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文明 课程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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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文明课程笔记整理前言文明社会中的犯罪现象第一部分什么是犯罪第一节犯罪学中的犯罪(广义犯罪)第二节刑法学中的犯罪(狭义犯罪)第三节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第二部分为什么会犯罪第一节犯罪原因的各种学说第二节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第三部分如何看待犯罪现象第一节犯罪现象的各种学说第二节树立正确的犯罪现象观第四部分如何控制犯罪第一节犯罪的刑罚控制第二节犯罪的社会控制第三节犯罪的个体控制第四节犯罪的情境控制结语文明社会中的刑事政策选择第一部分什么是犯罪第一节犯罪学中的犯罪一.定义犯罪学中的犯罪(广义上的犯罪),指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当受到制裁的行为。

二.范围1.刑法中的犯罪(10章,400多个罪名)2.刑法以外的罪名:例如,自杀、通奸、卖淫、吸毒、鸡奸、同性恋、乱伦、一般违法行为等。

第二节.刑法学中的犯罪一.理论1.首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这是人权保障之要求1997年《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犯罪定义刑法中的犯罪(狭义上的犯罪),指的是违反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3. 犯罪构成(1)犯罪构成定义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犯罪构成四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4. 正当化事由(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5. 犯罪形态(1)犯罪未完成形态(2)共同犯罪二.具体犯罪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过失致人死亡罪(4)强奸罪(5)拐卖妇女、儿童罪(6)绑架罪(7)非法拘禁罪2. 侵犯财产犯罪(1)抢劫罪(2)盗窃罪(3)诈骗罪(4)抢夺罪(5)敲诈勒索罪(6)侵占罪(7)故意毁坏财物罪3. 危害公共安全罪(1)爆炸罪(2)放火罪(3)投放危险物质罪(4)交通肇事罪4.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1)妨碍公务罪(2)招摇撞骗罪(3)贩卖毒品罪(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5)组织卖淫罪(6)赌博罪5. 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2)受贿罪(3)挪用公款罪第四节.犯罪与非犯罪化P6-9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定义犯罪化:将更多的犯罪学中的犯罪入刑法非犯罪化:将更多刑法中的轻微犯罪从刑法中剥离出来二、世界与中国刑法发展趋势无被害人犯罪1.定义无直接受害者的犯罪除了违法者本人是受害者外,别无其他直接受害者,其行为不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2.罪名赌博、吸毒、酗酒、高利贷、安乐死、自杀、流浪、重婚、通奸、乱伦、同性恋、婚前性行为、避孕、堕胎、猥亵、鸡奸、色情、卖淫等。

犯罪学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犯罪学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犯罪学各章节知识点总结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犯罪处理等问题的学科。

它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知识,包括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统计学等。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行为及其相关问题,在当今社会,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威胁,因此犯罪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应用价值。

第一章犯罪学概论1.1 犯罪学的定义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犯罪处理等问题的学科。

1.2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犯罪者、受害者、社会对犯罪的反应等方面。

1.3 犯罪学的发展历程犯罪学的研究历程自19世纪以来,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包括古典犯罪学、正统犯罪学、现代犯罪学等阶段。

1.4 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犯罪学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知识,包括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统计学等,与这些学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相渗透。

第二章犯罪现象及其类型2.1 犯罪现象的定义犯罪现象是指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总和,包括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不法行为。

2.2 犯罪现象的表现形式犯罪现象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形式,包括盗窃、抢劫、诈骗、贪污、贩毒、走私等。

2.3 犯罪现象的类型根据其表现形式和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现象可分为财产犯罪、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经济犯罪等类型。

2.4 犯罪现象的影响犯罪现象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产生了消极影响,损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整体带来了不利影响。

第三章犯罪原因及其研究方法3.1 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成因复杂多样,包括社会及文化环境、个体特征、心理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3.2 社会因素及其对犯罪的影响社会因素是犯罪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包括社会不平等、社会矛盾、社会文化传统等,这些因素都对犯罪有一定的影响。

3.3 个体因素及其对犯罪的影响个体因素是犯罪形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包括个体的性格、人格、家庭背景、同伴影响等,这些因素对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

犯罪学 笔记

犯罪学 笔记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犯罪学概述一、犯罪的概念(一)、法学上的概念犯罪是指侵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由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在法律上的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如下特性:(1)、侵害统治阶级意志-----社会危害性(2)、违法性(3)、应受刑罚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二)犯罪学上的概念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而应受到社会处罚和矫治的行为。

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除包涵法定的犯罪外,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1)、触犯刑法而不受刑罚的行为(2)、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3)、有严重社会危害的不良行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广义的犯罪,但须以狭义的刑法学上的概念为基础。

二、犯罪学的概念(一)狭义犯罪学狭义犯罪学狭义犯罪学是指将犯罪和犯罪现象作为整体进行研究,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其核心在于揭示犯罪原因,故又称犯罪原因学或犯罪定量学。

(二))广义犯罪学广义犯罪学广义犯罪学是指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上,揭示其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特点,探索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研究预防,减少和控制犯罪的措施和途径的科学第二节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及学科地位一、学科性质犯罪学是一门主要以社会学和法学为基础,并运用多种学科如心理学,生物学和统计学等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揭示犯罪现象及其原因,探索犯罪预防对策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一)、单一学科或边缘学科的观点既无力完成犯罪学所肩负的使命,又没有反映犯罪学研究的客观现实。

(二)、对综合性学科观点的日益广泛的认同,是犯罪学研究走向成熟的客观要求,必然结果和具体体现。

(三)、独立于其所借助的诸多学科,也不是诸多学科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在更高层次上的概括和综合。

二、学科地位(一)、与刑法学的关系(1)、犯罪学从刑法学中分离出来;(2)、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借鉴,如:对犯罪的界定及刑罚的预防犯罪功能;(3)、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也可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服务,如犯罪的心理态度,量刑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等(二)、与社会学的关系与社会学的关系都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及社会预防,犯罪社会学是两门学科交叉形成的新学科。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上5.2预防犯罪2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上5.2预防犯罪2

2、陈某的经历给我们什么启示?
交损友
偷东西、 打骂同 学
监狱
我们应杜绝不良行为,预防犯罪。
四.青少年应如何加强自我防范,预防犯罪?(4点)
1.珍惜美好生活,认清犯 罪危害,远离犯罪。
3.我们应增强法治观念,依法 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
2.预防犯罪,需要我 们杜绝不良行为。
4.我们要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 不良习气,自觉遵纪守法,防患 于未然。
:5分钟 :前后左右(相邻位置) 2-4人为一个小组,把讨论的 结果写在纸上;小组选举代表
“朋友 ” 竟拦路 抢 劫,在 短 短几天 内 多次作 进行发言;
案,最终因犯抢劫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被判刑。
:课堂纪律,要安排人员
记录讨论成果。
1、陈某的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哪些
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哪些行为属于犯罪?
2、陈某的经历给我们什么启示?
课堂笔记 二.犯罪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含义: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三大基本特征
A.严重社会危害性 ——最本质特征
B.刑事违法性 ——法律标志
C.应受刑罚处罚性 ——必然法律后果
一、了解罪与罚
社会危害 程度
违反法律
行为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他不再 是个孩

犯罪是我们成长道路上最凶 险的陷阱,作为青少年的我 们应如何加强自我防范,预 防犯罪?
探究与分享P55
15岁的中学生陈某原本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 生,自从结识了社会上一群游手好闲的“朋
友”,他逐渐无心学习,经常旷课。他开始还
有些自责,觉得对不起父母和老师,后来便放 纵自己,并因偷东西、打骂同学等受到学校纪 律处分。他非但没有接受教训,反而经常偷窃 财物等,因此被公安机关拘留。但他仍不悔 改。为了搞到钱去网吧玩游戏,他和另外两个

犯罪知识点梳理总结

犯罪知识点梳理总结

犯罪知识点梳理总结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并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知识和因素。

本文将对犯罪的知识点进行梳理总结,包括犯罪的定义、犯罪类型、犯罪心理学、犯罪预防和犯罪社会学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犯罪的定义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并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重要的要素:一是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违法性;二是对社会产生危害,即危害性。

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是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与其他非法行为的重要标志。

犯罪行为的违法性是指犯罪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违法性是犯罪行为的首要特征。

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给社会、国家或他人造成的损害,危害性是犯罪行为的根本特征。

犯罪行为通常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的处罚结果,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形成犯罪行为的各项条件和要素,犯罪的处罚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部分:犯罪类型犯罪类型是指在犯罪行为中根据不同角度、不同标准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的概念。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照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分类,可以将犯罪行为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大类。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疏漏或者不满足特定的注意义务而造成的犯罪行为。

按照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分类,可以将犯罪行为分为轻罪、中罪和重罪。

轻罪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侵害较小,处罚较轻;中罪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侵害一般,处罚一般;重罪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侵害较大,处罚较重。

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涉及的对象来分类,可以将犯罪行为分为一般犯罪和特殊犯罪两大类。

一般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的性质普通,涉及的对象一般,不具有特殊性质;特殊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的性质特殊,涉及的对象特殊,具有特殊性质。

第三部分: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是对犯罪人的心理行为进行解释和研究的学科,它主要研究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心理动机、心理过程和心理机制等内容。

《犯罪心理学》课程笔记

《犯罪心理学》课程笔记

《犯罪心理学》课程笔记第一章:犯罪心理学基本理论一、犯罪心理学概述1. 定义:犯罪心理学是心理学与犯罪学交叉的学科,专注于研究个体为何会实施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及其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2. 研究对象:- 犯罪者:研究其心理特征、人格特质、动机和犯罪行为模式。

- 潜在犯罪者:分析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心理因素。

- 犯罪行为:探讨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和类型。

- 犯罪现场:分析犯罪现场留下的心理痕迹。

- 受害者:研究受害者的心理创伤和恢复。

- 证人:评估证人的记忆和证言可靠性。

3. 研究目的:- 预防犯罪:通过了解犯罪心理,制定预防策略。

- 打击犯罪:为侦查和审判提供心理学支持。

- 罪犯矫正:帮助罪犯重塑心理,重返社会。

4. 研究方法:- 观察法:直接观察犯罪者的行为和反应。

- 调查法:通过问卷、访谈等方式收集数据。

- 实验法:在控制条件下研究犯罪心理变量。

- 案例分析法:详细分析犯罪案例,寻找心理规律。

- 心理测试法:使用标准化工具评估犯罪者的心理特征。

二、“天生犯罪人”理论1. 概述: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某些人由于遗传和生理特征,天生具有犯罪倾向。

2. 主要特征:- 生理特征:如头骨形状、面部不对称、身体疤痕等。

- 心理特征:冲动、缺乏自我控制、情感冷漠、道德感低下。

3. 评价:该理论过于强调生物学因素,忽视了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影响,且存在种族主义倾向。

三、犯罪生物因素1. 遗传因素:- 家族研究:犯罪行为在家族中的遗传倾向。

- 分子遗传学:研究特定基因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2. 生理因素:- 大脑结构:如前额叶发育不良与冲动性犯罪。

- 神经系统:如神经递质失衡与情绪障碍相关犯罪。

- 激素水平:如睾酮水平与攻击性行为。

3. 生物化学因素:- 药物滥用:影响大脑化学平衡,增加犯罪风险。

- 营养不良:影响大脑发育和行为控制。

四、潜意识与犯罪1. 弗洛伊德潜意识理论:- 潜意识内容:包括被压抑的欲望、冲突和记忆。

白建军老师 犯罪学笔记

犯罪学课程笔记白建军授课教材推荐:《关系犯罪学》(第二版),白建军著;《西方犯罪学》,吴宗宪著。

考试方式:期中小论文30%;期末开卷70%课程要求:不要求记忆,但要求上课主要体会思维方式、提出问题、思考问题期末考题:30分客观题、40分理论题。

期末准备:吃透理论内容,联想该理论对理解周围已知的犯罪现象给出了何种新的理解,或者学会对某一现象、案件、犯罪问题,运用某种理论解释有了信息上、理解方式上的增量。

导论一、为什么学习犯罪学?1. 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因此应该了解犯罪的规律。

2. 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刑事被告人,若对犯罪学知识没有了解,会陷入被动的境地。

3. 作为高校学生,大学中的具体知识大多无法应对社会实践,但大学学习的关键在于发现自己,尤其是发现自己的学术兴趣,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充实自己的内心世界。

犯罪学可以提供这样的机会。

4. 犯罪行为是所有违法现象中最严重的一种,若作为法律人一点都不了解,其知识结构是欠缺的。

二、犯罪学四大核心概念【案例】许霆案:是否是犯罪?是否是盗窃罪?是否是盗窃金融机构罪?是否是数额特别巨大?→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无行为则无犯罪,许霆并未盗取他人钱财;不是盗窃罪,可能是侵占罪,而侵占罪。

以上问题都是刑法问题,但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最高法院顺应多数民众的意见将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

1. 致恶行为or致害行为?犯罪学中关于犯罪性的两种不同的理论倾向,一种倾向认为所谓犯罪性在于伦理之恶,认为犯罪本质上是一种背德行为,是致恶行为;另一种倾向认为犯罪是秩序上的致害行为。

民众对于此案的观点和法律对于本案的观点,正是对应这两种理论,反映了两种犯罪观,这是犯罪学的四大核心概念之一,刑法并不讨论。

2. 犯罪形态:恶行还是恶人?人们之所以认为重判,理由之一在于银行有错才导致许霆的行为,因此银行的过错是否能够构成从轻判决的理由,刑法上并无此规定。

但犯罪学从犯罪到底是一种恶行还是一种恶人?第三种理论认为犯罪既非恶行也非恶人,而是被害与加害之间的互动,或者认为是被害方的某些诱引诱发了犯罪,在此情况下犯罪是否仍然不可原谅。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论犯罪与刑法》各章内容梳理笔记.doc

附:各章内容梳理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关于刑罚产生的原因,作者做了这样的逻辑推论:自由=> 战飪二空有其名的自由^让度自由保证自由长久性也就是说,自由的人民为了彼此间的利益可能产生无休止的战争,战争状态把人民搞得筋疲力尽,人是趋利避害的有智慧的动物,深谙得失之道,遂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给一个最高的权威,去调节人类之间的关系,区形成法律,以保证长久的自由。

同时,作者提到,这种单纯的拥有权力,是不足够的,而是要达到易感触的程度一一刑罚由此产生。

因为只有易感触的力量才能使人们受到约束而不去随便轻易地夺回自己的自山和霸占别人的自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国家暴力对人产生的威慑。

第二章:刑罚权(一)刑罚权的限度:以维护对公共利益的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的限度。

刑罚是一种人对人行使的权力。

如果过这种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超过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

(二)法律是要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的。

没有人会为了公共利益而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

(三)刑罚权的实质:人类为了避免战争而让渡出来的最少量的那一部分自有的结晶。

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

第三章:结论通过前两章论述,作者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很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在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第二个结论:这种有利于多数人的公约应当得到遵守,无论是君主还是臣民,最伟大的人还是最渺小的人。

同时需要一个能够判定实施的第三者。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没得,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法律的解释这是作者的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在此章节中,贝卡利亚批判了“法律精神需要探询”这一公理,指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分析法律时常变动所带来的麻烦。

犯罪通论课堂笔记

为什么讨论这样一个离我们最远的话题?理由一:犯罪就在我们中间.理由二:如何理解犯罪,如何对待犯罪,是区分不同文明、文化的重要根据之一。

理由三:犯罪研究也是一门科学,需要多种学科的知识背景。

作为社会经济现象——犯罪与物价、人口、分配、冲突、教育密切相关。

作为心理学现象——犯罪人格、攻击性、俄狄浦斯情结。

作为生物现象——基因、人种、地理环境、气候。

犯罪行为可以还原为三大类:暴力偷窃欺诈还原的几种方法:典型与非典型:暴力.原始与进化:偷窃.基本与派生:欺诈暴力犯罪及其不典型:暴力犯罪,是指滥用暴力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各种犯罪。

典型的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等犯罪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人格权的绑架、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侮辱等犯罪。

不典型的暴力犯罪:间接暴力。

间谍罪。

制造危险。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而构成的危险驾驶罪。

轻率或过失的暴力。

失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对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应当有所预见。

没能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甚至放任危险,都隐含着对生命、健康的冷漠。

不作为暴力犯罪。

抗税罪、遗弃罪.不典型的暴力行为使得本来就越来越脆弱的社会变得更加脆弱。

反过来说明,对某些不典型的暴力行为动用刑法来做出反应在所难免。

抢劫罪抢劫罪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行为方式:当场施暴、转化犯、胁迫、携凶抢夺、其他方法。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013春季白建军老师《犯罪学》课堂笔记【感谢PLXBD提供】

2013春季犯罪学教材(参考书):关系犯罪学第二版——白建军西方犯罪学(史)——吴宗宪考试方式:期末最后一节课当堂开卷,上课主要体会思维方式期中小论文30分6月19日考试70分,30分客观题(要知道去哪找,如学者的代表作balabala,看书后内容索引),40分理论题,知道某个理论内容本身是什么,联想此理论对周围已知的犯罪现象给出了什么新的理解。

或者知道某个案件要用哪个理论去解决答题方法:先说理论本身内容,再分析复习两本书,课堂笔记目录导论 (2)第一章什么是犯罪学? (6)第一讲犯罪性——犯罪学四大范畴之一(犯罪与秩序) (6)第一节犯罪与秩序——要在犯罪与秩序的关系中把握犯罪性(伦理秩序和分配秩序) (6)第二节伦理之恶——本能直觉主义的基本观点 (7)第三节秩序之害 (8)第四节犯罪性的结构 (9)第五节犯罪性在刑法问题中的应用 (11)第二讲犯罪定义(犯罪与惩罚的关系) (11)第二节犯罪定义的主体性 (13)第三节犯罪定义的客体性 (14)第四节犯罪定义的中介性 (14)引子 (16)第三讲犯罪规律 (17)第一节犯罪与环境(包括社会、自然、宏观、微观等等等环境) (17)第二节犯罪规律的类型 (18)第三节研究实例——如何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研究犯罪规律 (19)第四节实证研究方法的概述 (20)第四讲犯罪互动 (22)第一节犯罪型态 (22)第二节罪行中心主义 (22)第三节行为人中心主义 (23)导论一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触犯法律的人/被告人),也是潜在的被害人【什么是犯罪学?】Eg:许霆案,与郭安山,ATM机上取1000扣1元。

于是二人共取17万。

郭安山自首,判盗窃罪,判1年,罚款1000;许婷判盗窃金融机构罪,按最低判——无期徒刑(最高为死刑)分析:首先有刑法问题。

1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是你的行为。

——有人认为此案行为:用自己的账户输入自己密码打开自己钱包——有人认为:是侵占罪(他人遗失遗忘的物品据为己有拒不归还)而非盗窃罪2 ATM到底是不是金融机构?3 17万到底是不是特别巨大?(盗窃量刑: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最终由无期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思考:1民众舆论认为判重了,因为换做他人也会这么做;而法律认为盗窃金融机构是重罪——反应对于法律行为的两种不同倾向——即犯罪性在舆论上的理解:第一种本质是道德上的恶劣行为(民众认为本质没恶到这种程度);第二种是秩序上的致害行为,而不是致恶行为(法院认为:危害金融安全,重判)——犯罪性问题是四大犯罪问题之一第三种:犯罪学是加害和被害的互动,无恶行也无恶人;第四种:被害方的某种诱因诱发犯罪——此时犯罪是不是不可原谅?——犯罪形态问题是四大犯罪问题之二2民众认为判重的原因:因为银行有错——银行的错误到底能不能构成轻判的标准?(不是法定从轻情节,刑法不考虑,但犯罪学考虑——是恶行还是恶人),许婷的行为是情理中的反应案例二:彭宇案“扶老太太”判决:根据一般情理,若不是你推得你干嘛送她去医院案例一二反映——一般情理到底如何规范?——犯罪定义学问题是四大犯罪问题之三(是原有现象的客观属性,还是由于犯罪定义者希望需要认为什么行为是对,什么行为才是对——即犯罪定义到底是被发现的还是被根据某种价值取向发明的):定义者的自身局限(如未考虑ATM出问题,ATM算不算金融机构),使得许婷犯罪;郭许二人同案不同判(反应定义者自身能动性发挥何在,法律严肃性何在,法官权限)——量刑问题:指同样性质、轻重而量刑不同——自首是否能导致那么大的后果差异人为什么会犯罪?印度轮奸案——增加要求:公交车不许挂窗帘,夜间公交车必须开灯——反应立法者关于原因的理解——犯罪原因和规律犯罪四大问题之四Eg:人到底是因为贫穷(逼上梁山)犯罪还是富有(干没钱干不了的事,如金融犯罪,财富购买权力)犯罪——犯罪与经济的关系【调查】:20年来中国的犯罪率及各省市的犯罪率,及潜在犯罪率(15岁以上等可犯罪的人有多少真的去犯罪了);20年来20个省市与犯罪率相关的经济数据——成正相关关系但同时世界上犯罪率最低的10个国家都是经济高度发达的——同时基尼系数低(贫富差距小)【结论】:贫富差距——相对的被剥夺感的存在——导致挥之不去的受挫感——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犯罪率上升【问题】:犯罪是天生的还是后天习得的?公平公正到底是什么?罪行的均衡?犯罪学研究:1如罪行均衡的实证研究2狱警假释犯人类似于赌博,不知其出去后是否会再犯——犯罪学上有名的再犯率研究3 犯罪得逞率研究——生产力,创造价值如为银行减少损失,保险商——怎么用犯罪学方法把被害控制在我能容忍的程度二、犯罪学和刑法学到底是什么关系?【区别】:1观察犯罪的角度不同——刑法面对已然的犯罪,如何做出时候的反应评价,惩治犯罪,定罪量刑——类似于临床医学;犯罪学面对可能的被害和危险,考虑如何预防控制未然的犯罪【刑法上的概念】一般预防:通过杀鸡儆猴,使知道这个案件的人不做这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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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范围1.刑法中的犯罪(10章,400多个罪名)2.刑法以外的罪名:例如,自杀、通奸、卖淫、吸毒、鸡奸、同性恋、乱伦、一般违法行为等。

第二节.刑法学中的犯罪一.理论1.首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这是人权保障之要求1997年《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犯罪定义刑法中的犯罪(狭义上的犯罪),指的是违反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3. 犯罪构成(1)犯罪构成定义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犯罪构成四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4. 正当化事由(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5. 犯罪形态(1)犯罪未完成形态(2)共同犯罪二.具体犯罪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过失致人死亡罪(4)强奸罪(5)拐卖妇女、儿童罪(6)绑架罪(7)非法拘禁罪2. 侵犯财产犯罪(1)抢劫罪(2)盗窃罪(3)诈骗罪(4)抢夺罪(5)敲诈勒索罪(6)侵占罪(7)故意毁坏财物罪3. 危害公共安全罪(1)爆炸罪(2)放火罪(3)投放危险物质罪(4)交通肇事罪4.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1)妨碍公务罪(2)招摇撞骗罪(3)贩卖毒品罪(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5)组织卖淫罪(6)赌博罪5. 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2)受贿罪(3)挪用公款罪第四节.犯罪与非犯罪化P6-9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定义犯罪化:将更多的犯罪学中的犯罪入刑法非犯罪化:将更多刑法中的轻微犯罪从刑法中剥离出来二、世界与中国刑法发展趋势无被害人犯罪1.定义无直接受害者的犯罪除了违法者本人是受害者外,别无其他直接受害者,其行为不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2.罪名赌博、吸毒、酗酒、高利贷、安乐死、自杀、流浪、重婚、通奸、乱伦、同性恋、婚前性行为、避孕、堕胎、猥亵、鸡奸、色情、卖淫等。

3.特点(1)犯罪人数多(2)犯罪难以控制(3)查出成本大(4)犯罪界限难以界定4.非犯罪化的原因P8例:卖淫行为的控制模式;赌博行为的控制模式5.我国非犯罪化建议P9第二节.刑法学中的犯罪·理论第一章犯罪定义第一节刑法学中的犯罪定义1.定义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的三个特征P10(1)社会危害性从微观上看:一是行为侵犯的客体。

二是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三是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四是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3.犯罪定义与犯罪成立的关系概述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第一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的特征(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二)犯罪构成是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三)犯罪构成是刑法加以规定的二.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要件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要件三. 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的关系P11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的问题,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确定犯罪的总标准,是对犯罪基本特征的高度概括。

犯罪构成则是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其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其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是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第二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权利、权力)。

侵害包括已经带来危害或可能带来危害三.犯罪客体的分类(1)一般客体(2)同类客体(3)直接客体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P12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

在这些要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一切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只是某些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二. 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特征(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不包括思想犯。

(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因此,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3)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故正当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成立不作为犯的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

(见死不救罪支持:我支持“见死不救罪”入刑,理由如下:1、见死不救问题已经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是危及法律应当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及社会稳定,而这些属于刑法管辖及必需保障的范围。

详述: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对社会道德的反哺。

而《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底线,现阶段之所以应当动用刑法,是看在现下中国人情冷漠、道德底线眼看失守,如“小悦悦”、“手牵绑尸绳”等案例,已经不仅仅是道德的问题,而是造成了极大的社会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危及应当保护的社会关系,这是《刑法》职责范围内应当保护维护的,用刑法的手段加以规范和威慑,能在社会道德最危急的时刻在较短期内恢复到一定水平,而这是现在社会急切需要的2、见死不救罪能够找到确定且合乎逻辑的犯罪四要件,且与现阶段“不作为犯犯”中定“故意杀人罪”的罪刑订量不同,有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纯正不作为罪”的理由和必要。

详述: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为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此罪中一般指个体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犯罪客观方面:在目睹身边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危及生命)的个体,或受到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危及生命)的个体的求助,不对此个体实行救助或不为此个体寻求帮助,并最终导致了该个体的死亡或严重受伤。

(这里我根据自己的见解界定了“见死不救”,并满足刑法“结果犯”的原则)犯罪主体:有以上客观行为的个体犯罪主观方面:在目睹危机状态下的个体或被寻求帮助时,明知在不受救助的情况下其可能或必然会遭受严重后果,并有足够的能力进行帮助且不对第三方构成伤害,仍然选择不予帮助和理睬。

定罪量刑:与现在不作为犯罪中的“故意杀人罪”不同,罪刑要轻于“故意杀人罪”,因非其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处于危急状态。

3、通过《刑法》严厉的导向性,使得社会风气自觉向着符合道德、符合正常社会关系维持的方向优化。

详述:这里可以参照“醉驾入刑”的案例,并没有特别重的刑罚,但是自从其入刑以来,全国醉酒驾车率及醉酒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直线下降。

其实“见死不救罪”入刑的意义也不在于刑罚有多么严厉,而是表明了“见死不救”是一种很严重的危害社会正常关系的“罪”,向大众传递这样的信息——这是刑罚所规定的雷池,不能触犯,让大众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从而自觉地遵守不做这种行为。

4、用见死不救罪的法律化对施救者和被救者(特别是寻求帮助者)构成双向规范,防止有“假摔”“敲竹杠”等危害社会信任(重要的社会关系)的行为,避免道德规范社会行为时形而上的缺点。

详述:由于《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最为严厉和严重的法律本身对其中条款的客观要求,“见死不救罪”入刑,这项罪名本身将会被做出科学、全面的界定和解释,所以其不仅是对不施救者的惩罚,更是对积极施救者的保护,通过将这种行为法律化,走正当规范程序,让不救人的人被震慑,让救人的人放心地帮助他人。

5、根据国外先进法治国家和良好人权状态国家的经验。

以法国为例,法国《刑法典》第223条第6款中明确规定了“见死不救罪”以及其特征和处罚方式。

同时,在“见死不救罪”中还规范地为“好人”提供了保障。

法国《刑法典》第122条第7款明确指出:“如果行为人采取了与危险情况相适应的措施,这一行为将得到刑事上的免责。

”6、我还想加一条,虽然不能算是理由,算是一种建议吧:“见死不救罪”入刑并不代表它将一直作为一种罪永远存在下去,待到我们和一切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一样,有良好规范的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见死不救”已经减少到不能威胁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时,这项刑事罪名可以被移出刑法。

当然我也同意很多人所言“见死不救罪”在执行和设置方面有独特性,而这种独特性造成了一些困难,但我认为这并不妨碍我们应当将这项罪名入刑。

我不支持增设见死不救罪。

理由如下:一、见死不救到底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是由对象所决定的。

从犯罪主体上看,对于处于特定职位,履行特定职务的人而言,见死必救原本就是一种法律义务,因而见死不救罪是合理的;但对于普通公众而言,见死必救原本就只是一种道德义务,所以见死不救罪是值得商榷的。

道德本应是法律的上限,但见死不救罪一旦入刑,便成为对所有社会公众强制性的要求,便成为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制定法律,以法律制约道德,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二、假设见死不救罪成立,则见死不救罪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犯罪,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就是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

然而,当行为人履行义务面临一定危险时,法律不可能强求行为人不顾一切去见义勇为,那么“能够”与“不能够”的界限是什么呢?“救”与“不救”的界限又在哪里呢?法律显然不可能做出明确界定。

如果立法的界限过于模糊,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会带来很多麻烦,甚至滋生腐败,造成司法的不公平。

三、见死不救罪是否入刑,我们还必须考虑到成本与效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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