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新四大监管指标解读
对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指标体系的思考

对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指标体系的思考傅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吉林长春 130021)摘 要:2011年4月2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本文介绍了新监管指标的内容、新监管指标产生的背景、新监管指标实施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积极影响、新监管指标有待商榷之处,并对监管指标的改进做了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银行监管;新监管指标;思考中图分类号:F 8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09(2011)12-0029-04收稿日期:3作者简介:傅媛,女,汉族,吉林长春人,本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经济师。
2011年4月2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意见》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力在深入推动新资本协议在中国的实施,并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变化趋势,内容主要包括“就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确定了新监管要求。
新标准提高了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引入了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对商业银行计提2.5%的超额留存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将商业银行杠杆率定为4%;新标准增强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有效性,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
”一、新监管标准发布和实施对我国银行业的积极影响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发展迅速,整体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
但是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能力薄弱,银行业发展依然处于依靠信贷增长、规模扩张的初级阶段。
新监管标准对促进中国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将有着积极的影响。
(一)新监管标准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严格,可以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增强监管力度新监管标准相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指标更为严格。
2021年存贷比监管指标

2021年,中国银监会将继续推行“存贷比”监管指标,将实施严格
的存贷比监管政策,并采取适当的收紧宽松措施,以促进稳健、健康、可持续的金融发展,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具体而言,银监会将继续加强对存贷比监管的执行,定期审核各银行的结构性存贷比和流动性存贷比,严格控制存贷比水平和存贷比变动趋势;各银行应当落实存贷比把关工作,严格控制超比例贷款发放;对于存贷比超标行为,应当根据其程度迅速采取相应收紧宽松措施,以便及时防控金融风险。
同时,银监会还将继续完善经济资本监管办法,健全宏观审慎监管、专业审查监管和跨境经济资本监管三位一体框架,加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完善存贷比旁加齐备制度,全面加强对存贷比的监管和管理。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指标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指标简介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指标是金融监管部门用于评估金融机构在面临大额风险时的暴露程度的指标体系。
该指标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并防范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提高,金融机构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大额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来自于市场波动、资产负债不匹配、信用违约等各种因素。
如果金融机构对这些风险暴露过高,将可能导致其资本不足、流动性压力增大甚至破产。
因此,监管机构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机构的大额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管目标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指标旨在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及时发现潜在重大风险:通过监测和评估金融机构的大额风险暴露情况,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发现可能对金融系统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从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和调整。
2.预防系统性风险: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指标的设立有助于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防止金融机构出现连锁反应,避免整个金融系统遭受严重冲击。
3.保护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通过监管指标的设立和监测,金融机构将更加注重自身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性,确保其能够在面临大额风险时保持稳健经营。
监管指标体系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指标体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本充足率:资本是金融机构抵御各类风险的重要保障。
监管机构通常要求金融机构维持一定水平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指标可以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利润情况等来评估其面临大额风险时的暴露程度。
2.资产负债匹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匹配程度直接关系到其面临大额风险时的暴露程度。
监管机构通常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资产配置时,充分考虑到其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匹配性,以减少可能的损失。
3.流动性管理:流动性是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监管机构通常要求金融机构具备一定水平的流动性储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大额赎回或其他流动性压力。
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状况,可以评估其在面临大额风险时的暴露程度。
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及计算公式

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及计算公式总体而言,商业银行的运行高度受制于各项监管指标。
比如对于每一笔存款银行内部如何定价,要看流动性指标LCR和流动性匹配率,月末和季末看存款偏离度,一般存款和同业存款差异要看同业存款/总负债指标是否达标,总体上一般存款还需要缴纳10-12%不等的存款准备金。
对于每笔贷款,则要看对资本的消耗,授信集中度是否超标,狭义贷款额度是否够用,贷款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是否超标,出现不良后是否导致不良指标过高,影响拨备覆盖率、不良率指标从而影响MPA和监管评级。
在完成小微指标压力之下,很多银行小微投放贷款的进度决定了本行其他类型贷款的额度。
因为如果普惠型小微贷款投放不足,银行和可能要被迫压制总体贷款规模。
房地产贷款也窗口政策,比例不能超过20%,也意味着想要做房企融资先做其他领域贷款基数。
总之,银行在实际运行中始终面临着非常复杂的监管指标框架,本文尝试只是做一点点粗浅的介绍。
一、贷款相关新政及指标(一)民营企业、制造业、信用贷款相关新政及指标背景:从2018年开始,监管层开始加大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和信用贷款的明确倾斜。
2019年6月低国常会要求5大行制造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增速明显超过往年。
2018年郭树清也曾经说过要制定民营企业贷款增速和存量占比指标,简称一、二、五,不过后续并没有真正落地。
相关数据:据各地银保监局工作汇报会议,截止2020年4月,北京地区:制造业平均贷款利率同比下降31BP;不良贷款率约0.61%;广东地区:制造业贷款余额 1.99万亿元,同比增长20.4%;基础设施行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2.6%。
不过2020年央行开始有一点改进,在最新MPA评估种,监管当局增加了“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制造业信用贷款、私人控股企业贷款”等评估指标。
凸显了监管当局对民营企业、制造业金融服务的重视。
以下三项在MPA评估种主要是体现在"信贷政策执行"模块,这个模块100分,此前的基本框架是信贷政策评估结果(40分);信贷政策执行情况(30分)央行资金运用情况(30分);但是在针对不同银行评估的时侯,信贷政策评估的内容不一样,比如对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评估涉农、小微和新增贷款用于当地贷款比例。
资金业务杠杆倍数监管指标

资金业务杠杆倍数监管指标一、概念解析:资金业务杠杆倍数资金业务杠杆倍数是指金融机构在资金业务中,使用的借贷资金与自有资金的比例。
这一比例反映了金融机构在进行资金业务时,利用债务资金进行投资的程度。
杠杆倍数越高,金融机构的资金风险也相应增大。
二、监管指标的必要性资金业务杠杆倍数监管指标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监管指标。
高杠杆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在市场波动中承受巨大压力,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因此,对杠杆倍数的监管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三、杠杆倍数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杠杆倍数监管指标的计算公式为:杠杆倍数= 借贷资金总额/ 自有资金总额。
其中,借贷资金总额包括各项借款、债券等债务工具,自有资金总额则包括资本金、储备等。
四、我国相关监管规定及实践我国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杠杆倍数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得超过4倍。
此外,监管部门还会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五、杠杆倍数监管指标的作用与意义杠杆倍数监管指标有助于衡量金融机构的资金风险,防止过度杠杆导致的风险累积。
通过对杠杆倍数的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机构在追求盈利的同时,保持稳健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六、金融机构如何应对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杠杆倍数的监控,确保合规经营。
具体措施包括:1.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债务占比;2.提高自有资金运用效率,实现资本增值;3.强化风险管理,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七、总结与展望资金业务杠杆倍数监管指标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在当前金融监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下,金融机构需充分认识杠杆倍数监管的重要性,积极调整经营策略,确保合规经营。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
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有媒体报道,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于近日获国务院批准。
中国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5%,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第二,在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经营风险,原则上不低于2.5%;第三,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按照监管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不低于4%;第四,在现有流动性比率监管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
预计杠杆率、流动性指引预计将先期发布。
而拨备率仍需和财政部做最后协商。
提高资本充足率,强化资本监管。
“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监管部门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对于银行资本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间,银行业将实施更为审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在获国务院批复方案中,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要求调整为5%、6%和8%。
此外,新的规定还对所有银行设置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超额资本,获批方案留存超额资本2.5%,反周期超额资本0至2.5%。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曾指出,只有在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间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
获批方案资本充足指标自2012年年初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年底达标。
执行新标准后,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
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核心资本和普通股权限的要求大幅提升,可以看出,顺应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我国银行监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监管工具仍然是资本要求。
新银行业四大监管工具
货币政策调控手段以利率为主,新的记者获悉,在此前银监会某内部会议上,银监会方面曾表示,加快推动“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的同步实施,并行推进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工作,并将各类缓冲与附加以及风险权重与重大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挂钩。
从2011年起步,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实施新的国际标准。
去年9月初,银监会曾下发《新四大工具实施要求简表(讨论稿)》(下称《讨论稿》),就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流动性指标和杠杆率四大监管工具征求银行意见。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于近日获国务院批复,具体指引已进入最后一轮意见征询。
根据《讨论稿》,资本充足率方面,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6%、8%和10%,而这些指标分别高于巴塞尔协议Ⅲ的4.5%、6%和8%的要求。
同时,大型银行还要增加一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
此外,监管层还引入了超额资本的概念,这部分比例在0~4%之间,必要时可以调整为0~5%。
为防止过快实施更高的资本标准影响全球经济的复苏,巴塞尔委员会安排了过渡期,即自2019年开始正常条件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最低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而讨论阶段的“中国版巴Ⅲ”在过渡期设计方面显得更为紧迫,多数指标要求商业银行2011年开始实施,最晚2016年达标。
“中国版巴Ⅲ”终落地将分批推出“中国版巴Ⅲ”将分批推出2月23日,银监会官员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监管层的讨论意见是,这四大监管新工具,本着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避免给银行带来更多压力。
因此,被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银行新四大监管工具,不会同步推出,而更可能采取分批推出的策略,最先推出的或许应是资本充足率指标、杠杆率指标。
国务院放宽四项银监新工具执行标准“批复的版本较原版有所放宽。
”针对银监会四项监管工具近日获国务院批复,据接近银监会人士如是透露。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2011年05月03日 17:34 银监会网站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3.01,0.01,0.33%)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一)总体目标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
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和管理指标汇总(终极版)-银行人必读干货总结
银行人必读干货总结-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和管理指标汇总(终极版)2015-04-28 孙海波在一般客户或者银行员工眼里,银行似乎只是在吸收存款、寻求有融资需求的客户,管理信贷风险,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和利差。
但这只是表象,远没有真正体会到在如此简单的操作流程背后,银行要面临的各类监管和风险指标约束。
正如以下的情景案例。
某银行客户经理小明想帮客户申请一笔贷款,从银行角度除正常信用风险审核之外,还需审查以下内容:①是否有足够的个人或公司存款支撑,即是否符合存贷比(资产负债委员会负责);②是否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由央行根据合意贷款规则核准);③是否有足够的银行资本支撑这样的风险资产扩张,即须符合资本充足率要求(计财办或巴办负责);④银行净资本是否足够大,确保该笔贷款占净资本比例不超过10%(单一贷款集中度,信审部负责);⑤需要审查该客户所在集团的整体授信是否超过银行净资本的15%;⑥如果该客户是关联方,对该关联方的授信不能超过银行净资本10%;⑦如果是并购贷款,则不能超过并购价款的60%,且单一借款人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以上为贷款约束,如果吸收存款:⑧大额人民币存款在月末或季末,恰巧又是小银行,可能得问问财务这边的存款偏离度;⑨如果是外币,而且又是境外个人或公司的存款,需要首先看看本行有没有足够的短期外债额度,而且该额度通常使用率非常高,剩余空间非常小。
尽管上述只是一个假设案例,看得人有些眼花缭乱,实际管理过程中也并不是都像小明一样自己跑各个部门核对,笔者只是想借此表达银行管理的大致逻辑,这里稍作总结:1.银行是一个高度杠杆的资产负债管理机构,多数银行92-95%的资产是通过负债来支撑的;2.且银行也是一个流动性期限错配的部门,通过大资金池运作赚取流动性溢价也是重要利润来源之一(前提是正常利率曲线);3.当然银行作为信用中介以及货币创造者,其核心是赚取信用价差,即银行以银行信用吸收低息存款或发行债券,同时配置相对风险较高的信贷资产;4.从货币创造意义上,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循环创造信用货币,即商业银行是现代意义上记账货币的载体,央行只能通过降低存准率、公开市场操作、定向给银行注入流动性等措施向市场提供基础货币,但最终能否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广义货币m2仍然需要商业银行参与程度。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字体:】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二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口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五条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进行水平分析、同组比较分析及检查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核心指标第六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七条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第八条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一)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二)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
(三)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
第九条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
(一)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
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
(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
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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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5
8
10.5
0-2.5
系统重要 性金融机 构的超额 资本?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还有待定义
巴塞尔III的实施时间表
2011 杠杆率 普通股占总资本的比例 留存超额资本 普通股+留存超额资本 逐步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减 (包括超出递延税资产、 按揭服务权利及金融机 构投资中的数额) 一级资本 总资本 总资本+留存超额资本 不再符合非核心一级资本或二 级资本标准的资本工具 4.5% 8.0% 8.0% 3.5% 4.0% 20% 4.5% 40%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过渡到 第一支柱 4.5% 1.25% 5.75% 80% 4.5% 1.875% 6.375% 100% 4.5% 2.50% 7.0% 100% 2019年1月 2013年1月1日—2017年1月1日并行实施; 2015年1月1日开始披露 3.5% 4.0% 4.5% 4.5% 0.625% 5.125% 60%
项
目
金额
折扣率
折扣后金额
287
100.0%
292
26 27
1.2.2.2评级为AA1.2.2.3A-至A+的评级 1.2.3主权国家(20%风险权重)发行的债券 1.2.4非中央政府公营部门(20%风险权重)直接发行的债券 0.00
表一:资本定义测算表(续)
5.影响风险加权资产的项目 5.1 现行法下加权风险资产
5.2 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
5.3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5.4 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 5.5 2009.07.01之后持有的他行长期次级债 6.其他测算因素 6.1 持有他行的长期次级债、可转换债和混合资本工具等现行法下二级资本工具 6.2 本行发行的长期次级债、可转换债和混合资本工具按现行法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部分 其中:6.2.1 符合BIII合格二级资本工具要求的本行发行的长期次级债、可转换债和混合资本工具 6.3 信用加权风险资产 7.基本方案测算结果 7.1 核心一级资本
表一:资本定义测算表
填报机构: 报表日期: 年月日 单位:万元
项目
1.扣减前核心一级资本 1.1 实收资本 1.2 资本公积 其中:1.2.1 固定资产重估储备部分 1.2.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资产,以及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 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 1.2.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类,以及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 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 1.2.4 现金流量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 1.2.5 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产生的价值增值 1.2.6 以前确认为负债而新会计准则确认为权益的部分,如可转换债券中的可转换权等 1.3 未分配利润 其中:1.3.1 当期利润中根据本机构利润分配预案预计分配的数额 1.3.2 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净利得 1.3.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 1.3.4 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
11月11-12日 我们承诺各国及在国际上采取行动,提高标准, 确保各国政府一致实施已经制定国际标准,确保 公平竞争,向高标准看齐(race to the top),避 免市场分裂、保护主义和监管套利。具体而言, 我们将全面实施新的资本和流动性标准,并解决 大而不倒的问题。我们同意在金融监管改革方面 做进一步的工作。 我们对承诺负责。我们说到做到。 2011和2012年的会议在法国和墨西哥举行
填表人:
复核人:
表三:贷款拨备比率测算情况表
填报机构: 项 目 报表日期:年月日 A 余额 单位:万元
1 2
3 4 填表人:
1.贷款损失准备 2.各项贷款
3.贷款拨备比率%(1./2.) 4.不良贷款余额 复核人:
流动性覆盖率(LCR)
市场价值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
∑
资产系数
• 公共信用评级下调3档
表二:杠杆率定量测算表
填报机构: 报表日期:年月日 单位:万元
A
项
1
2
目
余额
1.核心资本
2.核心资本扣减项
3
4 5 6 7 8 9
3.核心资本净额(1.-2.)
4.表内总资产 4.1其中:衍生金融资产 5.表外业务(不含衍生产品) 5.1其中:无条件可撤销的承诺 6.衍生产品(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7.杠杆率%(3./(4.-4.1+5-5.1*(1-10%)+6.-2.))
余额
表一:资本定义测算表(续)
1.4 盈余公积 1.5 一般风险准备 1.6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2.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减项目 2.1 商誉 2.2 无形资产(不含商誉) 其中: 2.2.1 土地使用权 2.3 递延税资产净值 其中:2.3.1 由时间因素引起的递延税资产净值 2.4 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3.核心一级资本中非全额扣减项目 3.1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非大额普通股投资 3.2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普通股投资 3.3 由时间因素引起的递延税资产净值 4.二级资本 4.1 贷款损失(含拆放同业)一般准备 4.2 已提取但未计入附属资本的贷款损失一般准备
≥ 100%
∑
现金净流入
银行在流动性严重压力情景下,能够将变现无障碍且优质的资产保持合理的水平, 这些资产可以通过变现来满足其30天期限的流动性需求
表四:流动性覆盖率测算表
BCBS 序号
1.流动性资产 1.1优质资产 9 10 1.1.1现金 1.1.2央行准备金 1.1.3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债券 17 1.1.4由银行母国或银行承受流动性风险的国家和地区,以本币发行的政府债券或央行债券 1.1.5由银行母国或银行承受流动性风险的国家和地区,以外币发行的政府债券或央行债券 1.2附加资产 1.2.1非金融公司的债券 22 290 23 1.2.1.1评级AA及以上 1.2.1.2评级为AA1.2.1.3A- 至 A+ 的评级 1.2.2非自身发行的资产担保债券 25 1.2.2.1评级AA及以上 0.00 85.0% 0.00 0.00 85.0% 85.0% 0.0% 0.00 0.00 0.00 0.00 100.0% 100.0% 100.0% 100.0% 0.00 0.00 0.00 0.00
巴塞尔委员会扩员
•制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规则 •扩员后包括27个国家和7个国际组织 •发达国家长期主导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 局面开始改变
二十国集团(G20)韩国会议
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
10月22-23日 同意并将按统一的时间表全
面执行巴塞尔委员会以其指导委 员会制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的 新框架
领导人第五次峰会
一、基本方案:根据巴III9月份最新方案,除严格执行资本标准和扣减项外,但不扣土地使用权、贷款 损失准备按不超过信用加权风险资产的1.25%计入、2009.07.01以后持有的他行次级债不扣
资本充足率计算表(续)
a.扣减前核心一级资本 b.扣除全额扣减项目后的核心一级资本 c.由时间因素引起的递延税资产超过b项10%的部分 d. 核心一级资本 e.一级资本 f.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贷款损失准备 g. 可计入二级资本的固定资产重估储备部分
银监会将着力在今后五年左右的时间内,构建一个新的、有效的监 管框架,奠定银行业长期、健康、稳健发展的基础
定量监管指标
资本充足率 杠杆率 动态拨备率 流动性指标
定性监管措施 事前结构化限制性监管安排
给开展跨业经营试点的银行设定 退出机制 实行坚守传统的主业经营 “三管一提高”将内部控制与资 本要求挂钩,扩大资本的风险覆盖 面
监督检查
5.5% 8.0% 8.0%
6.0% 8.0% 8.0% 8.0% 8.625% 8.0% 9.25% 8.0% 9.875% 8.0% 10.5%
从2013年开始,10年后逐步停止使用
流动性覆盖率 净稳定融资比率
开始 试行 开始 试行
引入最 低标准 引入最 低标准
建立我国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具体要求
h. 可计入二级资本的其他资本公积部分
i. 可计入二级资本的其他未分配利润部分 j. 总资本 k. 调整后RWA l.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m. 一级资本充足率
n. 总资本充足率
二、严格方案:现行法比巴III9月份最新方案更严格的地方,按现行法执行,包括:固定资产重估储备、可供出 售资产未实现净利得等资本公积项目不计入核心一级资本,部分计入二级资本;应分未分利润不计入核心一级资 本;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净利得等未分配利润项目不计入核心一级资本,部分计入二级资本;对未并表 金融机构投资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减。此外,考虑土地使用权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7.2 一级资本
7.3 总资本 7.4 加权风险资产 7.5 核心资本扣减项 7.6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7.7 一级资本充足率 7.8 总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计算表
a.扣减前核心一级资本 b.扣除全额扣减项目后的核心一级资本
c.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非大额普通股投资超过b项10%的部分
d.扣除c项后的核心一级资本 e.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普通股投资超过d项10%的部分 f.由时间因素引起的递延税资产超过d项10%的部分 g.扣除e和f项后的核心一级资本 h.合计超过g项15%的部分 i.核心一级资本 j.一级资本 k.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贷款损失准备 l.总资本 m.调整后RWA n.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o.一级资本充足率 p.总资本充足率
国际银行监管制度改革 与银监会的四大新监管指标
罗
平
银监会培训中心 2010年11月
金融监管治理架构的重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