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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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预防渔业病害,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防止药物残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渔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区渔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类药物,包括渔药、饲料添加剂、兽药等。

三、管理制度1. 药品采购与储存(1)渔业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制度,采购渔药、饲料添加剂、兽药等必须从合法渠道进货,确保药品质量。

(2)储存药品应分类存放,分别存放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特殊药品,并设置明显标志。

(3)储存药品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止潮湿、受潮、霉变等。

2. 药品使用(1)渔业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产品说明书的推荐剂量、用法、疗程使用渔药、饲料添加剂、兽药等。

(2)禁止使用禁用药物、禁用渔药和禁用兽药,禁止使用未批准的渔药、饲料添加剂、兽药等。

(3)渔业生产单位应建立用药记录,详细记录用药时间、剂量、种类、用途等信息。

3. 药物残留监控(1)渔业生产单位应定期对水产品进行药物残留检测,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2)检测不合格的水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3)检测合格的药物残留,应按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

4. 药品废弃物处理(1)渔业生产单位应建立药品废弃物管理制度,对废弃药品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

(2)废弃药品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四、责任与监督1. 渔业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渔业用药安全负总责,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

2. 渔业生产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渔业用药安全进行自查。

3.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渔业用药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XX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渔场环境和渔业产品的安全,加强对渔业用药的管理,提高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渔场及其相关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渔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用药管理原则1. 绿色用药原则:优先选择绿色、无公害、无残留的药物,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农药使用。

2. 合理用药原则:根据病症、鱼体情况、水质等因素,合理选择用药种类、用药量和用药方式。

3. 安全用药原则: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正确使用药物,确保用药安全。

4. 预防为主原则:重视病害预防,加强饲料管理,提高动物免疫力,降低疾病发生率。

三、用药管理流程1. 药物采购阶段(1)明确用药计划: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药品种和用药量。

(2)选择合格药品:选择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兽药,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3)严格审核用药手续:购药时需经过渔场负责人和兽医的审批,并做好用药记录。

2. 药物使用阶段(1)确保用药正确:根据动物种类、体重和病情,按照药品说明书正确使用药物。

(2)注意用药安全:在用药过程中,严格遵守用药剂量、间隔和次数,避免药物过量或连续使用过久。

(3)监测用药效果:用药后定期监测动物的健康状况,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3. 药物存储和处理阶段(1)药品储存要求:药品储存应干燥、通风、阴凉、避光,避免与粮食、饲料混放。

(2)药品包装处理:用完的药品包装应正确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药品过期处理:过期的药品应按照规定销毁,避免再次使用。

四、用药记录管理1. 用药记录内容:用药记录应包括药品名称、用药时间、用药量、使用部位、使用方法、效果评价等信息。

2. 用药记录保存:用药记录应保存在渔场档案中,备查历史记录。

3. 用药记录审查:定期对用药记录进行审查,确保用药合理合法。

五、用药风险评估1. 风险评估内容:对每一次用药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药物安全性、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一、用药管理1.渔药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2.用药前应了解药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副作用等。

3.用药时应根据病情和药品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和剂量。

4.渔药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用药限制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如氯霉素、氟喹诺酮类等。

2.限制使用抗寄生虫类渔药,如硫酸铜等。

3.严禁将人用药品用于水生动物。

4.对于进口药品的使用,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三、用药规定1.对于绿色食品渔药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渔药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不得对水生动物产生负面影响。

3.用药后应及时观察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4.对于残留超标的渔药,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产品安全。

四、用药操作1.用药时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2.应根据水生动物的生长阶段、季节、天气等因素合理安排用药量和给药时间。

3.在给药时应注意观察水生动物的反应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4.给药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用药工具和废弃药品,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

五、用药监督1.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应建立渔药使用档案,记录药品使用情况。

2.相关部门应对绿色食品渔药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用药安全。

3.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六、用药记录1.每次使用渔药时,应做好详细记录,包括药品名称、使用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2.对于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也应做好记录。

3.记录应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查询和分析。

4.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处理。

5.七、紧急措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止用药、增加换水次数、使用增氧机等措施缓解病情。

同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工作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准则规定使用渔药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以保证绿色食品生产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九、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我部门所有。

渔药管理制度

渔药管理制度

渔药管理制度一、渔药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渔药生产管理制度(1)明确渔药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生产资质和设备设施,符合生产工艺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

(2)强化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准入标准和使用要求。

(3)建立渔药生产档案和追溯体系,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和溯源。

2、渔药销售管理制度(1)设立渔药销售许可制度,对销售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和管理,防止无证销售和渗入假冒伪劣产品。

(2)加强对渔药销售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对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和纠正。

3、渔药使用管理制度(1)明确渔药使用的范围和对象,规定不得滥用和超量使用渔药。

(2)制定渔药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使用指导和技术支持。

(3)开展渔药使用培训和宣传,提升渔民的渔药使用意识和技能。

(4)建立渔药使用档案和监测体系,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测。

4、渔药监测管理制度(1)建立渔药监测网络和机构,对渔药残留和环境排放进行监测和评估。

(2)开展定期的渔药残留检测和环境监测,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3)建立渔药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追溯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

5、渔药处罚与奖励管理制度(1)对违反渔药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包括罚款、停产、吊销资质等。

(2)对遵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鼓励遵守规则和守法经营。

二、渔药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督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完善制度框架和执行机制。

2、加强对渔药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升大众和渔民的意识和参与度。

3、建立渔药管理工作评估和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和单位进行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

4、建立渔药管理跨部门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5、密切监测和评估渔药使用情况及其对水产资源和水环境的影响,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和加强督导。

三、渔药管理制度的持续改进和优化1、开展渔药管理制度的定期评估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和改进。

2、结合水产资源和环境变化情况,不断完善渔药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水产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水产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水产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药物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水产养殖用药指南》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水产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水产药物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确保水产药物质量,防止药物残留和环境污染。

第四条国家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产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药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产药物生产管理第五条水产药物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第六条水产药物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生产的药物进行定期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水产药物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药物品种。

第三章水产药物经营管理第八条水产药物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经营。

第九条水产药物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货的水产药物进行查验,确保经营的药物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条水产药物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药物品种,不得的经营假劣药物。

第四章水产药物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水产养殖者使用水产药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药物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药物。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者在使用水产药物前,应当认真阅读药物说明书,了解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十三条水产养殖者使用水产药物时,应当严格按照药物说明书推荐的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不得随意增加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者使用水产药物后,应当注意观察水产动物的反应,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轻或者防止药物残留和环境污染。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药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水产药物进行抽检,公布抽检结果。

渔业用药管理制度范本

渔业用药管理制度范本

渔业用药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渔业用药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水环境,提高渔业养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养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养殖场、渔业生产经营者和相关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淡水养殖、海水养殖、水产加工等环节。

三、用药管理原则1. 合法用药原则。

渔业用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使用经国家批准的药物,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或者在养殖水域中投放任何禁用药物。

2. 安全用药原则。

使用药物必须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浓度、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严禁擅自超量使用或者滥用药物。

3. 责任管理原则。

养殖场负责人要严格管理用药行为,确保用药操作人员具有相关资质,且定期进行用药知识培训,加强用药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用药问题。

四、用药管理程序1. 用药前准备(1)准备用药前应仔细查看标签、说明书,了解药物名称、成分、用途、用法、剂量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2)按照用药需求选择适合的药物种类,确保药物质量安全可靠。

2. 用药操作(1)用药前应检查水质和养殖环境,了解水产生长情况,确保用药的必要性。

(2)使用药物应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浓度和用量,准确计量,严禁擅自调整浓度和用量。

(3)用药过程中,针对不同的药物,应选择合适的投放方式,如投施、喷洒、浸泡等。

(4)用药期间要严格控制饵料、饲料及水质情况,防止药物滞留及残留。

3. 用药监测(1)用药后应进行水质监测,观察养殖水体变化,并定期进行药残检测。

(2)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调整药物投放量或停止使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 用药记录使用药物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用药记录,记录药物种类、浓度、用量、时间、水质情况及监测结果等信息。

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用药管理监督1. 监督检查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养殖场进行用药管理情况检查,了解用药情况及药物残留情况。

2. 信息公开相关管理部门应公开渔业用药的种类、用法、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监测结果等信息,提高养殖从业者的管理意识和自觉性。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渔药(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一、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推行健康养殖,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

二、养殖品种患病必须治疗时,药物的使用应符合NY5071——2002的规定要求。

三、使用药物后,要注意观察,如发现异常反应,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四、所用渔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所用渔药的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五、禁止使用人用药物。

六、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生产的兽药。

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渔药。

七、药物购回后,保管员应对其进行验收(包括厂家、批准文号、有效期、是否是禁用药等),合格者登记入库;不合格者上报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禁止入库。

八、实施处方管理制度,技术员根据具体情况,按疗程用药,杜绝药物的滥用和浪费。

九、养殖后期,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执行休药期(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20天。


十、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养殖池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份)、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康复情况等。

渔业用药管理制度范本

渔业用药管理制度范本

渔业用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用药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渔业用药,是指在渔业生产过程中,为预防、治疗渔业动植物疾病,提高渔业动植物产量和质量,保障人体食品安全而使用的兽药、农药、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渔业用药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安全、合法、环保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程控制、综合治理。

第四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用药管理工作。

渔业用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渔业用药生产管理第五条渔业用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渔业用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渔业用药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渔业用药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评估,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渔业用药。

第八条渔业用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三章渔业用药经营管理第九条渔业用药经营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渔业用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合法、合规、合格。

第十一条渔业用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渔业用药。

第十二条渔业用药经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产品使用说明、安全使用指南等技术资料,指导用户正确使用渔业用药。

第四章渔业用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渔业生产者应当根据渔业动植物病虫害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和使用渔业用药。

第十四条渔业生产者应当遵守渔业用药使用规范,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渔业用药,不得擅自增加使用剂量、频率和期限。

第十五条渔业生产者应当建立渔业用药使用记录,保存相关资料,确保渔业用药使用情况可查。

第十六条渔业生产者在使用渔业用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渔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用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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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1、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推行健康养殖,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

2、养殖品种患病必须治疗时,药物的使用应符合NY5071——2002的规定要求。

3、使用药物后,要注意观察,如发现异常反应,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4、所用渔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所用渔药的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5、禁止使用人用药物。

6、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生产的兽药。

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渔药。

7、药物购回后,保管员应对其进行验收(包括厂家、批准文号、有效期、是否是禁用药等),合格者登记入库;不合格者上报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禁止入库。

8、实施处方管理制度,技术员根据具体情况,按疗程用药,杜绝药物的滥用和浪费。

9、养殖后期,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执行休药期(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20天。


10、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养殖池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份)、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康复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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