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成了法律规定
从“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入法看道德法律化问题

从“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入法看道德法律化问题摘要:道德法律化问题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
本文主要从“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等实际问题思考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可行性、有限性等问题,从而让道德法律化在理论和实践上更加契合。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道德法律化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前几年大家纷纷热议的象征道德滑坡的“鹏宇案”“小月月案”“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案件相对来说越来越少了。
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得益于技术手段的日新月异,公共场所无孔不入的摄像头、行车记录仪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还原事实真相。
其次,谎言终归是有漏洞的,真理永远不会为谎言闭口,再加上社会舆论的不断介入,最终事情的真相会慢慢浮出水面。
最后,道德需要法律为其撑腰和保驾护航。
随着“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等传统道德内容逐渐纳入法律轨道,“精神上淡漠老人”“英雄流血又流泪”等现象越来越少了。
本文主要从道德法律化角度来谈“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入法问题。
道德和法律的共性使得道德法律化成为可能,道德和法律可以相辅相成并驾齐驱共同发挥作用来调节人的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
道德和法律的差异和不同又使得道德法律化极为必要和重要。
因为道德和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调节人的行为的手段,一软一硬,一个靠自律一个靠他律,并且道德的调整范围更为宽泛。
把传统道德调节的内容纳入法律可以弥补道德手段的缺陷和不足,可以针对道德自律的“软约束”所带来的的强制力不足问题进行有效补充。
“当道德自身对应受保障的利益无法维持,则就会诉诸于法律形式,致使相关的道德理念和原则融入法律。
[1]”同时,道德法律化是法律与时俱进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鲜明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孝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被广泛认可的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是做人的根本。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65岁及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4%就是老龄化社会。
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

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在外打拼生活的你,在春节来临的时候,你会不会订上一张车票,走上回家看看的路程,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希望大家喜欢!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常回家看看”不仅是尽孝之道,更成为法定义务。
那么,对于不常回家的子女,父母们是否真的将他们诉至法庭?记者从广东越秀区法院获悉,“常回家看看”入法两年来,虽然很多老人在庭审时都表达出希望子女多看望的想法,但很少有人在起诉书中明确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老年人与子女的纠纷多集中于赡养费。
而且,用法律强行约束子女探望父母,亲情也会打折扣,还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多以调解为主。
从越秀区法院了解到,从2013年7月1日至今,越秀法院共受理赡养类纠纷案9起,审结的8起纠纷案中,有4起案件原告的诉求中包含要求作为被告的子女履行探视义务、对父母多加关心照料,其他部分老人也在开庭时表达了希望子女探视的愿望,但并没有正式提出诉讼请求。
可见,自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来法院起诉的老人都希望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在越秀区法院审理的几件案件中,均是因父母儿女矛盾尖锐而诉至法院,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法官更多的是劝导双方调解或撤诉。
老人在诉讼请求中还有一些比较特别的请求,比如要求子女将自己从养老院接回同住等,由于这些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此一般都无法受理。
法官表示,案件的调解和撤诉都是在法官的主持并引导下进行的,法官之所以尽力引导该类案件向调解、撤诉发展,是因为赡养纠纷中除了涉及赡养费的给付问题外,还涉及子女对父母的探视问题。
法官认为,法律与道德调处的范围有相同之处,但也有不同的领域,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可以一并处理探视的问题,但这毕竟属于一种人身权利,法律也不能强行支配子女的人身自由,使其履行探望的义务。
此外,子女赡养、照顾探望父母的行为蕴含着道德所要求的“孝”这个中华民族的美好品质,如果运用法律的强制性去强行约束子女,用一纸判决去规范子女遵守孝道探望父母,这种履行判决书式的探望已经变质,亲情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红麒麟热点精选:常回家看看入法

【背景链接】2012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
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标准表述】[观点]常回家看看入法,在社会上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常回家看看”的道德义务不应当规定在法律当中。
的确,一般情况下,道德领域无须法律介入,尤其是刑法的介入,不能利用刑罚手段来对付道德问题。
但另一方面,道德与法律却无法截然分开,一些道德义务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来加以规范。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这样的条款入法,由于其在现实中难以量化,也难以监督和强制,所以可能会由于其难以操作、难以据此提起诉讼而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
其实,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必须有具体的操作程序,有些法律条文可以作原则性的宣示,表明立法者导向是鼓励子女们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希望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并不一定非得要有制裁和执行规范。
[深入分析]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人口流动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生于斯,死于斯”的格局,城市和农村都出现了大量渴望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空巢”老人,老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少数老人去世多日都无人知,晚年生活甚是凄惨。
换言之,国家立法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立意良好,确有必要,有利于子女更好地赡养父母和保障老人的权益。
但是,实际效果不会太理想,“常回家看看”入法难以抵挡残酷的现实环境,入法的“常回家看看”依旧只是一句让人羡慕的歌词。
对于绝大多数离家在外的子女来说,其实非常渴望能够“常回家看看”,能够在父母的身边尽到一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赡养好生养自己的父母双亲,尤其是给父母必须的精神赡养。
但是,社会现实,让子女“常回家看看”并不容易实现,哪怕是立法。
众所周知,很多子女远离父母忙于工作,主要是为了生存和生活。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理悖论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理悖论贺海仁2013-07-16 14:22:00 来源:中国法学网201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出修订,第18条作为增加条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修订后的法律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通过立法形式确认情亲之间的法律责任,强化了道德法律化的新局面,也是走向现代化的中国以法"齐家"的重要体现。
作为一个倡导性条款,第18条的产生是否可以加强整个社会的孝心文化扔有待于观察。
认真解读此条款,有必要分析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一系列内在冲突或矛盾。
伦理责任与国家义务的冲突就制度设计而言,我国法律制度一方面规定了国家对老人的"物质帮助"的义务,另一方面明确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1 不过,虽然宪法确立了国家和成年子女具有帮助或赡养老人的共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把这种共同义务做了主次之分,规定家庭成员是第一责任人,承担赡养或抚养老人的主要义务。
该法第13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该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在养老的内容方面,赡养人应当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同时规定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
家庭成员作为主要的赡养人的义务是绝对的、无条件的,除非赡养义务人丧失了赡养或抚养的能力。
相比之下,国家对老人的帮助责任则是次要的和补充性的义务。
在原则上,只有在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情况下,才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第31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28条)的规定是普惠制条款,适用于所有公民,"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公民。
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思考

相抵 触 。 人类 发展 的历 史 已经 证 明, 缺德 的法 律 即使在 强权 的保
关 于养老 , 我 国《 老 年人 权益保 障法 》 第1 4条规 定可 以看 出 障 之下 , 也只 能起 一时之 用 , 而最 终 总免不 了要 背上 “ 恶 法” 的骂 那 些具 有深 厚道 德基础 的法律 , 如 宪法 中有 关保 来, 赡养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两部分, 经济上的供养属于物 名 。纵观 历史 , 质 赡养 范畴 , 生活 上 的照料 和精 神上 的慰藉 属于 精神赡 养 范畴 。 障 人权 的法律 规定 , 民法 中的公序 良俗 原则 和诚 实信用 原 则等 ,
随着 我 国经 济 的发展 ,人们物 质 生活水 平得 到 了不 同程 度 的提 往 往都有 着悠 久 的历史 , 这些 法律 规 定契合 了人类 的道德 要求 , 高, 老年 人在物 质方 面 的需求 基本 得到 了满足 , 物质 赡养 问题 基 具 有道德 性 , 是 良法 , 因而 具有 坚 韧的 生命力 , 经久 不衰 。 本 解决 , 老年人 对精 神方 面 的需求 凸现 出来 , 且 精神 生活 的丰 富
德性 的 。现代 国家选 择法 律作 为 主要 的调整 手段 ,推 行 依法 治
、
Hale Waihona Puke “ 常 回家看 看” 入 法 的价值 考量
国。 但法 治社会 本身 并不 是依 法治 国方 略追求 的终 极 目标 , 其 最
“ 未 富先老” 是中 国面 临 的社会现 实 , 如何 应对 人 口老 龄化 问 终 目的是 要实 现理 想社会 。人们 对理 想社 会 的评判 会有 不 同的 题, 保 障老 年人安 享晚年 , 不仅 关系到 经济 的发展 和社会 的稳定 , 标准 , 但无 论采取 哪一 种评 判标准 , 其 都不可 能也 不应 该与道 德
“常回家看看”靠法律还是靠道德?

话 题 解读
I 目 目 HUAT r I I J EDU
看 》 响 大 江 南 北 , 动 无 数 年 迈 唱 感 的 父 母 与 孤 独 的 游 子 : 2年 后 的 1 春 节 前 夕 ,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新 和 国 老 年人 权 益保 障 法 》 案 拟 规 草 定, “家庭 成 员 不得 在 精 神 上 忽 视 、 孤 立 老年 人 ” 并特 别 强 调 “ 老 年 .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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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回家看看 ” 常 拟被 列 入法 律 条文 的消 息公 布 以来 , 会 各 界 对 社 此颇 有争 议 , 细细分 析看 来 , 可谓 众 说纷 纭 , 据其 理 。 各 随着 科技 的发 展 , 个 社 会 都 整 被带 入一 种“ 速时 代 ” 高 的发展 模 式
致 法 律 不 被遵 守 , 会 削 弱法 律 的效 力 。 还
总 之 , 对 这 一 话题 , 以选 择 的 立 意 角度 还 有 很 多 , 如 还 可 针 可 例
以 上 材 料 引 起 了 你 哪 方 面 的
思 考 , 将 你 的 观 点 或 看 法 写 成 一 请
篇 不 少 于 8 0字 的文 章 。 0
德 范 畴 的 事 情 写 入 法 律 是 没 有 必
要 的 . 如 果 一 个 孩 子 不 想 回 家 看
看 , 法律 强迫 他 回去 又有 何 意 义 用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律思考

、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7 — 0 9
[ 作者简介 ] 刘璐 ( 1 9 6 6 一 ) , 女, 湖北襄樊人 , 汉族 . 学士学位 , 中级职称 , 武汉工程大学 , 长期从事劳动法研究 。
宋 晓波 ( 1 9 8 4 一 ) , 男, 湖北宜 昌人 , 汉族 。 法学硕 士, 武汉音乐学院助教。
“ 常 回家看看 ” 人法一石激起千层浪 , 社会各 界讨论激烈 , 支持与反对的声音激烈交锋 , 笔者认 “ 常 回家看 看 ” 入 法的 背景 “ 常 回家 看看 ” 写入 法 律 , 不 仅 赋予 了老 年人 寻 2 0 1 2年 1 2月 2 8日,关 系 我 国众 多 老年 人 合 为 , 求子女精神慰藉 的法律权利 ,也给予子女一份法 法权益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经 全 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 此次老年法修订 中 , 最 律义务 ,通过法律推动中国传统孝道的保护与传 意 义非 凡 。 引 人关 注 的是 “ 家 庭 成 员应 当关 心 老年 人 的精 神 承 , 二、 “ 常 回家看 看” 入 法 的法律 意 义 需求 , 不得忽视 、 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 在法治社会 中,用法律引导社会群体 的赡养 的家庭 成员 , 应 当经 常看望 或 者 问候老 年 人 。用 人 行 为 , 以刚 性 的 法 律逐 步 培养 子 女 “ 常 回家 看 看 ” 单 位应 当按 照 相关 规 定 保 障赡 养 人 探 亲休 假 的权 的习 惯 , 满足 老 年人 亲情 权益 的诉 求 。此 次将 “ 常 利。” 写入法律 , 赋予老年人权利 , 给予子女 作为孝道的“ 常回家看看” 从道德层次上升到 回家看看”
[ K e y w o r d s ] O t f e n g o i n g h o m e ; N u a n c e ;O b s t a c l e ;
浅议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的现实困境

浅议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的现实困境作者:刘畅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摘要: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一种行为已经不能够用道德来约束,即已经触及到了道德的底线时,这种行为才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约束,使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
“常回家看看”作为子女对父母应尽的道德义务,现已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满足了多少老人的心愿,也让多少人拍手叫好。
但不乏有质疑者认为这有法律入侵道德的嫌疑,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
因此本文着重介绍"常回家看看"有无必要性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以及解决困境的几点微薄建议。
关键词:道德;法律;困境;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1-0083-02“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
”这首曾经风靡全国的《常回家看看》唱得游子们纠结、黯然与无奈,唱得老人们凄婉而喟叹[1]。
对父母尽孝道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沿袭下来的美德,对儿女来说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这一传统的道德义务——常回家看看现今已经被写入法律,成为了儿女们的一项应尽的法律义务。
道德法律化的前提是某种行为触犯了道德的底线,靠道德规范已经不能够约束该行为且需要依靠法律干预时,才能够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的可行性还值得进一步的探讨,下面就此问题进行浅显的分析。
一、“常回家看看”——法律不要过度干预道德2012年9月河南丰县一对“空巢老人”因儿女们不常回家看看而将其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决儿女们每周周末回家与其团圆,河南丰县法院对此案件极为慎重,因为这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之后法院只好委托该地的法庭进行处理,经过调解空巢老人的儿女们承诺今后多常回家看看老人。
据了解,关于这类案件各地法院也曾收到过不少,但处理起来也特别棘手。
“常回家看看”属于伦理,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是一项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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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成了法律规定
北京——正在上学的中国儿童都非常熟悉民间传说中的道德楷模。
其中有孔子的弟子百里负米的故事,还有丁郎刻母的故事。
但是,中国官员似乎觉得,时至今日,仅仅依靠传说和父母教诲来告诉孩子孝顺的重要性还不够。
可以这么说,孝顺是中国社会最受珍视的传统美德。
周一,政府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旨在强制成年子女看望年迈的父母。
该法共有九个章节,规定了子女的责任和关注“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义务。
该法称,子女应该“经常”探视父母,并定期问候他们。
公司和用人单位应当给员工提供足够的探亲假,使他们有时间探望父母。
去年12月,该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得到通过。
它并未为漠视父母者规定任何惩罚。
尽管如此,官方觉得有必要把孝道变成法律规定,这一事实反映了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的巨大变化。
与其他工业化国家一样,时至今日,很多上了年纪的中国父母都抱怨见到子女的时间太少。
子女们则表示,日常生活的压力,尤其是那些迅速扩张的城市带来的压力,使得他们根本抽不出探望父母的时间。
“中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很多年轻人从农村搬出来到城市和城镇居住,”周二,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党俊武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说。
“这是城镇化的过程中的一个问题。
对于老人的物质需求可以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而精神需求就需要增加这条法律条文。
”
党俊武说,这部法律已经取得了成功,因为它推进了对该议题的重要讨论。
其他人却对这一点比较怀疑。
周一,小说家郭城在他的微博上对130万粉丝说:“亲情本是人性,列入法律着实让人觉得可笑,就跟要求婚后夫妻要性生活和谐一样。
”
尽管如此,中国各地确实存在抛弃年老父母的问题。
2011年,中国官方通讯社新华社刊登了一篇文章,说在60岁及以上的1.85亿老龄人口中,将近
一半都没有和子女住在一起。
那些住所和父母不在同一个城市的人,包括农民工大军,通常要在春节期间才能得闲回家。
据中国新闻媒体报道,新法律生效的同一天,中国东部无锡市的一家法院判决一对年轻夫妇必须回家探望妻子77岁的母亲,频率为至少两个月一次,以满足她的“精神需求”,同时还要向她支付赔偿费。
这位母亲因遭受女儿女婿的忽视而起诉二人。
根据新华社的报道,该法院的院长袁挺说,“精神赡养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
郭居敬绘制的民间故事图集《二十四孝图》是一份经典教材,过去600年里,这份教材一直被用于教导子女尊敬及照顾父母的重要性。
去年8月,中国政府发布了新版的《二十四孝图》,内容据说是根据当代需求进行了更新,以便赢得当代年轻人的共鸣。
新的教材让子女给父母购买健康保险,还让子女教父母使用互联网。
去年10月,官方报纸《广州日报》刊登了一篇文章,说一名26岁的男子用轮椅推着他残疾的母亲,历时93天抵达了云南省一个广受欢迎的热带旅游目的地。
文章把这一举动称为“迄今为止”的多年里“最佳的孝心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