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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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摘要: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基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可划分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

二者在概念、构成要件、免责事由、承担责任的方式及适用范围上存在着诸多区别。

关键词: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区别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规定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二者区别如下:一、概念不同一般侵权责任,又称直接侵权责任,是指直接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和故意违背公共秩序、道德准则而加害于他人的不当行为造成他人损失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不同(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上讲,一般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责任构成一般包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

侵权行为的分类

侵权行为的分类

侵权行为的分类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过错要求、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等,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分类。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

根据侵权行为的过错要求、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等,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二)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多少划分的侵权行为类型,一人即为单独行为。

(三)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基于行为的主观行为所作的分类,行为人以作为形式造成的侵权就是积极侵权行为,而行为人的无意识行为或者默示不作为造成的侵权就是消极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所熟知的是一般侵权责任,比如某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者因为疏忽导致他人受伤。

然而,还有一类相对较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它们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有着独特的规定。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归责原则的不同是一个显著特点。

一般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可能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就需要承担责任。

例如,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是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其次,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通常需要同时满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

而在某些特殊侵权责任中,可能不需要全部满足这些要件。

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只需要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接下来,让我们具体了解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产品责任就是其中之一。

当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责任。

这里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还包括警示缺陷。

比如,某款电器在设计上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用户在使用时触电受伤,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如果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发现产品存在的缺陷,或者明知产品有缺陷仍进行销售,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也是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如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周围居民的健康和环境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二者有什么不一样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二者有什么不一样

⼀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者有什么不⼀样我们都知道⽣活中经常会发⽣⼀些侵权责任⾏为,对于侵权责任可以区分为⼀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

当然,这两种光从名字上⾯看就是有显著区别的,那究竟⼀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区别?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者有什么不⼀样1、归责原则适⽤的区别⼀般侵权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不能按照⼀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种特殊侵权⾏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3、举证责任分配⽅式不同⼀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负举证责任。

证明加害⼈的过错,加害⾏为,损害后果,加害⾏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是在过错证明实⾏举证责任倒置。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证明,在适⽤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否认,应证明⾃⼰⽆过错;在适⽤⽆过错责任时,加害⼈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或第三⼈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

加害⼈证明⾃⼰的主张成⽴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为⼈虽不具备⼀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在于: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民事责任不需要具备民事责任的⼀般构成要件;赔偿责任也不限于由⾏为⼈本⼈承担。

⽐如,《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致⼈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承担;动物致⼈损害的民事责任等都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是什么

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是什么

Men do not show their ambitions and are born with eight feet in the air.(页眉可删)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是什么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民法的保护的,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民法的保护的,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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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区别是什么?1)构成要件不同。

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抗辩理由不同。

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适用的范围不同。

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

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根据《民法》,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者的产品责任;第四十八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肇事事故;第六十五条以及整个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九条以及整个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第七十八条以及除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侵权外的整个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侵权;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件倒塌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会有哪些形态-

侵权行为会有哪些形态-

People who like to say that they are lucky, generally work harder than other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侵权行为会有哪些形态?导读: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侵权行为会有哪些形态?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但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因其不具有违法性,故不为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

既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非财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是指可得利益的减。

3、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4、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三、侵权责任的特点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行为人违反约定的民事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违反法定义务则产生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没有侵权行为,就没有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是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有哪些

侵权⾏为的具体类型有哪些侵权因为因为⽬的以及⾏为的⽅式不同,所以划分的类型也是不同的,她的划分和侵权的对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对于侵权⾏为的具体类型的内容,我们可以进⾏适当的了解⼀下,这样可以有助于对于侵权⾏为的理解,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侵权⾏为的具体类型有哪些侵权⾏为⼀般是指⾏为⼈由于过错侵害他⼈的财产、⼈⾝,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为;⾏为⼈虽⽆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为,也属于侵权⾏为。

从构成要件区分,侵权⾏为可分为⼀般侵权⾏为与特殊侵权⾏为。

⼀般侵权⾏为是指⾏为⼈有过错直接致⼈损害,因此适⽤民法上的⼀般责任条款的⾏为。

这是最常见的侵权⾏为,例如⾏为⼈故意损坏他⼈财产,故意损伤他⼈⾝体等。

特殊侵权⾏为指⾏为虽⽆过错,但他⼈的损害确系与⾏为⼈有关的⾏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因此适⽤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为。

规定了以下⼏种特别侵权⾏为:(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作⼈员在执⾏职务中,侵犯公民、法⼈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财产、⼈⾝损害;(3)从事⾼空、⾼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速运输⼯具等对周围环境有⾼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损害;(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损害;(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损害;(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

侵权民事责任的⼀般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指要有侵权损害事实,加害⾏为的违法性,违法⾏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主观要件指⾏为需有⾏为能⼒,⾏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则实⾏⽆过错原则。

即不管⾏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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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的构成要件。

不同于一般侵权的行为,应适用民法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两者的特点和区别如下:
(一)法律的规定不同。

法律没有对一般侵权行为类型作出具体的规定;法律则直接规定了具体种类的特殊侵权行为。

对于一般侵权的类型,民法通则只作了笼统的规定,而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具体种类,法律则作出了规定。

例如《民法通则》第121-127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

(二)侵权责任主体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员,施工单位或者人员,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产品质量法里规定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等。

(三)主观构成要件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也就是故意或者过失。

而上面所列举的8类特殊侵权行为除了第125-126条规定的地面施工责任与建筑物责任采过错推定外,其余皆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他构成要件具备,都构成特殊侵权;过错推定也就是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除非行为人可以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害人一方承担,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都由被害人一方证明,如果有一
个证明要件无法证明,则被告方不构成侵权行为。

而特殊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
则由不一定全部由被害方承担,例如上述主观构成要件,如果法律还有具体规定,则其他构成要件也需要被告方承担,例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三)规定被害方不需要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五)适用法律不同。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两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律对特殊侵权有规定的,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特殊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则依照法律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

法律没有对一般侵权行为类型作出具体的规定;法律则直接规定了具体种类的特殊侵权行为。

对于一般侵权的类型,民法通则只作了笼统的规定,而对于
特殊侵权行为的具体种类,法律则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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