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几种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仅四条罪)一、间谍罪(故意犯罪)1、三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又实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成立叛逃罪与间谍罪,数罪并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对与窃取、刺探、收买行为,属于主观要素;相对与非法提供行为,属于客观要素。
2、(共犯要求)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甲认识到,成立本罪,乙如果没有认识到,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只构成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主体: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2、资助不是帮助3、资助表现为:提供经费、场所、物资的行为,如超出资助范围,如又参加具体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四、叛逃罪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如探亲后不回来的,不成立。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只要求叛逃境外或境外叛逃行为之一即可。
从重处罚。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失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注意:1、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杀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放火等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以放火等方式实施伤害他人、过失导致死亡或者毁坏财物,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认定为放火等犯罪。
因为放火等犯罪的行为内容完全包含伤害和毁坏财物的内容。
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十一章刑罚体系和种类

(五)起算与执行
1、独立适用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执行 2、被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 执行
3、被判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
利的,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 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 开始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 行期间
湖中。不久事发,两被告人旋即被捕获。 被告人赵某被捕时已有三个月身孕。在 起诉前赵某被做了人工流产。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十五章 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
特点: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
用 2、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 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一、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
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 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
特点和内容: 1、管制的对象 刑法典未作明确限制 2、不予关押 区别于其他主刑
我国死刑的限制
1、适用条件
刑法典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 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 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 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是指犯罪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时候。 (2)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 处死刑,而不能理解为可以判处死 刑,但暂时不执行,待犯罪分子年 满18周岁或怀孕妇女分娩后再执行 死刑。
4、进行劳动改造
我国刑法典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
第十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3、犯罪预备的特征
(1)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的行 为
包括: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区别于犯意表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 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 ()
A.提刀在剧院里寻找仇人 B.为盗窃财物而进行实地考察 C.守候在被害人必经之处意图杀害 D.将毒药投放被害人饭碗中
三、犯罪未遂
1、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分析
• 甲在入户抢劫乙时,忽然听到警笛 声,以为被害人打电话报警招来了 警察,连东西都没有来得及拿就慌 忙离去。其实,警车只不过是路过 而已,甲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 甲入室盗窃,警察早已守候一旁, 就等他着手时将之逮捕。当甲打开 保险柜正要盗窃的时候,其心中突 然意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于是, 没有碰保险柜里的财物就匆匆锁上 保险柜门离开现场。行为如何判断?
• 3.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 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 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 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 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 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 •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2、概念: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 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 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 具、制造犯罪条件的活动中,由于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 阶段的状态。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
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故意犯罪的形态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考点精讲:被害人承诺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紧急避险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特殊主体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四种形态。
由于后三种情况是相对于第一种情况既遂而言的,因而我们首先看看既遂。
一、既遂:(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例如,盗窃银行偷的只是练功券,构成未遂;杀人只要人没死就是未遂。
2009年5月28日,四川内江威远某镇19岁小护士晓媛在一家服装店里试衣服,却被商店老板罗伟绑架强奸,并将她“勒死”后掩埋又复活。
绑架罪既遂,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既遂的形态: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例如,就强奸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即可;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06年)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
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
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
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错)注意多环节犯罪: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
刑法笔记:故意犯罪形态

目录刑法笔记:故意犯罪形态刑法重点知识详解——犯罪中止刑法笔记:故意犯罪形态一、故意犯罪形态存在的范围实际上指故意犯罪的结果,分为完成(既遂)和未遂(预备、未遂、中止)。
过失和间接故意没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只有直接故意有犯罪形态。
二、犯罪形态之间的关系预备行为不在刑法中有直接具体的规定,为了实行行为创造条件和便利的行为。
盗枪杀人,对于盗窃枪支而言是实行行为,对于杀人而言是预备行为,若杀人以盗窃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若杀人行为还未开始,只能定一个高度行为,盗窃枪支罪,以既遂论处,想杀人作为盗枪的动机来考虑,不需要再定故意杀人罪。
三、既遂既遂是犯罪的标准形态,即分则处罚所设定的标准的处罚程度的状况,预备、中止、未遂为特殊形态。
如入室盗窃,小件物品藏在身上,即使当场拿住,也算既遂,大件物品则要在户外才算既遂,扒窃中,一般扒在手中抓着的就算既遂,控制区域比较严格的,如工厂,出入查得很紧,一般要在大门外才算既遂,若出入松,则出了厂房则可以。
既遂的标准1、结果犯:某些犯罪结果发生是既遂:如杀人,实行终了未必是既遂;故意杀人出现被害人的死亡才既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2、危险犯:不要求结果发生,只要求有结果发生的危险是既遂:如刑法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层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形态,只要有危险就既遂,另一层是10年以上死刑以下的标准形态,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
危险可以经过科学测量实验主观印证的东西。
如在火车铁轨上放石头,若及时清除,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不能算未遂。
若是小树枝,则不算犯罪,因为没有危险。
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也是危险犯。
3、行为犯:既没有结果也没有危险标志,只能看行为的结果-行为犯。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不
工 具 不 能 犯 。 犯 罪 分 子 对 作 案 工 具
能
的性质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即选择了不
犯
能完成犯罪的工具,从而使犯罪不可能
未
完成。
遂 对象不能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是否
存在或对犯罪对象的特性产生了错误的认
在犯罪的预备阶段,行为人只要消 极地停止犯罪的预备活动或者不着手实施 犯罪,就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如果是作为犯罪,犯罪行为 尚未实行终了,行为人一般只需消极停 止犯罪就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但 也有部分未实施终了的行为需采取积极 的行为阻止结果发生才能达到中止的目 的。对不作为犯罪来说,行为人中止犯 罪,必须积极履行作为义务,才能防止 危害结果的发生。
3. 不成立中止的几种情况
( 1 )被迫中断。犯罪人在实施犯 罪的过程中,遇到某种障碍,本来可以 将犯罪继续进行下去,但犯罪人自认为 已无法进行,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而 只是犯罪的被迫中断。
( 2 )暂时放弃。行为人只是暂 时停止犯罪,而不是彻底放弃犯罪,行 为人主观上并没有因暂时的中断而减小 了人身危险性。不属于犯罪中止。
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 2 )“着手”应能够表征被告人的 主观故意。
( 3 )“着手”行为已经直接侵害了 刑法保护的具体利益或者使具体利益遭 受现实的威胁。
(二)犯罪未得逞
所 谓 “ 犯 罪 未 得 逞 ” , 是 指 犯 罪 分子实施的犯罪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 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 件。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 态
故 意 犯 罪 , 行 为 人 往 往 有 一 个 萌 生犯罪动机、进行犯罪预备、着手实 施犯罪、最后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 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历的 过程被称之为故意犯罪过程。
刑法总论课件1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三、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
据在于其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犯 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也在于行为 人的行为符合(齐备)犯罪构成。 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构成 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附带介绍:派生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 的单独犯的既遂状态规定的犯罪构成。
犯罪完成( 既遂)
犯罪形态、犯罪过程与犯罪阶段
犯罪过程:“线段” 犯罪阶段:线段的“各部分” 犯罪形态:线段上的“点”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两者的联 系表现为: (1)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形态。 (2)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形 态。 (3)犯罪形态是静止的行为状态,犯罪阶段则是动态的发展过程。 (4)犯罪形态没有先后连续性,犯罪阶段则具有连续性。 (5)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可能经过几个阶段,但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 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1)犯罪目的实现说。 (2)犯罪结果发生说。 (3)构成要件齐备说。确认犯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 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 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能以犯罪 目的达到或者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此说为中外刑法理论的通说。
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是某一行为齐备基本的
犯罪构成或者齐备修正的犯罪构成,而不全是以 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判断的依据,行为齐备修正的 犯罪构成,也是犯罪构成的齐备。需要指出的是, 犯罪未完成形态要构成犯罪也必须齐备犯罪构成, 只不过其齐备的是修正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 构成也是要件齐备的犯罪构成,只是与基本犯罪 构成在具体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而已。
第11章 故意犯罪形态

•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 哪些是错误的? (2003/2/42) •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 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 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 ,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 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 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 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 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 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 自动放弃犯罪的是犯罪中止,而由于难以 克服的外部障碍使行为人被迫停止犯罪的 是犯罪预备或者未遂,即“能而不欲”是 中止,“欲而不能”是预备或未遂。
• (三)中止的客观性 • 成立犯罪中止应该有放弃犯罪的客观表现,犯罪 中止不仅是一种内心的转变,而且要具有一定的 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客观行为。 • 两种情况: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 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 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 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实行行为终了,不 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 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犯罪中止
•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 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犯罪中止。 • 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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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如何认定着手?入室、跟踪、尾随、守侯行
为是着手之前的预备行为还是之后的实行行为? (20分钟)
• 2.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 即刑法中所说的“犯罪未得逞”,即犯罪行为未达 • •
到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如果行为已经具备犯罪构 成的全部要件,则不能再成立犯罪未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区别未遂犯与中止犯的标志。未遂犯在面对外 在的阻力的情况下无可奈何地、不得不停止犯罪, 是企图实施而不能实施,“非不为也,是不能也”。
• 案例五:甲为铁道扳道工,为了杀害赵某等五个小孩,
甲让五个小孩到A轨道上玩,并谎称不会有火车来。5 分钟后,火车要通过A轨道。甲此时于心不忍,但已 来不及让五个小孩离开,甲见B轨道上只有钱某一个 小孩在玩耍,于是利用技术手段让火车往B轨道行驶, 导致钱某死亡。如何认定甲的行为性质?
• 案例六:陈某与丽丽初中时谈恋爱,后来陈某没有考
• 案例八:王、张二人预谋抢劫,2002年11月
某日晚8时许,王、张拦截出租车一辆,欲在 乘车过程中伺机对女司机进行抢劫,当车行 至郊区某检查站时,检查人员对王、张二人 进行询问,见二人神情慌张,并发现二人随 身携带有水果刀和螺丝刀及绳索等物,遂将 二人带至派出所讯问,王、张二人交代了预 谋抢劫出租车司机的事实。是预备还是未遂?
• 1、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
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 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 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D.应当免除处罚
• 2、以下有关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刑事责任
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对于预备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 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B、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C、对于中止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 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D、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
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纯流露出来的外部活动。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承 担刑事责任。
第四节 未遂犯
• 一、未遂犯的概念和特征 • 未遂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
原因而为能达到既遂状态的未完成形态。 •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所谓着手,是动手、开始做某事的意思,即犯罪分子开始实施刑 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它是实行行为的起点, 是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显著标志。 • 着手的性质: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着手 行为而充分表现出来,不同于以前预备实行犯罪的意志。从客观 上看,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它 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面临实际的威胁,在实行行为中包含着 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可能性,如果不遇意外,该危害结果将 合乎规律地发生。
第二节 犯罪既遂
•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特征 • 关于犯罪既遂的概念,刑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目的达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 犯罪行为达到了预期的目的。(2)结果发生说。 (3)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 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构 成的全部要件,划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应当以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该观点是 刑法学界的通说。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1.结果犯。2.行为犯。3.危险犯。对既遂犯的处 罚: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都是犯罪既遂形态, 分则所规定的法定刑都是以既遂犯为标准的。
上高中,在家待业,丽丽便对陈某越来越不喜欢,丽 丽的父母也反对他们谈恋爱,于是丽丽逐渐疏远陈某。 但陈某对丽丽十分衷情。2003年3月的一天,陈某邀 请丽丽去其家,丽丽不愿意去,并且当着同学的面羞 辱了陈某。陈某回家后,心中忿忿不平,于是将家中 原有的4公斤黑炸药和导火索装入挎包内,携带自制 的炸药包和导火索闯入丽丽家,时逢丽丽和其父母在 家。陈某要求丽丽到他家,在遭到拒绝后,陈点燃导 火索,声称要同归于尽。丽丽及其父母见状大惊,被 迫同意了陈某的要求,于是陈某用刀切断导火索。陈 的行为是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过 程中的几种形态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 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 判”。 ——边沁
第一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述
• 一、犯罪阶段 • 直接故意犯罪行为在其发展过程中所经过的具有明显的
•
• • • •
先后次序的若干段落或时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犯意产生阶段;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实 行后阶段。 二、犯罪形态
• 二、未遂犯的种类 • (一)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的
• • • •
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已经实行 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未实行终 了的未遂指犯罪分子未将构成要件行为实施完毕, (二)以犯罪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分为能犯 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处罚时可以比能犯未遂更轻。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 (三)有效性条件
• •
• 犯罪人彻底抛弃了犯罪意图,放弃实施犯罪行为,或
• •
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特定犯罪的实行行为,未能发生 预期的结果,在能够继续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危害行 为并造成预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出于自己的 自由意志而放弃犯罪,因而使危害结果不再发生的情 况。如开枪射击,第一枪未射中,在可以开第二枪的 情况下,不再射击的行为,就是如此。这种情况属于 中止论。 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 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出现停顿的行为状态。 犯罪形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四种,其 中前三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最后一种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 意产生阶段:犯意表示 犯罪预备阶段:预备犯 中止犯 犯罪实行阶段:未遂犯 中止犯 既遂犯 实行后阶段: 未遂犯 中止犯 既遂犯
• 犯罪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而
• 案例讨论:(1)甲为了使火车颠覆,将一块大石头
搬到铁轨上,在回家的路上产生后悔之念,于是在 火车到来之前将石头搬走。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2)乙拦路抢劫时发现被害人是自己的邻居,遂放
弃抢劫。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3)丙企图放火烧死其住在村子中间的仇人丁,于
是在深夜将丁甲的房子旁堆放的柴草点燃。离开约5 分钟后,丙又担心火势蔓延、殃及无辜,于是又想 将火扑灭。但火势已大,丙无法将其扑灭。丙又大 声喊人来灭火,但仍无济于事。正在这时,天降暴 雨,将火浇灭。大火造成经济损失1000余元。丙的 行为应如何处理?(20分钟)
• 3、刘某将张某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偷回家中,
经其妻极力规劝,刘某悔悟,在张某未发觉 的情况下,又偷偷地把这台笔记本电脑送回 原处。刘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 不构成犯罪
• 案例一: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
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 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 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 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 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 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 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现问: 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中的哪种类型?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 定性?为什么?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 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
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适用该规定时,要考虑 以下因素:(1)属于何种类型的未遂犯;(2)距 离犯罪既遂的远近;(3)未遂犯本身所造成结果 的轻重。
第五节 中止犯
• 一、中止犯的概念和特征 • 中止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
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 完成形态。中止犯的条件(特征): • (一)时间性条件: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 行阶段及犯罪实行后阶段均可以成立中止犯。 • (二)自动性条件:对此应从两个方面考察: • 1.行为人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是认定自动性 条件的基本前提。 • 2.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停止犯罪,是自动 性条件的实质内容。
放在腿上,手放在提包上。被告人甲抢夺提包 就跑,被害人立即追赶,并喊抓贼,甲跑了 20多米后将提包扔在地上继续跑,巡警追了 100米后将甲抓获。是既遂还是未遂?
• 案例四: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配制了汽车钥匙后
交给乙,但甲后来想放弃犯罪,便向乙表明放弃犯罪 之意,并要回配制的钥匙。乙将甲配制的钥匙还给甲, 并同时告诉甲:“我已用你配制的钥匙又配制了一把 钥匙。”甲只是要回了自己原来配制的钥匙,后乙利 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甲的行为是否成立犯 罪中止?
• •
• 一、预备犯的概念和特征 • 预备犯,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
•
第三节 预备犯
•
• 二、预备犯和犯意表示 • 犯意表示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
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及着手实行犯罪的未完成形 态。预备犯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2.预备行 为是在着手之前进行的,并且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已经终止。该 特征区分预备犯和未遂犯。 3.预备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已经停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 外的原因,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本来意志。该特征区分预备犯和预 备阶段的中止犯。
• 案例七:被告人张某1983年与被害人李某结婚,婚
生一子一女,婚后感情尚好。1990年被告人张某由 于外出打工与一发廊女勾搭成奸,后与其妻感情逐渐 冷淡,至长期不归。1991年11月30日被告提出离婚, 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1992年8月张某再次提出离 婚,李某以割腕相威胁,鉴于此张某撤诉,但从此再 未回家。1995年元月5日张某突然回到家中对妻儿甚 是热情,次日晨5:30其妻到村旁深水井边打水,被 告人趁机尾随,趁其妻低头向井里提水的一刹那,被 告人张某拿起木棍对其妻背部猛击,由于用力过猛, 其妻一头冲向井另一边的一堆大石块上,当即头部血 流如注,被告人当时吓懵了,后将妻子送往医院,经 抢救及时未死亡。是中止还是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