一体的互联网网间互联架构,强化科学规划,强化标准规范,强化依法管理,强化统筹协调,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新增点设立工作,为维护我国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信息消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作出积极贡献。

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监督办法

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监督办法

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通信障碍处理,保障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骨干网通过互联单位签署协议实现直联以及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的互联网交换中心(以下简称交换中心)转接的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区直联链路扩容和交换中心接入链路扩容之外的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的测试应按照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方法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监管部门)按照A类障碍和B类障碍的网间通信障碍分类对网间通信质量予以监督管理:(一)A类障碍:1、互联双方互联设备间数据包双向转发时延、双向转发丢失率(即附件5中PB或PE区段的双向转发时延、双向转发丢失率,下同)连续三日忙时平均值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时延与丢包率对应表》(附件4,下同)中的相应数值;2、在互联双方指定节点间的测试(测试次数不少于2次)中,跨网数据包在进入对方网络至离开对方网络,产生的转发时延平均超过35ms,或产生的转发丢失率平均超过0.5%;且与对方网内非跨网数据包从互联节点至目的测试点的双向转发时延、双向转发丢失率(即附件5中PC或PD区段的双向转发时延、双向转发丢失率,下同)相比,时延或转发丢失率超过对方网内同类指标的25%以上;从互联一方网内指定节点向互联对方网内指定节点发起数据包跨网转发测试的频次不小于2次/小时,每次发送测试数据包不小于1000个;数据包在对方网内产生转发时延、转发丢失率的具体计算方法见《跨网通信中对方网内障碍指标计算方法》(附件5,下同);3、由于互联另一方的原因,互联一方的某一IP地址段的用户无法正常访问某一访问点或无法正常使用某一业务;4、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网间通信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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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通信障碍处理,保障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骨干网通过互联单位签署协议实现直联以及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的互联网交换中心(以下简称交换中心)转接的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区直联链路扩容和交换中心接入链路扩容之外的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的测试应按照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方法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监管部门)按照A类障碍和B类障碍的网间通信障碍分类对网间通信质量予以监督管理:(一)A类障碍:1、互联双方互联设备间数据包双向转发时延、双向转发丢失率(即附件5中PB或PE区段的双向转发时延、双向转发丢失率,下同)连续三日忙时平均值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时延与丢包率对应表》(附件4,下同)中的相应数值;2、在互联双方指定节点间的测试(测试次数不少于2次)中,跨网数据包在进入对方网络至离开对方网络,产生的转发时延平均超过35ms,或产生的转发丢失率平均超过0.5%;且与对方网内非跨网数据包从互联节点至目的测试点的双向转发时延、双向转发丢失率(即附件5中PC或PD区段的双向转发时延、双向转发丢失率,下同)相比,时延或转发丢失率超过对方网内同类指标的25%以上;从互联一方网内指定节点向互联对方网内指定节点发起数据包跨网转发测试的频次不小于2次/小时,每次发送测试数据包不小于1000个;数据包在对方网内产生转发时延、转发丢失率的具体计算方法见《跨网通信中对方网内障碍指标计算方法》(附件5,下同);3、由于互联另一方的原因,互联一方的某一IP地址段的用户无法正常访问某一访问点或无法正常使用某一业务;4、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网间通信障碍。

本办法所称A类障碍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不属于B类障碍的情况。

(二)B类障碍:1、互联双方互联设备间数据包双向转发时延、双向转发丢失率连续三日忙时平均值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时延与丢包率对应表》中的相应数值;2、在互联双方指定节点间的测试(测试次数不少于2次)中,跨网数据包在进入对方网络至离开对方网络,产生的转发时延平均超过50ms,或产生的转发丢失率平均超过2%;且与对方网内非跨网数据包从互联节点至目的测试点的双向转发时延、双向转发丢失率相比,时延或转发丢失率超过对方网内同类指标的100%以上;从互联一方网内指定节点向互联对方网内指定节点发起数据包跨网转发测试的频次不小于2次/小时,每次发送测试数据包不小于1000个;数据包在对方网内产生转发时延、转发丢失率的计算方法见《跨网通信中对方网内障碍指标计算方法》;3、由于互联另一方的原因,互联一方的某一IP地址段的用户无法访问某一访问点或无法使用某一业务(互联双方事先商定的互不提供的某些访问点除外);4、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网间通信障碍。

本办法所称B类障碍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忙时,由电信监管部门指定。

本办法所称大区直联,是指负责疏通全国范围或由多个省级行政区域组成的相应片区内网间互通流量的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直联。

本办法中涉及的测试数据,是指在指定互联方向以及指定链路上忙时进行的测试。

第二章网间通信质量保障第六条互联单位应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管理工作,明确总部和省级机构的网间通信质量管理职责分工、联络人及责任人,设立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的联络方式(如申告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保证每天二十四小时网间通信障碍沟通渠道的畅通。

未设立省级机构或者相关管理职责不在省级机构的,互联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网间通信质量管理职能,由其总部代为行使。

本办法所称联络人是指负责总部或省级机构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一般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或下属机构反映,或者其他互联单位申告的双方运行维护人员沟通、协调未果或沟通失败的网间通信障碍,与对方联络人实时沟通、协调,及时排除网间通信障碍。

网间通信障碍未予以及时排除的,向本单位责任人及时报告。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负责总部或省级机构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互联单位领导、互联工作机构领导,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联络人反映,或者其他互联单位申告的网间通信障碍,予以沟通、协调、指挥、调度,在网间通信障碍处理过程中发挥领导者的作用。

第七条互联单位应相互书面通报本单位网间通信质量管理职责分工,联络人、责任人的姓名、联络方式,以及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的联络方式(如申告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向电信监管部门备案。

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变更的信息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以双方商定的方式向其他互联单位通报,并在十日内向电信监管部门备案。

如果双方就变更信息的通报方式事先未商定或不能达成一致,互联单位应将变更的信息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传真方式向对方通报。

第八条互联单位应按照事先告知对方的网间通信质量管理职责分工做好省级机构层面和总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需要省级机构层面沟通、协调的,当省级机构层面的沟通、协调未果或沟通失败时,应采用总部间的沟通方式予以沟通、协调。

不需要省级机构层面沟通、协调的,应直接采用总部间的沟通方式予以沟通、协调。

第九条当接到网间通信障碍用户申诉、互联单位申告,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测试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时,互联单位应按照先本网后他网的障碍排查顺序,排查网间通信障碍的障碍段落是在本网还是在他网。

在确认非本网原因后,互联单位应按照双方事先商定的申告方式向对方申告。

如果双方就申告方式事先未商定或不能达成一致,可采用传真方式提交或当面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附件1,下同)的书面方式申告,也可采用相互书面通报过的电话方式申告。

当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时,应使用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联络人电话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被申告方应在收到书面申告后一小时内传真回执签收的《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

当面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时,被申告方应在《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一式两份)上签收。

当采用相互书面通报过的电话方式申告时,应做好电话记录,视本方工作需要做好电话录音,并在一小时内向对方补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

被申告方应在收到书面申告后一小时内传真回执签收的《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

第十条互联单位向对方申告后,双方联络人、责任人应积极沟通,紧密配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网间通信障碍,尽快恢复网间通信。

网间通信障碍排除后,被申告方应按照双方事先商定的告知方式告知对方。

如果互联双方就告知方式不能达成一致,被申告方应填写《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相关栏目传真告知对方,并电话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申告方应在收到传真后一小时内向对方传真回执确认障碍是否消除,并电话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回执。

对由于互联双方互联设备间直联链路不足和交换中心接入链路不足的原因造成的A类障碍、B类障碍,双方就扩容事宜协商解决不成的,互联单位可以向电信监管部门申请协调,由电信监管部门按照《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予以协调、作出行政决定。

互联单位应按照以下原则并参照本网内同类障碍的处理时限,共同制定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时限:(一)对由于互联双方互联设备间直联链路不足和交换中心接入链路不足之外的原因造成的A类障碍,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互联双方对IP地址段等数据事先商定更新周期的,按双方商定的周期更新数据,下同),其中对由于互联另一方的原因,互联一方的某一IP 地址段的用户无法正常访问某一访问点或无法正常使用某一业务,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对由于互联双方互联设备间直联链路不足和交换中心接入链路不足之外的原因造成的B类障碍,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其中对由于互联另一方的原因,互联一方的某一IP地址段的用户无法访问某一访问点或无法使用某一业务,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十一条互联单位省级机构遇有网间通信障碍不能及时排除的,应以本单位内部规定的沟通方式(如书面方式、电话方式等)及时与本方总部沟通,由本方总部继续协调。

与本方总部沟通的时限、程序及其他条件由互联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在网间通信障碍的沟通、协调过程中,应妥善保存以下相关证据,以便电信监管部门确定责任方,相关证据应真实、准确,并至少保存一年:1、用户申诉记录或互联单位申告材料(书面材料、电话记录及电话录音等);2、网间通信障碍的测试记录;3、与对方的沟通协调记录。

互联单位采用的网间通信障碍测试手段应能科学判别网间通信障碍的障碍段落是在本网还是在他网。

第十三条互联单位遇有由于互联另一方的原因,互联一方的某一IP地址段的用户无法访问某一访问点或无法使用某一业务的B 类障碍,应立即与对方沟通,互联双方相关机构责任人应参与指挥网间通信障碍排除。

在排障遇到困难时,应本着先抢通、后排障的原则立即恢复通信。

第十四条互联单位遇有由于互联双方互联设备间直联链路不足和交换中心接入链路不足之外的原因造成的A类障碍、B类障碍,需要省级机构层面沟通、协调的,沟通、协调后,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仍不能排除的,互联单位相关机构可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及相关证据,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告。

不需要省级机构层面沟通、协调的,由互联单位总部沟通、协调后,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仍不能排除的,互联单位总部可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及相关证据,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申告。

互联单位相关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后,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消失或得到排除时,应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

互联单位相关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的相关证据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

互联单位有义务配合电信监管部门对网间通信障碍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互联单位相关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后,在下列时限内网间通信障碍未得到排除,且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下达《网间通信障碍责任判定书》(附件2,下同)的,互联单位总部可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及相关证据,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申告:对于A类障碍,从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或收到《网间通信障碍责任判定书》的最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日;对于B类障碍,从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或收到《网间通信障碍责任判定书》的最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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