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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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

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

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主体分类:根据犯罪活动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犯罪分为个人犯罪和集体犯罪两大类。

个人犯罪是指由单个个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例如谋杀、抢劫、诈骗等;而集体犯罪是指由一组人或组织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例如恐怖袭击、贩毒集团等。

2. 犯罪性质分类: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将犯罪分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非暴力非财产犯罪三大类。

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对他人人身安全进行侵犯的行为,例如谋杀、伤害、强奸等;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行为,例如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暴力非财产犯罪是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等。

3. 犯罪严重程度分类: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可以将犯罪分为轻微犯罪、普通犯罪和重大犯罪三大类。

轻微犯罪是指轻微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例如违反交通规则、违禁品持有等;普通犯罪是指普通情节下的犯罪行为,例如盗窃、伤害、贩毒等;重大犯罪是指严重侵害他人权益,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的犯罪行为,例如谋杀、恐怖袭击、贪污等。

4. 犯罪对象分类:根据犯罪行为的对象不同,可以将犯罪分为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两大类。

人身犯罪是指以侵犯人身权益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例如谋杀、强奸、绑架等;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例如盗窃、抢劫、贪污等。

5. 犯罪时机分类:根据犯罪行为的发生时机不同,可以将犯罪分为随机犯罪和计划犯罪两大类。

随机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在某种偶然情况下,没有经过预谋和计划的行为,例如抢夺路人的钱包;计划犯罪是指犯罪行为是经过充分预谋和计划后进行的,例如策划多日的抢劫案。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分类标准并不是独立的,它们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

一个犯罪行为往往可以涵盖多个分类标准。

犯罪的分类标准还受到文化、社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

在具体应用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类标准,以便更准确地对犯罪进行分类和理解。

犯罪构成分类

犯罪构成分类

犯罪构成分类犯罪是指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不同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

本文将对犯罪进行分类,并分别介绍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主观上有预谋或者明知某种结果必然发生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

过失犯罪则是指因过失或者轻心造成违法结果的行为。

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可以进一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直接故意:指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违法后果,并且这种后果正是其所预期的结果。

•间接故意:指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违法后果,虽然不是其所预期的结果,但对于这种可能性却予以默许并勇于冒险。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又可以分为简单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况。

•简单过失: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轻信而没有预见到某种违法后果,并且也不应当预见到。

•重大过失:指行为人虽然没有预见到某种违法后果,但是在相同情况下一般人应当预见到的。

二、主观犯和客观犯主观犯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心理的人。

客观犯则是指实施了共同参与、协助、包庇等行为,但并非直接实施犯罪的人。

1. 主观犯主观犯可以进一步分为故意主观犯和过失主观犯两种情况。

•故意主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故意心理,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且希望达到该违法结果。

•过失主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过失心理,由于粗心大意或者轻信他人导致未能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法结果。

2. 客观犯客观犯可以进一步分为直接客观犯和间接客观犯两种情况。

•直接客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直接参与到实际的违法行为中,具有共同决策、共同实施、共同包庇等行为。

•间接客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直接参与到实际的违法行为中,但提供资金、武器、交通工具等方式帮助或者协助主观犯实施违法行为。

三、完成和未完成犯罪完成犯是指在实施了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全部行为后,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结果。

未完成犯则是指在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全部行为中尚有一部分未完成,导致没有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结果。

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

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

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
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和目标对象等不同因素进行划分。

以下是一份常见的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
1. 刑事犯罪:指违反刑法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伤害、杀人等。

2. 经济犯罪: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进行的欺诈、贪污、贿赂、金融诈骗、走私等犯罪行为。

3. 涉黑犯罪:指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手段,以故意进行的绑架、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暴力威胁、赌博等犯罪行为。

4. 毒品犯罪:指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毒品以及贩卖毒品工具等违法行为。

5. 环境犯罪:指对环境污染、资源浪费、非法采矿等造成破坏的犯罪行为。

6. 情侣或家庭暴力犯罪:指配偶、情侣或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身体、精神或经济上的虐待行为。

7. 青少年犯罪:指未成年人违背法律,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8. 交通违法犯罪:指交通规则的违反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如超速、酒驾、闯红灯等。

9. 性侵犯罪:指任何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侵害他人身体、人身自由或性权益的违法行为。

10. 电信网络犯罪:指通过互联网、电信设备等媒介进行的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谣言传播等犯罪行为。

请注意,上述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仅供参考,实际分类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实践等进行综合判断和区分。

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主总体论 要件——犯罪主体要件要素 13
第三节 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含义
犯罪构成要件是从行为角度对犯罪构成分开把握和具体规定
二、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⒈学术争论:
⑴二要件说、五要件说、六要件说(略) ⑵三要件说: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 ⑶四要件说: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2.问题研析: (1) 犯罪主体是否要件? 否定:犯罪是行为,行为是主客观的统一,而主体独立行为之外 肯定:犯罪行为必须依附特定的主体 (2) 行为要件能否成立? 肯定:从发生论看,主观和客观不可分离,应合并为危害行为要件 否定:从认识论、方法论看,不利发挥构成要件机能
结果加重犯
加重犯:
数额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
手段加重犯
减轻犯
刑法总论
7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一、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
⒈历史沿革
A.“犯罪的确证” (中世纪纠问程序中的一般审问和特别审问制度:犯罪
必须通过一定程序加以确认)
B.“犯罪事实” (1581意大利)
C.“犯罪构成”(先由克莱因从罗马法中译出用于诉讼法;19世纪初
二、犯罪构成的特征
⒈主观客观要件的统一化(犯罪必须统一认定,不能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 主观归罪:根据主观恶性惩罚犯罪(不能处罚思想犯、迷信犯) 客观归罪:根据客观结果惩罚犯罪(对持刀抢劫的防卫致死案)
⒉ 犯罪社会危害的法定化
⒊ 认定犯罪标准的具体化
刑法总论
12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例如:故意杀人致死 故意杀人未死 合谋故意杀人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 例如:故意杀人的 情节严重的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内容俱备、选择) 例如:伪证罪的主体、行为选择

犯罪学知识点总结大全

犯罪学知识点总结大全

犯罪学知识点总结大全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它探讨了引发犯罪行为的原因、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犯罪的社会影响等方面。

以下是犯罪学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总结。

1.犯罪定义与分类:犯罪定义: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犯罪行为的性质与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心理状态等因素有关。

犯罪分类:-个体犯罪与群体犯罪:个体犯罪指个人单独进行的犯罪行为,群体犯罪指团体共同策划和实施的犯罪行为。

-普通犯罪与政治犯罪:普通犯罪包括盗窃、抢劫等一般性质的犯罪行为,政治犯罪是指与政治权力、政府机关的稳定运行有关的犯罪行为。

-蓝领犯罪与白领犯罪:蓝领犯罪主要指劳动者群体中的犯罪行为,白领犯罪则主要指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涉及的犯罪行为。

2.犯罪理论:-机会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于犯罪机会的存在和诱因的作用而发生的。

-社会控制理论:该理论强调个体受到社会制约的程度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社会控制越强,犯罪行为就越少。

-偏差行为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于个体对社会规范的不适应和反抗而产生的。

3.犯罪心理学:-犯罪动机:犯罪心理学研究了犯罪行为的动机,包括金钱、权力、复仇、心理疾病等因素。

-犯罪心理特征:犯罪心理学还研究了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如缺乏责任感、冲动、同理心缺失等。

4.犯罪预防与刑罚执行:-犯罪预防:犯罪学研究了预防犯罪的方法和策略,包括提高社会福利、增加就业机会、改善教育环境等。

-刑罚执行:犯罪学讨论了刑罚的目的和方式,包括惩罚、改造、威慑等。

总之,犯罪学是一门涉及众多学科和领域的综合性学科,它涉及犯罪定义、分类、犯罪理论、犯罪心理学、犯罪预防和刑罚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研究犯罪学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原因和背后的动机,为制定科学的犯罪预防和刑罚执行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构成是法律所识别的一种重要理论,它指出犯罪构成的非常复杂,也是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犯罪构成的分类,可以分为四个主要的类别,各类别犯罪又有其特定的表现形式。

一、伤害类犯罪伤害类犯罪是指犯罪行为致使他人人身上的伤害,伤害的形式可以是肉体的损伤,也可以是精神上的伤害,这类犯罪包括谋杀、侵害人身自由、绑架、入室盗窃、勒索等。

这样的犯罪行为,并不仅限于对物质财富的盗窃,是对公众安全和个人安全的直接威胁。

二、破坏类犯罪破坏类犯罪是指一种复杂的犯罪类型,主要特点是犯罪行为致使一定的公共建筑、房屋、财产等物质财产受损,例如蓄意破坏公物、车辆破坏、破坏通信管道和其他公共设施等。

破坏犯罪对社会有严重影响,是对公共财产和社会秩序的威胁,其处罚量也要比入室盗窃罪来得更严厉。

三、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一种比较复杂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行为主要是职务上的犯罪行为。

特别是在官方职务上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和政治的破坏,这时的国家利益遭受到了破坏。

例如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滥用职权等例子都属于职务犯罪,危害也是更加的严重。

四、社会危害类犯罪社会危害类犯罪是指一种致死、伤残或财产损害客观较大,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犯罪。

具有危害公众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且后续治理工作量较大的特点,因此要在改变违法行为的前提下,采取“坚持发挥思想、不折不扣施行法律”的原则,以此遏制和消除社会危害犯罪。

五、财产类犯罪财产类犯罪指的是以物质财产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的形式繁多,但是主要包括盗窃、抢夺、侵占、诈骗等。

这类犯罪虽然是因财产目的而诞生的,但是滋生了犯罪社会,其危害也是很大的,所以,严厉处罚物质财产犯罪,以便净化社会环境,推动社会正义的建设。

六、惩罚类犯罪惩罚类犯罪指的是一种对犯罪处罚的违反,这类犯罪例如拒绝执行判决、破坏法庭财产、越狱、徇私枉法、藐视法律等。

这类犯罪的特点是犯罪的目的不是取得物质性利益,而是反抗法律的权威,严重破坏法律的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所以应当坚决惩处,以彰显法律的权威,有效地制止这类犯罪。

名词解释犯罪的意思是什么

名词解释犯罪的意思是什么

名词解释犯罪的意思是什么犯罪(Crime)是指违反社会公认的法律规定,以及伤害或危害社会公益、公共利益的行为。

它是一种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犯罪行为是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社会稳定、公序良俗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1. 犯罪的本质犯罪行为是违背社会伦理、法律规范的行为,其本质是对社会和个人权益造成伤害。

犯罪突破了社会秩序和法规的底线,扰乱社会的正常运行。

犯罪行为导致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社会财富遭受损失,人们的生活质量受到负面影响。

2. 犯罪的分类犯罪可以按行为主体的不同分类,主要包括个人犯罪和组织犯罪。

个人犯罪是指由个人独立行为所引起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等。

组织犯罪则是由有组织的团体或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贩毒、恐怖袭击等。

此外,犯罪还可以按照不同的性质进行分类,如针对人身的暴力犯罪、侵犯财产的经济犯罪、侵犯精神和道德的性犯罪等。

不同类型的犯罪具有不同的危害程度和法律后果。

3. 犯罪的社会原因犯罪行为的产生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社会原因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社会经济因素社会经济因素是犯罪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失业率上升等因素会导致一些人陷入经济困境,迫使他们采取非法手段谋求生存。

3.2. 文化价值观念文化价值观念对犯罪行为的产生有一定的影响。

道德水平的低下、个人主义倾向以及家庭教育的缺失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个人将自我利益置于社会法律之上,从而产生犯罪行为。

3.3. 教育和就业问题教育和就业问题是导致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教育质量低下、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失学和辍学现象等会增加一部分人的心理压力,进而增加了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3.4. 社会道德缺失社会道德缺失是引起犯罪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公共道德观念的弱化、法律约束力的不足、社会监管的缺失等都会削弱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对犯罪的警惕。

《预防犯罪导学案

《预防犯罪导学案

《预防犯罪》导学案导学目标:1. 了解犯罪的定义和分类;2. 掌握预防犯罪的方法和途径;3. 认识到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在预防犯罪中的重要性。

导学内容:一、犯罪的定义和分类1. 什么是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并且风险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 犯罪的分类(1)按照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犯罪和集体犯罪;(2)按照犯罪性质的不同,可分为风险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等;(3)按照犯罪手段的不同,可分为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等。

二、预防犯罪的方法和途径1. 教育宣传通过教育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认识和道德观念,增强对犯罪的警惕性,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2.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峻厉执法,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降低犯罪的利益。

3. 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倡导公民参与犯罪预防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犯罪的氛围。

三、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在预防犯罪中的重要性1. 个人责任每个人都有责任恪守法律,不参与犯罪行为,珍爱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2. 社会责任社会是犯罪的温床,只有全社会共同尽力,才能有效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

每个人都应该为社会的安全和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

导学活动:1. 小组讨论:请同砚们分组讨论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并思考如何有效预防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

2. 角色扮演:请同砚们扮演不同角色,模拟犯罪预防工作中的情景,体会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3. 案例分析:请同砚们分析一些真实案例,探讨犯罪行为的原因和预防方法,加深对预防犯罪的理解和认识。

导学反思:通过本次导学活动,同砚们对犯罪的定义和分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掌握了预防犯罪的方法和途径,认识到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在预防犯罪中的重要性。

希望同砚们能够牢记法律法规,自觉恪守法律,尽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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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应注意的是,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过错主观故意或过失。

在刑法上故意或过失是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民法上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在行政法领域,实施过错推定的方法。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是既联系又区别的,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而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精神三方面。

损害应当具有确定性,即是业已发生的而不是即将发生的,损害必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众意识予以认定;有此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害存在为条件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一因一果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特点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以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需承担不利后果。

通常有两种,补偿与制裁。

具有内在逻辑性,破坏性责任关系是前因,追究责任或承受制裁是后果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和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法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违约、侵权、特殊侵权、公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责任方式一般情况下可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个人收集整理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vs.行为(是否于当事人主观意志有关)确认性法律事实vs.排除性法律事实(按照事实的存在方式作的分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单一法律事实vs.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是单数还是复数所作的分类)犯罪的分类一、理论分类1.重罪与轻罪。

以法定刑为标准作的划分。

我国刑法没有这种划分,张明楷教授也是认为,可以考虑将法定刑最低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自然犯与法定犯。

(1)自然犯: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

(不管哪个国家刑法,这些行为都会被规定为犯罪)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法定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如非法出租枪支。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因为即使是法定犯,经过长时期的立法规定,人们内心也形成了遵守的确信,会形成一种道德确信,成立自然犯。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1)隔隙犯: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这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可分为隔时犯与隔地犯两种。

(2)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

划分的意义:例如,对于隔隙犯,如果犯罪行为完成后,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4.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1)即成犯。

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旦终了,法益便同时消灭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状态犯。

犯罪行为终了后,危害结果继续存在。

——盗窃罪(3)继续犯: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同时持续的存在。

——非法拘禁罪二、法定分类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1)身份犯:是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真正身份犯,贪污罪;不真正身份犯,非法拘禁罪。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非身份犯:不以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注意:不真正身份犯,是旨刑法将特殊身份作为刑罚加重或者减轻事由的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1)亲告罪。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①侮辱罪(246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诽谤罪(246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条,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④虐待罪(260条,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⑤侵占罪(第270条)。

注意:不等同于自诉案件。

(2)非亲告罪。

(不允许和解)刑法规定亲告罪的原因:这种犯罪比较轻微;这种犯罪往往发生在亲属、邻居、同事之间;这种犯罪涉及被害人的名誉,任意提起诉讼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名誉。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5.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1)基本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2)加重犯: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准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

可分为结果加重犯与其他情节加重犯。

注意: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3)减轻犯: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准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如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刑法罪名的法定分类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1)身份犯:是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真正身份犯,贪污罪;不真正身份犯,非法拘禁罪。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非身份犯:不以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注意:不真正身份犯,是旨刑法将特殊身份作为刑罚加重或者减轻事由的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刑法罪名的理论分类1.重罪与轻罪。

以法定刑为标准作的划分。

我国刑法没有这种划分,张明楷教授也是认为,可以考虑将法定刑最低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自然犯与法定犯。

(1)自然犯: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

(不管哪个国家刑法,这些行为都会被规定为犯罪)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法定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如非法出租枪支。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因为即使是法定犯,经过长时期的立法规定,人们内心也形成了遵守的确信,会形成一种道德确信,成立自然犯。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1)隔隙犯: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这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可分为隔时犯与隔地犯两种。

(2)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

划分的意义:例如,对于隔隙犯,如果犯罪行为完成后,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4.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1)即成犯。

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旦终了,法益便同时消灭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状态犯。

犯罪行为终了后,危害结果继续存在。

——盗窃罪犯罪主体是什么?一、概念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特殊主体:以特殊身份为必要的行为主体。

1.身份的特征:(1)是在实施犯罪之时就已经形成的,而非在犯罪活动或者犯罪组织中形成的特殊地位。

如首要分子。

(2)特殊身份是行为人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资格、地位或状态,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因此,特定犯罪目的与动机等心理状态,不宜归入特殊身份。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3)特殊身份总是与一定的犯罪行为密切联系的,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的资格等情况,不是特殊身份。

例如,在叛逃罪中,国籍以及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属于特殊身份,但在故意杀人罪中,国籍以及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与犯罪行为没有密切联系,因而不是特殊身份。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4)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这取决于身份的类型与刑法的规定。

如国家工作人员是临时的身份,但男性则是终身的身份。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5)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由于出生等事实关系所形成的身份,如男女、亲属关系;也可能是由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如证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还可能是同时由于事实关系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一方面有基于亲属关系所形成的自然身份,另一方面也有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身份。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身份的类别:(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

——航空人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5)以拥有特定物品为内容。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配置枪支的人员(6)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

——严重性病患者(7)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刑法294条)(8)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3.身份犯的种类:(1)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就不成立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身份只是针对犯罪的实行犯而言的,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2)不真正身份犯:特定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关于具有不同的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的处理: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主犯的性质定罪。

(如果不能区分主从犯的,定贪污罪)如何理解这一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a.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利用各自职务便利。

如果虽然是两个不同主体,但仅利用了一方职务上的便利,如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的,则均成立贪污罪;如果是利用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则均成立职务侵占罪。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b. 均利用了各自身份的,看谁是主犯。

如果难以区分主从犯,应当:按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相同的,看行为人的职权与财物的占有关系。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c.如果不能区分主从犯的,以身份高的为主犯,均定贪污罪。

(3)继续犯: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同时持续的存在。

——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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