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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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XX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XX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洁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作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三)农村集体筹资筹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三篇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三篇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

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1、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和利益,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集体资产的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体资产交易是指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售、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形式处置集体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政策法规,依法行使权利,防范风险,维护经济秩序。

第六条集体资产交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程序,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第七条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由乡、镇、村委员会选聘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具体操作和监督。

第三章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程序第九条集体资产的出售、转让、租赁等行为,应当由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发起,经乡、镇、村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对待交易资产进行核实评估,确定合理市场价值,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集体资产交易中,对买方的资格和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查,确保交易合法、安全。

第十二条集体资产交易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交易应当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四条集体资产交易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四章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措施第十五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确保交易规范有序。

第十六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管交易资料和合同等材料,确保查看和备档。

第十八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查处违规行为,防范风险。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2019年1月
四、资产处置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提出、上报、公示、招标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验收决算及财务报账等工作。

资产处置过程由村“两委”和XXX进行监督,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负责对处置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2.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价。

处置方案应当履行“五议两公开”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

资产处置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评估价或者市场调查确定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处置标的的底价和交易方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经评估或市场调查确定价格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由乡镇交易服
务站公开交易;1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交易。

3.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附有关会议记录)将处置方案送乡镇“三资”代理中心预审,并报乡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组建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组织《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行使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

尚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暂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章资产所有权第七条集体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乡镇企业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五)国家、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生产经营者收取的专业承包费、租金,向农户收取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等,以及使用农民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所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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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交易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 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修订相应交易品种。法律有限制但中央、省已经部署实施改 革试点的品种,仅限于在中央或省批准的改革试点区域范围内,严格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进行。现阶段流转交易品种 主要包括: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政策等禁止的相关其他行为。
第六章交易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为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公益性市场化取向、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的竞买方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流转交易和竞价交易服务费、鉴 证及工本费、社会化服务费,其中交易服务费与鉴证及工本费收费标准报物价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并公示。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 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林权。是指集体林地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 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和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一)经县农交中心审核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农交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 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二)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指定账户。交易双方凭 交易合同办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租赁交接等手 续。
,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但流转的具体经营内容和期限须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慈溪市村级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慈溪市村级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慈溪市村级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慈党办〔2010〕68号),加强村级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监管,规范村级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基层廉洁工程建设,切实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集体资产交易是指由村(社区)集体经济投资形成的、拥有全部或部分投资份额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市场、企业、土地、山林、砂塘、海涂、河塘、山塘、水库、户外广告经营权、公益设施冠名权及其他投资和无形资产权益等)承包、租赁、出让等事宜。

第三条村级集体资产交易要遵循民主管理、等价有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村级集体资产交易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村级集体资产交易可通过拍卖、竞价、挂牌、招标等方式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有关规定在交易文件中明确。

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协议方式交易的,须经村(社区)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一)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是指以公开举牌报价的形式,将交易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买卖方式。

拍卖的主要程序为编制拍卖文件、发布拍卖公告、组织拍卖、确定竞得人、公示交易结果、签订交易合同等。

(二)本办法所称的竞价是指以一次性报价的方法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的一种买卖方式。

竞价的主要程序为编制竞价文件、发布竞价公告、组织竞价、确定竞得人、公示交易结果、签订交易合同等。

(三)本办法所称的挂牌是指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一种买卖方式。

挂牌的主要程序为编制挂牌文件、发布挂牌公告、组织挂牌、确定竞得人、公示交易结果、签订交易合同等。

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保护集体资产,促进村民经济收入增加,需要建立健全的三资交易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三资交易管理的背景、意义、目标与任务、基本原则和内容、操作机制、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背景农村集体三资包括集体资产、集体收益和其他资产。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村集体经济正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管理问题。

一些乡村集体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三资交易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集体资产流失、集体收益减少、损害了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建立健全的三资交易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农村集体资产、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广大村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意义1. 保护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民的共同财产,它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集体经济积累,二是国家的资金投入,三是村民的集体劳动创造。

建立三资交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保护集体资产。

2. 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三资交易管理制度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高村民经济收入的重要手段。

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可以引导和规范集体资产的流动和利用,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3. 维护村民权益。

村民是集体经济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他们的权益需要得到保障。

建立完善的三资交易管理制度,有利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民的参与和民主管理。

四、目标与任务建立健全的三资交易管理制度,需要实现以下目标和任务:1. 明确三资交易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公开透明。

2. 规范资产流动和利用的程序,加强对资产流出的监督和管理。

3. 加强对三资交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4.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规定和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基本原则和内容1.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三资交易的决策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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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保护集体资产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各类产权的有效流转,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条例》、xx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府办[2012]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县各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等的交易行为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给本集体组织成员或组织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必须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集体资产资源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水库、水、土、沙、石、矿藏、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二)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及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三)集体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四)农村集体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等,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五)集体依法拥有或控制的无形资产;(六)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三章交易机构第七条镇成立资产资源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中介服务、交易管理和监督机构.第八条镇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各种服务,具体包括:(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所需的场所和设施;(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六)提供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业务指导;(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八)为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提供平台;(九)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系统.第九条镇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工作资源的基础上设置镇交易中心,并妥善解决交易中心人员编制问题,保障镇交易中心长期有效运作.镇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应列入镇财政预算.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市场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镇交易中心以及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要统一使用电脑软件,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第四章分级交易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二是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三是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交易.标的物的交易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第十三条根据交易资产资源的性质类别、标的金额、面积大小、期限长短等的不同分级进场交易,具体如下:(一)应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包括:1.集体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2.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3.合同标的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使用权的转让;4.根据县的政策文件要求应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资产.(二)应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包括:1.合同标的总额3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宗房产物业使用权的转让;2.合同期标的总额3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3.合同期标的物建筑面积100㎡(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4.单宗连片面积30亩(含)以上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5.根据需要可以进入镇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资产.(三)可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包括:除符合(一)(二)的规定,需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或镇交易中心交易外的其他资产交易,农村集体组织可自行组织交易.第十四条对未达到相应规模或条件可以进入交易机构(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和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但出让方(出租方)认为确需进入的,可向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该交易机构同意后可进场交易.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挂牌、拍卖、招标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第五章交易程序第十六条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应严格按照县现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第十七条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立项预审实施公开交易前,出让方(出租方)应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向所属镇的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镇交易中心按申请表所提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加具意见,并根据职能部门意见核实预审结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的交易项目,应准予公开交易.(二)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组织应对已通过预审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提出交易价格估算(有条件的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资源价值评估),并就交易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书》.表决的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名称;(2)交易性质(出让/转让/出租)及交易对象范围;(3)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4)合同期限;(5)交易保证金数额;.(6)违约责任.(三)交易申请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让方(出租方)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镇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及相应的资料.民主表决通过后60日内未向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的,原已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向镇交易中心提出资产公开交易申请时需提供的佐证资料.(四)审核受理镇交易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登记,并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中标注“同意发布”;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并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中标注“不同意发布”及说明理由,交易中心保留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五)信息发布对受理的交易申请,镇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出让方(出租方)提供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县人民政府网和镇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同时发布信息;出让方(出租方)也应同时在本农村集体组织范围内公布.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日.信息发布期间,未经镇交易中心同意,出让方(出租方)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并在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镇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申请,镇交易中心应在收到申请的次日作出处理决定.(六)组织交易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在本机构场所内组织交易.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有2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竟投的方式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出让方(出租方)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除此以外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出让方(出租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提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后另行组织交易.(七)交易确认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并相互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完成交易确认后,镇交易中心应及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和镇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同时发布交易结果,出让方(出租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农村集体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八)合同签订交易双方应自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前的约定到镇交易中心现场进行合同签订.若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的原因,没有与出让方(出租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九)归档备查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镇交易中心应对每一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第十八条按本制度规定,可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在镇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参照第十七条的交易程序和要求进行.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必须按规定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由本农村集体组织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加盖印章后报镇交易中心备案;同时将相关交易计划信息在本农村集体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第二十条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的资产交易,除农用地发包(出租)的交易可选择在标的物的现场进行交易外,其他资产资源交易应在本农村集体组织办公场所内进行.第六章资料提交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的出让方(出租方)或者受让意向人,可以直接向镇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进行资产交易.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应当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一)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2.《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书》;4.《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二)出让方(出租方)的农村集体组织登记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件,以及其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四)交易合同样本及竞投须知;(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布的出让(出租)交易信息,有受让意向的法人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二)受让意向人的资信证明;(三)竞投报价表;(四)缴存交易保证金;(五)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对未能成功竞得的受让意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第七章交易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县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检查、协调和监督工作;各镇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农村集体组织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履行职责,负责本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见证和监督职责.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公开交易时,应有部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到场见证监督.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应根据已发布的交易日,提前3日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参与见证和监督;如已告知但不到场见证监督的,视为其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第二十八条在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镇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组织有权作出延期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第二十九条在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所属镇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第八章有关责任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组织有关人员在组织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教育、通报批评、扣减年度绩效奖励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标的金额、面积、年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二)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资产资源交易的;(三)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徇私舞弊发包、折价、出租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第三十一条交易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了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视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教育、通报批评、转岗、纪律处分或辞退等处理;对交易一方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检举揭发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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