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超标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集下载

关于继续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继续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续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防止当事人或其他人可能实施侵害被保全财产的行为,依法对被保全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继续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继续保全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继续保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继续保全的法律依据,其中与继续保全相关的条款有:(1)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有明确的被保全人;(二)有具体的保全标的物;(三)有明确的保全范围和期限;(四)有合理的保全措施。

(2)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保全人的财产情况提供相应的担保。

(3)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情况特殊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继续保全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与继续保全相关的条款有:(1)第一百五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写明保全的范围、期限、保全措施等事项。

(2)第一百五十三条: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被保全人后,被保全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逾期不提交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3)第一百五十四条: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三、继续保全的范围1.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1)被保全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2)被保全人的车辆、船舶、飞机等动产;(3)被保全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4)被保全人的其他财产。

2.继续保全的范围继续保全的范围包括:(1)被保全人的财产;(2)与被保全财产相关的收益;(3)与被保全财产相关的债权;(4)与被保全财产相关的担保物。

法院超标的查封法律后果(3篇)

法院超标的查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查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然而,在实践中,法院超标的查封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法院超标的查封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法院超标的查封的法律后果1. 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受损法院超标的查封,意味着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价值超过了其应当承担的债务金额。

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侵犯,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被执行人生活困难。

超标的查封可能导致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给其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2)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受到限制。

超标的查封可能涉及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设备、原材料等,导致其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限制,甚至无法继续经营。

(3)被执行人信用受损。

超标的查封可能被媒体曝光,导致被执行人的社会信誉受损,影响其今后的经济活动。

2. 影响司法公信力法院超标的查封,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以下后果值得关注:(1)损害法院形象。

超标的查封可能导致公众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损害法院形象。

(2)降低司法权威。

超标的查封可能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产生怀疑,降低司法权威。

(3)影响社会稳定。

超标的查封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影响社会稳定。

3. 增加执行成本法院超标的查封,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执行过程中,法院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进行查封、保管、解封等操作,增加执行成本。

(2)被执行人对超标的查封提起诉讼,可能导致法院面临更多的诉讼压力,进一步增加执行成本。

三、应对措施1. 加强法院内部监督(1)完善内部审查机制。

法院在查封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查封的财产价值与债务金额相匹配。

(2)建立查封审批制度。

对查封行为进行审批,确保查封行为合法、合理。

2. 强化外部监督(1)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邀请他们参与法院执行工作,对法院查封行为进行监督。

保全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保全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全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法律程序。

保全异议制度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全措施的不当扩大,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保全异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全异议的提起1. 提起主体保全异议的提起主体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 提起时间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 提起方式当事人提出保全异议,应当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三、保全异议的处理1. 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保全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2. 裁定(1)经审查,认为保全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并解除保全措施。

(2)经审查,认为保全裁定并无错误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并维持原裁定。

3. 通知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将裁定书送达对方当事人。

四、保全异议的效力1. 对保全裁定的效力保全异议不影响保全裁定的效力。

当事人提出保全异议,并不导致保全裁定立即失效。

2. 对诉讼程序的效力保全异议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提出保全异议,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五、保全异议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提出保全异议,不影响保全措施的执行。

2. 当事人提出保全异议,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

3. 当事人提出保全异议,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六、保全异议的特殊规定1. 保全异议的审查(1)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异议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依法查明事实。

(2)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异议时,应当综合考虑保全措施的目的、必要性、适当性等因素。

2. 保全异议的期限当事人提出保全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

3. 保全异议的提起次数当事人对同一保全裁定,不得重复提出保全异议。

七、结语保全异议的法律规定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诉讼保全超标的查封异议申请书

诉讼保全超标的查封异议申请书

诉讼保全超标的查封异议申请书一、啥是诉讼保全超标的查封呀。

诉讼保全呢,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为了防止被告把财产偷偷转移了或者怎么着,原告向法院申请把被告的财产冻结或者查封起来。

这本来是个挺好的制度,能保证将来判决了有钱能拿得到。

但是呢,超标的查封就有点不太对啦。

比如说,被告欠原告10万块钱,结果法院把被告价值50万的房子给查封了,这多出来的40万就是超标的查封啦。

这就好像你只需要吃一碗饭,别人却给你端来了五碗饭,这是不是有点过分啦?二、为啥要提出异议。

这超标的查封可把人坑苦喽。

对于被查封的一方来说,自己好多财产不能自由支配了。

就像那个房子被查封的人,他可能想把房子出租赚点钱,或者想卖掉房子去换个小一点的房子住,都不行了。

这对人家正常的生活和经营影响可大了。

所以呀,就得向法院提出异议,就像在说“法院大人,您查封多啦,这样不合理呢”。

三、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1. 开头部分。

2. 阐述事实部分。

要详细地说清楚这个查封的情况。

比如说,被查封的财产是什么,房子还是车子,或者是银行存款。

然后要说清楚这个财产大概值多少钱。

这可得好好算一算呢,不能瞎估摸。

比如说房子的话,可以找个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评估一下价值。

然后对比一下诉讼的标的额,明明白白地告诉法院超了多少。

就像在给法院讲故事一样,“您看呀,我的房子值这么多钱,可他就告我那么一点钱,这查封多了呀”。

3. 法律依据部分。

咱不能光说自己觉得查封多了,还得有法律依据。

可以去翻翻民事诉讼法呀之类的相关法律。

比如说,法律规定查封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诉讼标的额相当之类的规定。

把这些法律条文写出来,然后说明根据这些法律,现在的查封就是超标的查封。

这就像是在跟法院说“您看,法律都这么规定的,您这样查封不符合规定呢”。

4. 结尾部分。

要写清楚自己的请求,就是希望法院解除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然后写上此致哪个法院,再签上自己的名字,写上日期。

这就像是完成了一次和法院的真诚对话,希望法院能听进去自己的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法〔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为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源治理,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如我在诉”意识,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制度,保护紧急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人民法院应当强化“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在办理诉前保全案件中贯彻自愿调解先行调解原则,推动诉前保全、登记立案、诉调对接等工作有机衔接,力争“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全面提升实质性化解纠纷能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诉前保全”,包括人民法院依照利害关系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采取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

本意见所称“申请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受理第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被保全财产(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诉前保全不方便实施、起诉登记立案方可申请诉讼保全等为由拒绝受理。

第四条申请人线下提交的诉前保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

这项制度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难以统一、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的保全难和保全乱问题比较突出,难以保障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难以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为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执行,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财产保全规定》共29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以问题为导向,合理调整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的担保数额未作规定,实践中通行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由于保全仅限制被保全财产的处分,一般不会导致财产灭失,所以,全额担保的数额通常远远高于可能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导致担保要求过高,保全适用比例过低,保全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为此,《财产保全规定》在充分考虑因保全可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

同时,为避免担保数额过低,不足以赔偿因保全期间过长、市场发生巨变等增加的可能损失,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超标的查封国家赔偿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超标的查封国家赔偿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超标的查封国家赔偿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当生产商进行了一些违规的生产的时候,会有国家对其进行查封,但是查封也只能查封违规产品,如果查封超标了,就要进行国家赔偿,即使是生产违规产品的生产商也是会有合法权益的。

这在法律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那么,超标的查封国家赔偿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当生产商进行了一些违规的生产的时候,会有国家对其进行查封,但是查封也只能查封违规产品,如果查封超标了,就要进行国家赔偿,即使是生产违规产品的生产商也是会有合法权益的。

这在法律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那么,超标的查封国家赔偿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一)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二)申请事项属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五)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一)逮捕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四)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五)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全超标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第十三条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
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4.严禁超标的查封。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

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办理分割登记和查封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以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数额及相关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出申请保全的数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