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 司法公正与法治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的“国之重器”,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于2017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该法典于2020年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民法典的制订有四大意义:一是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二是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为实现人民群众美为扎实做好民法典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中央网信办于7月举行网信大讲堂,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作报告,就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做解读。
本刊将讲座精华内容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人物简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我国著名法学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等。
长期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参与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重大民商事法律的起草、讨论和修改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学实践经验。
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四是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根本遵循。
基础性地位及运用优势“典”,在汉语里具有典范、典籍的含义。
其实,“典”的本意是基础性规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月报Monthly report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什么是基础性法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法律。
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两大部分,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民法典属于私法的组成部分,确立有关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民法典也是规范公权的基本遵循。
论程序正义

论程序正义摘要:这几年,我国纠正了多起冤案,大部分冤案的成因都和程序正义的缺失有关。
可见,坚持程序正义是中国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一环。
本文对何为程序正义进行简单阐述,讨论了程序正义的起源与发展,总结了一些对程序正义的标准的看法并且提出作者的观点,最后以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的冤案为例,论述坚持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关键词:程序正义;标准;张氏叔侄案;重要性中国有一种叫做“民本”的传统,然而,民本的社会并不是喊喊口号就能建成的,也不是抽象的实质正义可以满足的,它需要一个社会体系——即程序和法制去保障。
本文围绕程序正义进行简单论述。
一、何为程序正义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1它有“顺序”、“手续”、“方式”、“步骤”以及“程式”等各种不同的含义,这是广义上的“程序”。
在法律科学中,“程序”这个词有其专门的含义,即指按照一定的顺序、程式和步骤制作法律决定的过程。
由于一般国家对制作各种法律决定的程序都在专门的法律中做出了规范和限定,因此,这种程序又称为“法律程序”。
[2] “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精神、法律理念,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作出的和程序有关的行为。
二、程序正义的标准在1971年,约翰·罗尔斯出版了《正义论》,他将程序正义划分成三种类型: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有一个决定什么结果是正义的独立标准,和一种保证达到这一结果的程序”。
这也就是说结果和程序都达到了正义的要求,而程序正义是以结果的正义为判断标准的。
然而“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很罕见的”。
罗尔斯列举了刑事审判的例子,公正的结果是审判争议的标准,“期望的结果是: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该被宣判为有罪”。
对于审判中会出现的结果错误,罗尔斯认为:“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王利明《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19日 16 版)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并对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具体步骤作了全面部署和顶层设计,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四中全会决定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深刻地回答了在当今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指明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这条道路是在党的领导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并以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各项任务为内容,形成的符合中国国情、独具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
制度决定根本,道路决定命运,四中全会决定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为我们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指明了前进方向。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四中全会为此提出了“一体两面”的关系,这就是说,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体的。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任务是依法执政,依法执政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保证,建设法治中国,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在于党科学而又有效地依法执政。
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
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特征,也是其与西方国家法治的区别所在。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同志的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王利明 为什么正义女神要戴着眼罩?

王利明| 为什么正义女神要戴着眼罩?在世界许多地方,都矗立着正义女神的雕像,她戴着一副眼罩,一只手拿着天平,另一只手握着长剑。
正义女神名叫“Justitia”,是正义的守护神,她的名字被译为英语中的“Justice”,后又衍生出“正义”、“法官”等内涵。
在正义女神雕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罗马的法谚:“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
”可以说,正义女神寄托了人们对正义的渴望和追求,激励着法律人为实现正义而奋斗。
正义女神一只手拿着天平,另一只手握着长剑,这一形象传递了关于正义的何种观念呢?德国学者鲁道夫〃冯〃耶林对此有一段精辟的解释:“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只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
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满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
”这就是说,正义女神用天平衡量是非,用宝剑砍去邪恶,从而维护社会公平。
在这一点上,正义女神形象的寓意与中国古典的法律和正义观念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在古汉语中,“法”被写为“灋”,对其的解释为: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也就是说,在功能上,法律不仅要像水一样平直,而且还需要以“廌”这类神兽祛除邪恶(不直)。
所谓“廌”,又名解廌或解豸,根据《论衡》和《淮南子〃修务篇》的描述,它额头上长着一支独角,故民间普遍称其为独角兽,其寓意就是祛除邪恶,维护正义。
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从其文字生成的那一天起,就把公平正义作为内在精神,这一点至今未变。
还要看到,在我国,无论官方还是民间,天平和利剑一向被视为公平、正义的代表,天平用以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象征着裁量的公平;利剑用以刺破不当利益的化身,象征着法律的制裁。
也就是说,天平和长剑能生动刻画并传递女神的正义信息。
但正义女神为什么带着眼罩呢?对此我一直百思不得其解,也查阅了很多资料,未发现有统一的解释。
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

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一、引言案外人再审制度作为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真正实现司法公平的根本要求。
本文将以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为主线,对案外人再审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阐述,探讨其发展与现状,并提出改革建议。
二、案外人再审制度概述案外人再审制度是指案件当事人外的第三人,通过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和撤销的法律程序。
在中国,案外人再审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经历了多次完善和发展。
2012年,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对案外人再审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其立法定位奠定了基础。
三、案外人再审制度的意义与作用案外人再审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
首先,案外人再审制度允许无当事人地位的第三人介入诉讼,并以案外人身份参与到裁判程序中,从而增加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其次,案外人再审制度使处于不平等地位的第三人有机会纠正可能的判决错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案外人再审制度还能促进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增加社会对法治的信任。
四、案外人再审制度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案外人再审制度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至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规定,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适用再审审理程序。
再审的法院可以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适用再审审理的程序和规则。
五、案外人再审申请的条件与程序(一)条件案外人再审制度对再审申请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案外人再审申请应当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即已经具有生效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其次,案外人再审申请应当是因为案外人有利害关系,并且受到该判决、裁定直接影响。
最后,再审申请应当是基于对判决、裁定错误的认定,以及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程序案外人再审申请的程序包括提起再审申请、受理与审理等环节。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毛超峰到昌江县法院乌烈法庭调研

省 委 常 委 、政 法 委 书 记 毛 超 峰 到 昌江县法 院乌烈法庭调研
8月 2 9 日上 午 ,省 委 常 委 、政 法 委 书 记 毛 超 峰 到 昌江 县 法 院 乌 烈 法 庭 调 研 ,看 望 慰 问 法 庭 全
体干警 。 昌江县委 书记 严朝君 ,县 委副书记 、县 长 符 礼伟 一 同调研 。 在乌烈 法庭立案大厅 ,毛超峰书记 详细 了解 了法庭基 本情况 、工作 人员情况及 在法庭工作 年 限 、案 件 类 型 、调 解 工 作 情 况 ,听 取 了乌 烈 法 庭 庭 长 符 家 荣 就 法 庭 审 判 执 行 工 作 情 况 的 汇报 ,对 广 大 法 院 干 警 提 出 了 三 点 要 求 :一 是 要 有 扎 根 基 层 、奉 献 基 层 的精 神 ;二 是 要 为 百 姓 服 务 ,走 近 群 众 ,贴 近 群 众 ,为 群 众 排 忧 解 难 ;三 是 要 把 社 会 矛 盾 化解 在 源 头 ,排 除在基 层 。
特 区 法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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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层 法 院院长 、政 工部 门负责人 参加 了会议 。 会 上 ,省 高 院 政 治 部 组 织 人 事 处 、法 官 管 理 处 、 教育培训处 、机关党委 、新 闻宣传处等 5个部 门 负责人 ,通过 以会代训 的方 式就相关业 务工作 的 重 点 和难 点 问题 进 行 交 流 发言 。
省 委常委 、群众工作 部部长 肖若海
到 白 沙 县 法 院调 研 指 导 工 作
8பைடு நூலகம் 2 8日上 午 ,省 委 常 委 、群 众 工 作 部 部 长
肖若 海到 白沙县 法院调研指 导工作 ,要求 法院坚 持做到 “ 四个好” ,即把班子队伍带好 、把作风抓 好 、把业 务 办 好 、为 海南 国 际旅 游 岛 建设 服 务好 。 省 高 院 党 组 成 员 、副 院 长 张 光 琼 ,白 沙 县 委 书记
王利明:与民法同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王利明:与民法同行唐六勇●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曾被评为第一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参与合同法、民法典等多部法律起草工作人物简介:王利明,一九六○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3月16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办公室。
王利明教授语调平实,满带感情地谈起自己的治学经历。
作为民法学界公认的权威,他才45岁。
作为著作等身的学者,他并不孤守书斋,而是广泛地参与立法活动,曾在中南海、人民大会堂讲授法律。
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典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问:您参与起草中国首部民法典,就民法典的框架结构提出了重要主张,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您能具体说说吗?王利明:构建有中国特色民法体系,是我们这代民法学者的光荣使命。
民事立法既要借鉴外国立法,又要与本土资源结合。
在起草民法典时,我主张将侵权法、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这切合社会生活实际,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
这个主张得到很多人认同。
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我国民法典立法体例是一个创举。
民法典还在起草过程中,我相信,我国一定能制定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
问:在您当学生的时候,法学并不是“显学”,民法更谈不上是热门。
作为农家子弟,您是如何走上民法学研究道路的?王利明:这是机缘巧合。
一本薄薄的油印教材改变了我的命运。
我在湖北财经大学读法律本科时,没有民法教材,考研报名时,适逢人民大学法学院佟柔教授刚编写出十几万字的民法讲义,是油印的内部资料,学校的老师只有一本。
当时没有复印机,我花了三四天时间抄了一遍这本教材,对民法产生了兴趣,决定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业。
读佟柔老师硕士后,才真正从事民法学研究。
反对“饭碗法学”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问:您的治学取得了成功,您认为最值得总结的经验是什么?王利明:20多年来,我的心得就是学以致用。
关于法治人物事迹材料

关于法治人物事迹材料
《法治典范:王利明的崇高人生》
王利明,中国共产党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是中国法治事业的杰出代表。
他以崇高的人生境界和不懈的奋斗精神,成为了法治事业的典范人物。
王利明深知法治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他一直以维护法治和公正为己任。
他在担任副院长期间,致力于完善司法体系和加强司法公正,推动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和司法理念的创新。
在处理各种案件中,他凭借着高尚的品德和丰富的法律知识,始终秉持公正的原则,赢得了广泛的赞誉和尊敬。
王利明的崇高人生也展现在他的勇于担当和无私奉献上。
他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经常深入基层调研,关心群众的生活和司法需求,致力于为普通民众争取权益。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他总是第一时间赶往前线,为受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
王利明的一生,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法治的理念,他用自己的努力和奉献,为推进法治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他的事迹将成为后人学习和敬仰的楷模,激励更多的人为法治事业贡献力量,为国家的发展和繁荣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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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法治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司法与法治司法顾名思义是指由司法机构适用法律(enforcement of law, application of law, fulfillment of law)。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所谓法治就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xxx]。
博登海默指出,法律体系建立的全部意义不仅仅在于制订和颁布良好的科学的法律还在于被切实执行[xxxi]。
所以法治的基本含义在于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遵守。
司法之所以被认为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不仅仅是适用法律的机构,而且由于法官具有造法的权限,因此,司法是法律之母,是法律权威的塑造者,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当代价值法学主要代表美国学者德沃金宣称:“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xxxii],在大陆法国家,法官的造法功能也在不断加强,司法在法治的建立和维护中具有极端重要性。
在我国,司法不能创造法律而只能适用法律,而这种适用法律的功能,也足以决定着法治社会能否建立的问题。
按照法治的要求,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是公民的权利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关键,公正的法律在制定以后,只是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分配社会利益提供了一个有序的模式,要使此种模式现实化,法律规则不应仅仅是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paper),而应当成为人们的行为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而法律规则能否真正的为人们所普遍遵守,能够真正的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由国家机构所从事的各种执法活动。
在各种执法活动中,由专门的司法机构所从事的适用法律的行为具有最重要的地位。
立法只是将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而归纳抽象为一般的、普遍的、非人格化的规范,而司法则是要将这些抽象的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中,赋予具体的个案一定的规范效果,由于司法具有统一裁判各种纠纷、并最终解决纷争的权威性和地位。
这种裁判借助了公共权利的强制执行,而具有其他任何类型的裁判所不具有的权威性,司法对法律的适用是最为有效的。
在法治社会中,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司法裁判的结果和状况中,公民与法律的接触需要依靠司法部门的活动,因为大多数社会公众对法制的认识常常不是通过自身对法律条纹的研究和学习而获得的,而是从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获得的直接的感受,相当多的社会公众,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xxxiii]。
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只有在法院而不是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才最初接触到了冷峻的法律边缘,假如他们尊重法院的工作,他们对法律的尊重将可以克服其他政府部门的缺陷,但是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xxxiv]。
公民对法律的公正的信任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正的裁判、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行为而得以建立,所以,阿伯拉汉姆指出,“只有当法律完全被法院公正的作出解释后适用时,法律才会被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所接受”[xxxv],所以法律能够被公民真正所信仰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伯尔蔓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行同虚设”[xxxvi],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必须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严格守法成为社会成员的生活的基本信念和准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法律的执行,司法者真正作为法律的守护神,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法律平等的适用于一切人,司法者所从事的裁判活动要严格依循法律的一切规则,执法者良好的执法行为,才能为民众的普遍守法树立真正的榜样,并使人们真正相信只有依靠正当的法律途径才能寻求公平和正义并能获得可靠的安全的保障。
司法是法律完善的途径。
司法过程本身是法律和正义的发现过程,因为抽象的规则如何在与具体的案件相连接并从中体现正义的价值,主要取决于法官的执法水平。
成文法的固有缺陷使法律的漏洞存在不可避免。
庞德指出,“司法裁判最完全地按照法律来实现正义,他比任何其他裁判形式更好地把确定性和灵活性两者都具有的各种可能性结合起来”[xxxvii]。
欧密拉指出:“法律欲不变成一潭死水,而欲活生生地在司法判决的过程上,正确地、合理地解决人类现实生活上永五止境的纷争,最重要的前提,他必须能配合和适应人类各种不同的需要,而此前提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就是法官的态度”[xxxviii]。
法官绝不是一台适用法律的机器,在这一头输进法律条文另一头产生判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法官也会有自己的认识和判断,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在解释法律和正确适用法律中的作用时,应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司法活动与法的创制具有密切的联系,“以裁判所进行的诉讼、审判活动为中心,包含着法的规范、法的程序、法的解释以及从事这些法的生产活动的法学家主体等要素,司法又意味着一个有独立性的、自律的所谓法的空间得以形成和维持。
这个法的空间既相对独立于国家和社会,同时又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着一种媒体的作用”[xxxix]。
司法审判活动本身是法的实现过程,而公正裁判的结果正是“活的法律”的形成。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日益复杂化司法将会在创制规则弥补法律的不足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司法公正与法治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所指出的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最重要的是司法作用[xl]。
司法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是最为重要的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内容,因为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对受到侵害的人民权利给予救济的关键一环,也是实现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关。
[xli]如前所述,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或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成为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唯一准绳,但法治原则都必须通过公正的司法具体贯彻实施。
具体来说,司法公正与法治的关系表现为:第一,公正的司法才能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治意味着法律在社会中具有至高无上性,这就要通过公正的司法充分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唤起全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充分尊重。
在权与法的较量中,司法人员能否不畏权势,不惧压力而严格执法,将会直接增强和培育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仰,形成全社会知法、守法、崇法的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而这正是社会主义法治所赖以建立的基础。
而王法裁判或裁判不公、甚至贪赃枉法,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尤其是将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将由此而滋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
公正的司法不仅可以惩恶扬善、弘扬法治,而且可以平等地保护公民和法人地合法权利。
而枉法的裁判将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
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xlii]第二,司法公正是形成法律秩序的根本条件。
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当弱者受到强者的欺凌,当社会的良知受到恶势力的践踏,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
法院是保护人民权利的最后屏障。
在法治社会中,由于司法机关能够公正的解决各种纠纷,保障诉讼主体的各种合法权益,这就会进一步促使人们将一切冲突纠纷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权利意识和诉讼观念会得到进一步增强。
从而会以寻求法律救济来代替传统社会中的以伦理习俗来解决纠纷的作法,以追求合法权利和平等保护的法治化的原则来取代传统社会中的厌讼、息讼和不争讼的状态,使人们真正能够掌握法律并运用法律解决纠纷。
第三,司法公正是保护个人权利的途径。
现代法治的概念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与权利联系在一起的。
法的本质在于权利,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和千百年来社会政治组织经验的体现,这就是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法治是专制主义和特权的对立物,也是对滥用权利的非法行为的否定,正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曾经考察了中国的法律制度认为由于儒家学说关于无讼观念的支配使人们不习惯诉讼的方法保护权利,而诉讼也不是一种双方争斗式的竞赛而是一种父母官型的诉讼,及官吏如同父母对待子女一样对待诉讼当事人,从而导致了法的观念与权利的观念不能从诉讼中产生出来,法与诉讼在本质上是分离的,而西方的法的概念正是从其竞技型诉讼中产生出来的,正是从诉讼的对抗中而孕育出权利的观念[xliii]。
公正的司法要使公民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后,通过司法通经而获得充分的补救和保护,正是由于司法的充分补救,而使法定的权利得以充分实现。
并且可以鼓励人们通过司法而保护和捍卫自己的权利,权利的观念也能获得普遍的增强。
第四,现代法治的精神还在于实行依法行政、对政府的权利实行监督和制衡,从而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监督和保障政府守法是法治的最重要的内容。
如富勒指出的:“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公布是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不是指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也没有”[xliv]。
权利的制衡学说已经成为人类思想的宝库。
而在对于行政权的制约方面,必须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机关不仅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实行司法审查,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也有权予以监督。
司法机关通过对行政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这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
第五,司法公正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制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的当事人高效有序的从事交易活动的规制。
在法治社会中,人们的一切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规范,法律应当具有可预测性,也就是说,人们能够对自己遵纪守法的行为将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形成合理的预期,并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形成合理的期待,而这些都有赖于公正的司法才能实现。
这就是说,如果司法是公正的,真正能够作到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同罪同罚,不枉不纵,平等地保护一切人,才能使法律真正产生可预测性。
如果法院不能公正的执法,法律的正义价值便不难实现,要求人们严格遵守法律是很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