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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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自轮运转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自轮运转设备的监督管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管和检查。

第二章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要求第五条设备选择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设备性能要求进行选择。

选择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条设备安装自轮运转设备的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操作。

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和试运行,并取得相应的验收证书。

第七条设备操作自轮运转设备的操作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进行。

操作人员应当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要求,并遵守相关工作安全规程。

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操作设备。

第八条设备维护保养自轮运转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

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及时更换损坏和老化的部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设备维修自轮运转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停机,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并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维修。

第十条设备报废处理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者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停用并报废。

报废的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者私自销毁。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设备标识自轮运转设备应当进行明显的标识,标明设备的型号、制造厂家、额定载荷、使用条件等信息。

设备标识应当清晰明确,不得有模糊、不明显或者误导性的内容。

第十二条安全防护自轮运转设备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传感器、报警装置、防护网等。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内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转,制定本《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搬运车、叉车等自轮运转设备。

二、管理责任1. 公司管理部门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人员自轮运转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经验,负责设备的巡检、保养、维修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3. 自轮运转设备使用人员自轮运转设备使用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技能,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设备购置与验收1. 设备购置公司管理部门需编制自轮运转设备购置计划,并根据实际需求选购合适的设备。

采购过程需要遵循公司的采购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2. 设备验收设备到达公司后,公司管理部门应组织验收,包括设备数量、型号、规格的核对,以及设备性能和安全性的检查。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需进行设备的登记和标识。

四、设备台账和档案管理1. 设备台账公司管理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自轮运转设备台账,详细记录设备的基本信息、购置时间、使用部门、维修记录等。

2. 设备档案公司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购置合同、验收记录、维修记录、事故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设备档案需分类保存,便于查询和管理。

五、设备的日常管理1. 设备巡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检,包括设备的外观、机械部分、电气部分等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2. 设备保养自轮运转设备管理人员应按照设备的保养手册进行定期的设备保养工作,包括润滑、清洁等。

3. 设备维修设备出现故障时,自轮运转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维修,修复后需记录维修情况。

如果设备故障无法修复,需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进行更换或调修。

六、设备事故的处理1. 设备事故报告当自轮运转设备发生事故时,设备使用人员应立即停机、保护现场,并及时向自轮运转设备管理人员报告。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范文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范文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自轮运转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自轮运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车、自行车、滑板车、轮滑鞋等交通工具。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合格的自轮运转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前,应当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自轮运转设备的各项部件和附件是否完好,如有损坏或者故障应立即修理或更换。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法乱纪。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注意人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避免在危险区域或者超速行驶。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自轮运转设备,不得私自出借、转卖或者丢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遵守保护环境的原则,不得乱丢垃圾或者污染环境。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佩戴头盔并穿着安全防护装备。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注意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保持安全车距,不得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尽量选择交通量较小的道路行驶,并避免夜间行驶。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注意保持车辆的稳定性,避免急转弯或者急刹车。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遵守禁止使用设备的区域或者场所。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遵守禁止使用设备的时间或者时段。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使用的轮式装置,包括轮式起重机、叉车、堆高机等。

为了确保自轮运转设备的安全运行,合理利用设备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管理1. 自轮运转设备的安全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 自轮运转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操作证书。

3. 自轮运转设备每日开机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 自轮运转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完好,不得拆除、损坏或擅自改动。

三、设备监管1. 自轮运转设备的注册管理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登记证明必须在设备上。

2. 自轮运转设备应按规定的日期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 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设备维护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4. 设备管理部门要做好设备维修记录,记录设备故障情况以及维修措施。

四、设备使用1. 自轮运转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

2. 自轮运转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

3. 使用人员在操作设备时必须保持集中注意力,不得分心他事。

4. 使用人员在操作设备时必须保证设备周围无障碍物,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五、设备维护1. 自轮运转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2. 设备管理部门要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维护工作。

3. 设备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 设备维护人员要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手册进行维护工作,严禁擅自改变或拆卸设备部件。

六、事故处理1. 自轮运转设备发生事故时,使用人员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人身安全。

2. 自轮运转设备事故应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 设备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七、监督检查1. 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自轮运转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 监督检查人员要向使用人员了解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范本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范本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转,保障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自轮运转设备,是指能够自行移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叉车、牵引车、搬运机器人等。

第四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自轮运转设备使用规定和管理制度;(二)负责设备的购置、验收和报废;(三)负责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四)定期检查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五)协调处理设备事故和故障;(六)制定设备维保计划,并组织实施;(七)负责设备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八)管理设备使用记录和档案;(九)其他与设备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设备使用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岗位要求,合理使用设备;(二)遵守设备使用规定和管理制度;(三)正确操作设备,并参加培训考核;(四)发现设备故障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五)配合设备日常巡查、维护和维护计划的实施;(六)保护设备完好,禁止私自改装或拆卸设备;(七)提供设备的使用记录和档案;(八)其他与设备使用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购置和验收第七条购置自轮运转设备应保证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并满足工作需求。

第八条设备购置前,设备管理部门应编制购置计划,并依据实际情况确定配置数量和规格。

第九条设备购置前,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审核通过后方可购置。

第十条设备到货后,设备管理部门应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与购置计划一致;(二)设备的外观无明显损坏;(三)设备的附属设备配齐,如工具、备件等;(四)设备的使用说明和相关证件完备。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

第四章培训和考核第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要领;(二)设备的性能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三)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知识;(四)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方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 条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为保证其运用安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铁道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 条本办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

第 3 条本办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

第二章设备安全第4 条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

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整车运行性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769.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等有关要求。

第5 条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新购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由具备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型第 2 页共 2 页号认可证的单位提供。

2第6 条自轮运转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外,每年还须进行年检。

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比照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织。

其中,轨道车(按部《关于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办函〔xx〕333 号)的规定,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不在此列)、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后,由路局轨道车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报部运输局申领年检合格证,其它自轮运转设备(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由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汇总并报部建设司申领年检合格证。

第 7 条有关自轮运转设备的准运证和过轨技术检查证按《铁路运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施准运证的暂行规定》(铁运〔xx〕125 号)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运装货车〔xx〕103 号)的有关规定按需申领。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附件:宁启复线电化工程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在国铁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专用车辆,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

为进一步加强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使其更好的为宁启复线电化工程建设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2.宁启复线电化工程自轮运转设备的种类包括: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统称为轨道车、接触网架线作业车、接触网放线车、接触网检修车、接触网检测车、接触网立杆作业车及自备内燃机车等。

3. 自轮运转设备附属与增设的安全装备(机车信号、列调电台、运行监控装置、复轨器与急救起复设施备品)均为行车关键设备,其管理贯彻基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建立项目部、项目分部、机运队三级“管、用、养、修”管理体系,确保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安全。

4.自轮运转设备的驾驶人员是铁路行车的特殊技术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专业技能,具备资格许可,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1.指挥部成立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小组,全面负责各施工单位自轮运转设备日常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组长:吴建刚副组长:何承进、万国华、曹建新组员:孟宪龙、杨红军、张钊、张长俭、徐敬峰、王纯立、陆留金、金林、汪卫平指挥部安质部为自轮运转设备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各施工单位自轮运转设备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归口管理、逐级负责的要求,成立以分管安全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管理职责和考核权限,自上而下分层实施干部包保,建立严格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三章基础管理一、驾驶人员的管理1.自轮运转设备的驾驶人员,必须选用责任心强、遵章守纪、身体健康与素质较高,并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行车有关人员”规定及“铁路机车司机职业健康检查规范(TB/T3091)”确定标准的正式职工。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安全、高效运行,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自轮运转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自轮运转设备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二、设备采购管理第五条采购自轮运转设备时,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质量保证的供应商,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第六条采购的自轮运转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技术要求。

第七条采购合同应明确设备的技术参数、质量要求、交货期限、售后服务等内容。

三、设备安装管理第八条自轮运转设备安装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确保安装人员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设备安装质量。

第十条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调试和试运行,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四、设备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使用过程中,应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五、设备维护管理第十五条设立专门的设备维护部门,负责自轮运转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十六条制定详细的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七条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设备故障或隐患,应及时处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六、设备报废管理第十八条自轮运转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时,应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报废设备应进行评估和鉴定,确认无再利用价值后方可报废。

第二十条报废设备应及时从生产现场清理干净,确保生产现场的安全和整洁。

七、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设备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督小组应定期对设备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023年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2023年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自轮运转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自轮运转设备是指能够自行行驶的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等。

第二章设备登记与审批第四条所有自轮运转设备需要在使用前进行登记并获得行驶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条设备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设备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 设备的购买发票或者其他合法购买证明;3. 设备的技术参数和制造商信息;4. 设备的车辆识别号码和号牌信息;5. 设备的保险证明。

第六条设备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登记。

第七条设备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当向设备所有人发放行驶许可证,行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设备登记机关有权对设备进行抽查和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设备使用与维护第九条自轮运转设备的所有人应当在使用前自行检查设备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确保设备符合行驶条件。

第十条自轮运转设备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自轮运转设备的所有人应当购买强制性保险,确保设备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第十二条自轮运转设备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段行驶,并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指示。

第十三条自轮运转设备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设备所有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

同时,设备所有人应当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工作。

第四章违法和处罚第十四条自轮运转设备的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被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吊销行驶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自轮运转设备的所有人在道路上违反交通法规,并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将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轮运转设备的监管与执法,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一、引言自轮运转设备是指无需由其他机器或设备驱动,能够自行移动或旋转的参照或部件,如手推式车、平板车、手提式螺丝刀、水泵等。

其在工业生产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因此对其管理十分重要。

为确保自轮运转设备的正常运作,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设备使用1.质量要求–在使用前应先确保设备未受损坏,且与生产任务相适应。

–对于有轮胎的自轮运转设备,应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停止使用并进行修理和更换。

2.使用方法–操作前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设备的结构、性能、使用方法和各项注意事项。

–在使用过程中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随意更改或调整设备的结构和工作状态。

–学习如何正确拖拉设备,防止意外拉伤或推到行人和其他设备。

3.使用环境–自轮运转设备必须保持地面平整、干燥且无任何障碍,避免设备倾斜、滑动、颠簸等状况。

–在使用的车间及其周围应保持环境的整洁和无碍,禁止在车间内乱放物品。

三、设备保养和检修1.保养–操作人员应确保设备的清洁和干燥,防止其遭受腐蚀和生锈。

–定期检查设备的部件,如螺丝、轴承是否松动,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紧固和更换部件。

2.检修–设备在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检测,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检修或报修。

–定期进行全面检修和维护,如发现重大缺陷或安全问题应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

四、设备安全保障1.操作人员安全–操作人员应穿戴适合的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插拖鞋、高跟鞋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鞋子。

–操作人员应定时休息,严禁长时间连续操作自轮运转设备。

2.生产安全–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转动方向,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保护和维护设备及所在场所的安全。

–在设备操作、保养和检修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办事,避免事故发生。

五、设备废弃和报废1.设备废弃–自轮运转设备在正常使用期间,如出现重大故障,应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报废或者修理。

–废弃的设备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清洁、拆解、包装、运输等程序,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的废旧设备处理标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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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局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为保证其运用安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铁道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

第 3条本办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

第二章设备安全
第4条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

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整车运行性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769.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等有关要求。

第5条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新购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由具备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认可证的单位提供。

第6条自轮运转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外,每年还须进行年检。

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比照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织。

其中,轨道车(按部《关于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办函〔2003〕333号)的规定,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不在此列)、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后,由路局轨道车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报部运输局申领年检合格证,其它自轮运转设备(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由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汇总并报部建设司申领年检合格证。

第 7条有关自轮运转设备的准运证和过轨技术检查证按《铁路运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施准运证的暂行规定》(铁运〔2003〕125号)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运装货车〔2004〕103号)的有关规定按需申领。

第 8条路外企业自轮运转设备进入局管内营业线运行,除应具备铁道部签发的有效年检合格证外,还应具备过轨检查技术合格证;在局管内办理承运时,还应具备准运证。

其运行安全的有关规定比照局内自轮运转设备办理。

第 9条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须安装机车信号、无线列调、运行监控装置等三大件,其设备安全管理按《成都铁路局轨道车机车信号、无线列调、运行监控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试行)》(成铁总工〔2005〕37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 10条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或机组)须配齐能起复该车(指运行、作业时单根轴或台车掉道时)的液压复轨器、起复索具、止轮器、
灭火器、通讯工具等通讯信号及安全防护备品。

第 11条自轮运转设备应按规定周期或里程进行大修。

大修厂家必须具备铁道部或路局认可的大修资质许可证。

第三章运行安全
第12条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的运行按列车办理,其运行办理严格按照《轨道车管理规则》、《大型养路机械管理规则》、《成都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条自轮运转设备自运行时,三证必须齐全、有效;经年检未合格和未进行年检待报废的自轮运转设备一律禁止再上道运行;对已取得年检合格证但使用年限已超过10年的重型轨道车及所有160轨道车禁止单机运行,运行时必须联挂1辆或多辆使用10年以下状态良好的重型轨道车。

第14条自轮运转设备出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车况,确认状态良好时方可运行;值乘中,应集中精力、谨慎驾、彻底了望、确认信号,并认真执行“高声呼唤、手比眼看”的呼唤应答制度和车机联控制度。

第15条自轮运转设备在通过车站、道口、桥梁、隧道、曲线、路堑、施工等地段及在气候不良、了望不彻底的情况下运行时,司机应适当减速,多鸣风笛,必要时开前灯行驶。

第16条自轮运转设备动车前,司机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力应不低于该车安全操作规程上规定的数值;运行中,特别是下坡道运行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

第17条大型养路机械或大型养路机械与配合单位作业车成组自轮运行至区间作业时,其区间运行速度为:
1.当跨区间运行时,其运行速度不超过车辆构造速度和线路允许速度;
2.当进入封锁区间运行时:线路允许速度超过60Km/h,其运行速度最高不能超过60Km/h;当线路允许速度低于60Km/h,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线路允许速度。

第18条大型养路机械及配合单位作业车进入区间作业,在区间解体后独自运行时,其续行间距不得少于300m,续行速度不得超过40Km/h;各作业车作业完毕联挂时应轻车挂重车,重车(组)不动,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300m以上时,轻车速度不得超过40Km/h;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不足300m时,轻车速度不得超过20Km/h;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为120m 后,按“十、五、三”车制的规定执行。

第19条自轮运转设备在运行中,当发现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司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排查故障。

第20条自轮运转设备由于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司机应迅速按规定做好通报、防溜、防护工作,同时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险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

请求救援后,司机不得继续动车。

第四章作业安全
第21条自轮运转设备在作业时,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具备合格证。

第22条自轮运转设备在营业线上施工时须按《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与配合单位签署施工安全协议。

第23条自轮运转设备在作业时,分别按部、局各专业的安全作业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24条自轮运转设备施工作业结束后,列车放行条件由自轮运转设备施工负责人和各配合单位施工负责人共同确认,达到放行条件后,方能开通。

第25条自轮运转设备使用单位及有关配合单位均应制定当自轮运转设备作业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对线路、接触网造成超限时的应急抢险预案,以确保施工安全和运输畅通。

第26条自轮运转设备作业完毕到达安排的停留线后,自轮运转设备及附属车辆的防溜措施由使用单位负责,安置好防溜设施后,要通知所在车站共同确认。

未经车站同意,不得改变防溜措施,不得擅自改变停留位置。

第五章其他
第27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铁道部、铁路局相关专业的有关规章执行。

第28条本办法由成都铁路局工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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