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PPT课件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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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关于犯罪既遂的概念 ,根据通说是指行为人 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 要件。
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 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要件 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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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犯罪既遂的具体类型
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 的犯罪。如:脱逃罪
❖ 3、专用未达到或者逃离或者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 具;
❖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
❖ 5、用以掩护犯罪或者消灭罪证的物品。
❖ 所谓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寻找、加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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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 1、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时机或者被害人的行踪; ❖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 ❖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或者接近犯罪对象的
❖ 问:甲的行为是否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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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本案中由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缺少有效性这 个重要条件,因此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是 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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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
❖所谓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 以造成既遂结果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其意志以 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的犯罪结果,在当时继续重 复实施侵害行为具有实际可能时,行为人自动放弃 了实施重复侵害行为,因而使既遂的危害结果没有 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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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 德国刑法学者提出了一个区别两者 的标准,即“欲达目的而不能”是 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的 是犯罪中止。这就是著名的弗兰克 公式。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一、犯罪形态概念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一)分类按照其停止下来时是否已经完成犯罪为标准,可分为: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二)对形态的理解1、形态是一个点,而不是一段时间。
2、这个点与停顿紧密相连,有停顿才有点,有停顿才有形态。
一个行为只有一个点,一个行为只有一个形态,不能把主体的完整行为人为进行分割。
3、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
它们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可能相互转化。
犯罪预备不可能转为犯罪未遂状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转化为完成形态。
(三)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阶段的区别1、故意犯罪的过程是对犯罪在时间、空间上的发展持续所作的描述。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完成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
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的表现。
2、故意犯罪的阶段也称为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人为划分的段落。
可分为犯意形成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行为后阶段等。
3、故意犯罪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包含若干具体的故意犯罪阶段,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阶段处在故意犯罪发展的总过程中,呈现出先后相互衔接、此起彼伏的递进和发展变化关系。
运动、变化和发展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属性与特征。
4、关系(1)区别:a) 前者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状态,属于相对静止概念和范畴;后者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b) 任何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构成一种犯罪形态,而同一个犯罪完全可能同时具备两个犯罪阶段以及完整的犯罪过程。
(优选)故意犯罪形态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 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 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例】
①张三为杀人而准备了大量的毒药, 尚未投放即被告发。
②李四埋伏在路旁伺机拦路抢劫,未 遇到被劫者即被警察抓获。
(4)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区分预备犯与未遂犯
甲男拦路截住乙女欲行强奸,乙女说, “正来例假不方便,身上有500元钱你 拿去找小姐吧”,甲男拿走钱,放过 乙女。试用刑法原理分析甲的行为。
第三,中止的有效性
即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 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 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例1】
张三投毒杀害其妻,其妻服毒后痛苦万状, 张三心生怜悯之情,速将其妻送医院救治, 其妻未死。请分析其犯罪形态。
【例2】
假设上题中张三虽将其妻送医院救治, 但抢救无效而死亡 。
(3)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 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讨论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 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 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 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 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 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 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 而死亡。请分析李某的犯罪形态。
(优选)故意犯罪形态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 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 是预备犯。预备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 态之一
要件
(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 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例如,为了便利实行、完成杀人罪、 强奸罪、抢劫罪的意图。
刑法学--犯罪的特殊形态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开始
着手
预备
实行
预备或中止ຫໍສະໝຸດ 未遂或中止实行 终了
法定既遂 状态出现
未遂或中止或既遂
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三、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1.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标准,解决的是犯罪是否 成立的问题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 犯罪未遂的类型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犯罪既遂为标准。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如开枪打人
不能犯未遂,是指因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 可能既遂。
对象不能犯未遂:如误把晾着的衣服当作人进行射击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特殊形态
犯罪论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 概念及特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 未遂、犯罪中止这四种不同的犯罪停止形 态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刑事责任原则。
【本章关键术语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预 备 阴谋犯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能达目的而不欲”是其本质特征。 “能”是行为人在主观上认为的能,而非客观上的能。 自动性应当有两层含义:其一,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 实施与完成犯罪。其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 (3)中止的有效性: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里的犯罪结果是指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决定的 犯罪结果。
(2)客观上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故意犯罪形态》课件

04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定义与特征
犯罪中止的定义: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 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既遂之前。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
犯罪中止的特征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没有再发生犯罪结果。
犯罪中止的认定
有利于量刑
有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根据不同的犯罪形态,可以区分此罪 与彼罪,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根据不同的犯罪形态,确定相应的量 刑幅度,有助于实现量刑公正。
02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定义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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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定义: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准 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的 状态。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这是对未遂犯的一般处罚原则。
处罚原则的例外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某些情况下 ,未遂犯可能比既遂犯的处罚更重。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法律规定 和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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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 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 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03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定义与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未得逞,即犯罪分子没有完 成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
犯罪未遂的定义:犯罪未遂是指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 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九章

多选题
1.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 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 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 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 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集团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是 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 罪。
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 罪的区别?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正犯与共犯 最广义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现犯罪的情 形。 广义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狭义的共犯,是指教唆犯与帮助犯。 (一)正犯概念
李逵与吴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二)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 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 此没有主观联系,不成立共犯。 5、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 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 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 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不定项选择题
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 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 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 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 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 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 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 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 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2004年)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
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故意犯罪的形态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考点精讲:被害人承诺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紧急避险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特殊主体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四种形态。
由于后三种情况是相对于第一种情况既遂而言的,因而我们首先看看既遂。
一、既遂:(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例如,盗窃银行偷的只是练功券,构成未遂;杀人只要人没死就是未遂。
2009年5月28日,四川内江威远某镇19岁小护士晓媛在一家服装店里试衣服,却被商店老板罗伟绑架强奸,并将她“勒死”后掩埋又复活。
绑架罪既遂,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既遂的形态: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例如,就强奸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即可;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06年)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
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
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
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错)注意多环节犯罪: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
关于故意犯罪的形态

关于故意犯罪的形态提问:你好,请问关于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怎样的呢?六盘⽔律师解答:概述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的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停⽌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和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与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不是暂时性的停顿,⽽是结局性的停⽌,即该犯罪⾏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
因此,故意犯罪形态,是静⽌的犯罪⾏为状态,⽽不是运动的犯罪⾏为状态。
就同⼀犯罪⾏为⽽⾔,出现了⼀种犯罪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种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不是就犯罪⾏为的某⼀部分⽽⾔,⽽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为整体⽽⾔。
不能认为⼀个⼈实施的⼀个犯罪中⼀部分是此犯罪形态,⽽另⼀部分是彼犯罪形态。
犯罪⾏为是⼀个过程,但并⾮任何犯罪⾏为都能顺利得以实现,并⾮任何犯罪⼈都能实现预期的⽬的。
有的⼈为了实⾏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实⾏;有的⼈着⼿实⾏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有的⼈在犯罪过程中,⾃动地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有的⼈则按预定计划实施了⾏为并发⽣了犯罪结果。
于是,故意犯罪就会出现不同的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故意犯罪形态。
例如,某甲因与某⼄有仇,⽽产⽣了杀害某⼄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的念头。
由于仅具有犯意本⾝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故意犯罪形态。
再如,某丙盗窃了某丁的财物,数⽇后⾃动将所盗财物返还给某丁。
这是犯罪既遂后所实施的⾏为,也不是⼀种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的,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为;没有出现危害结果时,不可能成⽴过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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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义:
• 准确区分此一犯罪形态与彼一犯罪形态,掌握各 自的处罚原则,正确的定罪量刑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犯 罪 预 备 犯意表示
犯 罪 中 止
着手
犯 罪 未 遂
犯 罪 中 止
犯 罪 既 遂
• 三、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
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中止
被告人张某1983年与被害人李某结婚,婚生一 子一女,婚后感情尚好。1990年被告人张某由 于外出打工与一发廊女勾搭成奸,后与其妻感 情逐渐冷淡,至长期不归。1991年11月30日 被告提出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1992年 8月张某再次提出离婚,李某以割腕相威胁, 鉴于此,张某撤诉,但从此再未回家。
• 3、未完成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 致 • (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 A、出现认识错误 • B、被熟人认出、出现警察 • C、受到被害人的哄骗
• • • •
(2)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 第三者介入 (3)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 被害人被救
三、犯罪未遂的种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
犯 罪 未 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的未遂 不能犯的未遂 对象不能犯
2、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思考题
第五节 犯罪既遂
• 一、概念 •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个 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 二、判断标准 • • • • •
行为是否全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三、表现形态 结果犯 ——故意杀人罪 危险犯 ——破坏交通工具罪 行为犯 ——诬告陷害而放弃强奸行为案
1994年6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郑某在某市延安 路师范街胡同口,遇到上早班的女青年黄某(女,25 岁),遂掏出随身带的匕首,顶在女青年的后腰部,将 女青年黄某挟持到胡同内厕所, 要求发生性关系,黄 某不允,郑遂用匕首将女青年的腰带拽开,将自己的 裤子拉锁拉开,想强行与黄某发生性关系,黄某 说:“你要做的话,咱们另找个地方,我叫黄某,在市 经纬纺织厂四车间工作,电话……。”随后黄某又 说: “你有避孕套吗 。 ”郑某说 : “没带. ”黄某 说:“我
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中止
2000年4月高某与其前妻尤某离婚,后高某多 次要求复婚遭尤某拒绝,遂生杀害尤某之念。 8月29日晚高某见尤某单独一人在房内,遂悄 悄至尤某身后,乘其不备用电视天线往尤某颈 部迅速绕两圈,用力向后勒紧至尤某昏迷,尤 某在被勒倒地瞬间大呼救命,隔壁尤某的侄女 吴某听见赶来。高某见吴某入房就将勒住被害 人的手松开,后被害人经送医院抢救脱离生命 危险。经鉴定,尤某伤情为轻微伤。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 止形态
概述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 一、故意犯罪过程与故意犯罪阶段
• 过程包括阶段,阶段组成过程,阶段即具体的过程
•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主
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结局性状态。
特征: • (一)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犯罪形态
• 四、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 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二、类型
1、一般犯罪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2、特殊犯罪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
犯 罪 中 止 的 类 型
时间性
一般中止
自动性
有效性
特殊中止
彻底性
三、成立条件
1、时间性—— 在犯罪过程中
• 停止重复侵害行为的认定 2、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 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 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 3、有效性——没能既遂、因果关系
• 4、彻底性——彻底放弃犯罪意图
四、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1、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实行后中止的认定
甲男,39岁,某村村民。某甲因有了第三 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 某乙。一日,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 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 某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 全身抽搐,痛苦万分。某甲见状后心中不 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 救,其妻转危为安。
因害怕未敢取财案
1991年6月,被告人写信给当地一专业大 户,“借3万元钱给我买汽车,5日后下午5时40 分你一人到某公园假山后找我,如果不带钱或 带来他人,小心你女儿。”5日后,被告人按自己 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 提包在等人,在他试图接近该人时,发现公园内 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于是,他在公 园内转了3小时左右,始终未敢接近该人,后来在 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抢劫过程中停止犯行案
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04年1月14日20时许,酒后因无钱 买烟,遂准备尖刀一把欲行抢劫。当其窜至被害人王某 某所开的食杂店内,便称要买一盒牡丹牌香烟,被害人 王某为其拿了一盒牡丹烟,犯罪嫌疑人刘某又称要借一 条牡丹烟,并故意将藏在左袖内的尖刀刀把露出,以此 威胁被害人王某。此时,被害人的丈夫李某并不在家, 被害人王某随即向屋内喊道:“李某,你出来一下,这 个大哥要借烟。”犯罪嫌疑人刘某边逃离现场边说: “烟我不借了”。在逃离途中被群众抓获。刘某事后供 述:“我没干过这样的事,她这一喊,我有些害怕,一 旦出事不值得,便跑了”。
1995年元月5日张某突然回到家中对妻儿甚是 热情,次日晨5:30其妻到村旁深水井边打水, 被告人趁机尾随,趁其妻低头向井里提水的一 刹那,被告人张某拿起木棍对其妻背部猛击, 由于用力过猛,其妻一头冲向井另一边的一堆 大石块上,当即头部血流如注,被告人当时吓 懵了,后将妻子送往医院,经抢救及时未死亡。
被告人在一小巷内抢走被害人的挎包 后逃窜,被害人回过神来后追了上去 并大声呼救,追了几条街后,在群众 的协助下将被告人抓获。 问:被告人的抢夺行为是否属于既遂?
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是否已经着手
1991年12月5日中午,王某在与张某闲谈时说: “这几天赌博输了不少钱,想搞点钱花。 ”张说: “我认识的一位姓李的个体户很有钱,并且经常只 有母子二人在家,可以到他 家里搞。”二人进一步 商定:当晚作案,先敲开李家的门,进去之后把母 子二人捆 起来、堵上嘴,找到了钱就走。尔后分头 弄到了蒙面头巾、绳索、匕首等作案工具。当晚 10 时许,二人带上作案工具,一起来到李家门外,正 准备敲门时,听到屋里面有搓麻将 的声音。王便对 张说:“里面人多,不好下手,下次再干吧?”张 点头同意,二人当即 离去。后因他案,二人被收审, 交待了上述事实。
抢劫罪预备还是未遂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 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 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 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 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 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 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 被担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是 抢钱。
•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犯罪未遂
•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
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完成所形成的停止形态。
未能完成 犯罪
• • • • • •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 结果犯——结果未发生 行为犯——行为未实施完毕 危险犯——危险状态未出现
抢夺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赵某,某日晚11时许,赵某从一朋友处喝酒后 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他前面有一妇 女单身行走,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 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 到:“赵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回头 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 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 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 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
意志 以外 的原 因
•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 实行行为是已经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的行为 • 实行行为是能够直接引起危害结果的行为
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
• 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 2、间接故意犯罪,也存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但没有预备 • 3、举动犯,存在于犯罪预备形态和在犯罪预备阶 段上的犯罪中止,没有未遂和在实行阶段上的犯 罪中止
•
第三节
犯罪预备
• 一、概念 • 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由
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所形成的停止形 态。
要是怀孕,到那时,你就是跑了,我非找上你不可。” 黄某见郑某手里还拿着匕首,就说:“你拿匕首干什 么?”郑某随即收起匕首,黄某又说:“你来找我行, 干这个可不行,你要为这点事把我给伤了,你也得挨 枪子,你看着办吧。”郑某表示:“那就算了。”然 后对女青年黄某搂抱亲吻、摸小腹、乳房,后来黄 某摆脱了郑某的纠缠。同年6月2、3日,郑某先后 两次给女青年黄某打电话,黄某均不在。8日,郑某 又给黄某打电话,约黄某当日晚在北城门口见面,黄 某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当日晚9时公安机关在北城 门口将郑某抓住,并从其手上搜出避孕套3个。
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
客观的未遂论,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 过,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 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 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是应 当认定为不能犯,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判断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以 行为时的客观事实为基础,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 在行为时的立场,根据客观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如给静脉注射不致死的空气为未遂,而把砂糖 当毒药的为不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