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转让的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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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 大宗交易 规则

上交所 大宗交易 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1. 引言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用于管理大宗交易的规则和流程。

大宗交易是指以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在交易所场内进行的交易,交易量较大且参与方为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活动。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主体、交易方式、交易限制、交易流程等方面,以帮助投资者和交易所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参与主体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大宗交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大宗交易,但可以通过合格的机构投资者间接参与。

3. 交易方式上交所大宗交易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3.1. 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是指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并签订书面协议。

交易完成后,买方向上交所申报交易,上交所进行交易确认和清算。

3.2. 竞价方式竞价方式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上交所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买方和卖方分别向上交所报出购买或出售的价格和数量,上交所根据报价的优先级和数量匹配原则进行撮合交易。

4. 交易限制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交易参与方和交易行为都有一定限制,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4.1. 交易参与方限制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和资质有一定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业务规模、专业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交易参与方需要在上交所进行备案和登记,以获得交易资格和权限。

4.2. 交易行为限制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交易行为也有一定限制,包括交易价格的波动限制、交易时间的限制等。

交易价格的波动限制是指交易价格不能超过一定比例的涨跌幅,以防止价格异常波动。

交易时间的限制是指交易只能在交易所的开市时间内进行。

5. 交易流程上交所大宗交易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5.1. 交易准备交易准备阶段是指交易参与方进行交易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资金准备、证券账户开立、交易合作协议签订等。

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概论简答论述部分论述一、国家拥有资产的理论依据1、国家拥有资源性资产的理论依据国家主权是国家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固有权利,包括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政府是行使主权的主体。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它表明国家对其主权范围内的所有经济资源拥有权利,包括在主权范围内自然资源的拥有权利。

因此,凡在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然界天然形成的可供人类利用的自然资源都属于国有资源性资产。

可见,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拥有资源性资产的依据。

2、国家拥有非经营性资产的理论依据国家政治主权是国家主权在政治上的体现。

它表明国家对主权范围内的非经营性资产拥有权利,具体表现为,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以非经营性资产为物质基础,履行政治统治职能、社会管理职能、立法和执法职能。

为了满足国家履行这些政治、社会和法律职能的需要,国家就要通过财政投资,形成非经营性资产,为国家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可见,国家政治主权是国家拥有非经营性资产的理论依据。

3、国家拥有经营性资产的理论依据生产资料按其性质可划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天然生产资料,第二类是人工生产资料。

广义生产资料既包括天然生产资料又包括人工生产资料。

国家拥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包括两个部分,其一,国家主权范围内的天然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基于国家拥有资源性资产而形成的。

其二,国家投资形成的人工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基于投资者所有权形成的。

可见,国家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国家拥有经营性资产的理论依据。

二、产权界定的原则1、统一所有、分级代表原则:即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代表,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因此,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符合这个体制的要求。

2、出资人拥有产权原则。

资产由投资形成,投资主体自然成为资产的所有权主体。

出资人拥有产权,因此,产权界定工作需要追溯企业的初始投资来源,维护国家和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不能以企业注册登记的所有制性质界定资产归属。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交易方式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交易方式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交易方式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可采取做市转让、协议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一、做市商转让
1、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私募基金,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

买卖双方通过做市商报价交易,即做市商通过专业价值评估,给出相对合理的建议价格;
2、做市商连续报出其做市私募基金(份额)的买价和卖价,若投资者的限价申报满足成交条件,则做市商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有按其报价履行与其成交的义务;
3、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投资者与做市商订单进行连续自动撮合,成效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4、做市商做市买入的基金(份额),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二、协议转让
1、单笔申报数量或转让金额符合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相关规定、标准的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2、因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可以申请进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3、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交易中心买卖私募基金(份额)。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交易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因此,做市商更加具备流动性,协议转让更适合双方权益变动。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11.02•【分类】问答正文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办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深入研究推进修订《办法》。

战略投资是特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005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产生了引进更多优质外资的需求。

并且,随着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出台或修订,相关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须根据新形势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引导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既能够促进利用外资扩总量、提质量,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日益完善,为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七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退出

第七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退出

第七章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退出第一节投资退出概述考点1:项目退出的主要方式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上市转让退出、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退出、协议转让退出以及清算退出。

第二节上市转让退出考点1:境内上市1.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一般流程:改制、辅导、申报审核、股票发行及上市股票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后,企业将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的批文。

2.在企业上市流程中,企业改制是指企业以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为目的而进行的企业组织结构、资本资产等方面的改组行为。

在改制阶段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依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

3.所投资企业除了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外,还可以通过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借壳上市等方式间接上市,间接上市成功的,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份(股权)也可以转变成为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份,通过公开市场转让实现退出。

考点2:上市后的股权转让退出1.锁定期分为强制锁定和自愿锁定两种。

强制锁定是指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关于股份锁定的规则。

自愿锁定是指在强制锁定的基础上,为了提升投资者信心,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管自愿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不对外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主要交易机制:竞价交易、大宗交易、要约收购、协议转让。

(1)竞价交易制度又称委托驱动制度,主要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①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撮合的竞价方式。

②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2)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

大宗交易的优点是:①相对于普通投资者所采取的自动报价转让,大宗交易转让的定价更加灵活。

②大宗交易不会对竞价交易的股票价格形成巨大冲击,有利于市场稳定。

③大宗交易转让还具有高效率和低成本的特点。

(3)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发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上交所和深交所是中国两家重要的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也非常活跃。

可转债作为债券市场的一种重要品种,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都有交易。

下面将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可转债交易规则进行对比。

一、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和发行方式:1.上交所:-发行条件: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公司,且具备转股条件。

-发行方式:通过上市发行、配售和网上发行三种方式进行。

2.深交所:-发行条件: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全民所有制法人,且具备转股条件。

-发行方式:通过上网发行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二、可转债的转股条件和转股价格:1.上交所:-转股条件:可转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转股:-在一定时间内的一定数量的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超过转股价格;-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面值;-到期未偿还时,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面值。

-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由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自行协商确定。

2.深交所:-转股条件:可转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转股:-在一定时间内的一定数量的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超过转股价格;-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转股价格。

-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由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自行协商确定。

三、可转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1.上交所:-交易方式:可转债交易分为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两种方式。

其中,现货交易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以协议方式进行。

-交易时间:现货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15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债券回购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00和下午1:30至3:00。

2.深交所:-交易方式:可转债交易分为现货交易和回购交易两种方式。

其中,现货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撮合方式,回购交易采用协议撮合方式。

-交易时间:现货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回购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至3:00。

四、可转债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1.上交所:-风险控制:上交所设有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转债的价格波动进行限制,防止过度波动。

新三板怎么买卖交易方式有哪些?

新三板怎么买卖交易方式有哪些?

新三板怎么买卖交易方式有哪些?能够交易的。

没有,只需一挂牌了,就能够直接交易。

不转板也能够交易。

新三板和 A 股,主板的同样,都是独立的板块,可自行交易。

等上市以后开个新三板账户就好了,就能够交易。

股权证,自签署合同25-20 天后便可拿到。

新三板怎么买卖交易方式有哪些1、做市转让对投资者而言,做市转让拜托同上海深圳的股票交易拜托没有什么差别,不过不论买入或许卖出,交易敌手都是面对的该股票的做市商。

2、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模式下,有两种拜托和成交方式。

一种是“成交确认拜托和互报成交确认拜托”在这类交易拜托模式下,交易两方在私下商议好此后,在系统中点对点的成交,经过相互确认拜托的方式完成交易,其余第三人没法参加此中。

3、订价拜托订价拜托状况下,拜托方报出自己的价钱和数目后,任何人都可以和该笔拜托成交,假如没有成交,在收盘时交易所会把买卖两方的订价拜托进行一次集中联合成交。

订价拜托是指客户按拜托价钱买卖不超出其指定数目股份的指令。

订价拜托应包含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拜托数目、拜托价钱等内容。

大股东的话,挂牌后能够交易三分之一,挂牌后一年交易三分之一,挂牌后两天解锁剩下的三分之一。

此外,股改后一年内,全部股份锁定。

转版的话,当前有市场听说,可是没有正式文件或规定。

新三板怎么买卖交易方式有哪些,当前新三板的交易形式是协议交易、做市商交易。

15 年 3 季度会推出竞价交易。

公司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对比,也需要经过先期论证、组织实行和期后评论的过程;并且还要面对着能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

在不一样的市场上市,公司应做的工作、渠道微风险都不一样。

只有经过公司的综合评估,才能保证拟上市公司在成本微风险可控的状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

关于公司而言,要组织发动大批人员,调换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

所以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公司第一会全面剖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谨慎取出建议,在获得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新三板交易方式之协议转让

新三板交易方式之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目前新三板交易方式实施的是协议转让和做市制度,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

在整体吸收原中关村试点期间协议转让方式的基础上,对部分规定进行优化。

一是降低了单笔报价委托数量,将每笔报价委托不得低于30000股的规定,调整为最小交易单位为1000股。

二是为解决中关村试点阶段存在部分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委托之间因为没有人工点击确认而无法成交的问题,增加了未成交定价申报收盘自动匹配功能。

协议转让模式下,有两种委托和成交方式。

一种是“成交确认委托和互报成交确认委托”在这种交易委托模式下,交易双方在私下商量好以后,在系统中点对点的成交,通过互相确认委托的方式达成交易,其它第三人无法参与其中。

成交确认委托和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拟与对手方通过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方式成交的,还应注明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

要点提示:1、参与挂牌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委托成交确认买卖的证券账号需开通相应交易权限;2、成交确认买入卖出的约定号<99999999且>1000000;3、对于协议行情里有零股时,成交确认买入点选成交时可以更改买入数量,到1000的整数倍,交易所会成交零股部分,剩余部分进行撤单;4、互报成交确认买入卖出的价格由投资者私下协商,申报时要填写正确的成交约定号、对手方席位和账户;5、互报成交确认卖出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零股必须一次性卖出,互报成交确认买入由于卖出有零股部分因此不限制买入数量;定价委托定价委托情况下,委托方报出自己的价格和数量后,任何人都可以和该笔委托成交,如果没有成交,在收盘时交易所会把买卖双方的定价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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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转让:协议转让主要采用两种委托方式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设定股票价格和数量,但没有确定的交易对手方,交易信息将公开显示于交易大盘中。

成交确认委托指其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向指定对手方发出确认成交的指令。

相对比较随意,可以挂单让别人点击成交,也可以预设一个倒手暗号,双方的成交额、暗号、价格必须完全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才能成交。

外加不设涨跌幅限制,因而价格变动很剧烈。

通常来讲新三板协议转让的流动性较差,绝大部分公司挂板至今没有成交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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