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四政办发〔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四政办发〔2009〕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08〕20号)补充通知如下:一、缴费、补助标准(一)缴费标准成年人筹资标准由2008年的230元提高到2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由2008年的80元统一提高到100元,其中,学生、儿童个人缴费由2008年的10元调整到20元。
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可按低保对象的缴费标准缴纳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补助标准2009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在2008年补助标准基础上,人均增加1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每人增加6元,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各增加2元。
(三)缴费期限2009年缴费期限:2009年8月至11月30日。
2010年起缴费期限:每年7月至11月30日。
二、待遇享受期(一)2007年12月16日?2008年12月15日期间已参保的居民,在2009年缴纳保险费后,待遇享受期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2009年新参加四平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缴纳保险费后,待遇享受期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不设等待期,享受全年医疗保险待遇。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3]48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3]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d6aac73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3a.png)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3〕48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1日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2010〕21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未来五年及2013年重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四政发〔2013〕2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吉民发〔2013〕15号)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民政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3〕3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全省民政工作确定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达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以上”、“人均补助水平达到月267元和年1385元”总体目标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工作的意见》,依据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市区及辽河农垦管理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四政办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08〕20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市区内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四平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七月七日四平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一)任务目标。
2008年调整统一相关政策,实施新试点方案,调整后的新方案将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参保覆盖面达到80%以上;2009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政策调整、衔接和完善;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坚持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规范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整体推进。
(三)参保形式。
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
二、参保范围、缴费和补助、待遇保障(一)参保范围。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四平市城乡居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四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四政办发[2011]24号【发布部门】四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26【实施日期】2011.04.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四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四政办发〔2011〕24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四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四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第一条为加快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的救助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根据《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的原则;(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三)及时、适度,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四)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铁东区、铁西区、辽河农垦管理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时救助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临时救助相关政策,并对各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家庭的申请,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审批。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四政办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8号)精神,设立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四政办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7〕21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四平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4日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
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
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立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
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四政办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四政办发〔2008〕14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市区内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政令第15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标准(一)伤残津贴1.2007年1-6月调整标准(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43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11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80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50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19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460元。
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原标准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2)2004年1月1 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低于第一款标准的,按第一款标准执行。
2.2007年7月以后调整标准(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85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54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23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92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61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00元。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7〕51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7〕51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日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吉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4号)和《关于四平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吉劳社复字〔2000〕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区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人员在参加四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本办法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水平应与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水平调整。
第四条下列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市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区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五)市区全额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四政办发[2014]48号
【发布部门】四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3
【实施日期】2014.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4〕48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四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
四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和《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07〕6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市户籍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涉核人员)。
第二章参保及缴费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为保证优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