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产资源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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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法制办在2010年对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废止、修改的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底现行的190件规章和21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1件规章和2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67件规章和12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8月6日云政发〔1989〕137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7月25日云政办发〔1991〕175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1991年7月26日云政复〔1991〕89号文件批准发布)(四)《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云政发〔1991〕209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1992年7月25日云政发〔1992〕138号文件发布)(六)《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云政发〔1993〕42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1993年1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八)《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1994年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九)《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十)《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十一)《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年9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96年11月5日云政发〔1996〕195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6日云政发〔1996〕196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7日云政办发〔1996〕249号文件发布)(四)《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1997年9月17日云政发〔1997〕150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1998年3月31日云政发〔1998〕61号文件发布)(六)《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1998年11月3日云政办发〔1998〕224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8日云政发〔1998〕226号文件发布)(八)《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1999年9月22日云政发〔1999〕176号文件发布)(九)《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2月21日云政办发〔2000〕22号文件发布)(十)《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3日云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发布)(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2003年4月5日云政发〔2003〕46号文件发布)(十二)《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2004年9月7日云政办发〔2004〕190号文件发布)(十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12月15日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发布)(十四)《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1月21日云政办发〔2005〕197号文件发布)(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20日云政发〔2006〕10号文件发布)(十六)《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云政办发〔2007〕153号文件发布)(十七)《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2008年10月16日云政办发〔2008〕178号文件发布)(十八)《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08年11月28日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发布)(十九)《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2009年2月5日云政办发〔2009〕23号文件发布)(二十)《云南省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管理办法》(2009年2月13日云政办发〔2009〕34号文件发布)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1.删去《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规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类采矿权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的科目,就地及时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四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进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办理分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得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章征收与缴纳第六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应缴费颧以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占用资源储量为基础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占用资源储量x单位储量使用费费率标准。

占用资源储量是指基础储量和内蕴经济资源量。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见本办法附件。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矿产品价格市场变化情况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占用资源储量,新建矿山企业以经评审备案的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认的数据为准;在建或者已投产的矿山企业,以批准的矿区范围内经评审备案或者办理占用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准。

第八条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云南资源税规定

云南资源税规定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号:云地税发字[1994]01号∙颁布日期:1994-07-20 失效日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的通知1994年7月20日云地税发字[1994]01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财政厅已于1994年1月19日以(94)云财办字第7号通知转发各地。

根据《细则》第四条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结合我省矿山企业多数生产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征收资源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资源税的具体征税定额,按本通知所附《云南省资源税征税税额表》执行。

二、省内跨地、州、市开采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地、州、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的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的实际销售数量(或者自用数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标准计算划拨。

三、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照章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云南省资源税征税税额表税目单位税额税额标准适用范围备注1.原油8元/吨全省2.天然气2元/千立方米全省3.煤炭0.60元/吨全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1)宝石、宝石级金刚石10元/克拉全省(2)玉石、膨润土5元/吨全省(3)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沸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3元/吨全省土、高岭土(瓷土)、耐火粘土、云母(4)大理石、花岗石3元/立方米全省(5)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2元/吨全省(6)工业用金刚石2元/克拉全省(7)石棉0.50元/吨全省(8)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1元/吨全省(9)未列举名称的其他0.50元/吨全省非金属矿原矿或立方米5.黑色金属矿原矿“省内其(1)铁矿石:他开采单入选露天矿14元/吨昆钢上厂铁矿,昆钢罗茨铁位和个矿,昆钢八街铁矿人”开采10元/吨省内其他铁矿石开采单体和的铁矿个人石、铜矿入选地下矿11元/吨昆钢八街铁矿红坡矿区石、铅锌10元/吨昆钢东西矿区,昆钢王家滩矿石、锡矿矿石、锑7元/吨省内其他铁矿石开采单位和矿石、岩个人金矿石与已列名的入炉露天矿21元/吨昆钢八街铁矿开采企业15元/吨省内其他铁矿石开采单位和属同一个人资源区域入炉地下矿21元/吨昆钢东西矿区,昆钢八街铁的,由县矿红坡矿区级主管税14元/吨省内其他铁矿石开采单位和务机关核个人定,比照已列名企(2)锰矿石2元/吨全省业相应产(3)铬矿石3元/吨全省品的适用计征资源6.有色金属矿原矿税。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云政发[2005]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云政发[2005]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云政发[2005]148号2005年9月29日)各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认真贯彻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政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矿业投资环境不断改善,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开发秩序在一些地区仍然比较混乱,小矿数量偏多,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仍较突出。

因此,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我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管理作出如下决定: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依法管理(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矿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遵循矿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经济规律,统筹安排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

(二)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消除市场壁垒,进一步改善矿业投资环境。

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2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十六日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固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分配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6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简称土地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政府有偿出让、转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等。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包括:(一)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按续期用途依法测算后,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三)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四)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按规定补交的出让价款。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用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

除财政部门外,任何部门均不得设立土地收入银行账户。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填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缴款通知书”。

通知书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回执,缴款后由缴款人交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二联为银行收款凭证,银行收款后按规定比例划入各级财政专户;第三联为财政专户收入凭证,本级财政专户作为收入记帐凭证;第四联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凭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后作为办证依据并存档;第五联为代缴款通知书,缴款单位留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16•【字号】云政办发[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2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十六日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固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分配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6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简称土地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政府有偿出让、转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等。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包括:(一)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按续期用途依法测算后,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三)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四)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按规定补交的出让价款。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用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云政办发[2004]68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68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进程,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把利用好国有土地和经营好土地资产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来抓。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保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足额征收。

第三条建立和推行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土地处置权,履行土地行政审批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土地收储机构具体负责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和开发整理。

新增用地经国家统一征用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开发和出让。

第四条土地收储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土地收储运作机制。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范本(2篇)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范本(2篇)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矿产资源费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行为征收的一种经济性质的税费,它是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权的一种费用补偿。

为规范矿产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矿产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矿产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根据矿产资源的种类、储量、质量、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由国家税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核定。

矿产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及时调整以适应矿产资源市场的变化。

三、矿产资源费的征收对象矿产资源费的征收对象是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矿业公司、个体矿工等。

征收对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税款,并及时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费。

四、矿产资源费的征收程序1. 申报税款:矿产资源开采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矿产资源费税款。

申报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

2. 审核核定:税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矿产资源费进行审核核定,确保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如发现不实申报情况,将依法予以处罚。

3. 通知缴纳:税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矿产资源开采单位或个人缴纳矿产资源费,并明确缴纳的时间和地点。

4. 缴纳税款:矿产资源开采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费,并保存好缴纳凭证及相关记账凭证。

5. 监督检查:税务部门有权对矿产资源开采单位或个人的矿产资源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矿产资源费的使用矿产资源费主要用于国家矿产资源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

具体用途由国家规定,并通过预算程序进行规范管理。

六、矿产资源费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承担对矿产资源费征收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税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费的计算、核定、征收管理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等工作。

2. 监督措施:监督机构可以通过税务稽查、抽查核实等方式对矿产资源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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