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布(全文)2008年09月28日16:18 中新网9月28日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的《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员工休假方案-职代会审议

二、年休假实施方案
年休假先冲抵超出法定假日的春节休假,剩余天数员工自行安排休假
1. 员工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年限确定,新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于每年1月份产生;
2. 年休假先冲抵超出法定假日的春节休假,统一冲抵5天,剩余年休假由员工提出申请经 部门负责人同意可自行安排休假;
3. 员工年休假实行“年清制”,即当年度的年休假必须于当年度休毕,不得做延期使用。
员工休假方案
人力资源部 2014年3月
背景
1
贯彻执行2013年度公司总经办扩大会议精神,灵活员工休息时间,提 渠道反馈:希望建立带薪年休假及调休机 制
3
2014年两会带薪年休假制度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对带薪年休假关 注度增加
第一部分:员工带薪年休假方案
一、国家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 中心内容如下: 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第三条)。 2.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条例》第五条) 3.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 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企业职 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二部分:员工调休方案
具体实施 1. 休息日加班:因配合制造车间生产相关部门加班或职能部门安排人员值班产生的加班 须在六个月内调休完毕。(相关法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休息日加班 可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调休) 2. 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发放加班津贴。 3. 休息日加班必须提前申请同意后才作为有效加班,可申请调休。 4. 调休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且部门负责人有权安排员工进行调休。 5. 调休除部门安排外不可连续调休三天,最小请假单位为4小时(0.5天)。
2014年国家年假最新规定

2014年国家年假最新规定2014年国家年假最新规定1、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2、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3、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释明:小王自2008年7月份毕业时开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09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
问:小王应当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在B公司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王进入B公司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当具备了开始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
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暂行)修改版

一、目的为了贯彻执行员工休假制度,保证员工充分享受假期权力,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0三、年休假管理办法1、休假天数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包括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公司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 、年度年休假天数计算方法工作满一年的,第二个年度开始享受年休假。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士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休假安排规定(1)公司原则上在每年的元月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若因生产实际情况需要的,将延后安排年休假。
若有员工不愿服从公司安排的,视为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权利并须提交书面不愿休年假的申请报告送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在每年1月31日前核定各部门员工当年带薪年休假天数,并公布告知。
(3)所有员工的年休假应在下一年度内休假完毕(如:员工2013年的年休假需在2014年休假完毕),不得拖延到下一年度。
(4)员工根据自身情况,须在本年度公司开工之日起及时提出申请休上年度的年假,填写《员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报部门主管批准。
公司若在本年度内未收到员工任何的书面休年假申请,则视为主动放弃上年度的年休假权利。
(5) 各部门主管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员工年休假统计情况,结合员工本人申请,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并将年休假情况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6) 员工年休可分次安排并累计计算,但每次不得少丁两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7月17)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增强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依法在我国境内用人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具体规定职工应当在法定的年度带薪年休假期内,由用人单位安排休假。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侵犯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益。
第二章年休假的计算和安排第四条年度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和计算方法职工的年度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年限计算。
职工在本单位第一年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
从第二年起,每满一年增加1天,最高不超过15天。
第五条年假的安排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职工的意愿,在相互协商后进行年假的安排,并告知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权益。
第三章假期的计算和支付第六条年休假的计算职工年休假日数,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到小时,并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日平均工资支付工资报酬。
第七条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应当在年假期间,向职工支付两倍以上的工资报酬,亦可补助职工的旅游、休闲及其他费用等形式予以弥补经济支出;2.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并不得冻结职工工资账户。
第四章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规定的责任1.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拒不安排或者未按照规定给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支付给职工两倍以上的工资报酬;职工无工资,应当按照职工最近月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报酬;•未履行经济补偿义务或者冻结职工工资账户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赔偿。
2.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知带薪年休假期限已经到来,仍不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休假的;•走私、盗窃、侵占商品或者扰乱工作秩序,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者损毁企业财产的。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其他规定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2.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有投诉、控告、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3.对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犯罪的,依照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带薪年假明细模板(公式自动核算)

,计算结果不满1天的年休假不计; 365天*5天=1.78天;(其中129天是8月25日到12月31日的总天数)年休假不足1天不计,因此2015年休假为1天;
的,不享受年假; 的,不享受年假; ,不享受年假。
年休假为1天;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假;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假;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假。
1天;年休假最高封顶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休假的假期内)。
假/产假/等带薪假期)
2. 职员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受5天带薪年假;司龄每增加一年,假期增加1天;年休假最高封顶15天
3. 职员休年假,最长假期不超过14天。
4.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1职员当年度请假累计20天以上的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包含病假/产假/等带薪假期)
4.2当年度职工停工、待岗4个月以上的;
4.3离岗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 规定
4.4实习生、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职员; 4.5职员当年度无故旷工3天以上(含3天); 4.6职员当年度内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5.公司按自然年度周期计算职员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天数采用分段计算方式,计算结果不满1天的年休
例如:
•职员甲2014年8月24日入职本公司,职员甲至2015年8月23日工作满1年。
2014年度年休假为0天;(2013年未入职)
2015年度年休假分为两段:8月24日前为0天;8月24日后为:129天/365天*5天=1.78天;(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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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为您提供2014年年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目录】
P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P2 权威解答记者问
P3 解疑实施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
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