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播放音乐的侵权定性
法律音乐侵权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音乐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承载着人类情感和文化的传承。
然而,随着音乐产业的快速发展,音乐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音乐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公众对音乐侵权问题的认识,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音乐侵权案件概述1. 定义音乐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分类(1)作品侵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录音制品侵权: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录音制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表演者权侵权: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录制、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表演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音乐侵权案件的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1)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 音乐侵权案件的认定(1)主观过错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侵权行为侵权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3. 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侵权人应承担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侵权人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音乐侵权案件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歌手未经许可翻唱他人歌曲某歌手在演唱会上翻唱了他人的一首歌曲,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
后著作权人发现此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

摘要:全国众多娱乐场所接到律师函,要求对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业界产生了对音乐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证据制度怎么证明侵权构成?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怎么样等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问题,本文作了必要的法律介绍。
日前各媒体纷纷报道,国际唱片协会作为全球大型唱片公司的联盟,已委托全国50家律师事务所向全国120000家娱乐场所发出律师函,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表示“成都几百家娱乐场所都会收到律师函,几乎不会有‘漏网之鱼’。
”其中华纳唱片状告成都好乐迪量贩ktv侵犯著作权案件成为了成都首例音乐著作权官司,成都好乐迪量贩也成了被网住的第一条“鱼”。
华纳唱片状告好乐迪的理由是好乐迪在卡拉ok中使用了华纳出品的郑秀文的两首歌曲。
而好乐迪认为,在卡拉ok和mtv中使用唱片公司的音乐,好乐迪每年都向文化部门交纳了费用,“每年5000元,一个子儿都不少,文化局发给我们的证明还挂在大厅。
”(成都商报2004年3月2日a3版)。
因此,好乐迪使用的每一首歌曲都经过文化部门审批,并不存在侵权问题。
那么我国音乐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呢?好乐迪们如何合法使用音乐作品呢?有哪些可以抗辨的理由呢?侵权损害赔偿如何计算呢?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律师实务上的探讨。
一、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包括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三条第六项)。
《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我国首例超市背景音乐侵权案在京受理

我国首例超市背景音乐侵权案在京受理5月7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法律部负责人刘平向记者表示,音著协发起了自著作权法颁布以来超市侵权播放背景音乐的“第一案”。
被告方是美廉美连锁商业公司石景山金顶街超市。
此次涉案曲目为谷建芬作曲的《烛光里的妈妈》,音著协本次仅主张曲作者的5月7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法律部负责人刘平向记者表示,音著协发起了自著作权法颁布以来超市侵权播放背景音乐的“第一案”。
被告方是美廉美连锁商业公司石景山金顶街超市。
此次涉案曲目为谷建芬作曲的《烛光里的妈妈》,音著协本次仅主张曲作者的权利索赔金额即达一万余元。
据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记者从音著协处了解到,美廉美超市在收到音著协告知侵权通知后,并没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
此次音著协发起的针对超市的诉讼只是其近年来一系列大规模维权活动中的一波,目的在于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
“音著协发起诉讼,对于普及商业性使用版权作品应当付费的常识应该有帮助。
”上海中汇法律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游云庭说。
著作权保护升级作为中国大陆目前惟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逐年加大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力度。
目前,已同全国数百家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家乐福、沃尔玛等商场、超市以及麦当劳、肯德基等连锁餐厅签订了有偿使用许可协议,国航、东航、南航、海航和厦门等地的航空公司也已为飞机客舱背景音乐定期付费。
迄今为止,同音著协签订背景音乐使用许可协议的商业企业已逾千家。
尽管如此,音著协仍深感维权之难。
“在背景音乐的收费问题上,我们依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阻碍。
譬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对使用背景音乐缴费规定不理解甚至不知,导致法律条款在一定范围内成为一纸空文。
”刘平表示。
难以一步到位“中国的经营性场所,如酒店、餐厅、超市所播放‘免费’背景音乐已经成为长久以来的习惯。
很多商家要么是不愿支付背景音乐的使用费,要么就是根本不知道有支付费用的义务。
国内首例酒店餐饮行业背景音乐侵权案

国内首例酒店餐饮行业背景音乐侵权案商场、饭店等营业场所播放未经著作人许可的音乐将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处罚。
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杭州华溥实业有限公司凯越酒店分公司和杭州九百碗连锁餐饮食品有限公司侵权使用背景音乐的案件,这也是国内首例酒店和餐饮行业背景音乐侵权案。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诉讼书中称,被告杭州华溥实业有限公司凯越酒店分公司和杭州九百碗连锁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在没有征得其许可、没有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分别长期公开使用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场所的背景音乐,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诉讼书要求两家侵权单位在立即停止公开播放未经许可歌曲外,并各自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3.5万元。
据了解,背景音乐是在商场、饭店、酒吧、超市等营业性场所内,以机械表演的方式使用的音乐,使用背景音乐付费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作为全国首个"版权保护示范城市",杭州一直在努力加快版权示范城市的建设工作,因此,在背景音乐的缴费问题上,大部分企业都能认识到背景音乐已经不再是"免费的午餐",但是要将发放使用许可并收取使用费的工作落到实处,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阻碍。
"对于诉讼的两家单位,我们此前都有过多次的干涉,但仍然无法使他们对音乐侵权事件引起重视,所以只能诉诸法律来解决。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近年来在不断完善背景音乐法律服务和内容服务的基础上,同全国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以及商场、超市、航空公司、连锁餐饮等行业、企业签订了有偿使用许可协议。
迄今为止,与他们签订背景音乐使用许可协议的商业场所已近万家。
我国法院首次就背景音乐版权官司做出判决

我国法院首次就背景音乐版权官司做出判决月日,我国法院首次就因商家侵权播放背景音乐引发地诉讼做出了判决.因美廉美超市将《烛光里地妈妈》作为背景音乐在超市里播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法院,要求美廉美超市针对未经许可使用该曲作为背景音乐地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并支付诉讼费用元.最后海淀法院判决美廉美就其使用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元,支付维权地合理开支元.原告音著协表示,歌曲《烛光里地妈妈》地曲作者谷建芬,将自己音乐作品地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复制发行权授权给音著协进行管理.年月日,音著协委托公证人员在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下属金顶街超市进行录音公证,对超市内播放地首背景音乐进行了录音,其中包括涉案曲目.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在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地行为性质地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并非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可以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地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地销售起到促进作用,是一种间接获利地商业性使用行为.因此,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应属于行使了著作权人地机械表演权,应当缴纳合理地使用费.音乐作品地使用者在购买音乐载体时地价格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该音乐载体地价格,另一部分是音乐作品许可个人用户使用地费用.商家购买后可以像普通消费者一样欣赏使用,但如果进行商业性用途地公开表演,应经过著作权人地许可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将其音乐作品地表演权等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并据此获得报酬;商家使用他人劳动成果间接获取利益,理应支付费用.因此,在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地商家应当缴纳合理地使用费.法院认为,谷建芬是歌曲《烛光里地妈妈》地曲作者,对该曲享有著作权,并将该作品地公开表演权等项权利授权给音著协进行管理.音著协作为音乐著作权人地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地授权,可以以自己地名义对侵犯其代表地著作权人地合法权益地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金顶街超市在经营期间将涉案曲目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侵犯了歌曲作者地表演权.音著协以其名义代表曲作者谷建芬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地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音著协针对其管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使用地收费标准,系经国家版权局年月日发出地国权()号文确认,同意试行地《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依据不同商家地经营性质和营业面积,确定不同地收费标准,其中商场和超级市场使用背景音乐,营业面积不足平米地,每平米每年按照元收费,平米为元,万平米为元,万平米为元,万平米以上为元;上述标准在音著协网站上进行了公示.该协会以曲库方式将背景音乐提供给用户使用,一次性提供首,使用期间可以更换歌曲.关于赔偿金额地确定,因本案仅涉及一首曲目地曲作者权,且公证时金顶街超市开业不久,使用时间较短,侵权程度较低.法院经过综合考虑涉案作品地知名度,音著协许可使用收费地标准,金顶街超市使用地方式、时间和范围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最后,法院判决美廉美就其使用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元,支付维权地合理开支元.法院在判决书中还建议音著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进一步提供适应市场需求地不同层次地多种收费模式,并明确公示,以促进商家对背景音乐许可付费地认同和接受.如其现阶段实行地首作品打包授权地作法,对于中小规模地商家即不甚合理,应允许不同地商家有多种选择地余地,才能平衡各方利益,最大化地开拓商用音乐作品著作权地授权市场,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地合法权益.此案判决后,记者就此案当中涉及地一些法律问题采访了音著协法律部主任刘平.他表示,本案是我国第一起针对商家违法使用背景音乐导致侵权地司法判例,此案对于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地规定,向对社会普及著作权法知识有着重要地现实意义.长期以来国内地很多经营场所,如酒店、餐厅、商场超市等场所免费播放背景音乐已经成为长久以来地习惯,很多商家根本不知道此举要事先征得音乐著作权人地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即使知道,有地也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交,甚至进行公开抵制,使得广大音乐著作权人地合法权益长期被践踏.在目前全社会地版权保护意识不强地情况下,音著协希望通过本案诉讼,一方面,提示广大背景音乐使用商家要自觉守法经营,尊重他人著作财产权利;另一方面,藉此加大音乐版权保护地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普及著作权法常识,全面提高公众地版权法律意识.对于判决书中提到地许可收费方式应多样化地适应市场地问题,刘平说,在背景音乐地许可业务中,协会从来不是按照歌曲数量进行背景音乐计费地,而是一直按照使用者地营业播放面积计费,此项计费方法是国际通行惯例,即依据不同商家地营业面积,确定不同地收费标准,收费高低与使用多少首歌曲并无直接关系.换言之,就是一旦与使用商家按照面积将计费标准协商确定之后,使用商家都是希望播放曲库中地音乐越多越好.。
版权-餐馆播放电影或音乐构成侵权吗

餐馆播放电影或音乐构成侵权吗有些餐厅会播放一些电影和音乐,那餐馆播放电影或音乐构成侵权吗?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下面来看看关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公众场合播放,如未经授权,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1、简单的有抄写,剽窃,篡改,牟利。
2、复杂的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以上就是关于版权中与餐馆播放电影或音乐构成侵权吗相关内容的介绍。
商场超市音乐播放管理制度

商场超市音乐播放管理制度1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商场超市内的音乐播放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形象,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商场超市内的所有音乐播放行为。
3 .职责分工・商场超市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音乐播放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商场超市音乐播放管理人员:负责音乐的选择、播放、维护和管理,确保音乐播放的质量和效果。
・消费者:有权对商场超市内的音乐播放提出意见和建议。
4 .音乐选择•根据不同时间段和场景的需要,选择适宜的音乐进行播放,避免过于刺耳、震耳欲聋或过于柔和、无节奏感的音乐。
•应根据商场超市的品牌定位、产品特色和消费者需求来选择音乐,让音乐与商场超市的文化氛围相融合。
5 .法律和版权•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版权保护的规定,不得在商场超市内播放未经授权的音乐或使用盗版音乐。
•在使用商业音乐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版权保护的规定,向音乐版权方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6 .音■控制•确保音乐播放的音量适中,避免给消费者带来噪声污染。
•应根据商场超市的不同区域和场景,合理调节音量大小,确保音乐能够营造出相应的氛围。
7 .设备维护・定期检查音响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音质清晰、无杂音,并及时维修或更换损坏的设备。
•在维护设备时,应注意安全操作,避免对消费者造成危害。
8 .播放时间・控制音乐播放的时间,避免过长,以免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应根据商场超市的营业时间和不同时间段的消费者需求,合理控制音乐的播放时间。
9.示例商场超市音乐播放管理计划时间段播放区域播放音乐类型音・大小8:00-11:00蔬菜区流行、轻音乐、古典音乐适中11:00-14:00肉类区流行、R&B、爵士、轻音乐适中14:00-18:00零食区流行、摇滚、电子舞曲、轻音乐较小18:00-21:00食品区流行、R&B、爵士、轻音乐适中21:00-22:00全场轻音乐、古典音乐、宁静音乐较小注:播放音乐类型和音量大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
长安商场被告案和解 背景音乐使用费问题成为焦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宣布,备受关注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长安商场背景音乐侵权案在市一中院审结,以原告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对长安商场的起诉,转向双方和解结束了在法院的交锋。
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诉称,长安商场作为一家大型商业企业,长年在其经营场所播放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该商场这种行为属侵权行为,应支付侵权赔偿金等费用22万余元。
长安商场认为,音著协无权就商场播放背景音乐收取费用。
此外,音著协收费的标准是其于2000年9月制定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仅仅依靠自己单方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更不符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而且音著协本身就无权制定强制性收费标准。
长安商场还表示,他们播放背景音乐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音著协以原告、被告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虽然审结了,但关于背景音乐的使用,尤其是使用费问题仍会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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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商场将流行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在商场里播放,由于未经著作权人和音著协的许可,在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表演音乐作品的构成侵权。
首先管理主体的资格,著作权人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均享有管理权。
中国音著协是我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
只要著作权人与音著协存在授权协议,音著协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商场里播放的背景音乐的性质问题。
在商场里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主要涉及著作权中的表演权问题,表演权既包括公开表演的行为,也包括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为。
在商场里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属于后者,也就是通过借助技术设备(如音乐播放器等)公开播送音乐。
著作权保护的限制是允许合理使用的,公民个人购买音乐用作个人欣赏的就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的。
但是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是作为法人主体的商场,音乐所娱乐的对象也不仅仅是商场的员工,更包括每天进入商场消费购物的不特定的消费群体。
因此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许可使用费。
否则将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相关法条列举:
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