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浅析

中 , 何判 断犯 罪未遂 与犯罪 中止 的问题 具体 到案 件 中则极 易混 如
、
所谓 实行犯 罪 , 是实 施符 合刑法 分 则所 规定 的某种 具 体犯 就
后根 据两 人供 述 , 方 顺藤 摸瓜将 刘 世敏 抓获 。然 而 , 警 出人
罪构 成要 件 的行为 , 谓着 手 , 是 开始 实行 刑法 分 则所 规定 的 意料 的是, 所 就 警方 当场并没 有从他们 身上搜 出真正 的“ 品海 洛 因” 毒 。 某 一 犯罪 构 成要 件 的行 为。犯 罪 构 成要 件 的 行为 是 由刑 法分 则 经 鉴 定 , 世敏 、 启店 、 家 学合伙 运输 、 卖 的 毒品可 疑物 其 刘 黄 吴 贩 规定的, 因此确 定某 种行 为是 否属 于某 一 犯 罪构 成要 件 的行 为 , 应 当 以刑 法 分则 为依 据 。但 由于刑 法 的规 定只 是 抽象 的 、原 则 实并 不是“ 品海洛 因 ”而 是威 力 巨大 的 毒 , 炸药。 后 人 民法 院对此案 作 出 了一 审判 决: 刘世 敏等 三人 有裁判 比多次 不平 的举 动 为祸 尤烈 。 “
坏 了。 ”
1 行为 人本 身 以外 的实 际障碍 , . 如被 害人 的 反抗 、 三人 的 第
2 行为 人本 身缺 乏完 成犯 罪 的能 力 , 体力 不济 、 验不 足 . 如 经
因为这 些 不平 的举动 不过 弄脏 了水流 , 不公 的裁 判则把 水源 败 阻止 、 而 自然 力 的阻碍 等 。 目前 , 无论 是在 司法实 践 中还是在 法 律职 业准 入 的司法考 试 等 。 3 行 为人对 客观 事 实 的认识 错误 。如 果认 为危 害结 果 已经 . 淆, 因而如 何 正确 区分 犯罪 未遂 与犯 罪 中止 , 对行 为 进行 正确 地 发 生 而离 开现 场 , 际 上危 害结 果并 未发 生等 。 实 定性和 量 刑 , 司法 实 践 中具有 十分 重 要 的意义 。 在 例 如 : 0 6 3 , 池 人刘世 敏 在云 南省 购买 20克 “ 20 年 月 河 0 毒 犯 罪 未遂 浅析 品海洛 因” , 同吴 家 学于 5月底 送 到都 安瑶族 自治县 澄江 乡 后 伙 我 国刑法 中的犯 罪未遂 , 指 已经 着 手具 体犯 罪构 成 的实行 百地村 , 以每 克 2 0 的价格 交给黄 启店 寻 找买 家 , 黄启 店 是 并 6元 而 约定 以每 克 2 0 的价 格交 易 。 9元 行为, 由于 犯罪分 子意 志 以外 的原因而 未 能完 成犯 罪的 一种犯 罪 通 过 中 间人 联 系到 买主 梁老 板 , 停 止 形态 。刑 法第 2 3条规 定 : 已经 着 手实 行犯 罪 , “ 由于 犯罪 分 在 约定 的交 易 日, 吴家 学与黄 启店 带毒 品前往 金城 江区某 宾馆 一 两人 正在 门 口敲 门时 , 已暗 中布 控 的公安 人员冲 上来 , 早 当 子意志 以外 的原因而未得 逞 的, 是犯罪 未遂 ”必 须具 备如下 条件 : 房 间, , 场 从 吴家 学的夹 克 口袋 里 查获 一块 20克 的毒 品海洛 因可疑 物 。 0 ( ) 一 已经着手 实行 犯 罪
司法考试:【刑法】刑法主观题写作九大套路-张宇琛

刑法主观题写作九大套路套路一: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素材:甲、乙以抢劫的故意上了出租车,在行驶途中因司机警觉而报警,甲、乙被抓。
1、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着手。
“着手”即开始实施给法益带来现实、紧迫、直接危险的行为。
2、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此,抢劫罪的着手,应当是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开始。
3、本案甲乙虽然与被害人同行,但是并未开始暴力、胁迫等行为,因此属于未能着手,即在着手前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预备。
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素材:甲将路边玩耍的三岁男童乙抱走,企图卖予他人,因未能找到买主,两周后又将乙送回路边,乙被邻居发现,交回父母家。
1、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在运动过程尚未停止下来形成任何停止形态的情况下。
因此,在犯罪预备前和既遂后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和未遂。
2、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3、本案中甲基于出卖目的,将乙抱走,已经实现了对于乙的控制,犯罪已经既遂。
其后由于找不到买主而将儿童送回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套路二: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素材:甲乙共谋去丙家盗窃,甲进入室内,乙在门外望风。
甲窃得财物正欲离开时,主人丙从后门回家,一把抓住甲,甲随手操起木棒朝丙头部打过去,丙被打昏。
甲出门与乙会合离开现场。
1、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客观上,具有共同的法益侵害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
2、本案中,甲、乙二人在客观上有分工不同的共同盗窃行为,即甲入户盗窃,乙在门外望风;主观上甲乙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因此在盗窃罪的范围内,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范围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范围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放弃犯罪,即未完成全部犯罪行为而停止,进入了犯罪的未完成阶段。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人在执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了某种意外情况,如发现被害人人多势众,或发现有警察巡逻等,犯罪人为避免被发现而放弃犯罪行为;二是犯罪人在执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良心发现或其他原因,决定放弃犯罪行为。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在刑法中被视为未遂犯罪,与犯罪未遂相似,都是未完成犯罪行为的一种形态。
但与犯罪未遂不同的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只是未完成全部犯罪行为而停止。
鉴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殊性,刑法对其的处罚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具体而言,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一是自动停止,即犯罪人主动停止犯罪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是受迫停止,即犯罪人在被他人制止或阻挡下停止犯罪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是自首,即犯罪人在未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向国家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主动赔偿损失或者积极补救后果。
若不符合上述情况,则仍然需要承担犯罪责任。
总之,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犯罪行为中的一种特殊情形,需要根据其特殊性进行处理。
在具体处理时,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充分考
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2第十二章未完成罪

1、德日刑法对待不能犯的态度
• 日本刑法(客观说):不能犯不可罚,不构成犯罪 • 德国刑法(主观说):不能犯未遂,可以减免刑罚
2、未遂犯的构成要件与欠缺必要构成要件要素
• 主体身份 • 行为:构成犯罪,要求行为具有危险性) • 行为客体(对象):对象欠缺并不一定导致行为无害 • 结果:结果欠缺并不一定导致行为无害 • 手段 • 客观附随情状
• 2003/2/42.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
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
•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
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 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
3、行为犯。强奸罪:强奸行为实行完毕,妇女:“插入说”,幼
女:“接触说”;诬告陷害罪:行为完成。
4、举动犯: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伪证罪。
三、犯罪既遂与因果关系
虽出现预想结果,但不是犯罪行为导致,不是既遂
第一节 犯罪预备
一、概念: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 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
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三认定(一)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二)犯罪共谋问题
1、共谋预备行为独立成罪:组织、策划犯罪 2、共谋共同犯罪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我国刑法典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的规定,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表述,揭示了犯罪预备行为的主观和客观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这一概念包含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所谓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如为实施故意杀人罪而进行配制含毒食物,制造刀具或者调查被害人的行踪等行为。
根据上述特征,犯罪预备不同于犯罪表示,两者有原则区别。
二是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所谓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这一特征意味着,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
上述两点客观特征,实际上是从客观上为犯罪预备形态限定了一个可以发生的空间范围,起点是行为人必须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终点是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前。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
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
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所谓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2)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犯罪完成的距离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2.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共同特征,即它们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
故意犯罪的阶段,亦称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其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其终点。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发展阶段有二: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其时空范围从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之时为起点,至行为人完成犯罪预备行为而尚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时为终点。
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其时空范围从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时为起点,至行为人完成犯罪即达到犯罪既遂为终点。
故意犯罪的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之间主要区别在于: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第五章: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有着本质的不同: 1、犯意表示仅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流露,还没有付 诸于刑法规定的行为,具体地说,既没有实施犯罪的实行 行为,也没有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不发生对社会的危害 性。 2、犯罪预备则是刑法规定的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 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对社会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具 有了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 犯意表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与犯罪预备相分离而 保持一种非此即彼的状态。事实上,二者兼有的情形随处 可见,即在犯意表示的同时也开始实施准备犯罪工具、制 造犯罪条件的预备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
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 表露于外部的活动。 1、犯意表示是犯罪意图的表露。犯罪意图,就是明 知某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发生这种结 果,愿意实施这种行为。某人通过一定方式表露出这种主 观意愿,就是犯意表示。 2、犯意表示是表露犯罪意图的外部活动。外部活动 包括语言和动作。 3、犯意表示以身体外部活动明确表露出来。所谓明 确,就是某人的身体外部活动与其犯罪意图之间有着明显 的联系,可以为一般人所感知或把握。
第二节: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对犯罪预备形态做了明文 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 备。”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 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 制造犯罪条件的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 入实行阶段的状态。 犯罪预备有以下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三、研究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意义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由于停止的犯罪阶段的 不同和停止的主客观原因不同,形成各种不同的形态—— 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它们的社会 危险性程度是大不相同的。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刑法对上述不同的犯罪形态,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是 以犯罪既遂为标本加以规定的,所以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都由刑法分则(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分则性条款) 的有关条文加以规定。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 态,它们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 观方面的要件,因而由刑法总则对这些犯罪形态本身的要 件作出专门规定,并根据各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规定了相 应的刑事责任。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法指导案例(第二课)

张某权、张某普抢劫、强奸案
5.张某普意图杀害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 处理?
【答案】 (1)张某普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①张某普将含有毒剂的弓弩瞄准他人,对故意杀人罪保护的Th命权法益造成了紧迫、现 实、直接的危险,故其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
【答案】 (1)张某普构成强奸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 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Th的,是犯罪中止。张某普在着手实施强奸过程中,仅仅发现是同学, 而放弃强奸,这种情况阻力太小并不属于被迫放弃犯罪的情形。张某普认为自己能够顺利强 奸,却放弃了强奸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构成强奸罪(中止)。
6
张某权、张某普抢劫、强奸案
2.张某普抢劫出租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 理?
7
张某权、张某普抢劫、强奸案
2.张某普抢劫出租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 理?
【答案】 (1)张某普构成抢劫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Th的,是犯罪中止。张某普在预备实施抢劫过程中,仅仅是怕被发 现,而放弃抢劫,这种情况阻力太小并不属于被迫放弃犯罪的情形。张某普认为自己能够 抢劫,却放弃了抢劫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构成抢劫罪(中止)。
②对故意杀人罪,应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张某普虽然造成轻微伤,但刑法对伤害程度要求是轻伤以上, 因此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损害,张某未造成损害,应免除处罚。
张某权、张某普抢劫、强奸案
5.张某普意图杀害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 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特征
①中止的时间性(既遂状态出现前)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 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 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
第
故 意 犯 罪 的 未 完 成 形 态
四
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主
体 犯 罪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客 体
犯罪
犯 罪
犯罪
客 观 方 面
主观方面
案例分析1:
甲带匕首准备杀乙,在去 往乙家途中,突然肚子疼 痛,便回到家中。甲的行 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2:
某甲蓄谋杀害某乙。有一天, 某甲见某乙熬药就偷偷在药 中投毒,但某乙熬药是给牛 治病,牛吃药后中毒而死, 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特征
主观上为了犯罪。(故意) 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 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 行行为。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
工具;(比如:磨刀为了杀人;入室盗窃事先配钥匙)
◆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
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 件的预备行为。
力的阻碍等,如实行犯罪中心脏病发作;放火后遭到雨淋或被大风吹灭
)
犯罪分子自身能力的限制。
(比如小偷不会破解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等)
主观方面:
由于犯罪分子对实施犯罪的方法、犯 罪的工具或者犯罪的对象在认识上发生 错误,因而使犯罪不能按照其本意去完 成;
如小偷扒窃,他人的衣袋里是空的;用刀把尸体当成活人砍杀等, 都不能达成既遂。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 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②犯罪未得逞。
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 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 部要件。
未能得逞不等于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者没有产 生预期危害结果; 如:危险犯、行为犯等 犯罪未得逞不等于不发生任何危害结果。
如故意杀人犯在杀人时,由于第3人的抢救,没有把人杀死,只砍成了 重伤,就不能把伤害视为既遂,定为故意伤害罪,而应定故意杀人未遂罪。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 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 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在客观上使犯罪不可 能既遂,或者使犯罪分子认为不可能既遂 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 别的主要标志。
客观方面:
被害人的逃避和反抗; 其他人的阻止; 物的障碍; (比如遇到高墙、铁门、 电网而无法逾越) 难以预料的情况;(身体健康状况、自然
两种情况
思考问题
犯罪为什么会停在预备阶段?
④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 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自动
放弃预备行为或自动不 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 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 罪中止。
⑶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是行为人以口头、书面 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 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有本质 的区别。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 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
(2)特征
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如果没有 意外直接指向犯罪完成)
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实行 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实行行为, 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
如:买刀是预备,举刀是着手,已经跨入了准备阶段,进入了实行阶段.
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犯罪过程大体可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 关 行阶段。处于预备阶段的行为是预备行为, 处于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在实 系 行行为终了之后,才可能出现犯罪的完成形 态;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既可能出现在预备 阶段,也可能出现在实行阶段。
犯 罪 预 备
一 、
(1)概念
是指为了犯罪,准备 工具、制造条件的,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 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 实行犯罪的行为。
(4)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 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思考:
三 、 犯 罪 中 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 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 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
类 型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 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 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 犯罪; 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 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比如用煤气杀人)
(4)刑法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 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 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 或免除刑罚。
说明:
第一,刑法规定,对预备犯应 给予处罚; 第二,预备犯,毕竟尚未着 手,因此,它的社会危害性 比较小,或者说,它实际的 损害并没有真正发生.所以, 才有上述的规定.
二 、 犯 罪 未 遂
(1)概念
实行终了的未遂对刑法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 犯程度重于未实行终了 的未遂,这是在量刑时 应予考虑的。
②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 准所作的区分。 不能犯未遂又包括:对象不能犯未 遂和工具不能犯未遂。比如开枪杀 一个死人就属于对象不能犯;用精 盐当砒霜杀人就属于工具不能犯.
案例分析3:
某甲因私仇蓄意杀害某乙。 一天,某甲在某乙回家途中 向其开抢射击,但未击中。 这时,某甲尚有子弹3颗, 却怕罪行败露,遂停止开枪 射击。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
犯 罪 犯罪形态 (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 的 停 未完成形态 止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形 态 (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
●途中行为(行为人尚在前往犯罪 地点的途中); ●尾随行为(行为人尾随被害人伺机侵 害); ●守候行为(行为人埋伏或等候在预定 地点准备实施加害行为);
●寻找行为(行为人寻找预定的犯罪对 象); ●准备行为(行为人制造、准备作案工 具或对作案现场进行踩点等行为)。
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预备行为没有完成, 因而不可能着手实 行犯罪; 预备行为虽已完成, 但由于某种原因未 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分子对作案现场周围客观情况的 认识障碍。
如:入室盗窃,听到外面风吹草动以为有人来了,然后溜之大吉。
⑶、犯罪未遂的类型
①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这是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进 行的区分。 实行终了而未遂可能是由于犯罪分子对于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如开枪杀人以为杀死 遂不为;还可能因为犯罪结果要过一段时 间才可能发生,这时被害人被人救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