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耕地占补平衡以质抵量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耕地占补平衡以质抵量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毕署办通[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耕地占补平衡以质抵量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毕署办通〔2008〕112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各相关部门:为认真完成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任务,探索毕节试验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毕节试验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土资源保护政府目标和管理目标的要求,经行署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耕地占补平衡以质抵量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耕地占补平衡以质抵量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区是典型的岩溶山区,人多地少、土地质量差,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
1988年试验区建立以来,全区紧紧围绕“开发扶贫、生态建设、人口控制”三大主题,开展了以坡改梯为龙头的大规模土地开发整理,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时也为耕地占补平衡做出了贡献。
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逐年增多,占用耕地数量不断增大,补充耕地的任务越来越重,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越来越大,靠大规模的土地后备资源开发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已经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是我区耕地后备资源的状况难以长期支撑扩张式的耕地占补平衡;二是开发补充的耕地难以形成生产力,达不到耕地占补平衡的目的;三是大规模的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容易造成新的生态破坏,增大生态环境风险。
因此,多渠道、多途径解决我区新增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对我区开展耕地占补平衡以质抵量试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以质抵量试点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领导,成立以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农业、农办、财政、水利、林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耕地占补平衡以质抵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解决耕地占补平衡以质抵量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毕署通[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毕署通〔2010〕28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市场供应和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但从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特别是粮食、食用油、猪肉等与居民息息相关的食品价格涨幅较大,对群众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为贯彻落实好1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黔府发电〔2010〕15号)精神,根据11月24日行署专题办公会议意见,现就增强调控,稳定物价,保障民生,加强当前我区市场价格监管、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的精神,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坚持实行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理顺价格关系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相结合,深刻认识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及时采取有力的措施,发展生产、保障供给,全力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二、认真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措施,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主副食品生产供应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抓紧抓好秋粮等农产品收储和冬季农业生产田间管理,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
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落实“菜篮子”负责制,稳定和增加蔬菜种植面积,扶持蔬菜种植基地和蔬菜大棚建设,扩大速生蔬菜生产规模,增加越冬蔬菜供应。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005年7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005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称《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
为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加快开展制订和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必要性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的是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要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县域范围为主),在主导性农用地类别和耕作制度条件下,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为主要依据进行测算。
以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其他条件,确定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制订时要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
已经完成了农用地定级的地区,应充分吸收农用地定级成果。
已按《农用地估价规程》完成农用地征用价格评估的地区,要充分考虑评估结果。
要尽量采用多种方法分析测算,合理确定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统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文件精神,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
毕节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毕节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征收土地这个行为一般都是政府实施的,之所以征收是要进行项目建设。
那么关于毕节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征地补偿分为多种类型土地的多种标准,如果是农用土地相对于居民区的土地来说补偿金额要少一些。
征收土地这个行为一般都是政府实施的,之所以征收是要进行项目建设。
那么关于毕节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征地补偿分为多种类型土地的多种标准,如果是农用土地相对于居民区的土地来说补偿金额要少一些。
一、毕节市征地补偿标准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
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
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第十六条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市场价格调控监管确保消费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毕署通[2011]20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市场价格调控监管确保消费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毕署通[2011]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b5255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28.png)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市场价格调控监管确保消费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正文:----------------------------------------------------------------------------------------------------------------------------------------------------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市场价格调控监管确保消费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毕署通〔2011〕20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今年以来,我区消费价格指数高位运行,对人民群众生活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保障市场供应,保证群众生活、稳定通胀预期等工作,确保消费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现结合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价格形势的分析研判,切实增强价格调控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控制消费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取得实质性成效。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推动价格上涨的深层次因素仍未消除,控制价格上涨的难度依然较大。
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价格形势的监测分析,与统计等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定期召开价格形势分析会,找准当地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控制价格过快上涨的措施,有效抑制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
二、大力发展生产,增加市场供应决定价格的根本因素是供求关系。
物资丰富、供应充足,特别是农产品生产供应有保障,稳定市场价格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措施,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主副食品生产供应。
严格执行“米袋子”和“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全力抓好生猪、禽蛋、蔬菜生产,增加蔬菜种植面积,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扶持规模企业、蔬菜种植基地和蔬菜大棚建设,扶持生猪等养殖企业(户)的发展,提高种养殖业主的生产积极性,切实增加肉、禽、蛋、菜等产品的有效供给,稳定市场物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31•【字号】毕市府发[2000]20号•【施行日期】200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毕市府发〔2000〕20号)一、基本原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本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则,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合同,组织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和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含协议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拆迁公有住宅房屋(含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和直管公有住宅房屋,下同),拆迁当事人应按照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确定的原则和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本市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税务、商业、办事处、教育、邮政、电讯、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11.06.22
•【字号】毕署发[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公
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毕署发〔2011〕4号)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法制统一,及时清除阻碍我区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为实现我区“强区升位,跨越发展”目标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68号)要求,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对1979年至2010年期间以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2010年12月31日毕节地区行政公署第35次专员办公会审议,决定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的10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7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现行有效的8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废止的10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宣布失效的7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现行有效的8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执行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林资通[2010]24号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执行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林资通[2010]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7ca60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0b.png)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执行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通知
正文:
----------------------------------------------------------------------------------------------------------------------------------------------------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执行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黔林资通[2010]24号)
各市(州、地)林业(绿化)局: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批复省国土资源厅,自2010起执行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但文件未下发省林业厅。
2010年1月15日,省林业厅以《关于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的请示》(黔林呈〔2010〕11号)请示省人民政府征占用林地执行该成果。
2010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七处负责人电话答复,征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新的征地标准执行。
经研究,自2010年1月26日起,各市(州、地)上报省林业厅审核的征占用林地项目一律按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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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422101 大方县:大方镇、东关乡、双山镇、小屯乡、羊场镇、文阁乡、核桃乡、达溪镇、竹园乡、响水乡、马场镇、牛场乡、理化乡、鸡场乡、黄泥塘镇、六龙镇、鼎新乡、猫场镇、绿塘乡、高店乡、凤山乡、安乐乡、八堡乡、兴隆乡、沙厂乡、普底乡、百纳乡、三元乡、瓢井镇、长石镇、果瓦乡、大山乡、雨冲乡、黄泥乡、大水乡、星宿乡522422101 1203 耕地23 10 13 27669 12000
522422101 1203 建设用地10 4 6 12030 0
522422101 1203 林地10 4 6 12030 0
522422101 1203 牧草地10 4 6 12030 0
522422101 1203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30 0
522422101 1203 未利用地4 4 0 4812 0
522422101 1203 园地10 4 6 12030 0
522423101 黔西县:城关镇、重新镇、素朴镇、谷里镇、大关镇、林泉镇、金碧镇、甘棠乡、钟山乡、绿化乡、中建乡、花溪乡、仁和乡、太来乡、铁石乡、新仁乡、沙井乡、羊场乡、中坪镇、雨朵乡、定新乡、永兴乡、协和乡、金坡乡、红林乡、洪水乡、锦星乡、五里乡
522423101 1206 耕地23 10 13 27738 12000
522423101 1206 建设用地10 4 6 12060 0
522423101 1206 林地10 4 6 12060 0
522423101 1206 牧草地10 4 6 12060 0
522423101 1206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60 0
522423101 1206 未利用地4 4 0 4824 0
522423101 1206 园地10 4 6 12060 0
522424101 金沙县:城关镇、西洛乡、沙土镇、安底镇、岩孔镇、禹谟镇、岚头镇、石场乡、清池镇、新化乡、茶园乡、管田乡、源村乡、木孔乡、龙坝乡、后山乡、桂花乡、长坝乡、大田乡、高坪乡、化觉乡、马路乡、太平乡、箐门乡、平坝乡、安洛乡522424101 1206 耕地23 10 13 27738 12000
522424101 1206 建设用地10 4 6 12060 0
522424101 1206 林地10 4 6 12060 0
522424101 1206 牧草地10 4 6 12060 0
522424101 1206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60 0
522424101 1206 未利用地4 4 0 4824 0
522424101 1206 园地10 4 6 12060 0
522425101 织金县:城关镇、桂果镇、牛场镇、猫场镇、化起镇、龙场镇、八步镇、以那镇、三塘镇、阿弓镇、珠藏镇、三甲乡、官寨乡、茶店乡、金龙乡、鸡场乡、绮陌乡、普翁乡、马场乡、上坪寨乡、板桥乡、白泥乡、熊家场乡、大平乡、后寨乡、中寨乡、实兴乡、营合乡、纳雍乡、少普乡、黑土乡、自强乡
522425101 1206 耕地23 10 13 27738 12000
522425101 1206 建设用地10 4 6 12060 0
522425101 1206 林地10 4 6 12060 0
522425101 1206 牧草地10 4 6 12060 0
522425101 1206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60 0
522425101 1206 未利用地4 4 0 4824 0
522425101 1206 园地10 4 6 12060 0
522426101 纳雍县:雍熙镇、阳长镇、鬃岭镇、王家寨镇、乐治镇、张家湾镇、百兴镇、维新镇、龙场镇、曙光乡、勺窝乡、新房乡、水东乡、老凹坝乡、沙包乡、化作乡、寨乐乡、董地乡、厍东关乡、姑开乡、锅圈岩乡、羊场乡、昆寨乡、左鸠嘎乡、猪场乡522426101 1200 耕地18 8 10 21600 10000
522426101 1200 建设用地10 4 6 12000 0
522426101 1200 林地10 4 6 12000 0
522426101 1200 牧草地10 4 6 12000 0
522426101 1200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00 0
522426101 1200 未利用地4 4 0 4800 0
522426101 1200 园地10 4 6 12000 0
522427101 威宁县:牛棚镇、金斗乡、秀水乡、金钟镇、草海镇、炉山镇、玉龙乡、中水镇、麻乍乡、东风镇、哲觉镇、龙街镇、海拉乡、猴场镇、二塘镇、岔河乡、双龙乡、兔街乡、斗古乡、大街乡、云贵乡、幺站镇、黑土河乡、新发乡、石门乡、哈喇河乡、羊街镇、黑石头镇、小海镇、观风海镇、龙场镇、迤那镇、盐仓镇、雪山镇、板底乡522427101 1200 耕地18 8 10 21600 10000
522427101 1200 建设用地10 4 6 12000 0
522427101 1200 林地10 4 6 12000 0
522427101 1200 牧草地10 4 6 12000 0
522427101 1200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00 0
522427101 1200 未利用地4 4 0 4800 0
522427101 1200 园地10 4 6 12000 0
522428101 赫章县:白果镇、城关镇、平山乡、野马川镇、水塘堡乡、妈姑镇、珠市乡、松林坡乡、六曲河镇、古基乡、兴发乡、雉街乡、哲庄乡、古达乡、罗州乡、威奢乡、结构乡、双坪镇、铁匠乡、可乐乡、河镇、安乐溪乡、朱明乡、财神镇、德卓、辅处乡、达依乡
522428101 1200 耕地18 8 10 21600 10000
522428101 1200 建设用地10 4 6 12000 0
522428101 1200 林地10 4 6 12000 0
522428101 1200 牧草地10 4 6 12000 0
522428101 1200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00 0
522428101 1200 未利用地4 4 0 4800 0
522428101 1200 园地10 4 6 12000 0
附件二:毕节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区域编号区域范围区片价(元/亩)征地修正系数补偿标准(元/亩)社保
类型资金
522401001 城市规划区内32000 耕地1.0 32000 12000
522422001 县城规划区内31000 耕地1.0 31000 12000
522423001 县城规划区内32000 耕地1.0 32000 12000
522424001 县城规划区内28000 耕地1.0 28000 12000
522425001 县城规划区内32000 耕地1.0 32000 12000
522426001 县城规划区内23000 耕地1.0 23000 10000
522427001 县城规划区内23000 耕地1.0 23000 10000
522428001 县城规划区内27000 耕地1.0 27000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