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的四种类型
2016浙大远程刑法总论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刑法总论》课程作业姓名:学号:年级:学习中心:—————————————————————————————第一章刑法概述填空题1.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__宪法__,实践根据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2.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3.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其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其基本内容。
4.广义的刑法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5.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
6.刑法从体系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7.刑法的解释,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8.刑法的解释,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可分为文理解释、理论解释。
9.我国现行刑法的实施时间是 1997年10月1日。
10.有权对刑法出作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填空题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中最主要的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概括起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主义有四个派生原则,分别为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除了罪刑法定原则外,还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填空题1.刑法的效力范围可分为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2.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4.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5.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我国对于有三种规定,,,。
很多人并不能分清楚这三种犯罪状态,那么要如何区分这三种犯罪状态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犯罪形态要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我们首先要了解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形态--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篇第一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篇第一章讲义3犯罪形态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
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对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问题。
一、犯罪既遂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是判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根据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有以下四种类型:二、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包括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两种情况。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有仇,指使丙寻机报复。
一日,丙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
途中被一卡车撞伤,报复计划失败。
丙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
(2009年)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
(完整版)犯罪形态

1.3 犯罪形态
3、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1.3 犯罪形态
(二)犯罪预备
1、概念: 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
造条件的行为。
1.3 犯罪形态
2、犯罪预备的特征:
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客观上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犯罪活动停止下来,行为人尚未着手 实行犯罪; 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活
1.3 犯罪形态
3、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1.3 犯罪形态
(四)犯罪中止
1、概念: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
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行为。
2、犯罪中止的特征:
时间条件: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主观条件: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或者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客观条件:必须具有彻底性和有效性。
2.犯罪既遂的形态 (1)行为犯; (2)危险犯; (3)结果犯; (4)结果加重犯。
犯罪既遂的四种形态
刑法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为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 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C、甲乘商场人多售货员忙乱之际,偷得手机一 部。乙看见有机可乘,随后也偷了一部
D、甲盗窃摩托车一辆,在外等候的出租车司机 乙帮其运走
E、甲杀死乙后,丙帮其掩埋尸体
F、废品店老板告诉小偷,偷到东西可销售给他
G、甲、乙二人私自在仓库吸烟,引起仓库着火
斡旋受贿的既遂与未遂认定

斡旋受贿的既遂与未遂认定斡旋受贿是指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影响力,向他人斡旋或者承诺给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从而使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是一种犯罪行为。
斡旋受贿可以分为既遂和未遂。
既遂行为是指犯罪人已经完成了实施行为,由于种种原因,未获得所期望的结果,但犯罪事实已经存在的情况。
而未遂行为是指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自己主观上或者客观上的原因,没有达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的情况。
在判定斡旋受贿的既遂与未遂时,应该根据犯罪人的犯罪动机、行为方式和结果进行认定。
在既遂斡旋受贿方面,应该认定犯罪人已经故意进行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实现了自己的行为故意,并已经实现了非法利益的获取,只是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例如,当犯罪人以谋取财利的目的进行斡旋受贿,通过利用自己的权力或者地位,向另外一方传递有关信息或者协商有关事宜的同时,收受了对方的利益,伪造了协议书、发票等文件或者虚报了费用,完成了赃款赃物的接受,但最终的赃款赃物未能交付给受贿人的情况下,就应该认定为既遂行为。
因为犯罪人已经完成了行为故意和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未遂斡旋受贿方面,应该认定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某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目的,但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人的行为范畴,应承担犯罪责任。
例如,犯罪人在实施斡旋受贿行为时,由于其他人的干扰或者自己的失误,未能完成全部犯罪行为,但其已经明确表达了受贿的意愿,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行为,给予另一方承诺,因此应该认定为未遂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公诉机关可以进行打掉落案,从而达到防范斡旋受贿犯罪的目的。
总之,认定斡旋受贿的既遂与未遂行为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犯罪动机、行为方式以及已经实现的非法利益,判断其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应该从维护社会公正、打击腐败、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对斡旋受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力求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犯罪既遂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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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犯 罪既遂 的概念 , 代 世界 多 数 国家 通 常 现 都 未在刑事 法律条 文 中加 以明确 规 定 , 一般 是 通过 总则关 于犯 罪未 遂 的规定 , 间接 确立 犯 罪 既遂 的概 念 。我 国刑 法对犯罪 既遂 的概念及其 判 断标 准也未 作 出 明文 规定 , 法第 2 刑 3条 “ 已经着 手 实 行 犯 罪 , 由于犯罪分 子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而 未得逞 ” 的关 于未 遂概 念 的界 定 , 就成 为 理 论界 解 释犯 罪 既遂 的逻辑
起点, 但由于对“ 未得逞” 存在多种不同理解, 因此 , 对于什么是犯罪既遂及既遂的标准如何就存在多种 主 张 。现仅 就与犯罪 既遂有 关 的几个 问题或 确认犯 罪既遂需明确的几个前提谈一下 自己的看法 。
一
、
犯罪既遂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何为犯 罪既遂 , 国刑法 没有直 接予 以规 定 , 我 因 此 围绕这一 问题 就 产 生 了 “ 成要 件 齐 备说 ” “ 构 、 结 果说 ” “目的说 ” “ 益损 害说 ” 多种 不 同 主张 。 、 、法 等 目前 处于通 说地位 的“ 构成 要件 齐 备说 ” 为 , 认 所谓
犯罪既遂 , 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 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 即以行为人所故意 1 实施 的行为 是否具备 了刑法 分则所规 定 的某 一具体 犯罪 的全部 构成要件 作为认 定犯罪 既遂 的标 志 。符 合 了分则规 定的某一 具体犯 罪 的全部 构成要 件是既 遂, 否则就是 既遂 之 外 的其 他非 完 成形 态 。 问题 是 何谓 一个罪 的全 部构 成 要 件 , 何 界定 ?我 国刑法 如 理论通说认为, 所谓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 决定某 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 犯罪所必需具备 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 的有机统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 2 都必须具备犯罪主体、 犯罪 主观方 面 、 罪客 体 、 罪客 观 方 面 四个要 件 , 犯 犯 其中任何一个要件 的缺失就会导致犯罪不能成立。
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

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充当着重要的⾓⾊。
当⼈们⼀旦违法法律进⾏犯罪时,就会受到应有的惩罚,特别是对于那些犯罪既遂的⼈。
那么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1、⾏为⼈主观⽅⾯必须是直接故意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也称之为犯罪既遂。
我们将犯罪既遂视为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对应的概念⽽使⽤。
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也就不应使⽤犯罪既遂这⼀概念,只可使⽤犯罪成⽴的概念。
2、⾏为⼈必须已经着⼿实⾏犯罪这是犯罪既遂成⽴的时间条件。
如果⾏为⼈尚未着⼿实⾏犯罪,⽽只是实施了为实施犯罪准备⼯具,创造条件的⾏为,就只是犯罪预备,⽽不能成⽴犯罪既遂。
3、⾏为⼈的⾏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构成犯罪既遂的实质要件。
这⾥说的构成要件的齐备,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犯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
犯罪既遂形态有四种类型1、结果犯。
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为,⽽且必须发⽣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在结果犯中,⾏为⼈着⼿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的⾏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的法定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该犯罪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2、⾏为犯。
是指以法定的犯罪⾏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是以⾏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为并⾮⼀着⼿即告完成,⽽是有⼀个实⾏的过程,要达到⼀定程度。
3、危险犯。
是指以⾏为⼈实施的危害⾏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在危险犯中,⾏为⼈着⼿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的⾏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的法定危险状态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导致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4、举动犯。
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为⼈⼀着⼿犯罪实⾏⾏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中国刑法学语境下的举动犯探微

中国刑法学语境下的举动犯探微黄小飞【摘要】举动犯在我国传统刑法学说中是一种犯罪既遂类型.举动犯概念在我国最早由叶高峰教授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论》一书中提出.词源意义上,举动犯一词来源于日本刑法学,等同于行为犯.我国刑法学语境下的举动犯实际等同于德国刑法学的企行犯,其是指不存在未遂犯的一种犯罪类型.举动犯与行为犯在构造上具有联系,但在构成要件要素以及犯罪特殊形态上存在区别.举动犯的构成要件缩减性是举动犯构造意义上的特征,举动犯不存在未遂犯是举动犯刑法评价意义上的特征.在我国刑法学说中应当保留举动犯.【期刊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24)002【总页数】8页(P1-8)【关键词】举动犯;行为犯;企行犯;犯罪类型;法益保护【作者】黄小飞【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 6102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在目前行为犯理论(1)的视域中,大多数学者主张结果犯和行为犯完整闭合的犯罪分类二元论,举动犯的理论品格从属于行为犯。
举动犯较之行为犯、结果犯等犯罪类型独立地位不明显、类型化意义不突出。
参考传统学说的举动犯论,举动犯指构成要件排斥危害后果的一类犯罪。
行为犯的构成要件也指不包括危害后果的一类犯罪。
在构成要件要素方面,两者具有相似性和重合性,使得举动犯与行为犯的关系历来存在争议。
传统学说将举动犯作为犯罪既遂类型加以讨论也失之妥当。
因而学界对于举动犯的理论品格一直存有疑问。
基于举动犯论的已有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举动犯从属于行为犯,即举动犯为行为犯的一种类型[1],这也是目前大多数行为犯论者的主张,可称之为举动犯从属说;有的学者否认举动犯,认为在犯罪类型的划分中不存在举动犯而以行为犯概括举动犯情形,可称之为举动犯否定说[2];传统学说从提出到发展举动犯论,认为举动犯是独立的一种犯罪既遂类型,可称之为举动犯独立说。
如何评价此三种学说,以及是否有必要保留举动犯概念,实际需要回答三个问题:举动犯概念的由来、举动犯与行为犯的界分、举动犯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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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四种类型
导读:本文是关于犯罪既遂的四种类型,希望能帮助到您!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
s0100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
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
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
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
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
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
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4、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