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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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法一般侵权(2篇)

法律适用法一般侵权(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般侵权行为,探讨法律适用法在一般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2)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3)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三、法律适用法在一般侵权案件中的适用1. 适用原则(1)全面适用原则: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关系等因素,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2)法律优先原则: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定的条款,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公平合理原则: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理结果的公平合理。

2. 适用范围(1)一般侵权行为:指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指在特定领域内,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 适用方法(1)查明事实: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首先要查明案件的事实,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等。

(2)确定法律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3)适用法律:根据确定的法律依据,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四、一般侵权案件中法律适用法的具体应用1. 违法行为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首先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那么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 损害事实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要查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结合不同案例,谈谈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结合不同案例,谈谈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谢谢观看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案例) 2.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一.侵权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可以说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 具体化。
原因学说: 1).因为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只有侵 权行为地才与侵权行为有某种自然的联系。 2).适用行为地法是当地公共秩序的要求,并且易于查明事实和确定法 律责任。 3).适用行为地法是为保护行为地国的主权和公共利益。 4).给予当事人一种既得权,无论原告在何处起诉,都携带该法所授予 的权利。
侵权行为地的判断:
1.由德国学者提出,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也采纳了这一主张。
2.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主张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括损害发生

,甚至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1982年《南
斯拉夫冲突法》第41条。
案例
原告 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
停泊
• 4.国际空中侵权
• 关于国际空中侵权问题,在国际上已经有1929年华沙公约 (及其修改与补充)和1952年罗马公约(及其附属文件) 加以调整。但仍有许多国家未参加上述公约。从国 际私法的角度来看,仍可由国家依照冲突法规则来解决。
• 5.国际经济侵权
国际经济侵权随着国际经济的渗透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侵权 行为。它主要发生在国际经济领域,如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侵犯 知识产权等。
•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 地法。”
•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民用航空器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环境侵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环境侵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环境侵权是指污染者、破坏者或他人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环境资源,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

环境侵权案件是指因环境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纠纷。

2. 特征(1)主体多元化:环境侵权案件涉及污染者、受害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多个主体。

(2)客体广泛:环境侵权案件的客体包括空气、水、土壤、生物多样性等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

(3)损害严重:环境侵权行为可能对人类健康、生态平衡、社会稳定等产生严重影响。

(4)法律适用复杂:环境侵权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三、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法性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即适用法律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

2. 保护性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保护性原则,即优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态环境。

3. 公平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在处理案件时,要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

4. 效率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效率原则,即在保证法律适用的公正、合法的前提下,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四、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事法律适用(1)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环境侵权案件民事法律适用的主要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污染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2)合同法: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合同法也具有适用价值。

如污染者与受害者签订的环保合同,合同法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

2. 行政法律适用(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侵权案件行政法律适用的主要依据。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环境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案件法律讲堂(3篇)

侵权案件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侵权案件概述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案件。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行政法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涉及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侵权案件的概念、特点、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讲解。

二、侵权案件的特点1. 民事性:侵权案件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法律性:侵权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和处理。

3. 程序性:侵权案件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如起诉、审理、判决等。

4. 经济性:侵权案件往往涉及经济赔偿问题,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法: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对侵权行为、责任承担、赔偿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 相关法律法规:除《民法典》外,侵权案件还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部分侵权案件可能涉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地方性保护法规、行业规范等。

四、侵权案件的类型1. 侵犯人身权案件:如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2. 侵犯财产权案件:如侵害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如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4. 侵犯合同权案件:如违反合同约定,侵害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五、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1. 直接损失:指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如物品损坏、损失利息等。

2. 间接损失:指侵权行为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如合同违约导致的利润损失等。

3. 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如名誉侵权、侵犯隐私权等。

4. 其他赔偿: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涉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六、侵权案件的处理程序1. 起诉: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责任性: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民事性: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其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 损害性:侵权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

4. 补偿性:侵权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

2. 损害事实: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责任能力:侵权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1. 过错认定: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2. 过错推定: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如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等。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1.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 遗传因素:因遗传因素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无法确定过错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在公平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包括:1. 财产损失赔偿: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

侵权责任法的条款范围

侵权责任法的条款范围

侵权责任法的条款范围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与单位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工具,适用于我国民事侵权行为。

该法律明确了责任主体、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为保护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责任主体。

根据该法,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因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包括个人、企业、政府部门等各类主体,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都不能违反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和过失行为。

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指的是擅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盗用他人的商标、侵犯他人的隐私等。

过失行为指的是因为疏忽、疏忽大意或者违反管理规定,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行为,只要存在侵权行为,都会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民事主体应当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经济损失赔偿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利润损失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包括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的条款范围包括责任主体、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责任三个方面。

这些规定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对所有人提出了警示,要防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才能维护社会正义、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环境中普遍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和危险。

当个体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侵权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侵权责任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0年实施。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进行理解和适用的体会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编的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

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义,即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一旦侵权必须承担责任。

这体现了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正义的目标,对于基本的社会公平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编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第四章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主张对方构成侵权的,应当举证。

”这意味着,在侵权责任的适用中,权利人需要对对方的侵权行为进行举证,才能够确立起侵权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举证责任是一个相对较为困难的问题。

因为一些侵权行为常常是在秘密或者单方面进行的,权利人可能很难获得证据。

此时,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时应当给予相应的考虑和判断,采取合理的方式确定侵权行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损害赔偿的适用与限制侵权责任编中详细规定了损害赔偿条款。

在第五章中,明确了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和适用,法律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在人身损害中要考虑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在财产损害中要考虑财产重新修复费、财产减值损失等。

然而,侵权责任编也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导致的损害超出侵权行为人预见的,超出被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过错原则,并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避免因赔偿过高导致侵权人承担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多。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引言环境侵权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存在不少争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法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即依法处理环境侵权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在处理案件时,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3. 保护环境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保护环境原则,即在处理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科学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科学原则,即在处理案件时,要依据科学方法评估损害程度,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三、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现状1. 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我国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2. 环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环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 环境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环境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环境侵权案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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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侵权的法律适用教学内容一、侵权及其法律冲突二、侵权的法律适用原理三、我国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四、几种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五、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推荐文献1.曹建明、林燕平:《对完善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的思考与建议》,载《法学》1999年第7期;2.蒲芳:《试论跨国环境侵权所引起的国际私法问题》,《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2年卷);3.刘晓红:《论国际私法中对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纠纷的处理》,《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4.肖永平、霍政欣:《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背景资料《吉祥三宝》PK《蝴蝶》包头空难赔偿案(20041121)当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向-侵权范围的扩大-损害能量的剧增-巨型赔偿的出现-侵权行为国际化-个人、国家责任合同——私人性强——意思自治侵权——社会性强——法律规定 同样体现在涉外案件中1、管辖权问题2、法律适用上3、判决执行上2005司考卷一92题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

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乙国领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

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A.甲国法B.香港法C.乙国法D.中国法一、侵权及其法律冲突(一)侵权之债的概念 Torts—来源于拉丁文torquere,delictum侵权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债——法定之债。

关系:受到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害人是债权人,致害人是债务人。

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致害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

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的性质,致害人才负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由侵权行为造成。

4)致害人有过错,致害人对其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侵权的法律冲突为什么要了解这方面的不同?/c/l/2007-08-08/114813619797.shtml1)侵权行为的外延范围不同。

在一些法制尚不健全的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不够广泛,侵权行为发生的领域也就比较小。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

例如,法国法规定过错、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德国法规定违法性、侵犯权利和过错。

查普林诉博伊斯案(P254)3)侵权行为的相对人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对未出生的人的侵权行为。

但日本民法典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

又Bonbrest v Kotz案(Distr. Court of US, D.C.1946).4)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标准和限额不同。

发达国家一般要高于发展中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充分补偿;其他国家的全部补偿;有无限额和限额高低。

二、侵权的法律适用原理(一)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1、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delicti)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之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具体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法国Henri Batiffol)。

**朱圣兰等诉阿米瑞公司案(P255)如何确定行为地?德国饭庄诉法国电厂案各国规定存在分歧,有几种不同的做法:(A在美国向处于中国的B邮寄含有毒的物品,当B打开物品时受伤,侵权行为地在哪里?) 1)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2)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3)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括损害发生地,甚至还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例如1982年《南斯拉夫冲突法》。

**侵权行为地法的改造→2、法院地法原则(lex fori)19世纪下半叶始:德国学者萨维尼和瓦切尔 **“拿破仑”号诉“哈利号”赔偿案(P258)理由:1)各国的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相似,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任何国家只能适用自己的侵权行为法。

2)一种行为在外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在法院地未必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因此,只能依法院地法。

——批判?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日本PIL: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1)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以法院地法为辅(德国PIL第40条:责任限额受法院地法制约)(2)以法院地法为主,以侵权行为地法为辅(英国double actionability原则→Phillips v. Eyre P259)4、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在实践中,假如当事人国籍或者住所地相同,仅仅因偶然原因外出而发生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撇开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而片面地强调侵权行为地法,未必妥当。

(1987瑞士PIL第133条)(例如:两个美国人在中国旅游时发生口角、殴打,A使B受伤,B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美国标准予以赔偿)(二)侵权法律适用的晚近发展1、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是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产生的,但在侵权法上也同样被广泛适用。

富德法官在1954年“澳汀诉澳汀”案中首次运用“重力中心地”,“关系聚集地”原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1960年“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又将此原则引入侵权法律适用领域。

贝科克诉杰克逊-乘客法规(guest statute) 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的贝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驾驶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汽车来到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撞在高速公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重伤。

回到纽约后,贝科克就对杰克逊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驾车时疏忽,并请求赔偿。

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公路交通法令第105条规定,除为了赢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于死亡不负责任。

但法院地纽约州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汽车所有者或驾驶者要负赔偿责任。

要素分析-纽约州法律,推翻原判被告根据侵权行为地法的传统做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初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主张。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审理该案的上诉法院富德法官认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免显得呆板、机械,往往忽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具有的利益。

从该案的情况看,该案的原告、被告皆为纽约人,被告驾驶的汽车在纽约取得执照,车在纽约保险,车库也在纽约,当事人旅游的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安大略省与本案的惟一联系是事故发生在那里,这纯属偶然。

该案意义-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145 The General Principle(1) 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of the parties with respect to an issue intort are determined by the local law of the state which, with respect to that issue, has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to the occurrence and the parties under the principles stated in §6.(2) Contacts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applying the principles of §6 to determine the law applicable to an issue include:(a) the place where the injury occurred,(b) the place where the conduct causing the injury occurred,(c) the domicil, residence, nationality, place of incorporation and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parties, and(d) the place where the relationship, if any, between the parties iscentered.These contacts are to be evaluated according to their relative importance with respect to the particular issue.J.H.C. Morris,“The Proper Law of A Tort”,64 Harvard. L. R.881-895(1951).莫氏认为,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仍有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必要性,但用一种单一而机械的公式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以及侵权的所有方面,似乎是不可能的,应该有一种足够广泛而且足够灵活的冲突规范,以能够顾及各种例外情况,这就是侵权行为自体法。

≠合同自体法可以说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英国的体现。

-1979莱茵河跨国污染案(荷兰鹿特丹法院)莱茵河是一条著名的国际河流,发源于瑞士阿尔卑斯山圣哥达峰下,自南向北流经瑞士、列支敦士登、奥地利、德国、法国和荷兰等国,于鹿特丹港附近注入北海。

全长1360公里。

意思自治的进一步延伸—主要限于法院地法**立法引入:(1)1987瑞士PIL第132条:当事人可以在侵权事件发生后任何时候约定适用法院地法。

(2)1995年意大利PIL第62条第1款:侵权责任由损害发生地法支配,但受害人可以要求适用导致损害结果的事件发生地法。

**更具意义:2007欧共体罗马规则II第14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a)协议订立于损害事件发生之后;或者(b)当事各方在从事商业活动的,协议经自由协商,亦可订立于损害事件发生之前。

法律选择应是明示的,或案件各种情形确切表明的,且不得损害第三人之权利。

*特考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Turcottev. Ford Motor Co., 494 F. 2d,173(1974).)原告是罗德岛居民,在罗德岛为其子因驾驶在麻省购得的汽车在当地与人相撞丧生对被告起诉,联邦高等法院在上诉中适用了罗德岛法律而非麻省法律时,重点置于“州利益”上。

因为罗州与麻省法律有两点不同:一是罗州法律没有规定关于非正常死亡可追偿的最高限额,能确保对其居民相当充分的赔偿;二是麻省未采取严格责任制,而罗州则采用了严格责任的规定,所以罗州对该案利益是主要的,且对保护其受缺陷产品损害的居民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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