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
10 第十章 犯罪形态

第四节 犯罪未遂
•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 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 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准。 •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 为,即已经开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 二、故意犯罪形态的特征 • (一)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 • (二)故意犯罪形态具有局限性。 •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具有局 限性。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以及部分直接故 意犯罪,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形态。 • (三)故意犯罪形态具有结局性和排他性。 • 故意犯罪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结局 性和排他性。 • 三、故意犯罪阶段
•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 • 1.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 • 2.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 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 3.已经具备了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某种犯 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 犯罪既遂主要有四种不同的类型: • 1.结果犯 • 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而且必须发生某种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 犯罪。
•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 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 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 •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 (一)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 就是说犯罪中止必须具有时空性,这是犯罪中 止成立的客观前提条件。
•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这是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 作的划分。 •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 这是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所作的划分。 •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完整版)犯罪形态

1.3 犯罪形态
3、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1.3 犯罪形态
(二)犯罪预备
1、概念: 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
造条件的行为。
1.3 犯罪形态
2、犯罪预备的特征:
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客观上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犯罪活动停止下来,行为人尚未着手 实行犯罪; 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活
1.3 犯罪形态
3、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1.3 犯罪形态
(四)犯罪中止
1、概念: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
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行为。
2、犯罪中止的特征:
时间条件: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主观条件: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或者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客观条件:必须具有彻底性和有效性。
2.犯罪既遂的形态 (1)行为犯; (2)危险犯; (3)结果犯; (4)结果加重犯。
犯罪既遂的四种形态
刑法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为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 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C、甲乘商场人多售货员忙乱之际,偷得手机一 部。乙看见有机可乘,随后也偷了一部
D、甲盗窃摩托车一辆,在外等候的出租车司机 乙帮其运走
E、甲杀死乙后,丙帮其掩埋尸体
F、废品店老板告诉小偷,偷到东西可销售给他
G、甲、乙二人私自在仓库吸烟,引起仓库着火
刑法第七章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区分标准: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 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 标准。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区分标准: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不能犯未遂包括: (1)对象不能犯 (2)工具不能犯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停止形态。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分子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 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 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 要件的实行行为。换言之,开始实施刑法 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 为时就是着手。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是否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 主要区别。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 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 构成的全部要件,或者说犯罪行为没有齐 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 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是犯 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所谓犯罪 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 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 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 止犯罪的原因。即“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种情况: (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2)抑止犯 罪行为的原因 ;(3)抑止犯罪结果的原 因。
2、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 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的根本区别所在。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 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 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继续犯、状态犯、即成犯和接续犯几种犯罪形态

●(一)继续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这种不法状态不是很快即告消失,而是在时间上处于继续存在的状态中。
如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1、须是一个犯罪行为●2、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3、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4、须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二)即成犯(即时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告完成的犯罪形态。
犯罪结果发生以后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即结束,犯罪客体没有处于继续侵害之中。
如强奸罪。
●1、即成犯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没有时间要求,如故意伤害罪,可能一枪致人重伤;也可能将被告害人殴打数小时造成重任,时间长短不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即成犯中犯罪客体所受到的侵害因犯罪行为的停止而停止,不再持续。
如故意杀人罪,杀人行为结果,人的生命权利受到侵犯的状态就同时结束了,这种状态不在持续中。
●对于结果犯来说,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既遂,犯罪一终了法益就同时消灭的情况。
故意杀人罪便是如此。
●(三)状态犯:犯罪完成以后,犯罪既遂,虽然行为已经终了,但是其不法状态仍在持续中的称为状态犯。
如盗窃后的财物被非法占有状态。
●状态犯其由本罪行为与不法状态两部分构成。
因有不法状态的持续而有别于即成犯。
即成犯中犯罪客体所受到的侵害因犯罪行为的停止而停止,又因本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并非相伴始终而不同于继续犯。
●1、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2、状态犯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盗窃行为已经结束。
●(四)接续犯: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形态。
●1、在同一机会实施,即在相接近的时间或场所内侵害同一犯罪的直接客体;●2、接连不断地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
这要求必须是数个举动,且数个举动必须性质相同并接连不断地实施。
如,行为人意图杀死被害人,每次下少量毒药,经多次下毒后致被害人死亡。
第六讲 犯罪形态

(三) 危险犯
所谓危险犯, 所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 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 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 虽然尚未造成严重结果,仍然构成犯罪既 虽然尚未造成严重结果, 遂的犯罪。危险犯尚未造成严重结果, 遂的犯罪。危险犯尚未造成严重结果,事 实上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实上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刑法中规定的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都是危险犯
程度犯,又称为过程犯, 程度犯,又称为过程犯,指行为 人在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 件的行为以后, 件的行为以后,虽然不要求发生某种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但要求将行为实施到一定 程度,才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因此, 程度,才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因此, 在程度犯的情况下, 在程度犯的情况下,存在犯罪的未完 成形态。 成形态。
•
④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只存在是 结果加重犯。
否构成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 否构成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
⑤情节加重犯。所谓情节加重犯,是 情节加重犯。所谓情节加重犯,
指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由于具备了 指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 超出基本构成的严重情节, 超出基本构成的严重情节,按照法律的特 别规定,应当按照本罪定罪, 别规定,应当按照本罪定罪,并加重其刑 罚的情况。对于情节加重犯而言, 罚的情况。对于情节加重犯而言,应承认 其未遂的情况。 其未遂的情况。
第四,实行的行为能够反映行为人的犯意。 第四,实行的行为能够反映行为人的犯意。
(3)几种特殊情况的“着手”判断 几种特殊情况的“着手”
•
①单一行为与复合行为的着手。单 单一行为与复合行为的着手。 一的实行行为, 一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开始这种单一 的实行行为就是实行行为的开始。 的实行行为就是实行行为的开始。复 合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只要开始实施 合的实行行为, 其中一个行为, 其中一个行为,就应认定为实行行为 的着手。 的着手。
第五章: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有着本质的不同: 1、犯意表示仅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流露,还没有付 诸于刑法规定的行为,具体地说,既没有实施犯罪的实行 行为,也没有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不发生对社会的危害 性。 2、犯罪预备则是刑法规定的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 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对社会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具 有了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 犯意表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与犯罪预备相分离而 保持一种非此即彼的状态。事实上,二者兼有的情形随处 可见,即在犯意表示的同时也开始实施准备犯罪工具、制 造犯罪条件的预备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
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 表露于外部的活动。 1、犯意表示是犯罪意图的表露。犯罪意图,就是明 知某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发生这种结 果,愿意实施这种行为。某人通过一定方式表露出这种主 观意愿,就是犯意表示。 2、犯意表示是表露犯罪意图的外部活动。外部活动 包括语言和动作。 3、犯意表示以身体外部活动明确表露出来。所谓明 确,就是某人的身体外部活动与其犯罪意图之间有着明显 的联系,可以为一般人所感知或把握。
第二节: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对犯罪预备形态做了明文 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 备。”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 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 制造犯罪条件的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 入实行阶段的状态。 犯罪预备有以下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三、研究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意义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由于停止的犯罪阶段的 不同和停止的主客观原因不同,形成各种不同的形态—— 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它们的社会 危险性程度是大不相同的。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刑法对上述不同的犯罪形态,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是 以犯罪既遂为标本加以规定的,所以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都由刑法分则(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分则性条款) 的有关条文加以规定。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 态,它们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 观方面的要件,因而由刑法总则对这些犯罪形态本身的要 件作出专门规定,并根据各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规定了相 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课件-犯罪的三大形态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类型及其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 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 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集合犯 (一)概念: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
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 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二)特征 1、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通常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3、刑法把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 定为一罪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二节 法定的一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犯一般理论
一、共同犯罪概念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条件 (一)主体:二人以上 (二)客观条件: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十一章 共同犯
第一节 共犯一般理论
三、以下情况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 2、同时犯 3、故意内容不同 4、罪过形式不同(特例:交通肇事罪) 5、实行犯过限 6、事后通谋的包庇和窝藏 7、“片面共犯”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三)司法适用 1、追诉时效的起算 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
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 之日起计算。
2、刑法的时间效力:跨法犯适用新法 3、事中共犯 (四)处断 (五)继续犯与徐行犯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二、想象竞合犯 (一)概念: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不同数罪
A.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 B.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和一个 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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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二、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区分:着手
1、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是具有侵害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在行为开始的时候已经明显能够认定具有导致结果的客观危险性。
2、对易考的“着手”情形进行总结:
A 盗窃罪:入室盗窃,撬门时是预备行为,入室后搜寻物色财物是着手。
为了入室盗窃,将屋主偏出家门的行为时预备
B、对于扒窃,手接触到口袋或提包时是着手,为了如果是试探性的拍一拍就是预备
C、抢劫:针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是着手
D、保险诈骗:制造保险事故是预备,提出索赔是着手,取得赔偿是
既遂。
E、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时是着手,而非奸淫时
例如:将妇女向车里拖,准备在车里强奸,向车里拖时就是着手。
意图强奸熟睡妇女,,上床抚摸熟睡妇女时或脱掉被害妇女的衣服时,虽无暴力胁迫也视为着手。
3、着手的特殊问题:
A、不作为犯的着手: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着手。
例如:母亲不喂养婴儿,导致婴儿生命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的着手。
B、隔离犯的着手:隔离犯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空上的隔离。
隔离犯的着手以危险是否现实、紧迫、直接为标准。
如果使用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则寄出时为着手,如果没有,则收到时为着手。
三、中止与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区分:自动性
自动性的判断: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对“能”与不“能”的判断,应当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主观说)为原则进行判断。
考试易考的几种类型: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对被害人怜悯、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因为害怕受到法律制裁、神的处罚、鬼怪的纠缠而停止。
(4)基于目的物的障碍
A、在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中,行为人仅想盗窃一般的财物嫌财物少而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
但如果嫌钱太少了的,成立犯罪未遂,如进入被害人家发现仅有五元钱,他觉得被害人比自己更需要这5元钱,没有拿的,也属于犯罪未遂。
“行为人没有盗窃特定财物的意图,只是想窃取一般财物时,如果因为财物价值不高(达到了刑法上的数额较大)而不窃取的,成立中止犯;行为人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窃取其他财物,即使没有窃取其他财物,也不成立中止犯;打算抢劫巨额现金,但对方只有少量现金的,不成立中止犯”。
(5)基于嫌恶之情放弃。
例如强奸犯嫌弃被害妇女过于丑陋而放弃强奸的。
同样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
止。
案情:张某与李某系恋爱关系,因父母反对,李某对张某日渐疏远。
张某遂对李某心生怨恨。
某日,张某携带自制炸药包和导火索闯入李家,适逢李某及其父母在家,张某在要求与李某恢复恋爱关系遭拒后,点燃导火索,声称要与李某一家同归于尽。
李某及其父母见状大惊,被迫同意了张某的要求,于是张某用刀割断导火索。
对于张某的犯罪形态该如何认定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分析:对于张某的行为,首先必须确定罪名。
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考量其行为是属于犯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2006年刑法真题:22.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盗走铁路上钢轨10米,因铁路巡道员发现钢轨被盗,采取紧急措施,才避免了火车颠覆事故的发生。
对甲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适用法律。
B.乙为一15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因勒索财物未成而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C.丙是某国有仓库保管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其保管的物资价值2万元。
后听说单位要来盘点物资,担心事发,遂将所盗物资送回仓库,丙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D.丁设立一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
对此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
2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
B.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处于犯罪过程中
C.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D.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2005年真题:
7.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8.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
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没有犯罪行
为
2004真题:5、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2003真题:13、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停止犯罪的情况是()。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28、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是()。
A.提刀在剧院里寻找仇人
B.为盗窃财物而进行实地考察
C.守候在被害人必经之处意图杀害
D.将毒药投放被害人饭碗中
2013年卷二54.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
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
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扔成立绑架罪既遂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
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
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
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
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
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
保安扶起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
甲未能离开商场,属
于盗窃罪未遂
2013年卷二8.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2012年卷二54、关于犯罪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
甲指示财务人员黄某
将一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
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
单位属于犯罪未遂。
黄某属
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
乙构成抢夺罪既
遂
C、丙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
回原处。
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
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案例1.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
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
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
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
蒲某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案例2.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
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
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
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
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
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案例3.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之前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决定行窃及出库路线。
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
刘某大恐,急忙逃走。
[问题]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