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分析

合集下载

从“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入法看道德法律化问题

从“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入法看道德法律化问题

从“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入法看道德法律化问题摘要:道德法律化问题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

本文主要从“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等实际问题思考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可行性、有限性等问题,从而让道德法律化在理论和实践上更加契合。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道德法律化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前几年大家纷纷热议的象征道德滑坡的“鹏宇案”“小月月案”“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案件相对来说越来越少了。

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得益于技术手段的日新月异,公共场所无孔不入的摄像头、行车记录仪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还原事实真相。

其次,谎言终归是有漏洞的,真理永远不会为谎言闭口,再加上社会舆论的不断介入,最终事情的真相会慢慢浮出水面。

最后,道德需要法律为其撑腰和保驾护航。

随着“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等传统道德内容逐渐纳入法律轨道,“精神上淡漠老人”“英雄流血又流泪”等现象越来越少了。

本文主要从道德法律化角度来谈“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入法问题。

道德和法律的共性使得道德法律化成为可能,道德和法律可以相辅相成并驾齐驱共同发挥作用来调节人的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

道德和法律的差异和不同又使得道德法律化极为必要和重要。

因为道德和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调节人的行为的手段,一软一硬,一个靠自律一个靠他律,并且道德的调整范围更为宽泛。

把传统道德调节的内容纳入法律可以弥补道德手段的缺陷和不足,可以针对道德自律的“软约束”所带来的的强制力不足问题进行有效补充。

“当道德自身对应受保障的利益无法维持,则就会诉诸于法律形式,致使相关的道德理念和原则融入法律。

[1]”同时,道德法律化是法律与时俱进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鲜明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孝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被广泛认可的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是做人的根本。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65岁及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4%就是老龄化社会。

常回家看看入法利大于弊

常回家看看入法利大于弊

常回家看看利大于弊一辩稿今天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利与弊,我方认为“常回家看看”利大于弊。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条新法规定了什么。

法律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法律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首先,我方认为此条新法有利于保障老年人在晚年的精神生活。

如今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各地发生的由于子女不孝导致的令人痛心疾首的事件日益增多,空巢老人离世多日无人发现,老人给告孩子只为让其常回家看看等等事件让人不得不担忧老人的精神生活,“常回家看看”入法,无疑是想用法律保障老人,让他们在面对不孝子女时拥有与之讨论的勇气。

老人的背后有了法律为自己的靠山,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有了保护老人的依据,这有何不好呢?其次,我方认为立法有利于宣扬关怀老人的社会氛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社会法,它的很多条款有鼓励与指导作用。

它与《刑法》不同,并不以罚为主。

该法在颁布之始,社会上热议不断,难道不提醒众多子女们孝敬老人?对方辩友与我方都无法否认一个事实:随着经济发展,人们越来越淡薄了亲情,只顾着自己的眼前利益。

这是一个需要制度去保障亲情的时刻,只有法律才能让一个社会正常运作,而当人们对孝的淡忘已使社会走上恶性循环的轨道时,只有法律才能让我们全新反思,才能让我们双方坐在这里讨论关于孝的问题,这才是这部法律给社会的最大贡献。

所以我方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利大于弊。

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思考分析

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思考分析

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思考分析一、常回家看看入法背景近年来,我国空巢老人、留守老人、人口老龄化等问题日益凸显并逐渐呈现严重的态势。

与此同时,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情况明显,失能、半失能的困难老人日益增多。

面对这一严重态势,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以下简称《老年法》) 已经无法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权利了,对该项法律的修改显得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

20XX 年12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老年法。

修改后的老年法亮点不少,其中增加了老年监护、长期护理、国家支持养老、社会养老服务、宜居环境等新规定,但有一条俗称为常回家看看的条款备受争议,该条款内容为: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二、关于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宪法思考( 一) 家庭的宪法保障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立法上具有指导作用,且制定的法律不得与宪法条款相抵触。

而老年法中的常回家看看条款,作为我国宪法49 条的一种延伸,将该条款规定的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虐待老人内容用具体的法律规范以立法方式予以了落实。

常回家看看条款将宪法规定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阐释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该条款使家庭的宪法保障明确化,便于理解认可,操作实行; 更使宪法49 条免于沦为人们所诟病的纸上的权利。

家庭宪法保障的具体化是我国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的必然要求。

而修改老年法,将探视父母义务立法化又成为目前我国缓解或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由此可见,老年法中的常回家看看条款是家庭宪法保障不再沦为概念,其具体化得以实现。

( 二) 法律与道德的博弈绝大多数民众认为,常回家看看条款主要属于社会伦理道德范畴,是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不是所谓的立法性议题,因而法律不应该过分介入,否则就会存在法律万能主义即立法泛化之嫌疑。

“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分析

“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分析

“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分析“常回家看看”是一个广告口号,经常用于一些地产开发商和房屋中介公司的广告宣传中,通过这个口号,他们试图让人们意识到家庭的重要性,并鼓励人们回到家中团聚。

然而,尽管这个口号具有广告效应和吸引力,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它并不具备强制性。

即使没有“常回家看看”,也不会对那些不回家的人造成任何法律后果。

首先,对于一个人是否要“常回家看看”,法律并没有规定,也没有强制要求。

家庭关系是私人关系,涉及到一个人的个人情感和选择,法律不会干涉或干预。

并没有法律规定一个人必须多久回一次家,或者有没有回家的义务。

一个人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家庭义务即可,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回家不会对其产生法律后果。

其次,广告口号“常回家看看”本身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效力。

广告宣传是商家为了提高销售额和知名度而采取的一种宣传手段,目的是吸引人们的关注和购买欲望,提高商品的销售量。

但是广告宣传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拘束力,只是提供了一种信息和建议,人们可以选择接受或者忽略。

从法律角度来看,人们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需要来决定是否要回家,而不会因为广告宣传而受到法律追责。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回家看看对于家庭关系的维护和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和睦、温馨、和谐,是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的基础。

回家看看有助于加强亲情、增进家人之间的交流和了解,可以提高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纽带和凝聚力。

因此,对于那些关心家庭关系的人来说,回家看看是一个有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常回家看看”是一个广告口号,没有法律强制力。

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人必须多久回一次家,或者有没有回家的义务。

广告宣传只是提供了一种信息和建议,人们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意愿来决定是否要回家。

回家看看对于家庭关系的发展和维护有积极作用,但它仅仅是一种建议,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效力。

法律是否规定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

法律是否规定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

法律是否规定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案例实录张大爷的老伴儿去世得早,儿女们常年在外工作,没有时间回家,一直以来张大爷都是一个人生活。

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张大爷希望儿女们能在身边多陪陪他。

可是每当和儿女们在电话里提起时,儿女们就会说最近工作太忙,等有空再回家。

这些话张大爷已经听了无数次了,也没见儿女们回来陪过自己。

张大爷想知道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子女应该“常回家看看”呢?律师分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由此可见,“常回家看看”不仅停留在道德要求的层面,还是法律的要求。

作为子女,应认真对待和履行这项义务;作为单位,要依法保障家有老人的子女探亲休假的权利;而作为老年人,也可以凭借此法条规定去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

本案中,张大爷的子女不管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应该常回家看看他。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温馨提示随着社会的发展,老龄化、空巢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而空巢老人的精神困境更令人担忧。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老人状告子女的案例,其诉求并非索要赡养费,而是需要孩子的关心和问候。

在这种背景下,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子女的义务,无疑是必要的,本质上也是对老年人精神权利诉求的回应。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回家看看是令人温暖的字眼,它代表着与家人的团聚和亲情的纽带。

然而,对于一些人来说,常回家看看却不仅仅是亲情联结的象征,更是一种法律义务。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居民必须经常回家看看并履行家庭责任。

本文将探讨常回家看看作为法律责任的背景、重要性和优势,并深入分析其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为什么有些国家和地区将常回家看看作为法律责任。

这可以追溯到法律的原则和家庭伦理观念。

家庭被视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它的稳定和健康对整个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现代社会的快节奏生活和经济压力使得家庭成员往往在追求事业的同时忽视了家庭责任。

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法律手段,要求居民常回家看看,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常回家看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于家庭成员来说,经常与亲人团聚可以增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和理解。

这不仅有助于加强家庭纽带,还能够共同解决问题和应对困难。

此外,对于子女来说,常回家看看可以给予父母更多关爱和照顾,尤其是当他们年迈或身体虚弱时。

而对于父母来说,子女的回家看望也能够给予他们精神上的慰藉和支持。

除了对个体和家庭的好处,常回家看看还对社会具有积极作用。

家庭的健康与社会的稳定息息相关。

如果家庭关系不和谐,将导致家庭成员心理压力增加,进而影响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品质。

这也会增加社会治安问题和社会支持负担。

因此,通过法律规定常回家看看的义务,可以减少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常回家看看的优势也体现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互助上。

回家看看不仅仅是简单的探访,也是一种参与和支持的行为。

社区和地区可以通过举办家庭活动和庆典来鼓励居民回家看望亲人,这不仅能够促进地方消费和旅游业的发展,还能够加强社区的凝聚力和共同体意识。

然而,也有一些人对于将常回家看看作为法律责任持有不同意见。

他们认为家庭关系应该建立在自愿和互助的基础上,而不是通过法律强制。

他们担心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倦怠的拜访,甚至损害个体的自由和人身权利。

一、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你怎么看?

一、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你怎么看?

一、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你怎么看?解析:本题是最近引发热议的孝心入法的问题。

属于综合分析时政热点类题目。

笔者认为不必完全按照传统的综合分析的答题思路,可以破题表态之后,分析其积极意义,然后探讨事件背后的隐忧。

参考要点:(1)破题表态,点明本质(2)谈谈新法的积极意义(3)理清该法在实施时的法理隐忧参考答案:关于常回家看看入法,我认为其立法出发点、初衷是好的,但是,孝心入法,恐怕清官难断家务事,如何避免让这一法律沦为一纸空文和避免立法崇拜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歌曲《常回家看看》久唱不衰,常让天下父母流泪千行。

正像歌词所唱:“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团团圆圆”。

然而,当前的时代,这样的基本看望儿女都做不到,空巢老人的精神世界一片荒漠。

此次新《老年法》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以法律推动亲情孝敬,虽说带有硬性的强制,但唤醒的却是儿女亲情良知,不再坚守给钱给物就是孝敬的误区。

在送礼不如送健康的语境下,送“常回家看看”给老人带来的亲情满足、精神振奋、幸福健康是不可估量的,应该说,新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关怀,其初衷良好,释放了浓烈的善意,并且能够对那些不孝子女有所戒示,但是,,如何避免法律沦为一纸空文,我们尚需理清几点疑问:其一,子女是不愿意常回家看看,还是不能常回家看看?这是一个“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年代,随着城市化的迅猛推进,古代那种“父母在,不远游”的思维已经飘落在风中,我们是不折不扣的“飘一代”,父母在老家,子女游荡在城市之中。

年轻人非不为也,实不能也,一是路途迢迢,二是假期稀少,当被加班、被全勤成为常事,休年假成了奢侈一景时,远在城市的子女怎么才能常回家看看?其二,如何界定“经常”,换言之如何操作?一个月回家一次是经常,一个星期回家一次也是经常,半年回家一次算不算经常?再说,即便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父母是不是就会怒而付诸法律?强求而来的亲情是脆弱的,也是没有根基的,当父母和孩子撕破了脸皮,慑于法律威力,子女即便常回家看看了,但一副冷若冰霜的面孔,又有何意义?孝顺发自内心,亲情归于自然,表达孝意不能拘泥于形式,非要强调一年回去多少次,是愚笨的。

“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分析

“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分析

作者简介 : 王振( 1 9 9 0 一 ) , 男, 安徽阜 阳人 , 法学硕士研究生。
长安大 学学报( 社会科 学版 ) 2 0 1 4年
第1 6卷
第3 期
女不 履行 赡养 义务 , 无 劳 动 能力 的或 生 活 困难 的父
多 社会 成员 道德 观 念 背 离 传 统 , 只 关 心 自 己不关 心
能弱化 , 用 法 律 调 整 社 会 关 系 已是 不 得 已 的 事 情 … 。
刘璐 等认 为将 “ 常 回家看看 ” 写 入法 律 , 赋 予 老年 人
相应 权利 , 并 给予子 女一份 责任 , 以法 制 推 动 子 女 尽 孝 , 是 法 治 精 神 的 一 种 升 华 。 而 否 定 意 见 认 为 将 “ 常 回家 看 看 ” 写入法律并不妥当, 例如 , 刘 畅 认 为
上就对 该条 规定 是否有 存在 的必要 争论 不休 。肯定
的观点 认 为 , 该 条规 定 确 有存 在 的必 要 , 例如 , 针对
“ 常 回家看 看 ” 入 法 的问题 , 《 老年 人权 益保 障法》 起 草 专 家 肖金 明认 为 , 中 国正 处 于 社 会 转 型 期 , 道 德 功
责难 此类 负有 赡养 义 务 的 主 体 , 我 们 只 是 提 倡 子 女 要“ 常 回家看看 ” , 但 不宜 强迫 其必 须这 么做 。 “ 孝” 和赡 养父母 虽是 一种传 统伦理 道德 , 但
“ 常 回家看 看 ” 应 该 是在其 基 础上产 生 的“ 衍 生 品 ”,
自我 养 老 能 力 逐 渐 增 加 , 老 人 精 神 方 面 的需 求 是 普 遍 而 又 强 烈 的 。 《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第 十 八 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这一法条也被媒体大众解读为“常回家看看”,这种表述虽然不够规范,但却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人们接受信息的成本,故而很快“常回家看看”就成为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老年人“精神慰藉”相关规定的代名词。

其实这一规定未尘埃落定时就引起了广泛质疑,道德入法是否必要、“经常”如何界定、司法如何操作……立法者最终顶住了压力,让“常回家看看”最终呱呱坠地,但争议也并未因此而停止,如何不让法律沦为一纸空文,切实用好“常回家看看”的规定也成为了法学理论界最新的论题,故对“常回家看看”进行法律分析,明确其法律含义、立法意义和现有的司法保障具有现实意义。

一、“常回家看看”的法律释义“常回家看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精神慰藉相关规定的代名词,故不能从字面上理解其含义,结合法律规定,“常回家看看”是指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要,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给予老年人适当的精神慰藉。

其义务主体是家庭成员,包括与老年人共同居住和分开居住的子女等亲属,义务内容是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给予老人适当的精神慰藉。

二、“常回家看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各有各的约束范围,一旦越位,不是事与愿违,就是得不偿失。

[1]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立法者必须针对新出现的各种情况对法律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法律规范实施的成本,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规范变成整个社会公民自愿遵守的行为指南。

(一)立法背景介绍1、空巢老人增加,老年人精神慰藉需求明显在《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中可以了解到,自2001年起我国已正式进入到快速老龄化阶段,到2050年,中国的老龄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人,2012年10月29日,首届全国智能化养老战略研讨会介绍,到2050年我国临终无子女的老年人将达到7900万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占54%以上。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空巢老人中存在心理问题的比例达到60%。

而达到疾病程度,需要医学关注、心理干预的空巢老人,比例占到10%-20%。

”[2]空巢老人由于社会活动减少,更需要子女的关怀。

2、原有法律缺失,精神慰藉诉求遇困境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该法虽然明确家庭成员应给以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但并未明确规定精神慰藉的内容。

2009年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但修订内容并未涉及规范充实精神慰藉的相关内容,随着空巢老人的增加,老年人要求子女探望的民事案件也呈现增长趋势,但在司法实践中,正是因为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支持精神赡养的案件极为少见,相关诉求得不到支持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予立案和驳回诉讼请求已经成为法院解决精神赡养案件的典型方式。

[3]司法实践的这种处理方式也等于对子女漠视老年人精神慰藉表示默认。

(二)立法意义1、明确“精神赡养”的范围精神赡养指的是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包括三个维度,即人格尊重、成就安心和情感慰藉,法律是否需要明确精神赡养的范围,甚至进行量化,各国都有不同的做法。

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的法律,将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量化到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等等,[4]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明确了精神赡养的义务范围。

[5] 这种详尽的法律规定被理解为“陌生人社会”的法律救济。

在过去中国是“熟人”社会,传统道德伦理有很强的强制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演变成了“半熟人社会”,道德的强制性并未根本丧失,但却需要倡导性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补充和托底。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期,赡养老人的义务逐渐被淡化,甚至出现了只见“啃老”,不见尽孝的怪象,只靠社会道德规范、教育手段来约束赡养人已力不从心。

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明确了精神赡养的范围包括看望和问候老年人,这就在法律上明确和强化了“孝”,使得今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相关诉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引导公众重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不少人质疑“常回家看看”的可执行性,认为根据该条款并没有量化看望的频率,也没有明确问候的方式,援引该条款直接判决有可能强迫公民去实现他们不愿意实现或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最终履行效果不佳,更会削弱法律的尊严。

其实法律的功能并不仅仅局限在惩罚与制裁上,它的社会导向意义也同样不容小觑。

[6]从微观层面来看,精神赡养更多的应体现为“父慈子孝”这种和谐的伦理关系,法律规定精神赡养的相关内容并明确其范围,不是为了让人们死板的履行法律规定,把“孝”当作一种纯粹的法律义务,其意义远不止法律强制“孝”所表现出来的那样简单,其目的更多的在于提醒公众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已属违法,引导公众重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鼓励公众主动去履行道德义务。

三、“常回家看看”的司法应对根据南宁市两级法院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市赡养纠纷一审结案20件,2011年16件,2012年14件,2013年14件,随着各地法院精神赡养纠纷的相关裁判结果的陆续公布,在社会上会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精神赡养纠纷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仍然可能呈现增长,司法者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摸索才能更好的实现“常回家看看”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面仅对柳州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相关案例对“常回家看看”的司法处理进行探讨。

(一)运用审判技巧,化解双方矛盾精神赡养注重的是精神交流,具有明显的身份性质,这决定了制定精神赡养的法规不难,难在落实。

在以往精神赡养的诉讼中,多次出现老人赢了官司输了感情的案例。

[7]为了不让司法程序成为亲情的终结者,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根据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原因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审判技巧,才能真正化解双方的矛盾,挽回当事人正在流逝的亲情。

1、诉讼中尽量安排原被告当面接触,加强原被告的沟通当事人若诉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如案例3双方关系僵化不愿接受诉前调解的案件,表明双方的矛盾已经升级,一般的调解方法已经无法奏效,但不能因此放弃调解,应在诉讼过程中应尽一切可能安排原、被告当面接触,要求当事人亲自参与诉讼全过程,防止代理人过多干涉妨碍当事人的直接沟通交流,询问被告童年的成长过程,引导老年人回忆被告童年时期的辛勤付出;询问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引导双方表达长期压抑的感情;休庭时间为当事人讲述相关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相互体谅。

法庭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畅所欲言的交流平台,给足他们交流的时间,为他们解开“心结”这就等于给了亲情一个自动愈合的机会。

2、审慎判决,保证裁判的可履行性对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判决的案件,更应采取审慎态度,在充分了解被告的履行能力的基础上,结合原告的诉求中的合理部分进行判决,以保证裁判内容切实可履行。

由于目前法律并未对“经常”作出明确的定义,也未明确问候方式的具体范围,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到看望的频率或明确了问候的方式时,法院也应当就此部分内容进行判决,但如何进行“自由裁量”还得三思而行。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作出判决,其中涉及“常回家看看”的判决内容为:被告马某、朱某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是“常回家看看”生效后的国内首例判决,但各地的法官遇到此类案件并不能依葫芦画瓢,都把“经常”判为“至少两个月”,也不能单依照原告的请求或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判决,应在庭审过程中充分了解被告“经常”看望原告的客观条件是否存在,被告能够接受的问候方式包括哪些,最后综合原、被告的意见进行判决,不能超过被告的底线,引起被告的抵触心理,也不能至原告的诉讼请求于不顾,剥夺老年人针对“常回家看看”的胜诉权。

3、做好判后答疑,鼓励被告积极履行裁判义务判决之后,好的判后答疑,能够消除当事人对判决的疑问,对义务人积极履行裁判义务起到推动作用,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精神赡养案件的判决内容可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但却不能约束当事人的内心,如果当事人只是依照判决内容“常回家看看”,虽然做到经常看望和问候,但却在履行的过程中给老年人脸色看,这不但没能让老年人感受到亲情的温暖,反而会让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加重老年人的精神负担,成为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精神枷锁。

所以此类案件更不能一判了之,应及时开展判后答疑工作,解释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向义务人释明不履行法律文书的不良后果,引导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当义务人对判决内容有明显抵触情绪时应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作出裁判的前因后果,力求充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二)结案后关注文书履行,避免文书成空文虽然目前全国出现的“常回家看看”相关案件还算多,但很多专家学者都对这类案件有了执行难的预测,“常回家看看”的执行问题也是在立法之初反对之声的重要理由之一。

如今面对“执行难”,司法者在工作中应如何避免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又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利都值得探讨。

1、定期回访当事人,促进案件自动履行由案件承办法官定期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的履行情况并说明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这样既向当事人表明法院在结案之后仍然关注案件,又能让义务人明白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可以有效的促进义务人自动履行相关义务。

对未能履行的义务人应要求其说明不履行的原因,因当事人之间关系僵化不愿主动接触的,法官可作为中间人,陪同义务人履行看望义务,逐步缓解双方的紧张关系;因客观原因导致义务人确实无法依法律文书履行相关义务的,法官可协调当事人双方再次协商达成新的协议。

2、及时采取有效执行措施在进行定期回访时可能也会碰到一些“老赖”,他们表明态度不履行义务,或者已经“销声匿迹”,对于这部分义务人,承办法官应提醒原告申请执行,启动执行程序,以便于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保证法律文书的权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常回家看看”这种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可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对原告不愿意主动申请执行的,承办法官应向义务人发出履行建议书,再次说明不履行义务的严重性。

结语“常回家看看”立法并不会让法律与道德失去应有的界限,反而更能强化道德,让“孝”变成了更具体更直观的存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