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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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廉洁自律制度及措施

监理工作廉洁自律制度及措施

-----------------------------------精品考试资料---------------------学资学习网----------------------------------- 监理工作廉洁自律制度及措施
监理工作廉洁自律制度及措施
特制严格履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定本制度:)不得向承包人与工程长工无关的其它要求,不得无
理刁难1 (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承包人索要现金、有价证券、转( 2帐凭证和各类物资。

)不得向承包人为其报销应由监理方承担的任何费用,工作(3人员不准要求承包人为其报销个人费用。

)不得与承包人建立任何形式的非正
常人际关系,搞权钱交(4易。

)不得要求承包人提供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高消费宴请、娱(5乐活动和其它便利。

我公司派驻现场的各岗位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上述各项之规定
凡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者,视如下情况将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施工单位索要现金、有价证券、转帐凭证和各类物资者,视其情况,若金额较大,情况严重者,黄牌警告;若金额少许,责令其全额返还,公司给予开除并移当地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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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公约

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公约

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公约
第一条监理人员应当在工作中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尽职尽责,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第二条监理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的立场,合理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严格监理,热情服务,有理有据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监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不得与委托方或承包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第四条监理人员应当坚持廉洁执业,不利用职务之便谋求私利。

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不占用被监理单位的通讯、交通工具,不在被监理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第五条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在施工单位的食堂或小灶上吃饭。

确因工地条件限制而需在施工单位的食堂上灶时,需首先向公司领导汇报,征得公司批准后,再向建设单位说明原因并应征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同意。

同时,上灶前应先与施工单位明确上灶吃饭付款方式和价格,饭费应每天结清或一周一清,最迟每月一清。

第六条监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为所监理工程指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

第七条在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时应按规定提供真实的相关材料。

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不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执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印章。

第八条不得泄露所监理工程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九条应当积极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更新专业技术和工程监理知识,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的自律管理,提高监理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法律效力。

一、行业协会自律委员会的设立1.为保证《细则》的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设立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监督对于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以及信息公示等。

2.委员会由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代表组成,设主任和秘书,主任由协会会员单位选举产生,秘书由行业协会派员任职。

委员会工作依法进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细则》的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行业自律事项。

二、自律行为的管理1.《细则》规定的自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利执业准则,不从事违法乱纪等行为。

(2)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确保监理服务质量。

(3)保护监理行业信誉和声誉,不进行伪造证件、泄露商业机密等行为。

(4)合理收费,不得搞价格欺诈、诱导消费等行为。

(5)不从事与监理职责有冲突的其他经营活动。

2.委员会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的自律行为进行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三、处理程序和措施1.对于发现的自律违规行为,委员会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措施。

(2)书面警告: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书面警告措施,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3)公开通报批评:对于情节较重的自律违规行为,委员会可以公开通报批评,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并对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4)暂停会员权益: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委员会可以暂停其会员权益,并通知行业协会。

(5)永久除名:对于恶意造假、重复违规的行为,委员会可以决定永久除名,并向行业协会报告。

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办法

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办法

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保障《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下称“自律公约”)的实施,促进我市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作为自律公约的组成部分,与自律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凡在我市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监理企业(下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加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下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并签署自律公约。

第四条协会设立深圳市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下称“自律委员会”),负责自律公约和本办法的监督执行,协会会长为自律委员会的当然成员,自律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常设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公约签署第五条自律公约的签署统一使用协会印制的《深圳市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签约书格式。

第六条自律公约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企业及所属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签署,并在签约书上加盖企业公章。

如为代理人签署,代理人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签约书一式两份,企业和协会各留存一份。

签约后,各企业应向本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印发自律公约,并告知已代表其在公约上签字,如有违反自律公约的任何情形,将受到自律委员会的惩戒。

第七条企业申请加入协会并经批准后,应按规定要求签署自律公约。

第三章履约监督第八条会员签约后,协会应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布,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自律委员会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及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等方式,对签约会员执行公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对于按规定需申请加入协会但未申请加入,或虽已加入但未签约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律委员会将增加对其在深圳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情况的抽查次数,并建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监理执业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条自律委员会随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在深圳执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投诉人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被投诉企业或从业人员的违约行为。

第十一条协会每年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设单位的回访,了解签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履行自律公约的情况。

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附件一: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的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公约》和《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设立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并制定自律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指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选举产生,在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适用于在江西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

所有在江西省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监理企业自律第四条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独立自主开展监理工作,遵守合约,注重信誉,严格监理,热情服务;不徇私舞弊和违反社会公德。

第五条严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规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不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不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把资质转让给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

第六条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不得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自觉进行抵制;不参与建设单位的压价协商和谈判;不以任何形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竞争对手。

第七条坚持监理的根本原则和宗旨;拒绝“同体监理”的各种相关行为,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产生利害关系或者共谋利益。

第八条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行业的有关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监理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九条监理企业应按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不得签订有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虚假合同或附加条款,严禁签订阴阳合同。

(完整版)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完整版)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建筑行业自律公约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行业、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凡从事我县建筑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诚信守法,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严格按照本企业的资质许可范围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出借、转让企业的资质证照,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条坚持正当竞争,不与他人围标、串通投标,不以欺骗、弄虚作假、行贿、提供回扣、合同外让利、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在投标报价或施工承包合同中严格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计取不可竞争费用(规费),不损害、侵犯行业和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配备管理和技术力量,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

确保企业的相关人员持有效证照上岗,确保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其执业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不允许其他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在本企业的工程中执业。

第七条确保工程质量,严格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确保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坚持文明施工,重视环境保护。

有效防止渣土遗洒、灯光、噪音扰民、扬尘、废污水直接排放,做好节能、节材、节水,为施工人员提供生产、生活、学习环境和条件,维护好施工现场的治安环境。

总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公约

总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公约

总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公约
1、热爱科技,献身事业,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敬业爱岗,勤奋钻研,追求新知,掌握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拓宽视野。

忠于职守,辛勤劳动,为企业的振兴与发展贡献自己的才智。

2、深入实际,勇于攻关。

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科研和生产相结合,把施工生产中的难点作为工作重点,知难而进,百折不挠,不断解决施工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3、一丝不苟,精益求精。

牢固确立精心工作、求实认真的工作作风。

施工中严格执行建筑技术规范,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到技术上精益求精,工程质量上一丝不苟,为用户提供合格建筑产品。

积极推广和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大力发展建筑高科技,不断提高建筑科学技术水平。

4、以身作则,培育新人。

谦虚谨慎,尊重他人,善于合作共事,搞好团结协作,既当好科学技术带头人,又甘当铺路石,培育科技事业的接班人,大力做好施工科技知识在职工中的普及工作。

5、严谨求实,坚持真理。

培养严谨求实、坚持真理的优良品德。

在参与可行性研究时,坚持真理,实事求是,协助领导进行科学决策;在参与投标时,从企业实际出发,以合理造价和合理工期进行投标;在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程序、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安全标准,决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_secret

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_secret

《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签约书经认真阅读《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全文,我公司及所属监理人员已全面理解该公约的要求和含义,一致同意签约。

为推进我市监理行业的诚信建设,共同维护我市监理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作为《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签约单位及从业人员代表,我们郑重承诺:完全接受《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如有违约行为,愿意接受《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相关条文所规定的惩戒。

签约单位名称(公章):签约单位代表(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我市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我市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指由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会员选举产生的、在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所有在深圳市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监理企业自律第四条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重约守信,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五条严格遵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不以超出监理取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与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七条发现任何建设单位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理行业利益的,应及时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自律委员会反映,并执行自律委员会就此做出的相应决议,共同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

第八条不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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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四届十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的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及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指由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选举产生、在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在重庆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

所有在重庆市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监理单位自律
第四条监理单位在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行为准则,重约守信,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五条严格遵守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第六条发现任何监理招投标公告、监理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应拒绝参加投标并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自律委员会反映。

第七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不以超出监理取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与建设单位订立违背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八条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不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串谋损害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九条不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不得以其它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依据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并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配置相应监理人员,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强化监理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保证监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重庆市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劳动保护,不拖欠监理人员工资,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奖惩机制。

第十三条积极协助配合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调查活动。

第十四条主动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单位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监理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三章监理人员自律
第十五条自觉遵守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注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恪守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不利用从事监理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推销工程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对于不符
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应明示监理意见并拒绝签字。

第十七条严格遵循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开展工程监理活动。

坚守岗位,勤奋工作,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十八条公正维护所监理项目相关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不剽窃、出卖和违规泄露监理项目技术与项目管理的成果。

第十九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或隐瞒本人不良素质条件骗取监理单位聘用或与监理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在与受聘监理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之前,不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不在任何与监理工作有关联的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兼职。

第二十一条自觉遵守受聘监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受聘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不以个人名义或挂靠监理单位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受聘担任项目总监的监理人员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受聘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并与新任项目总监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后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其它监理人员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向受聘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监理单位安排接替的监理人员到岗且完成相关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三条积极协助行业及相关部门的调查、调研工作。

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四章违约惩戒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惩戒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对监理单位违反公约行为的惩戒: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布;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布;
(四)暂停或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告;
(五)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或撤销资质等级;
(六)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监理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罚:
(一)由相关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按规定进行处分;
(二)书面警告;
(三)通报批评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布;
(四)取消评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布;
(五)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暂停、取消执业和上岗资格;
(六)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自律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可在接到《惩戒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将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经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由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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