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
TSGT7004-2012(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前言2009 年 10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10 年 3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深圳召开工作会议。
2010 年 8 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0 年 11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8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1 年 6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以邮件形式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
2012 年 3 月 23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液压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液压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液压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夏勇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梁广炽刘锡奎刘东洋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张志豪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王琦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所李赵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张捷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包卫星苏州东南电梯 ( 集团 ) 有限公司赵震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孙伟民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吴岩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原徐成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2 2222222222222222 (1)附件 A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22222222222(7) 附件 B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 格式 ) 222222222222222222 (33) 附件 C 液压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 格式 ) 222222222222222222 (42) 附件 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 格式 ) 22222222222222222 (4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 7004—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液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液压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行版宣贯讲义提纲)考虑到本规则的实际调整范围,为避免对广义“电梯”的狭义应用,并考虑局内对不同安全技术规范名称的统一规定,现已将任务书下达时的《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变更为《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的保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条明确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行)》(以下简称《电梯检规》)制定的宗旨、目的和依据。
宗旨和目的与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以下简称老检规)的不同,实际体现了本版检规最大的变化——检验工作定位的进一步清晰与明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的检验;本规则不适用于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等电梯的检验。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本条明确了《电梯检规》的调整范围与适用的单位,与老检规相比,由于名称的变化,不适用范围仅强调了可能混淆几类梯种;而制定宗旨和目的因工作定位的变化,又使适用的单位范围出现了调整。
需要注意,本条中“生产”的概念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的概念范围。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履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定期检验规则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电梯的监督管理,规范电梯定期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规则。
1.2 定期检验的含义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电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对在用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进行的监督活动,以及对在用电梯的重要安全性能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注:在用电梯是指已经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规定办理了使用登记,并且尚未注销、未办理停用手续的电梯。
1.3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中所列各类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
1.4 特殊情况电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生产,本规则未作要求或者不能满足定期检验工作需要时,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2 一般要求2.1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检验机构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在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定或采信的范围内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从事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电梯检验资格证书。
2.2 检验周期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的电梯,应当每年检验1次。
其它电梯,使用期限6年以内的,应当每3年检验1次;使用期限6年-15年的,应当每2年检验1次;使用期限15年以上的,应当每年检验1次。
对于投诉较多、故障频发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使用单位提前申请定期检验。
2.3 检测信息核查检验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定期核查其授权检验区域内的电梯是否按期进行了检测,发现未按期检测的,报告负责电梯使用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2.4 报检及资料、信息审查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之前1至2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同时提交电梯使用登记证和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的复印件或者电子版本。
电梯定期检验机构核准办法(试行)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总值(原值)不少于200万元,其中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万元。
(三)具有建筑面积不少于300㎡的固定办公场所,其中包括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
(四)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检验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能兼任检验责任师。
(一)固定办公场所、持有电梯检验资格的人员、检验检测设备的配备应当分别满足第五条第(三)、(六)、(七)款的规定。
(二)能够正常使用总公司的检验管理系统;与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具备及时上传检验检测数据的条件和能力。
子公司单独提出核准申请的,应满足第五条的要求。
第七条电梯定期检验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前,应当实现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检验检测结束后及时上传检验检测数据。电梯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已告知的电梯定期检验机构提供检验检测数据传输通道。
第八条电梯定期检验机构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电梯定期检验检测的,应当设置分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或由母公司统一提出核准申请的子公司,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检验机构章
年 月 日
(五)建立检验管理系统,具备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检验检测记录管理、出具检验报告等功能,能够实现将检验检测数据上传至负责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4.06•【文号】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指导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落实主体责任。
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激发市场活力。
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提升工作效能。
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强化智慧监管。
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
新旧检规对比

本检规共有四个附件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件B: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附件C: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与老检规的主要不同点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件A)老检规新检规附件A内容提示和附件A结构1、序号2、项目3、项目类别4、内容与要求5、检验方法检验的基本流程1、资料2、机房3、井道4、轿厢5、层站6、试验附件A的组成1、技术资料4大项2、机房(机器设备间)相关设备15大项3、井道及相关设备16大项4、轿厢与对重(平衡重)11大项5、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6大项6、轿门、层门与层站10大项7、无机房电梯附加检验项目6大项8、试验12大项1、技术资料老检规新检规1.1制造资料A(*)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试行宣贯)1、只描述了曳引驱动有机房电梯的相关内容;2、主要技术指标依据:GB7588—1995、GB10060—19933、项目分类:重要项、一般项;4、检验方法描述较详细,大多由检验人员现场操作。
1、描述了曳引驱动有机房、无机房电梯和强制2、主要技术指标依据:GB7588—2003、EN81—1;1998;A2;3、项目分类:A、B、C 4、检验方法描述较简洁:C类项目以查证自检为主;一些项目由施工或维保单位操作,检验老检规新检规老检规新检规老检规新检规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梯监督检验规程(2002年)”此检规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1、技术资料1.3﹡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梯监督检验规程(2002年)”此检规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1、技术资料1.2﹡ 1.4使用资料 B(*)1.3改造、重大维修资料A(*)→增加了以下内容:◆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2、施工方案◆3、作业人员证◆8、安装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检验要求更加具体:◆查文件的覆盖范围、一致性、文件内容等。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017年2号修改单版)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液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液压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液压电梯的生产(含液压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液压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一)对于液压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液压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三)对于在用液压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 - 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资料分享 .前言2004 年 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 年 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
2005 年~ 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 年 10 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 [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2009 年 2 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
2009 年 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 [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 年 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上海特检院黄文和湖北特检所毛怀新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资料分享 ..WORD. 格式 .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资料分享 ..WORD. 格式 .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1)附件 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7) 附件 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28)附件 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37)附件 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43).资料分享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
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2009年2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上海特检院黄文和湖北特检所毛怀新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8)附件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3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电梯维保检验规章制度
电梯维保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的维保及检验工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楼宇物业管理公司、电梯维保公司、电梯使用单位等。
第三条电梯维保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四条维保检验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安全隐患。
第二章维保检验责任第五条楼宇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负责协调电梯维保工作,保障电梯的日常维护和检修。
第六条电梯维保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承担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定期进行检验。
第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安全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电梯运行安全。
第三章维保检验内容第八条电梯维保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电梯机房和井道的清洁卫生;(二)电梯轿厢内外的清洁;(三)电梯开关门、上下行、报警、紧急通话、灯光等功能的测试;(四)电梯轿厢和井道的检查,确保无异物或危险物存在;(五)电梯的安全装置和保护装置的检验与调试;(六)电梯的运行速度、平层等参数的检测与调整;(七)其他维保检验内容。
第九条电梯维保检验应当定期进行,具体时间由电梯维保公司和电梯使用单位商定。
第四章维保检验记录第十条电梯维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保检验记录系统,记录每次维保检验的内容、时间、人员等信息。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维保检验记录进行核查,确保维保检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止使用等。
第十三条对于因违规操作导致电梯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由楼宇物业管理公司和电梯维保公司共同制定,经相关单位和人员确认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经相关单位和人员协商一致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