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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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

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

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主体分类:根据犯罪活动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犯罪分为个人犯罪和集体犯罪两大类。

个人犯罪是指由单个个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例如谋杀、抢劫、诈骗等;而集体犯罪是指由一组人或组织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例如恐怖袭击、贩毒集团等。

2. 犯罪性质分类: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将犯罪分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非暴力非财产犯罪三大类。

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对他人人身安全进行侵犯的行为,例如谋杀、伤害、强奸等;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行为,例如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暴力非财产犯罪是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等。

3. 犯罪严重程度分类: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可以将犯罪分为轻微犯罪、普通犯罪和重大犯罪三大类。

轻微犯罪是指轻微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例如违反交通规则、违禁品持有等;普通犯罪是指普通情节下的犯罪行为,例如盗窃、伤害、贩毒等;重大犯罪是指严重侵害他人权益,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的犯罪行为,例如谋杀、恐怖袭击、贪污等。

4. 犯罪对象分类:根据犯罪行为的对象不同,可以将犯罪分为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两大类。

人身犯罪是指以侵犯人身权益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例如谋杀、强奸、绑架等;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例如盗窃、抢劫、贪污等。

5. 犯罪时机分类:根据犯罪行为的发生时机不同,可以将犯罪分为随机犯罪和计划犯罪两大类。

随机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在某种偶然情况下,没有经过预谋和计划的行为,例如抢夺路人的钱包;计划犯罪是指犯罪行为是经过充分预谋和计划后进行的,例如策划多日的抢劫案。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分类标准并不是独立的,它们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

一个犯罪行为往往可以涵盖多个分类标准。

犯罪的分类标准还受到文化、社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

在具体应用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类标准,以便更准确地对犯罪进行分类和理解。

刑法罪数分类口诀

刑法罪数分类口诀

刑法罪数分类口诀刑法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罪数分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细分和归类的一种方式。

为了便于记忆和理解,人们常常使用口诀来帮助记忆刑法罪数分类。

下面就介绍一个简单的刑法罪数分类口诀,并按照相关刑法格式进行论述。

一、滥用职权类:内部职务犯罪、徇私舞弊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人民利益侵害事大事。

滥用职权类是指以公务人员的身份,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侵害人民利益的罪行。

例如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

这类罪行严重损害了公正、公平和社会秩序。

二、侵犯财产类:盗窃犯罪、抢夺犯罪、诈骗犯罪,财产归我不归你。

侵犯财产类是指通过盗窃、抢夺或者诈骗等手段,为了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不当利益的罪行。

这类罪行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三、危害人身类:故意伤害犯罪、强奸犯罪、绑架犯罪,人身安全受威胁。

危害人身类是指以暴力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身体伤害、侵犯人身权益的罪行。

例如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

这类罪行侵害了人的生命、身体和自由,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治安稳定。

四、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类:妨害公务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非法拘禁犯罪,理顺秩序是法治需要。

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类是指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干扰政府工作,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的罪行。

这类罪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妨碍了政府正常运转和人民生活的安宁。

五、危害公共安全类:危险驾驶犯罪、爆炸犯罪、恐怖犯罪,公共安全警钟鸣。

危害公共安全类是指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罪行。

例如危险驾驶、爆炸、恐怖活动等。

这类罪行危害了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

六、危害国家安全类: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间谍罪,国家安全担忧情。

危害国家安全类是指威胁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为外国提供情报等行为的罪行。

这类罪行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安全利益,威胁国家的独立、统一和安全稳定。

七、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市场秩序保护严。

犯罪构成分类

犯罪构成分类

犯罪构成分类犯罪是指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不同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

本文将对犯罪进行分类,并分别介绍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主观上有预谋或者明知某种结果必然发生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

过失犯罪则是指因过失或者轻心造成违法结果的行为。

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可以进一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直接故意:指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违法后果,并且这种后果正是其所预期的结果。

•间接故意:指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违法后果,虽然不是其所预期的结果,但对于这种可能性却予以默许并勇于冒险。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又可以分为简单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况。

•简单过失: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轻信而没有预见到某种违法后果,并且也不应当预见到。

•重大过失:指行为人虽然没有预见到某种违法后果,但是在相同情况下一般人应当预见到的。

二、主观犯和客观犯主观犯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心理的人。

客观犯则是指实施了共同参与、协助、包庇等行为,但并非直接实施犯罪的人。

1. 主观犯主观犯可以进一步分为故意主观犯和过失主观犯两种情况。

•故意主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故意心理,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且希望达到该违法结果。

•过失主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过失心理,由于粗心大意或者轻信他人导致未能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法结果。

2. 客观犯客观犯可以进一步分为直接客观犯和间接客观犯两种情况。

•直接客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直接参与到实际的违法行为中,具有共同决策、共同实施、共同包庇等行为。

•间接客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直接参与到实际的违法行为中,但提供资金、武器、交通工具等方式帮助或者协助主观犯实施违法行为。

三、完成和未完成犯罪完成犯是指在实施了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全部行为后,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结果。

未完成犯则是指在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全部行为中尚有一部分未完成,导致没有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结果。

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

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

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
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和目标对象等不同因素进行划分。

以下是一份常见的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
1. 刑事犯罪:指违反刑法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伤害、杀人等。

2. 经济犯罪: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进行的欺诈、贪污、贿赂、金融诈骗、走私等犯罪行为。

3. 涉黑犯罪:指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手段,以故意进行的绑架、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暴力威胁、赌博等犯罪行为。

4. 毒品犯罪:指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毒品以及贩卖毒品工具等违法行为。

5. 环境犯罪:指对环境污染、资源浪费、非法采矿等造成破坏的犯罪行为。

6. 情侣或家庭暴力犯罪:指配偶、情侣或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身体、精神或经济上的虐待行为。

7. 青少年犯罪:指未成年人违背法律,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8. 交通违法犯罪:指交通规则的违反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如超速、酒驾、闯红灯等。

9. 性侵犯罪:指任何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侵害他人身体、人身自由或性权益的违法行为。

10. 电信网络犯罪:指通过互联网、电信设备等媒介进行的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谣言传播等犯罪行为。

请注意,上述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仅供参考,实际分类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实践等进行综合判断和区分。

犯罪种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犯罪种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犯罪种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在我国,犯罪的种类有很多,因此,法律上对每一种犯罪也有不同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犯罪的种类,希望能帮到你们。

犯罪的种类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12个罪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又分为八类:(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12个罪名。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体又分为九类:(一)扰乱公共秩序罪(二)妨害司法罪(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七、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主总体论 要件——犯罪主体要件要素 13
第三节 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含义
犯罪构成要件是从行为角度对犯罪构成分开把握和具体规定
二、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⒈学术争论:
⑴二要件说、五要件说、六要件说(略) ⑵三要件说: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 ⑶四要件说: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2.问题研析: (1) 犯罪主体是否要件? 否定:犯罪是行为,行为是主客观的统一,而主体独立行为之外 肯定:犯罪行为必须依附特定的主体 (2) 行为要件能否成立? 肯定:从发生论看,主观和客观不可分离,应合并为危害行为要件 否定:从认识论、方法论看,不利发挥构成要件机能
结果加重犯
加重犯:
数额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
手段加重犯
减轻犯
刑法总论
7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一、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
⒈历史沿革
A.“犯罪的确证” (中世纪纠问程序中的一般审问和特别审问制度:犯罪
必须通过一定程序加以确认)
B.“犯罪事实” (1581意大利)
C.“犯罪构成”(先由克莱因从罗马法中译出用于诉讼法;19世纪初
二、犯罪构成的特征
⒈主观客观要件的统一化(犯罪必须统一认定,不能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 主观归罪:根据主观恶性惩罚犯罪(不能处罚思想犯、迷信犯) 客观归罪:根据客观结果惩罚犯罪(对持刀抢劫的防卫致死案)
⒉ 犯罪社会危害的法定化
⒊ 认定犯罪标准的具体化
刑法总论
12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例如:故意杀人致死 故意杀人未死 合谋故意杀人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 例如:故意杀人的 情节严重的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内容俱备、选择) 例如:伪证罪的主体、行为选择

犯罪学知识点总结大全

犯罪学知识点总结大全

犯罪学知识点总结大全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它探讨了引发犯罪行为的原因、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犯罪的社会影响等方面。

以下是犯罪学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总结。

1.犯罪定义与分类:犯罪定义: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犯罪行为的性质与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心理状态等因素有关。

犯罪分类:-个体犯罪与群体犯罪:个体犯罪指个人单独进行的犯罪行为,群体犯罪指团体共同策划和实施的犯罪行为。

-普通犯罪与政治犯罪:普通犯罪包括盗窃、抢劫等一般性质的犯罪行为,政治犯罪是指与政治权力、政府机关的稳定运行有关的犯罪行为。

-蓝领犯罪与白领犯罪:蓝领犯罪主要指劳动者群体中的犯罪行为,白领犯罪则主要指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涉及的犯罪行为。

2.犯罪理论:-机会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于犯罪机会的存在和诱因的作用而发生的。

-社会控制理论:该理论强调个体受到社会制约的程度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社会控制越强,犯罪行为就越少。

-偏差行为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于个体对社会规范的不适应和反抗而产生的。

3.犯罪心理学:-犯罪动机:犯罪心理学研究了犯罪行为的动机,包括金钱、权力、复仇、心理疾病等因素。

-犯罪心理特征:犯罪心理学还研究了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如缺乏责任感、冲动、同理心缺失等。

4.犯罪预防与刑罚执行:-犯罪预防:犯罪学研究了预防犯罪的方法和策略,包括提高社会福利、增加就业机会、改善教育环境等。

-刑罚执行:犯罪学讨论了刑罚的目的和方式,包括惩罚、改造、威慑等。

总之,犯罪学是一门涉及众多学科和领域的综合性学科,它涉及犯罪定义、分类、犯罪理论、犯罪心理学、犯罪预防和刑罚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研究犯罪学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原因和背后的动机,为制定科学的犯罪预防和刑罚执行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构成是法律所识别的一种重要理论,它指出犯罪构成的非常复杂,也是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犯罪构成的分类,可以分为四个主要的类别,各类别犯罪又有其特定的表现形式。

一、伤害类犯罪伤害类犯罪是指犯罪行为致使他人人身上的伤害,伤害的形式可以是肉体的损伤,也可以是精神上的伤害,这类犯罪包括谋杀、侵害人身自由、绑架、入室盗窃、勒索等。

这样的犯罪行为,并不仅限于对物质财富的盗窃,是对公众安全和个人安全的直接威胁。

二、破坏类犯罪破坏类犯罪是指一种复杂的犯罪类型,主要特点是犯罪行为致使一定的公共建筑、房屋、财产等物质财产受损,例如蓄意破坏公物、车辆破坏、破坏通信管道和其他公共设施等。

破坏犯罪对社会有严重影响,是对公共财产和社会秩序的威胁,其处罚量也要比入室盗窃罪来得更严厉。

三、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一种比较复杂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行为主要是职务上的犯罪行为。

特别是在官方职务上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和政治的破坏,这时的国家利益遭受到了破坏。

例如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滥用职权等例子都属于职务犯罪,危害也是更加的严重。

四、社会危害类犯罪社会危害类犯罪是指一种致死、伤残或财产损害客观较大,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犯罪。

具有危害公众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且后续治理工作量较大的特点,因此要在改变违法行为的前提下,采取“坚持发挥思想、不折不扣施行法律”的原则,以此遏制和消除社会危害犯罪。

五、财产类犯罪财产类犯罪指的是以物质财产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的形式繁多,但是主要包括盗窃、抢夺、侵占、诈骗等。

这类犯罪虽然是因财产目的而诞生的,但是滋生了犯罪社会,其危害也是很大的,所以,严厉处罚物质财产犯罪,以便净化社会环境,推动社会正义的建设。

六、惩罚类犯罪惩罚类犯罪指的是一种对犯罪处罚的违反,这类犯罪例如拒绝执行判决、破坏法庭财产、越狱、徇私枉法、藐视法律等。

这类犯罪的特点是犯罪的目的不是取得物质性利益,而是反抗法律的权威,严重破坏法律的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所以应当坚决惩处,以彰显法律的权威,有效地制止这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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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对于犯罪,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一)自然犯、法定犯
从刑法与社会伦理的关系上,可以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

自然犯,是指对行为本身即使刑罚规范没有规定,也会受到社会伦理的非难的情形(刑事犯)。

法定犯,是指刑罚规范的内容与社会伦理规范之间有时存在不一致之处,对于行为的犯罪性质,只有根据刑罚法规的规定才能加以确定并进行非难的情形(行政犯)。

所以,二者之间有大致明确的界限。

(二)亲告罪、非亲告罪
从告诉权由谁享有的角度,可以将犯罪分为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指对于犯罪是否进行追究,取决于个人的意思,在追诉之时必须经过有告诉权者告诉的犯罪。

非亲告罪,是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推动,起诉权利由检察机关享有,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意思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是非亲告罪,只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罪是亲告罪,在这些犯罪的危害轻微的场合,考虑被害人的追诉要求是合理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罪
从犯罪的法益侵害性的角度,可以把犯罪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普通刑事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直接侵害国家统治秩序的犯罪,即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犯罪。

这类犯罪所危害的法益具有特别重要性、唯一性,对于统治阶级来讲,是最为重要的犯罪,所以,必须予以严惩。

普通刑事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侵犯个人、社会利益的犯罪。

这类犯罪的具体类型广泛,轻重程度不同,对其处罚的方法也就存在差别。

(四)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基本犯,是指符合某个构成要件基本形态的规定的犯罪形态。

例如,符合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基本构成要件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实施基本行为时,发生了超过基本构成要件结果的加重结果,因而导致刑罚加重的犯罪形态。

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件有三个:(l)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出现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性)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特别地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示例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试卷二第8题)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光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构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

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

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

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参考答案及简要提示】C。

比较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不能说出现死亡结果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故不能说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没有规定强制猥亵致人重伤应如何处刑,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该罪名已改为“强制猥亵罪”)的结果加重犯。

乙跳楼死亡不是甲的非法拘禁本身行为所致,被害人属于自杀,故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丙的死亡与甲的抢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死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甲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而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五)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
从犯罪终了与法益侵害的关系出发,可以将犯罪分为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

即成犯,是指在法益侵害后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完成或者终了的情形。

故意杀人罪是即成犯的典型例证。

状态犯,是指在法益侵害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终了,但是,此后法益侵害的状态仍然继续的情形。

盗窃罪是状态犯的适例,因为在行为人控制财物时,盗窃行为既遂,法益侵害发生的同时行为实施完毕。

在此之后,赃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犯罪人所控制,所以,法益侵害状态继续,但是对这种违法状态,在状态犯的构成要件里进行包括的评价,行为人自身占有、销售赃物的,并不构成赃物犯罪;故意毁坏赃物的,也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继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持续进行期间,犯罪行为也持续进行的情形。

继续犯是不法状态和实行行为同在,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的典型。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13条
本章要理解和掌握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它不仅揭示
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而且阐明了犯罪的实质内容(社会危害性),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是相对完整的犯罪概念。

《刑法》第13条“但书”部分的规定,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明确排斤在犯罪范围之外。

根据我国通说的刑法理论,犯罪的三大特征分别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对于犯罪,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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