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落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建立单位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二、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本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不同,进一步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四、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施工安装质量可靠。
五、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时到位。
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三、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要求,建设项目可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预评价报告、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评价报告、验收方案和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要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按规向管辖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若技术力量达不到要求,可委托取得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技术报告的编制及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评价报告、验收方案编制、评审,完成后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验收。
对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要落实整改并完善,工作过程要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按规向管辖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六、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0号令)执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和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或投资主体。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各级职责(一)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组织实施实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的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施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等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准确的提供审核报批所需申请(备案)表,积极配合评价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供所需各种资料。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照其风险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种。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初步设计时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初步设计时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初步设计时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分级管理。
2024年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包括试运行)或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阶段做好职业危害预防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首要环节,是控制职业危害源头最重要的措施。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1.目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建设项目单位。
4.程序4.1“三同时”的定义: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三同时”评审4.2.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安全部、环保部。
4.2.1.1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4.2.1.2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4.2.1.3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4.2.2安全部、环保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环保部、工程部、基建科、中央研究所等部门同时参加。
4.2.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2.4安全部、环保部、工程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
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生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公司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
3.规范性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3.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3.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 号)4.术语和定义4.1.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及其他健康影响的各种危害。
4.2.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存在于生产工艺过程以及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4.3.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4.4.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4.5.应急救援设施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辐射剂量测量设备、个人剂量监测设备、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5.管理职责5.1.工程部1)负责建设项目的开发立项和上报审批。
2)负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下达。
3)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
5)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
5.2.安全环境部6)负责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
7)负责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
5.3.各单位8)则对验收评价提供评价的相关资料。
6.管理内容和要求6.1.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4篇)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是指对工作场所环境、劳动过程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科学研究和综合管理的一门学科。
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建设项目中必须要制定并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现状分析、制度建设、执行措施等方面。
一、现状分析1.1 职业卫生管理的重要性职业卫生管理是保障劳动者健康的重要举措,它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建设项目中,工作环境复杂、工种繁多,需要进行科学的职业卫生管理,以减少职工职业病和事故的发生。
1.2 职业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在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管理存在以下问题:缺乏相关制度、制度执行不到位、职业卫生设施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导致职业卫生管理效果不佳,职工健康受到威胁。
二、制度建设2.1 制定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包括:(1)工作环境管理同时:对建设项目中的工作环境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防护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2)劳动过程管理同时:对建设项目中的劳动过程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作业方法和防护措施,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和传播;(3)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同时:对建设项目中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定期监测职业病发生情况,提供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服务。
2.2 确定管理责任部门和人员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管理责任部门应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负责职业卫生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3 完善职业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中,应根据工作环境和劳动过程的需求,建设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包括通风设施、防护设施、卫生设施等。
同时,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职业卫生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执行措施3.1 加强培训和教育为了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建设项目中应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病知识、职业卫生管理方法等。
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四川省【发布时间】2011-08-30【生效时间】2011-08-30【关键词】健康,职业卫生,职业卫生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省编委《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川编发〔2011〕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以及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公告》,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制定了《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省编委《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川编发〔2011〕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以及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公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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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省编委《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川编发〔2011〕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以及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公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对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管监察,并在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管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监分局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管监察,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煤矿行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监察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煤矿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
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煤矿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管监察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煤矿监察部门。
第七条我省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将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危害轻微、职业危害一般和职业危害严重三种类型。
(一)职业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备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部门审查,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相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专家库专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对所参与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意见,并对出具的意见负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组织或者指定机构进行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
每项工作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
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专家应占评审专家组专家数2/5至3/5。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相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应监管工作。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准确、诚实守信、科学公正的原则,恪守执业准则,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毒理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准确地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类型。
第二章职业危害预评价第十三条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三)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的种类分析;(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六)职业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第十四条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对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对预评价报告内容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对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轻微危害的建设项目组织审查时,应向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应派员参加技术审查,并对专家组组成及审查过程进行监督。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为一般危害或严重危害的建设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评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自行组织的审查,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不派员参与。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提出职业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证明材料(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四)职业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五)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收到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申请材料后,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十七条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指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专家审核(评审)意见。
审核同意的,应当自专家出具审核(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九条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专篇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毒理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分析;(四)采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相关防控措施;(五)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危害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相关制度建设要求等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概算;(八)可能出现的职业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九)预期效果。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会同设计单位对其进行完善,并保证其客观性、合理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职业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后,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连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一起报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职业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或审查申请材料后,属于备案管理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属于审查管理的,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指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专家审查(评审)意见。
审查同意的,应当自专家出具审查(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或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经过整改后再向原备案或审查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当其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查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备案或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