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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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十章 犯罪形态

10 第十章 犯罪形态

第四节 犯罪未遂
•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 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 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准。 •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 为,即已经开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 二、故意犯罪形态的特征 • (一)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 • (二)故意犯罪形态具有局限性。 •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具有局 限性。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以及部分直接故 意犯罪,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形态。 • (三)故意犯罪形态具有结局性和排他性。 • 故意犯罪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结局 性和排他性。 • 三、故意犯罪阶段
•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 • 1.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 • 2.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 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 3.已经具备了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某种犯 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 犯罪既遂主要有四种不同的类型: • 1.结果犯 • 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而且必须发生某种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 犯罪。
•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 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 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 •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 (一)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 就是说犯罪中止必须具有时空性,这是犯罪中 止成立的客观前提条件。
•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这是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 作的划分。 •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 这是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所作的划分。 •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范围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范围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范围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放弃犯罪,即未完成全部犯罪行为而停止,进入了犯罪的未完成阶段。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人在执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了某种意外情况,如发现被害人人多势众,或发现有警察巡逻等,犯罪人为避免被发现而放弃犯罪行为;二是犯罪人在执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良心发现或其他原因,决定放弃犯罪行为。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在刑法中被视为未遂犯罪,与犯罪未遂相似,都是未完成犯罪行为的一种形态。

但与犯罪未遂不同的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只是未完成全部犯罪行为而停止。

鉴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殊性,刑法对其的处罚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具体而言,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一是自动停止,即犯罪人主动停止犯罪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是受迫停止,即犯罪人在被他人制止或阻挡下停止犯罪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是自首,即犯罪人在未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向国家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主动赔偿损失或者积极补救后果。

若不符合上述情况,则仍然需要承担犯罪责任。

总之,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犯罪行为中的一种特殊情形,需要根据其特殊性进行处理。

在具体处理时,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充分考
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完整版)犯罪形态

(完整版)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
1.3 犯罪形态
3、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1.3 犯罪形态
(二)犯罪预备
1、概念: 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
造条件的行为。
1.3 犯罪形态
2、犯罪预备的特征:
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客观上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犯罪活动停止下来,行为人尚未着手 实行犯罪; 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活
1.3 犯罪形态
3、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1.3 犯罪形态
(四)犯罪中止
1、概念: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
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行为。
2、犯罪中止的特征:
时间条件: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主观条件: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或者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客观条件:必须具有彻底性和有效性。
2.犯罪既遂的形态 (1)行为犯; (2)危险犯; (3)结果犯; (4)结果加重犯。
犯罪既遂的四种形态
刑法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为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 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C、甲乘商场人多售货员忙乱之际,偷得手机一 部。乙看见有机可乘,随后也偷了一部
D、甲盗窃摩托车一辆,在外等候的出租车司机 乙帮其运走
E、甲杀死乙后,丙帮其掩埋尸体
F、废品店老板告诉小偷,偷到东西可销售给他
G、甲、乙二人私自在仓库吸烟,引起仓库着火

刑法第七章

刑法第七章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区分标准: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 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 标准。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区分标准: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不能犯未遂包括: (1)对象不能犯 (2)工具不能犯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停止形态。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分子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 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 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 要件的实行行为。换言之,开始实施刑法 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 为时就是着手。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是否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 主要区别。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 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 构成的全部要件,或者说犯罪行为没有齐 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 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是犯 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所谓犯罪 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 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 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 止犯罪的原因。即“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种情况: (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2)抑止犯 罪行为的原因 ;(3)抑止犯罪结果的原 因。
2、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 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的根本区别所在。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 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 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特征
①中止的时间性(既遂状态出现前)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 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 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

故 意 犯 罪 的 未 完 成 形 态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体 犯 罪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客 体
犯罪
犯 罪
犯罪
客 观 方 面
主观方面
案例分析1:
甲带匕首准备杀乙,在去 往乙家途中,突然肚子疼 痛,便回到家中。甲的行 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2:
某甲蓄谋杀害某乙。有一天, 某甲见某乙熬药就偷偷在药 中投毒,但某乙熬药是给牛 治病,牛吃药后中毒而死, 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特征
主观上为了犯罪。(故意) 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 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 行行为。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
工具;(比如:磨刀为了杀人;入室盗窃事先配钥匙)
◆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
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 件的预备行为。
力的阻碍等,如实行犯罪中心脏病发作;放火后遭到雨淋或被大风吹灭

犯罪分子自身能力的限制。
(比如小偷不会破解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等)
主观方面:
由于犯罪分子对实施犯罪的方法、犯 罪的工具或者犯罪的对象在认识上发生 错误,因而使犯罪不能按照其本意去完 成;
如小偷扒窃,他人的衣袋里是空的;用刀把尸体当成活人砍杀等, 都不能达成既遂。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 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②犯罪未得逞。
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 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 部要件。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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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甲欲行奸淫而于深夜从楼房 的下水管道爬上三楼,推开窗户,跳入 一女职工宿舍。正蹑手蹑脚摸向床边时, 一不小心踢翻一脸盆,惊醒正在熟睡的 妇女某乙。某乙顺手拉开电灯,某甲发 现该女是自己初中的老同学,很不好意 思,于是拉门而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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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㈠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 A 发生错误认识以为实行完毕 B 犯罪实行终了但距犯罪既遂还有一段 距离
A.担心当场被发现或抓捕而停止是未遂; B.担心当场被发现名誉受损而停止是中止; C.担心日后被发现或抓捕而停止是中止。
(3)不可一概排斥行为人在遇到一定客观不利因素情 况下的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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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彻底性——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 其一,彻底放弃而非暂时撤退; 其二,彻底放弃某个或某次犯罪即可构成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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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侵犯财产犯罪中,针对特定财物的,特定财物不 在但有其他财物的,即使没有侵犯其他财物,也不成 立中止犯,针对非特定财物的,如果因为嫌财物较少 而放弃,属于犯罪中止,如果嫌财物太少而放弃,成 立犯罪未遂;(张明楷观点) 2、针对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 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如甲要杀乙,砍了两刀 之后发现不是乙,因为放弃的是犯罪未遂; 3、基于嫌恶之情或熟人而放弃,如强奸中发现是熟 人或嫌弃对方太丑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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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 所谓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实际有可能
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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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犯未遂 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对有关犯罪事实的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第六讲 犯罪形态

第六讲  犯罪形态

(三) 危险犯
所谓危险犯, 所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 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 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 虽然尚未造成严重结果,仍然构成犯罪既 虽然尚未造成严重结果, 遂的犯罪。危险犯尚未造成严重结果, 遂的犯罪。危险犯尚未造成严重结果,事 实上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实上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刑法中规定的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都是危险犯
程度犯,又称为过程犯, 程度犯,又称为过程犯,指行为 人在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 件的行为以后, 件的行为以后,虽然不要求发生某种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但要求将行为实施到一定 程度,才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因此, 程度,才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因此, 在程度犯的情况下, 在程度犯的情况下,存在犯罪的未完 成形态。 成形态。

④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只存在是 结果加重犯。
否构成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 否构成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
⑤情节加重犯。所谓情节加重犯,是 情节加重犯。所谓情节加重犯,
指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由于具备了 指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 超出基本构成的严重情节, 超出基本构成的严重情节,按照法律的特 别规定,应当按照本罪定罪, 别规定,应当按照本罪定罪,并加重其刑 罚的情况。对于情节加重犯而言, 罚的情况。对于情节加重犯而言,应承认 其未遂的情况。 其未遂的情况。
第四,实行的行为能够反映行为人的犯意。 第四,实行的行为能够反映行为人的犯意。
(3)几种特殊情况的“着手”判断 几种特殊情况的“着手”

①单一行为与复合行为的着手。单 单一行为与复合行为的着手。 一的实行行为, 一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开始这种单一 的实行行为就是实行行为的开始。 的实行行为就是实行行为的开始。复 合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只要开始实施 合的实行行为, 其中一个行为, 其中一个行为,就应认定为实行行为 的着手。 的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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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故意犯罪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和种类 故意犯罪形态,又称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 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 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 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 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及犯罪中止形态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所谓犯罪预备行为, 是指为了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1、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准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 2、犯罪预备不同与犯意表示。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对犯意表示不能认定为犯罪。 (三)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停止下来,停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 这一特征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显著标志。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 致。 这是区分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的 标志。 二、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1、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2、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3、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案例分析
1、姜某于某晚深夜蒙面持刀抢劫某妇女的 钱包(内有人民币约600多元、信用卡一张、 身份证一个)。回家之后,查看身份证时, 发现被害人竟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第二天 遂将钱包归还被害人,并声称自己是开玩 笑。 试分析姜某的形态。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 2.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 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3.已经具备了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 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犯罪既遂主要有四种不同的类型: 1.结果犯 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而且必须发生某种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 犯罪。
案例分析
2、假某在夜晚乡间小路上将一女子拦住, 扑倒在地。当感到该女无力继续挣扎时, 就松开了手。该女说,地太湿。甲某表示 可以到较为干燥的小路上去(发生性关 系),同时架着该女向路边走去。这时迎 面开来一辆打着大灯汽车,该女即乘机挣 脱向汽车跑去。甲某也没有继续追赶。 试分析甲某的形态。
(二)行为人必须自动放弃犯罪。 就是说犯罪中止必须具有自动性。 所谓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 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 罪。这是犯罪中止的主观条件,是犯罪中止与犯 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 这是成立自动性的前提条件。 二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自愿放弃犯罪,这是成 立自动性的关键条件。
(二)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区别。 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 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即没有 完成犯罪。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致。 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显著特征。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的本意, 行为人没有预料或者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如 果是出于犯罪分子的自由选择而自动放弃犯罪, 则属于犯罪中止。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既包 括客观障碍,又包括主观认识因素。
2.行为犯 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毕作为既遂 标志的犯罪。 3.危险犯 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 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 遂标志的犯罪。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既遂犯,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 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但要受刑法 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与约束。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彻底中止犯罪的行为。 就是说犯罪中止必须具有彻底性。 所谓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完全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这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 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能继续 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犯 罪。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 就是说犯罪中止必须具有有效性。
所谓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由于犯罪分 子彻底放弃犯罪意图,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或者采取积极的防止措施从而有效地防止 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 结果条件,也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区 别所在。 二、中止犯的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思考题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 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准。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 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即已经开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二、故意犯罪形态的特征 (一)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 (二)故意犯罪形态具有局限性。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具有局限 性。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以及部分直接故意 犯罪,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形态。 (三)故意犯罪形态具有结局性和排他性。 故意犯罪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结局性 和排他性。 三、故意犯罪阶段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 具备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 件。 确认犯罪是否既遂,既不能完全以是否达到了犯 罪目的为准,也不能完全以是否发生了预期的犯 罪结果为准,而应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具体条文 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这是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 划分。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这是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所作 的划分。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 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就是说犯罪中止必须具有时空性,这是犯罪中止 成立的客观前提条件。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据此,犯罪预备是 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着手实行犯 罪即告终结的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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