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word版本民法基础讲义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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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一编 第三章 民事主体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一编 第三章  民事主体
3.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凡自然,不论其自然状况、财产状况、政治状况如何,均具有平等的民 事权利能力。
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能力与承担义务的能力的统一体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受权利的能力,又包括承担义务的能力。 每个自然人既是权利主体,有享受权利的资格;又是义务主体,有承担义务的资 格。
(四)监护的更换、撤销和终止
监护的更换是指在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更换 他人为监护人。
监护的撤销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 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并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的终止是指因未成年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恢复健 康而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对被监护人不再设监护人,即监护终止。
议时,由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
3. 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而产生的监护。
(三)监护职责
监护职责是指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 职责。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 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护人给被监护人造成 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二、民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分为以下几类:
1. 自然人 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 国人、无国籍人。 2. 法人 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有多种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法人已成为 重要的社会单位,因此法人也是重要的民事主体。 3.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 格的组织。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将“非法人组织”单列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 体,但我国《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普遍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教案》word版

《民法教案》word版

《民法教案》word版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特征1. 教学目标了解民法的定义、性质和功能,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2. 教学内容a. 民法的定义b. 民法的性质c. 民法的功能d.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引入民法的基本概念b. 讲解民法的性质和功能c.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民法的基本特征d. 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 教学目标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2. 教学内容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e. 公序良俗原则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讲解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应用b.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自愿原则c. 讲解公平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d. 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e. 引入公序良俗原则,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第三章:民法的调整对象1. 教学目标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 教学内容a.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b.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c.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讲解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b.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c. 讲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d. 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1. 教学目标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要素和效力,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类型。

2. 教学内容a.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要素b.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c.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类型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讲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要素b.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c. 讲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类型,包括合同、赠与、租赁等d. 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第五章:代理制度1. 教学目标了解代理制度的定义和类型,掌握代理关系的成立要件和效力,理解代理制度在民法中的作用。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精要第一篇总论第一部分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们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日本,1929年《民法典》第一次使用。

罗马法的市民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狭义:以阅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民法解释学。

广义: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1)、(2)是无形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归属关系——静态。

(2)流程关系——动态。

4.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权利——作为或不作为)。

(2)身份关系(义务——不作为)。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改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1.十二铜表法(前451——450年)2.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1)《优士丁尼法典》。

(2)《学说汇篆》。

(3)《法学阶梯》。

(4)《新优士丁尼法典》。

3.人法、物权、人格。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1.1804年《法国民法典》,三编,三大原则。

2.1896年《德国民法典》,五编。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1.1907年《瑞士法典》开创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2.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3.1922年《苏俄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4.1995年《越南民法典》。

四、我国民事立法1.1907年首次开始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民法课本整理 第三章

民法课本整理 第三章

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意义在于: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

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

(权利为人的自由意志划定了范围,也就为个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二、权利的对应物——利益(一)义务的意义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另一方义务的履行。

义务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所以,义务的内容就表现为不利已,不履行就有责任课定。

(二)义务的分类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绝对权如果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的人产生效力,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就是绝对权。

典型的绝对权是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要负赔偿责任。

(二)相对权如果一项权利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就是相对权。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三)说明1.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性质和适用的规则。

2.相对权例外地具有绝对权的特点,主要的例外表现在(1)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只是作为相对性的例外。

(2)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权以债权对抗任何人。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对权利进行的划分。

(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利益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二)请求权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至于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则由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三)形成权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四)抗辩权抗辩权是组织请求权的权利,也就是说,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

成考专升本《民法》第三章讲义

成考专升本《民法》第三章讲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三章讲义第三章自然人与个人合伙一、自然人的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公民指具有一国国藉的人。

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传统民法及民法学说普遍使用“自然人”概念,用以表明国民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采用了“公民(自然人)”概念。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认为,在《民法通则》中,公民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

在民事活动中,公民是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二)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的概念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

自然人的住所依法只能有一个,即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

渔民或海员住在船舶上的,以船舶的船籍地为住所。

2.住所的法律意义住所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因此,住所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1)住所是决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

认定自然人是否失踪,应以其是否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为标准。

(2)住所是决定婚姻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当事人要缔结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通常情况下,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

(3)住所是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4)住所是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标准、诉讼文书送达的空间标准以及债务清偿地的标准。

(5)住所是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空间标准。

如在涉外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等。

(6)在其他法律中,住所也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如在选举、纳税、嫌疑犯的取保候审等方面无一不是以其住所为中心而进行的。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律基础讲义word版

法律基础讲义word版

《法律基础》讲义第一章法律概述一、法律的分类(一)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我国法包括下列形式的法律规范:1、宪法。

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别程序制定和修正。

2、法律。

分为:(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法规。

包括:(1)一般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首府市、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们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有效。

(2)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作为自治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们在各自的自治区域范围内有效。

(3)特别行政区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各自的特别行政区范围内有效。

(4)经济特区制定的法。

6、行政规章。

包括:(1)部门行政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地方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首府市、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7、军事法规和规章。

由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叫军事法规,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叫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和规章在武装力量系统内有效。

(二)法的划分标准和分类:(1)制定和实施主体:国内法与国际法(2)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根本法与普通法(3)适用范围:一般法与特别法(4)规定的内容:实体法与程序法(5)制定和表达的方式:成文法与习惯法。

此外民法法系国家中公法与私法之分;普通法法系国家中衡平法和普通法之分;复合制(联邦制)国家中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之分。

(三)法系的概念:具有某种共同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的国际的法律。

分类:1、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2、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判例法系(四)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

民法课件第3章 民法法律行为

民法课件第3章 民法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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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是不通过语言文字,而是通过推定或 沉默使他人可以推断真实意思。选项所列行为哪些属于默示 形式? A.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依靠在行人旁边 等候行人上车 B.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继承 C.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接 受 D.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认表示即视 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入未作出否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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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用语言及文字,而是通过某种 有目的的行为表达自己意思的一种形式,即从当事人 的积极行为中,可以推定其已作了意思表示。
4.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是指当事人既不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 不用实施任何行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进行 的意思表示。沉默形式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 事人事先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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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如 下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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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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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 事件 行为有: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以发生一 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并非以 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但因该 行为实施的事实即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 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 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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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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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一节法人的概述理解“法人”•【问题意识】甲、乙、丙三人依《公司法》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怎么看“主体”、“财产归属”、“债务清偿责任”等?•【问题】公司法上的公司与民法上的法人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民法典法人制度与公司法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合伙企业在民法上如何界定?•立法定义•《民法总则》第57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赋予权利能力的基于成员或者独立财产的团体或组织。

•法人不是“人”•须严格区分作为组织体的法人与作为法人代表机关担当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在我国法上,“独立责任”(独立于成员、捐助人等)是法人组织的一个标志性特征法人分类•依法人设立的基础,可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依法结成具有法律人格的团体•自然人也可能结成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体现结社自由,可为各种目的设立•财团法人•以独立财产(捐助财产)为基础•仅能为公益目的而设立•依法人设立的目的,可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营利、非营利认定标准见《民法总则》•非营利包括公益和所谓“中间”•公益:为不特定人的利益为目的的社团•中间:既非公益,亦非营利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类型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类型•《民法总则》第76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第87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法人类型法定主义•所有法人均须“依法设立”(《民总》第58条)•这意味着,法人均表现为具体的、由民法总则及各特别法所规定的具体类型。

•例如《工会法》第14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人的类型可以穷尽;任何法人组织都涉及法律承认问题第二节法人的能力19法考考试大纲内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及限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的章程•法人人格否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总》第57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权利能力范围(受限)问题•非自然人的性质限制•法律限制(如捐助法人仅能以公益为目的)•章程等确定的目的事业限制法人的行为能力•《民总》第57规定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理解为法人通过法人机关(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实施法律行为•“代表”与“代理”的不同•法人行为能力的机制与自然人的不同,故有关于其产生与消灭的不同规定(民总第59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能力限制与行为效力之关系•《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草案》第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法人的责任能力•可理解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实际上解决的是将法人机关或法人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效果(违约、侵权)归之于法人的问题。

•《民法总则》第62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责任,也体现了此种责任能力。

法人的章程•章程对于法人的重要性•对于社团法人而言,系社员自治的基本工具•对财团法人而言,是决定公益目的事业和政府监管等的依据•自然人依法结成具有法律人格的团体•章程是法人治理的基本工具•章程的约束力问题•哪些人受章程约束?•《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人格否认•通常情况下,法人的独立责任•《民法总则》第60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比较“法人型企业”与“非法人型企业”•《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与《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算是同一规则。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是法人独立责任的例外情形,须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

《九民纪要》中的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

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

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二是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三是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

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

实践中存在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一例外制度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而不善于适用、不敢于适用的现象,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业务、员工尤其是财务人员、住所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第三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组织机构民法学理通常称“法人机关”“法人机关”的基本原理•第三节的节名,学理上习惯于称之为“法人机关”•“法人机关”体现何种思想?•关于法人性质理论中的“法人实在说”•涉及法人如何行动(行为)的机理问题:决策(意思、权力)、执行、监督、表示等法定代表人•《民总》第61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组织机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两分法视角下的不同•社团法人中最重要的机关就是“意思机关”(成员自治的机制):没有成员的法人(如财团法人)没有此机关•意思形成的机制为“决议”•《民法总则》对法人组织机构的规定•营利法人:意思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非营利法人根据不同类型设有规定法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也不构成法人机关。

•因此,分支机构的责任不独立。

分支机构所负债务,以法人所有资产负责清偿。

•分支机构虽无法人资格,但我国法律承认其具有缔约资格和诉讼资格。

•经合法登记的分支机构实际上具有相当于《民法总则》第四章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地位。

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变更与终止作为《公司法》的特别法,反而具有一般意义(《民法总则》第71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法人的设立•法人须“依法设立”•法人成立需要具备的实质要件与程序性要件,按所依之法确定。

通常需要具备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登记问题•登记之目的:监管(公法目的);信息公开(公示,私法目的)•营利法人、捐助法人均须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原则上要登记,例外情形无须登记设立中的法人•需要登记的,法人在登记时取得权利能力(获得成立)。

•设立中法人所产生债务的承担问题(责任)•《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在法人成立后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承担连带责任;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变更(组织变更)•关于组织变更的具体规则可参见公司法•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分立•权利义务移转问题•《民法总则》第67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的终止•完成清算、注销登记,法人终止•与法人变更一致,解散、清算的规则《公司法》规定最为详尽•法人先解散、后清算•自愿解散、强制解散•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民总第70条)•《九民纪要》有重要发展•清算法人的地位(民总第72条第1款: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公益法人终止后财产的处理(民总第95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节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概说•《民法总则》时代关于民事主体“二元论”与“三元论”的争议主要涉及“个人合伙是不是民事主体”的问题•《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民法总则》将“非法人组织”确定为自然人、法人以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一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不能望文生义。

只有特定的组织(主要通过法律承认、登记),才有资格成为“非法人组织”。

与法人的类型法定立场一样,非法人组织也有特定的类型。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民法总则》第102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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