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犯罪的特殊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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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各种组合形态中的罪行相适应原则.

犯罪的各种组合形态中的罪行相适应原则.

犯罪的各种组合形态中的罪行相适应原则犯罪既可能是单独主体的单一行为,也可能是单独主体的复数行为。

同时,犯罪还可以是复数主体实施的复数行为,对于单独主体实施的单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又称为单独正犯。

单独正犯是犯罪的典型形态,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除必要共犯之外,均为单独正犯。

此外,刑法将复数主体的单一故意犯罪规定为“共同犯罪”,将单一主体或者集合的复数主体的复数行为规定为“数罪”。

我们称共同犯罪和数罪为刑法规定的犯罪特殊组合形态。

[1]对于单独正犯而言,其刑事责任规定较为明确,因而不是本文的所讨论范围,共同犯罪的本质在于复数主体的协调一致的单一故意犯罪,是犯罪主体的特定组合;而数罪的本质在于单一主体或者集合的复数主体所实施的数项独立的犯罪,是以行为为重点犯罪构成的组合方式。

这两种特殊的组合方式的成立与犯罪人的最终刑事责任发生直接联系。

研究犯罪的各种组合形态,分析各种组合形态的构成特点,以及共犯的刑事责任的轻重,对于确定刑法的打击锋芒,贯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共同犯罪中的罪行相适应原则。

犯罪可能由一个人实施,也可能由多个人相互合作来实施,立法者将多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作为共同犯罪的在法律上加以单独规定处理。

但是刑法对于犯罪构成的规定通常是以一个人单独犯罪为蓝本,这样,当犯罪由多个人实施时,刑法原则和理论如何在其中得以体现,就成为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2](一)问题的提出。

罪行相适应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共同犯罪中也应该得到贯彻。

但是,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实施同一犯罪,各个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行为。

因此,罪行相适应原则在共同犯罪中如何体现就成为问题。

问题一。

如何确定共同犯罪的范围问题。

确定了共同犯罪的犯罪也就是确定了共犯的处罚界限。

对共犯的处罚首先应当以共同犯罪的事实为依据,这样才不至于使刑法对共犯的处罚脱逸于罪行相适应原则。

犯罪构成要件:形式抑或实质类型(一)

犯罪构成要件:形式抑或实质类型(一)

犯罪构成要件:形式抑或实质类型(一)关键词:构成要件/类型/犯罪论体系/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内容提要:刑法中的构成要件是形式意义的类型还是具有实质内涵的规范评价类型,是一个与犯罪论体系是形式还是实质有关的重要问题。

大陆法系刑法中规范性要素和主观要素的发现与推广,使得构成要件由抽象形式类型发展为具有价值属性的犯罪类型。

我国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是从整体上说明行为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各种要件之统一,它从来就是实质的。

顺应构成要件的实质价值属性,应从是否具有处罚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理解刑法构成要件,并以之为内容建立实质的犯罪论体系。

继刑法旧派与新派这一传统的刑法学派之争后,当今又产生了形式的犯罪论与实质的犯罪论这一新的学派之争。

“承认构成要件的独立机能,以社会的一般观念为基础,将构成要件进行类型性地把握的犯罪论,通常被称为形式的犯罪论。

”形式的犯罪论者主张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形式的解释,“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上,在进行处罚的必要性或合理性的实质判断之前,应当从具有通常的判断能力的一般人是否能够得出该种结论的角度出发,进行形式的判断。

”1](P.73)实质的犯罪论者认为,强调形式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不充分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从实质上判定是否存在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因此,对刑罚法规和构成要件的解释应该从处罚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实质角度进行2](P.47-50)3]。

可见,围绕形式与实质的犯罪论,形成了构成要件究竟是不含有价值评价在内的纯粹形式意义的犯罪行为的外在轮廓,因而仅应从形式的、定型的角度去把握,还是认为构成要件实际上是违法或同时也是责任的类型,从而应该从实质的是否应当处罚的角度去把握的争论。

由于构成要件是犯罪论体系的出发点,它决定着犯罪论体系的结构与方式,因此,回答犯罪论体系究竟应该是形式还是实质的,就必须回答刑法中的构成要件究竟是形式意义的类型,还是具有实质内涵的规范评价的类型形态。

第四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按照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的大小差别
普通的犯罪构成 加重的犯罪构成 减轻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 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
减轻的犯 罪构成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 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二特征: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特征 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第三特征: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的法律后果 应受惩罚性与免予刑罚处罚


思考案例

甲是某刑事案件唯一的证人,司法机关找 到他的时候,基于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他拒绝说话,不作证。此时,甲的行为是 否构成刑法305条的伪证罪或是310条包庇 罪? 答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时犯、隔地犯两种类型

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军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

纯正身份犯(构成身份)、不纯正的身份犯(加 减身份)

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非亲告罪:公诉罪

基本犯、加重犯和减轻犯

刑法关于亲告罪的规定

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构成要件的起源 犯罪构成从程序意义法到实体意义法

刑法学 - 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学 - 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学–名词解释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类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溯及力、犯罪、自然犯、法定犯、隔隙犯犯罪构成、基本的、修正的、标准的、派生的、加重的、减轻的、简单的、复杂的、完结的、待补充的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复杂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结果、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完全无、相对无、减轻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相对负、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特殊身份、纯正身份犯、单位犯罪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目的、意外事件、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正当行为、正当防卫、假想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偶然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假想避险、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实施终了的未遂、未实施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片面共犯、任意的、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复杂的共同犯罪、实行犯、一般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罪数、标准的一罪、非标准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接续犯、徐行犯、法定的一罪、惯犯、常习惯犯、常业惯犯、结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刑事责任、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量刑、犯罪情节、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累犯、一般累犯、特别累犯、再犯、自首、一般自首、特别自首、立功、缓刑、数罪并罚刑罚执行、减刑、假释、时效、赦免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法定刑、法条竞合具体罪名恕不一一列举刑法学–简答题1. 罪刑法定原则的四个派生原则2. 罪行法定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3.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4.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5. 犯罪构成的意义6.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和联系7. 试述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8.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之特点9.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10.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区别11.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之区别12. 意外事件的特征13.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之联系14. 事实认识错误的几种情况15.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6.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17.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和联系18. 试述犯罪预备的特征19.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之区别20. 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21. 论述犯罪中止的特征22. 主犯的种类23.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24.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25. 教唆犯的特征26.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27.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28. 刑事责任消灭的法律原因29.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30.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期限31. 量刑原则32. 酌定量刑情节有哪些33. 累犯与惯犯的区别34. 一般累犯成立条件35. 一般自首成立条件36. 特别自首成立条件37. 缓刑与监外执行、死缓的区别38. 数罪并罚的基本使用原则39. 生效的判决裁定有哪些40. 刑罚消灭的原因41.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42. 法条竞合的使用原则分则简答题目恕不一一列举。

2006-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案例分析报告题解析汇报

2006-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案例分析报告题解析汇报

2006-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案例分析题解析如何解答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每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题是必考的,并且分数还不低。

如何解答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许多司法考试考生备战2012年司考时候遇到这个问题,不知道如何解题刑法案例,独角兽司法考试网陈老师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司法考试中的刑法案例题一般是给出一个具体案例,让考生分析案件中行为人涉嫌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虽然问题很短,但是需要考虑的知识点却很多,增加了答题的难度。

对于准确解答刑法案例题,要遵守以下步骤: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

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

2.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

在案例分析中,以下知识点可能是经常会涉及到的:总论部分包括:(1)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

(2)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

(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4)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

(5)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

(6)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首。

分论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它们都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3.理清答题思路。

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

一般答题分为以下三步:(1)分析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哪(几)种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犯罪人可能涉嫌的罪名。

(2)考虑犯罪人有无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如犯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3)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罪数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中关于特殊犯罪的处罚规定,确定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

如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盗窃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中国古代共同犯罪

中国古代共同犯罪

中国古代共同犯罪作者:张婕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8年第03期摘要: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的复杂领域之一,规定是否科学、完备,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一部刑法典的水平与价值。

通过介绍中国古代共同犯罪的概念,梳理各个时期关于共同犯罪的内容,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进行探讨,期望能在古代共同犯罪内容的基础上,以史为鉴,使现行刑法能在与古代刑法的比较中有所收益。

关键词:古代;共同犯罪;研究1.古代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个人犯罪而言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在我国最早见于战国时魏文侯师李悝所著《法经·杂律》,其中规定:“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

根据我国现存的刑法史料,在中国上古时期就己经有了反映共犯罪的罪名,例如“群盗”、“群饮”等。

《北魏律》规定“诸共犯罪,皆以发意为首。

”《唐律》继承《北魏律》,在《名例律》专设“共犯罪以造意为首”条,主要为解决“共犯罪”的量刑问题,因为定罪问题已经通过各篇的具体规定解决。

而西方在刑法总则中对共同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为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

明律将唐律的“共犯罪以造意为首”条改为“共犯罪分首从”,清律沿袭。

在历代注释律学对“共犯罪”解释为“共犯罪,为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为首,余并为从。

”“旧共犯罪者,其所犯之事同也。

”“若所犯事情不同,不得言共犯罪也。

”由此可见,历代律典没有明文对“共同犯罪”的概念加以界定,只是从量刑的角度在总则中加以说明,在各篇中对具体的共同犯罪作了详细的规定。

2.古代共同犯罪制度的历史发展共同犯罪因犯罪人数多和社会危害大,历来都受到特别关注。

中国古代共同犯罪的发展,从具体的、列举式的规定到抽象的、概括性的规定,从粗疏的规定到详尽而完备的立法,共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2.1萌芽时期(原始社会末期至秦)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很早就有关于共同犯罪的记载,表明共同犯罪的观念在中国很早就出现了。

《尚书》中记载“蛮夷华夏,寇贼奸宄。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1. 引言1.1 定义片面共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与犯罪主体存在直接联系,但并非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个体。

他们在犯罪活动中为犯罪主体提供帮助、支持或协助,从而起到共同犯罪的作用。

片面共犯通常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其行为导致犯罪实施的成功或扩大了犯罪的影响范围,因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共犯相比,片面共犯的行为更为间接,但其所起到的犯罪辅助作用同样是不可忽视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片面共犯的认识和处理至关重要。

对于片面共犯的界定和认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且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其行为的细致分析和提取,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决。

正确认识和处理片面共犯问题,有助于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遏制犯罪活动的蔓延,提高社会的安全稳定水平。

【注:字数超过要求】1.2 研究背景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片面共犯的概念、成立要件以及共犯的责任和后果进行系统研究,从而为加强对片面共犯的认识和处理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通过深入分析片面共犯的概念和特点,探讨其与正面共犯的区别和联系,有助于更好地区分不同共犯行为形式,建立起刑事共犯责任的完整体系。

对具体的共犯性成立要件和责任认定标准加以明确和具体规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片面共犯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确保每一起共犯案件都能够得到正确、公正的处理。

1.3 研究意义片面共犯作为共犯性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研究对于完善刑法理论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片面共犯的存在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深入探讨片面共犯的特点和成立要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科学的指引,避免对涉案人员的不公平对待。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犯罪形式也在不断演变,片面共犯的概念和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更为常见。

加强对于片面共犯性质和成立要件的研究,对于应对新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片面共犯性作为刑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探究其成立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

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

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评《犯罪构成系统论》【作者】马登民/薛瑞麟【作者简介】马登民薛瑞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何秉松教授撰写的《犯罪构成系统论》,最近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了。

这部浸透作者多年心血的巨著,以其气势恢宏的崭新内容体系和严谨缜密的逻辑魅力而放射出夺目的光彩。

犯罪构成理论是整个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自它诞生后一百多年来,犯罪构成理论一直是中外刑法学家智能燃烧的主焦点,并先后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不同学派,如以德国贝林格和麦耶尔为代表的构成要件论、日本小野清一郎构建的二元化的构成要件论、以特拉依宁和库德里雅夫采夫为代表的苏联一元化犯罪构成论等。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总的讲,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需要,引进、吸收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尽管对这一发展过程以及苏联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力大小的评价尚有分歧,〔1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2〕由于思维方式的缺陷,已严重制约了自身的发展。

何秉松教授以此为突破口,把现代科学系统观作为研究犯罪构成重要哲学基础和方法论基础,进而构建犯罪构成理论的新体系。

这里所说的新体系是相对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和国外不同学派的犯罪构成体系而言的,其主要特点如下:一、它以现代系统科学丰富和发展了的辩证唯物论的系统观和系统方法论作为自己主要的理论基础本世纪40年代以来,现代系统科学迅速崛起,并成为人们认识和处理具有各种复杂联系的事物的锐利思想武器。

现代系统科学认为,系统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不论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思维领域都具有系统性。

系统性是事物的根本属性,它孕育发展成为辩证唯物论系统观中的更丰富、更具体、更复杂的各种范畴的可能性,携带着辩证唯物论系统观的基本的信息。

从哲学角度看,作为普遍现象的系统有其最一般的主要特征,如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和开放性。

这些特征既是系统所固有的,也是我们认识系统的主要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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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一)结果犯
1、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的犯罪是结果犯。(故 意杀人罪) 2、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成立要件的犯罪是结果犯。(过 失致死罪)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来足以发生某 种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如,放火罪。 以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 犯罪的即遂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也不要求危 险状态的出现,而是一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例如:偷越 国边境罪、脱逃罪。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 犯罪即告完成,构成既遂的犯罪。如 组织、领 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犯罪论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目录
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
1.概念:是指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 因而出现的结局性状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2.特征: 1)是故意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形态。
2)是犯罪过程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出 现的结局性状态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目录
三、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1.近现代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中,主要有必减主义、不减主义(同等 主义)和得减主义三种规定与主张。 2.我国刑法采取得减主义的处罚原则。
1)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对未遂犯确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时,应把未遂臵于全案情节 中统筹考虑。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目录
题目:
2、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A 、甲用猎枪瞄准正在骑马的周某,欲将其打死,枪响后即逃 走,结果将马打死,将周某打成轻伤。 B 、乙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被群众送到公安局。 C 、丙正在撬一保险柜时,忽然同伙打来电话,告知该保险柜 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丙便放弃撬该保险柜。其实,该保险柜 中有50万元现金。 D、丁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丁向刘 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丁害怕 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案例分析题
2.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务。李 用尽办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 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立即进去查 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晕后逃走。回家后, 李某害怕保安员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 口。刚刚返回单位,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保安人员抓获。 问: (1)李某的盗窃的行为属于犯罪的那种状态? (2)李某返回作案现场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的行为属于 犯罪的那种形态?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目录
第五节 犯罪既遂
一、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 1.犯罪结果发生说。以法律规定的犯罪结 果是否发生来区分既未遂
理 论 的 分 歧
2.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通说)。以是否 齐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 成全部要件为标准区分既未遂。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目录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 未遂的重要标志。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 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重要标志。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目录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 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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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特殊形态
犯罪论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 概念及特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 未遂、犯罪中止这四种不同的犯罪停止形 态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刑事责任原则。
【本章关键术语】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预 备 阴谋犯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第一编 刑法总论
(3)中止的有效性: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里的犯罪结果是指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决定 的犯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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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犯 罪 中 止 的 类 型
预备阶段中止 根据犯罪中止发生的 时空范围 实行阶段中止
根据中止行为的性质
消极中止 积极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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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犯罪论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目录
(1)中止的时间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中止可以 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 (2)中止的自动性: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放弃犯罪。 “能达目的而不欲”是其本质特征。
“能”是行为人在主观上认为的能,而非客观上的能。
自动性应当有两层含义:其一,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 实施与完成犯罪。其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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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
1.中止犯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应当” 必须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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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1、下列那个选项是错误的?
1.“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情况下 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某些情况下,可不从宽。 2.如何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 所预备犯罪的罪行性质和严重程度;预备行为是否实施完毕、预 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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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遂犯定罪量刑,在罪名后应加括号标明未遂形态,如“故意杀人罪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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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 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 种犯罪停止形态。(刑法第24条第1款) 两类: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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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未得逞 :这是区分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 判断未得逞的标准: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3.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这是区分与犯罪中 止的重要标志,(欲达目的而不能)。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的意志,客观 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 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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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开始 预备
着手 实行
实行 终了
法定既遂 状态出现
预备或中止
未遂或中止
未遂或中止或既遂
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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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三、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1.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标准,解决的是犯罪是 否成立的问题 2.故意犯罪形态是在犯罪成立的基础上解决犯罪 的何种形态,解决的是量刑的。
(三)危险犯
(二)行为犯
(四)举动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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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某甲在路上遇见熟人某乙,得知某乙正推着的自行车车把 上挂着的包中装有1万元人民币,遂心生盗窃邪念。当某乙停下 车去一家小店搬运货物时,某甲见其将保留在车把上,便在某乙 进入屋内之时,迅速将车上对包取下,顺手扔到路边的草丛中, 然后立即进屋帮助某乙搬运东西。某乙出屋后发现其包不翼而飞, 某甲谎称刚才有两人从门前经过,让某乙认为是他人所为。但事 有凑巧,上述情况的全过程都被来此地旅游的某丙在远处用摄像 机长镜头录入。某丙即时用手机报警。110警察来后,在草丛 里找到里装钱的包。经查,包内的确有1万元人民币,分文未少。 某甲的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1)、甲、乙两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了 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 员见甲、乙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 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两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2)、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 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 为构成盗窃罪(未遂)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目录
二、 犯罪未遂的类型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犯罪既遂为标准。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如开枪打人 不能犯未遂,是指因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 可能既遂。 对象不能犯未遂:如误把晾着的衣服当作人进行射击 手段不能犯未遂:如误把砂糖当作砒霜投毒杀人 迷信犯:由于愚昧无知误认为实施某种行为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实 际上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导致结果发生。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认识的 行为一致。迷信犯不是犯罪。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一、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刑法第23条第1款)
(二)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与犯罪预备区别的重要标志。行为 人已经开始实施使法益遭受紧迫危险的行为。
1)行为已经直接指向了法益 2)行为可以直接造成对法益的危害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目录
第二节 犯罪预备
1.概念: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刑法第22条第1款。 2.特征:
(1)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为预备行为而进行的准备行 为,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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