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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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解读

新消防法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自2009年5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正式实施。

新《消防法》对原1998年实施的《消防法》作了大幅修改,共增加了1章20项法律条款,是我国消防法律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

新《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消防工作覆盖全社会,新《消防法》的实施,从法律层面上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防火工作,对生产经营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业行为,对社会成员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牵涉到各个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为方便群众切实掌握新《消防法》的新精神、新规定,江苏省公安厅法制处和消防局的专家,专门就新《消防法》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

1、为什么要修订《消防法》?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法》,在预防和减少火灾,维护消防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原《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

一是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从江苏的情况来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大幅增多,诱发火灾因素不断增多,消防安全形势比较严峻。

原《消防法》对消防工作社会化、应急救援方面的规定确实已经落后于形势的需要。

2、修订后的《消防法》内容主要有哪些变化?从大的方面来说,新《消防法》主要在8个方面对旧法内容作了调整和完善:一是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新消防工作原则;二是建立健全了政府、部门、单位、公民为责任主体的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和责任体系;三是重点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消防监督检查制度、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等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四是对农村消防工作做了进一步的强化;五是完善了社会消防基础服务方面的机制;六是拓展和强化了消防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能;七是加大了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八是加强了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

新《消防法》解读

新《消防法》解读

消防安全教育
新《消防法》强调了消防安全教育的重要 性,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加强消 防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 识和技能。
消防安全培训
新《消防法》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对从业 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防 火、灭火、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
04
新《消防法》实施效果及 影响
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
为了适应国际消防安全标准,提高 我国消防工作的水平,需要对原有 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
修订过程和主要争议点
修订过程
经过多次调研、讨论和修改,新《消防法》于2018年修订完成并通过。
主要争议点
修订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议点,如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火灾事 故调查等,经过充分讨论和协调,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01
02
03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政府部门和消防机构需要 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 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和技能水平。
加强消防设施建设
政府部门和消防机构需要 加大消防设施建设力度, 提高消防设施的覆盖率和 质量。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和消防机构需要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力度, 确保消防安全措施得到有 效落实。
缺乏消防安全文化宣传
新《消防法》在消防安全文化的宣传和推广方面缺乏具体的措施 和规定,导致社会整体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
06
新《消防法》案例分析
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商场火灾事故
2018年,某市一商场发生火灾,造成多人 受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经调查,火灾原因是 商场电线老化短路。此案例说明了商场消防 安全的重要性,需定期检查和维护电线电器 设备,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旧法的不足
原有的《消防法》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无法满足现实需要,需要进行修订 和完善。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针对消费者保护出台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消费行为,加强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消费市场的公平竞争程度。

首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法律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合理选择、知情权、公平待遇、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方面的权益。

这些权益的确立,旨在确保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有足够的话语权和选择权,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新法规定了对商家虚假宣传、恶意串通、强制捆绑销售等不正当行为的处罚措施,以防止商家以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对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再次,新法强化了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渠道。

新法对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商企业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它们提供真实、合法、规范的商品和服务,并加强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电商平台应当提供退货退款等便利措施,使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新法还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救济机制。

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实现,在新法中明确了消费者组织的作用,鼓励消费者通过消费者组织行使自己的权益,并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监督职责和法律地位。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对消费者侵权行为的赔偿机制,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途径,使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更加有力。

总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对于加强消费者保护、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的保障,我们相信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保护,消费市场也将更加健康、有序。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推进消费者保护工作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解读新《消防法》

解读新《消防法》

5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颁布施行,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涉及九个方面内容。

现行《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不够完善,缺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火灾风险的有效机制;消防工作责任制不够完善,消防责任主体的消防责任不明确;消防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致使监督不到位。

为了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公安部在认真总结现行消防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对《消防法》进行了修订,经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定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

——进一步细化和明晰了消防安全责任制。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

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

——改变审核范围,多数消防设计审核改为抽查。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新消法解读

新消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3年制定,1994年实施。

该法施行20年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对《消法》进行修订加以解决。

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启动了《消法》修订工作;2012年11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消法》列入立法规划;2013年4月和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修订的《消法》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审议,在10月25日的第三次审议中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此次修订,共涉及现行《消法》的31处内容,法条数目从现行的55条增加到63条。

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

新《消法》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新形势、新阶段对调整消费关系的新要求,涉及面广,内涵丰富,是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完善。

为使大家更好的学习理解新修订《消法》的有关规定,省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对新《消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一、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新《消法》对社会诚信建设做出两方面规定。

一是在新《消法》的第16条第3款,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新《消法》第56条第2款,要求处罚机关将经营者的有关违法情形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加强诚信建设,倡导诚信经营,建立信用档案,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使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是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改革和发展筑起的坚实道德屏障。

新消防法释义全文

新消防法释义全文

新消防法释义全文摘要:1.新消防法的背景和意义2.新消防法的主要内容3.新消防法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标准4.新消防法的亮点和特点5.新消防法对社会的影响和启示正文:一、新消防法的背景和意义新消防法是为了加强我国消防工作,提高预防和应对火灾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

因此,制定一部适应我国国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消防法,对于加强消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新消防法的主要内容新消防法共分为十章,包括总则、火灾预防、火灾应急处置、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消防组织、消防技术、法律责任、附则等。

其中,火灾预防是新消防法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建筑物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2.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3.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的消防安全行为规范;4.规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和监控的措施;5.规定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要求。

三、新消防法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标准新消防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对于违反新消防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新消防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执行标准,包括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以及消防安全评估、消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标准。

四、新消防法的亮点和特点新消防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亮点和特点:1.强化了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2.加强了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和监控,提高了预防火灾事故的能力;3.规定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保证了消防设施设备的质量和性能;4.增加了消防安全评估、消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提高了消防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5.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新消防法对社会的影响和启示新消防法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消防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的影响。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出台的一项法律。

此法的出台,旨在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促进公平交易,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下面我将对该法进行解读。

首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了消费者的权益。

该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质量权、安全权等。

此举意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有更多的发言权和选择权。

其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了对商家的监管。

该法强调了商家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合同约定和广告承诺,不得欺诈消费者。

此举有助于防止商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了消费者维权的保障。

该法规定了维权途径和程序,明确了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并给予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的相应保护。

此举鼓励消费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并提升了消费者对维权的信心。

第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的规范。

该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的基本规则,规范了网络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加强了对网络交易的监管。

此举有助于解决网络购物中的一些混乱和乱象,促进网络购物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

该法强调了消费者的权益,加强了对商家的监管,增加了对消费者维权和网络购物的规范,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便利。

未来,我们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好地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为广大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平、透明、安全的消费环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促进公平交易,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该法的出台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一)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1、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新《消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释义】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个人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

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以法律形式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2、完善"三包"规定,所有商品都应实行"三包"。

新《消法》强化了有关商品和服务退货、更换、修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释义】本条主要强调: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

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

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3种。

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并明确了7日之后经营者就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把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商品;三是规定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四是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里的"当事人约定"不能低于国家规定中有关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只能高于国家规定。

也就是说国家规定是底线,不能突破;在底线之上,鼓励经营者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承诺。

3、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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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8年、2010年《农业机械产品修理 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3)2001年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4)2002年微机 (5)2002年家用视听商品 (6)2012年家用汽车产品
(四)无理由退货义务的适用条件(25条) 1、非现场销售: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 2、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如彩 票) 3、保持商品完好。(韩国:因消费者的使用 而使商品价值有较大减少;可再次出售 的 商品包装受损失的。)
(三)行政保护:其他法律法规优先 《消法》第56条:“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 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 适用本法规定的情形:(四)篡改生产日期; (七)拒绝或者拖延责令采取的消除缺陷 的措施;(八)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故意 拖延或无理拒绝;(九)侵害个人信息权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已明令取消 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构成欺诈
七、处理消费者投诉的 期限与方式
《消法》第46条的理解与适用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 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 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处理”的含义? 比较:《行政处罚法》第37条:“在证据可 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八、关于不完全列举的 例示性规定
1、最高法《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 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 知》(法[2004]96号): 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 “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 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 “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 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 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
新《消法》的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二、关于《消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三、关于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四、经营者的几项重要义务的把握 五、个人信息权的内涵 六、欺诈行为的认定 七、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期限与方式 八、关于不完全列举的例 示性规定
一、《消法》的调整范围
(一)明确调整范围的意义 1、关系到法律的正确适用 2、关系到内部职能分工 (二)消法对该地调整范围的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2 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 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62 条) 。
三、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 的职责分工
(一)处理消费者投诉方面的职责分工 (《消法》第39条第3项和第46条均未作明 确分工) (二)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方面的 职责分工(《消法》第56条的规定) (三)商品和服务抽查检验方面的职责分工 (《消法》第33条规定)
(一)处理消费得投放方面 职责分工 实践中的做法:有关部门自立规章 (1)旅游局《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2)电监委《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3)交通部《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4)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5)技监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6)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此外:《湖南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调解职责范 围的规定(与履行的行政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案例:一根头发引起的三次投诉 ●案例:快递服务质量由谁管?
(二)民事保护:本法优先 1、《消法》第2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作规定 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保护”。 2、《消法》第48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 担民事责任”。 3、《消法》第55条第2款(缺陷商品或者服 务侵权,所受损失2倍以下惩罚性赔偿)与 《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价款十倍) 不一致(立法法;法释28号第15条—选择)

1、并非流通领域所有的商品都有工商部门监 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的例外规定 (1)食品(保健食品);(2)食用农产品; (3)药品 ;(4)医疗器械;(5)化妆 品;(6)农药;(7)兽药;(8)棉花; (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10)建设工程 ●案例:洗发产品归谁监管?
2、服务业使用的产品的质量监管。 (《产品质量法》第62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 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3、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国质检法〔2007〕 454号) (1)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2) 食用农产品; (3) 化妆品; (4) 医疗器械、药品; (5 )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 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 (6)特种设备; (7)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 (8)其他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三)调整范围的把握要点 1、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的区别(为进行物质 资料和劳务生产而消耗产品和服务;为满足 物质、文化需要而消消耗产品和服务) ●随州改装车案;山东农民购买东风自卸车 案 ●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既可以成为生产消 费对象,又可以成为生活消费对象。
2、商品房买卖、教育、医疗服务是否属于 《消法》调整范围 (1)地方性法规:以安徽、福建 为例 (2)教育与医疗服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有照与无照 ●高校家长投诉学校滥收费用案 3、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可以作为生 活消费的对象(第28条信息披露义务)
二、《消法》与其他法律法规 的关系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体系: 由数十部法律、法规、规章构成。 1、法律:如消法、产品 质量法、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计量法、 标准化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商 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


2、法规: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 械管理条例、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 理的特别规定、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湖 北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 3、规章: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 投诉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 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第23条第3 款) 1、适用对象:耐用消费品、装饰装修等服务 2、适用期限: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 个月内 3、瑕疵的含义(与缺陷的区别) 4、经营者举证责任(证明:瑕疵不存在;瑕 疵不严重;瑕疵不是经营者造成的) ●案例:苹果平板电脑是否人为损坏案
(三)按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履行“ 三包”义务(第24条) 1、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含义(国家定和与 消费者的约定) 2、国家规定实行“三包”的6批24种商品: (1)1998年《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 定》18种 包括:自行车、摩托车;彩电、黑白电视机 、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 冰箱、电风扇、空调、微波炉、燃气热水器 ;吸尘器、吸排油烟机、洗衣机;缝纫机、 钟表(可划分5小类)
五、个人信息权的内涵 (一)个人信息:《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 信息保护规定》(工信部令第24号)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 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 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 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 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 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 间、地点等信息。”
(三)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抽查检验的职责分 工 ●《消法》第33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 ●《产品质量法》第8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 品质量监督工作第70条:法律、行政法规 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 理的特别规定》第3、5、6、9、12、13条 等



4、职业打假人知假购假活动是否受《消法 》调整范围 ●以前的判例;职业打假人的通常做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3】28号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 ,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 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 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方面 职 责分工(《消法》第56条) 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由工商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 ●1、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第1至5项) 2、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6项) 3、拒绝或者拖延责令消危措施(第7项) 4、拒绝或者拖延消费者要求(第8项) 5、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 信息权(第9项)
2、《消法》中几处典型的例示性规定 (1)第18条第2款:“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 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共同特征:公共场所)(又如:公共浴室、游艺 厅) (2)第25条第2款:“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 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 退货。”(共同特征:影响再次出售)(又如彩 票、价值较大的包装受损) (3)第28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 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共同特征: 非现场销售)(又例:传真、电子邮件)



王利明:“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 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 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 康等各方面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包括 个人对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权,以及 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的决定权等内容 。与此相应,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主要体现 为未经许可而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主要表 现为非法搜集、非法利用、非法存储、非法 加工或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等行为形态。 案例:发送垃圾短信是否侵害个人信息权?
六、欺诈行为的认定 (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法[办]发[1988]6号):“68、一方当 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 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 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二)行政解释:《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 法》“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 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 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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