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侵权行为法律解析
法律讲堂生活版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邻里纠纷在生活中司空见惯,处理不当往往会影响邻里关系,甚至引发严重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结合法律规定,分析邻里纠纷的成因、处理方式以及法律后果,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知识。
二、案例背景某小区居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纠纷。
张某家的屋顶在雨季出现渗水,导致李某家的客厅天花板受损。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维修事宜,但张某以种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李某向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调解无果。
最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纠纷成因(1)房屋质量问题:张某家的屋顶在雨季出现渗水,可能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
(2)邻里关系紧张:李某与张某之间可能存在误会或矛盾,导致沟通不畅。
(3)维修责任划分不清:张某认为李某家天花板受损与其无关,双方对维修责任划分存在分歧。
2. 处理方式(1)协商:李某与张某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明确维修责任和费用。
(2)物业公司调解:若协商不成,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调解,寻求第三方的介入。
(3)法律途径:若调解失败,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 法律依据(1)房屋质量保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2)相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启示1. 加强邻里沟通:邻里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2. 维护自身权益:在遇到邻里纠纷时,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3. 重视房屋质量问题:房屋质量问题可能导致邻里纠纷,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关注房屋质量。
4. 明确维修责任:邻里之间应明确维修责任,避免因责任划分不清而产生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解读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解读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案例一:邻居之间的房产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和她的邻居,XX,拥有相邻的房产,两家之间有一个共享的墙壁。
然而,XX却打算在墙壁上安装一个钉子,并将他的花园工具悬挂在上面,这对某某的房子可能会造成损害。
某某多次与XX沟通,希望他不要这样做,但XX不予理会并继续安装。
律师解读在这种情况下,某某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享有对自己的不动产的专有权和支配权。
如果XX侵犯了某某的专有权,某某可以要求XX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此外,《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邻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应该妨碍、损害彼此的房产使用权。
因此,XX在没有某某的同意下擅自在共享墙壁上安装钉子,并且可能对某某的房子造成损害,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建议某某可以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管理部门投诉这个问题,并要求他们采取适当的措施。
同时,某某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停止侵犯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的违约问题事实经过某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向XX出租了自己的公寓。
然而,在合同生效之后的一个月,XX却突然停止支付租金,并表示不打算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某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XX停止支付租金并且不打算继续履行合同,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建议某某可以先与XX进行协商,了解其停止支付租金的原因,并尽量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
如果协商无果,某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XX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合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名誉权侵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公众人物,因其在政治领域的活动而广为人知。
然而,最近一段时间,某某发现有一些媒体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一些虚假和诽谤性的言论,对她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分析生活中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案例无处不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典型法律案例入手,分析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典型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相邻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是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李某在自家庭院搭建了一个阳光房,导致张某的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拆除阳光房,但李某拒绝。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分析:此案涉及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张某的采光权受到李某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拆除阳光房,恢复张某的采光权。
2. 案例二:王某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王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
分析:此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3. 案例三:张某与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驾驶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分析:此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4. 案例四:王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常见法律场景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几个常见法律场景的案例分析,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二、案例分析1.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案例:甲驾驶一辆轿车与乙骑摩托车相撞,甲负主要责任。
乙受伤,治疗费用为5万元。
甲的保险公司赔偿乙2万元,乙向甲追偿剩余3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负主要责任,乙无过错,因此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的保险公司已赔偿乙2万元,剩余3万元应由甲承担。
2.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案例: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甲公司通知乙,乙不服,认为自己的岗位并非冗余,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活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不仅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涉及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10日,某市某小区居民张某(男,60岁)在家中休息时,突然被从高空坠落的物品击中头部,导致颅骨骨折,伤势严重。
经调查,坠落的物品系该小区16楼住户李某(男,35岁)在阳台上晾晒的衣物。
李某在事发后主动投案,并承认了高空抛物的行为。
三、法律分析1. 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高空抛物行为直接导致了张某的人身损害,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李某在阳台晾晒衣物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衣物在风力作用下脱落,造成张某的人身损害。
李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某的高空抛物行为直接导致了张某的人身损害,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的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
(1)李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李某在阳台晾晒衣物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衣物脱落,造成张某的人身损害。
李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
李某的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了张某的严重伤害,且在事发后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
(3)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侵权的法律科普文章案例(3篇)

第1篇导语: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侵权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对侵权行为进行法律科普,帮助大家了解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
一、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几种:1. 侵犯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2. 侵犯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3. 侵犯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二、侵权案例分析案例一:某科技公司侵犯著作权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某知名作家的一篇小说。
作家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未经作家授权,在其网站上使用作家的小说,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二:某企业侵犯商标权某企业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了与某知名品牌商标相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
知名品牌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该企业的行为侵犯了知名品牌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该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知名品牌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三:某电商平台侵犯专利权某电商平台在其平台上销售一款涉嫌侵犯某公司专利权的产品。
该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电商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该电商平台销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侵犯了某公司的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该电商平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侵权法律责任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及启发(3篇)

第1篇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它既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也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通过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探讨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并从中汲取启示。
案例一:邻里纠纷引发的侵权责任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李先生是邻居,两家相邻而居。
一天,李先生在自家的花园里种植了一棵大树,这棵树长势旺盛,枝叶繁茂。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棵大树越长越高,枝叶也越来越多地侵占了张先生的院落。
张先生多次与李先生协商,要求李先生修剪大树,但李先生以大树是其私有财产为由,拒绝修剪。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种植的大树虽然属于其私有财产,但大树生长过程中对张先生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先生赔偿张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并要求李先生修剪大树。
启示: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作为财产所有人,也应合理使用自己的财产,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案例二: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责任案情简介:一天,小明(化名)在小区的楼顶玩耍,不慎将一个可乐瓶从楼顶抛下。
恰好此时,下方有一位老人在散步,可乐瓶击中老人的头部,导致老人受伤。
经鉴定,老人的伤势构成轻伤。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及其监护人因疏忽大意,未对小明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小明高空抛物,造成他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小明及其监护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启示: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一旦造成他人伤害,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长和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共同营造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
案例三:网络购物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情简介:小王在一家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手机,收货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小王与卖家沟通,要求退货或更换新机,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卖家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其中占据了重要位置。
本文将对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和侵权行为。
主体是指能够对侵权行为负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客体是指享有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权行为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侵害、侵占或者损害的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范围和承担方式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
根据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损害责任和追溯责任。
损害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由其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追溯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与损害行为相关的合理费用、利益损失等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安排。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除非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责任实行严格的侵权行为,即使侵权人没有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责任可以被免除或者减轻。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被害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被害人故意行为指的是被害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某种风险的存在,但仍然选择继续进行有害行为或者接受有害行为的结果。
四、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方式对侵权责任进行救济。
无论是损害责任还是追溯责任,被侵权人都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同时,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侵权行为、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等。
如果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 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职务侵权的条件 (1)主体因素:A.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B.企事业法人及其工作人员 (2)职务因素:发生在执行职务中; (3)损害因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有损害后果 (4)过错因素:行为主体有过错 二、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侵权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 的紧急危险,而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较校利益以避免更大损失的行为。
紧急避险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公共利益; 2.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并正在发生的; 3.采取避险措施必须是不得已; 4.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4.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 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予以扣押、拘束会其他相应措施, 且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自助行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必须是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会虽已请求但不能得到国家机关的帮助; 3.自助行为是为保障自身权益所必须,并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4.自助行为必须是为法律和社会道德所认可。 5.受害人承诺
第三章 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行为而言的,又称间接侵权行为。其“特殊” 性在于:不问其是否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成立之要件,而由法律直接特别规定 某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特殊侵权行为含义 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行为而言的,又称间接侵权行为。其“特殊” 性在于:不问其是否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成立之要件,而由法律直接特别规定 某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的特征 (1)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可以欠缺一般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 (2)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往往不是责任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而是与其有关的 其他人的行为或其他事实造成的;
特征: 1.适用范围由法律特别规定。 2.不以行为人主管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3.受害人不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也不能以无过错来抗
辩。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确立了该原则,适用范围高度危险作业、动物
致人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四、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有当事人一 方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 第130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
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 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 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规 则原则。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 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 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 由承担举证责任;
《日常生活侵权行为法律解析》
第一章 侵权行为及其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以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宾馆限制未付房钱的客人离开是否侵权? (二)特征: 1.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侵权行为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侵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4.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侵权民事责任 (一)概念 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特征 1.法定责任非约定责任。 2.体现为一种债。 3.填补损害为目的。 (三)方式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1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二)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三)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侵权责任 所谓过错侵权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损害应否承担侵 权责任标准的规则。 特征: (一)过错侵权责任建立在行为人的过错基础上 (二)行为人的过错应当被证明 (三)过错侵权责任适用范围的无限性 (四)过错侵权责任的原则地位
一、一般抗辩事由 1.职务行为 2.正当防卫
是指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而对侵害人本人采取的防卫措施。
正当防卫需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防卫目的合法; 2.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的、正在进行的; 4.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3.紧急避险
3.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调整部分特殊侵权行为,包括《民法通则》 第122条规定的产品侵权责任、 第123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 第124条规定的环境污染致害责任 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调整的是造成损害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
第一节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 一、职务侵权 《民法通则》
(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直接结合:连带责任; 2.间接结合(多因一果):按份责任 特征:
➢ 有两个以上行为主体; ➢ 各行为主体分别实施不同的过失行为; ➢ 损害发生前各行为主体不存在发生损害后果的意思联络; ➢ 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单独不能致损害后果发生; ➢ 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应偶然因素间接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 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 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 第一实
2
三、因果关系 1.直接因果关系 2.相当因果关系 此外还有推定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但后两种适用于特殊侵权案件中。
四、过错 按过错的大小:(与刑法不同) 1.故意 2.重大过失 3.一般过失 其中,衡量行为人的过失是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 第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 第二节 抗辩事由
1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惟在行
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方能免责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仍然以过错为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方法,而非独立
的规则原则。其本职仅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以保护弱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 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
不及,甲乙两车将丙挤在中间相撞,致丙受伤。 5.教唆的共同侵权行为:甲丙为近邻,一向交恶,一日甲、丙发生激烈争吵,适逢
甲之子乙女丁下班回家,甲断然一吼:“给我打”,乙丁上前将丙打成重伤。 6.共同危险行为:设例5中乙、丁各持一大小相同的石块向丙投掷,其中一块正中丙
之脑门致丙重伤,但不知乙、丁谁投掷的石块击中了丙。 二、几种特殊的共同侵权行为
发生。 二、共同危险行为
1.含义: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而实际侵害人 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2.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免责条件:不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行为是由数人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的。 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即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财产权利的 可能性 3.有因果关系: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5. 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共同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 意义务的共同过失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 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分类: 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 1.共同加害行为(解释第3条) (1)共同故意行为 (2)共同过失行为 (3)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 (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 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民通意见第148条) 3.共同危险行为(解释第4条) 案例: 1.共同故意行为:甲、乙为兄弟,二人合谋殴打丙。甲持木棒,乙持铁锤,一起将 丙打伤。 2.共同过失行为:甲乙共同肩扛重物登高,甲觉得负重的木棍似乎不足以承重并对 乙表示了此种担忧,乙则称没有问题,甲亦表示认同,二人遂继续登高。不久, 木棍断裂,重物滚落致伤行人丙。 3.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甲杂志社为诋毁丙故意捏造虚假故事并撰文发表。乙报社 觉得该不实报道颇具市场价值便予以转载。 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某市区十字路口,行人丙依行人绿灯由 南向北步行过街,甲乙两司机驾车闯红灯分别从东西两个方向是来,丙左右躲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