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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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目录一,犯罪的定义二,犯罪的分类第二部分:犯罪的原因一,社会环境因素二,家庭因素三,个人因素第三部分:犯罪的防控一,法律制度防控二,内外双管齐下三,社会监督和反犯罪宣传第四部分:刑罚的原则一,犯罪必究二,量刑要公正三,刑罚有保障第五部分:刑罚的种类一,死刑二,无期徒刑三,有期徒刑四,拘役五,罚金六,收容教育一,刑罚的发布二,刑罚的执行三,报复性刑罚第七部分:刑罚的取消一,刑罚的取消二,刑罚的减轻三,刑期假释第八部分:犯罪与刑罚的影响一,认罪认罚二,公安社会影响三,法治社会影响第一部分:犯罪的定义犯罪是指违反犯罪法,不法行为和恶性犯罪,构成犯罪的大部分行为都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看:法律层面、世界观层面和道德层面。
从定义来看,犯罪是一种违反法律、破坏社会公共安全、败坏他人的行为。
犯罪的分类也有多种,如普通犯罪、恶性犯罪和政治性犯罪等,它们也有其特定的定义。
普通犯罪就是违反国家正常秩序而采取非法行为,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或者想逃避公共责任的行为。
恶性犯罪是指犯罪行为十分严重,对社会构成了极大影响的严重犯罪行为。
政治性犯罪则是侵犯国家正常秩序,违背或者偏离国家党政宗旨的行为。
犯罪的原因可以从社会环境因素、家庭因素和个人因素三个方面来考察。
社会环境因素是指犯罪的发生受到社会发展水平、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社会经济不平等、经济分配不合理、阶级斗争严重以及社会贫困等原因都会导致犯罪的发生。
家庭因素可以简单分为经济因素和家庭关系因素。
孩子的犯罪多数是家庭不稳定、家庭经济困难或者家庭关系不良所导致的。
个人因素是指犯罪行为可能是出于个人主观错误和自私行为,也可能是因为个人放纵自我、缺乏节制和安全感所发放的。
个人因素也包括性格、审美、耐力等影响人事行为的因素。
第三部分:犯罪的防控为了预防和消除犯罪,有三条主要措施:法律制度防控、内外双管齐下和社会监督反犯罪宣传。
法律制度防控是以各种刑事法律条款为主要手段,加强刑事法律的制订和执行,阻止和惩治犯罪行为。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行云子1]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
人们牺牲了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着和管理者。
人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motivi 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
道德的政治结果要以人类感情为基础。
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交给公共保存的自由要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
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第三章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行云子2]第二个结论:社会通过一项实质上是互尽义务的契约,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
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会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行云子3]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第七章衡量犯罪的标尺[行云子4]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
第八章犯罪的分类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者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行云子1]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
人们牺牲了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着和管理者。
人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motivi 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
道德的政治结果要以人类感情为基础。
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交给公共保存的自由要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
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第三章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行云子2]第二个结论:社会通过一项实质上是互尽义务的契约,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
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会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行云子3]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第七章衡量犯罪的标尺[行云子4]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
第八章犯罪的分类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者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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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务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筋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其中间的过度。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们感谢的是那些勇敢的哲学家,他们从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播撒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们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与国家的真正关系。
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了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交往振兴起来。
国家之间悄悄地展开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
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世纪的光明。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
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
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犯罪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
论犯罪与刑罚

二十八、侮辱
二十九、决斗 三十、盗窃
三十一、走私 三十二、关于债务人
0 1
三十三、关 于公共秩序
0 2
三十四、关 于政治惰性
0 3
三十五、关 于自杀和流 亡
0 4
三十六、难 以证明的犯 罪
0 6
三十八、虚 伪的功利观 念
0 5
三十七、一 类特殊的犯 罪
0 1
三十九、关 于家庭精神
0 2
四十、关于 国库
谢谢观看
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 夺理。
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 起疑惑的词句做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当一 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论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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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目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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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摘要 04 精彩摘录 06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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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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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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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刑罚
原则
著作 法律
程序
刑法
暴侵
秘密
起源
功利
惩罚
嫌疑
内容摘要
《论犯罪与刑罚》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被誉为刑法学乃至法学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 之一。本书原著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全书洋溢着伟大的人道主 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倡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本书问世后立 即给作者带来了极大声誉,被翻译为多种文字,它对于俄国、普鲁士以及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响。 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自1993年由黄风教授第一次翻译成中文以来,本书已经被列为中 国刑法学研习者的必读书目。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这本书在刑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读完之后让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全新且深刻的认识。
在书中,贝卡里亚开篇就指出了刑罚的起源。
他认为刑罚的产生并非源于人们的简单报复心理,而是基于社会契约。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了公共权力,其中就包括刑罚权。
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刑罚存在的意义,它不是为了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贝卡里亚强调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认为,只有当刑罚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迅速地施加于犯罪者身上,才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如果刑罚不确定,人们就无法准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者在犯罪之后长时间未受到惩罚,那么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的不严格和不及时,导致犯罪者心存侥幸。
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刑罚的适度性原则。
贝卡里亚坚决反对残酷的刑罚,认为酷刑不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度的刑罚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恐惧和厌恶,甚至可能导致人们对犯罪者产生同情。
相反,适度的刑罚既能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让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使我明白,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痛苦,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者。
此外,贝卡里亚对于犯罪分类和量刑的论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主张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而不是依据犯罪者的身份和地位。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理念,在当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即使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我们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目标。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法律解释权的观点也发人深省。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明确和清晰的,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以免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这让我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引言《论犯罪与刑罚》是克罗斯托夫·贝哈辛的著名作品,本书通过对犯罪与刑罚的深入探讨,引发了读者对于正义与法律的思考。
在阅读此书后,我对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观点,并对于如何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
犯罪的多重因素贝哈辛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宣称,犯罪是由多重因素引起的,而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
他认为,社会环境、教育和心理因素等都对一个人是否会成为罪犯起着重要作用。
我深深赞同这一观点,犯罪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
首先,社会环境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穷困、失业和不公平的社会制度等都是犯罪的温床。
如果一个人没有基本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他可能会为了谋生而违法乱纪。
此外,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犯罪现象也会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使他们误入歧途。
其次,教育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良好的教育能够培养孩子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让他们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和后果。
然而,现实中很多人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这导致他们缺乏正确的道德指导,从而可能会误入犯罪的道路。
最后,心理因素也不容忽视。
部分人由于遭受创伤、情绪不稳定或人格缺陷等心理问题,容易产生犯罪倾向。
对于这部分人,刑罚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应该结合心理辅导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疗。
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贝哈辛认为,刑罚应该是一种教育和改造的手段,而不仅仅是惩罚。
他批评了当时的刑罚体系,认为它过于以报复为主,忽视了犯罪者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因素。
我完全赞同贝哈辛的观点,刑罚不应该仅仅是一种惩罚,而是应该通过教育和改造使犯罪者恢复正常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首先,为了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我们需要关注犯罪者的社会背景。
某些犯罪行为可能与一个人成长背景和生活环境相关,因此在判决时应该考虑这些因素。
例如,贫困家庭中的青少年犯罪者,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社会援助和再教育机会,而不是仅仅判处重刑。
其次,刑罚应该注重教育和改造。
关押犯罪者只是暂时隔离了他们,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章刑罚的起源为了切身利益牺牲部分自由(交给公共保存),从而安枕无忧的享受剩下的自由——形成君权、一个社会的法律为了阻止个人因强烈的私欲想霸占别人那份自由的行为——我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易感触的力量——刑罚,或触及感官,或时常映现于头脑任何雄辩、说教、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能长久约束对物质的欲望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包括人对人行使的权力)都是暴虐的绝对必要性:限度是维护公共利益集存、防范个人践踏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则无法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越少越好,因此这一份份自由的结晶就形成了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权利”修正“权力”(对大多数人有力)公正——维系个体利益的纽带第三章结论1.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立法者拥有此权威(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并不等同于司法官员)2.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平等受约束统治者:制定普遍性法律,不能判定某人是否违反契约被指控方:有权否认司法官员: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3.反对严刑峻法违背了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严格遵守法律文字,组织自由解释,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使人不得不解释的法律含混性则是另一个弊端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因此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绝对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追求安乐的力量受限于阻力——导致各种人类行为的混合——若互相冲突、互相侵犯,则需要我们称之为“政治约束”的刑罚刑罚只阻止恶果产生,不能消灭冲突原因立法者对于行为和对应刑罚的设定,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而不是,怀有的意图、被害者的地位、罪孽的轻重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的堕落程度第八章犯罪的分类1.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最严重的犯罪——叛逆罪——最重的刑罚2.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最引人注目的刑罚3.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4.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包括伟人和官员犯下类似罪行)*对私人的犯罪也是在侵犯社会,然而它们并非都试图直接毁灭社会**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的宗旨第九章关于名誉体力上的强横——舆论上的强横极端的政治自由——法律统治一切,没有必要寻求他人的敬重极端的政治依从——人的专横破坏了人们的民事地位,被迫只具有一种朝不保夕的人格第十章决斗私人决斗根植于法律的无政府状态决斗的基础在于某些人宁死不愿丧失的名誉预防决斗的最好的方法是惩罚侵犯者,即挑起决斗者被迫决斗者是为了维护法律所不保障的东西(声誉),无罪——其惧怕法律并非挑事者第十一章关于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的官员,也应根据公民手中法典所确定的条文进行工作对自己命运的捉摸不定常常使人成为黑暗暴政的牺牲品(?)真正暴君的出现,总是从控制舆论以支配勇敢开始的第十二章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第十三章证人衡量证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1.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2.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降低(有争议)3.证人所在团体的理念不为社会所理解或相忤逆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4.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话语只能留在听者的记忆中,记忆常常是靠不住的和受到迷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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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的解释 1 虚伪的功利观念 2
3 刑罚的目的 4 如何预防犯罪
第4章 对法律的解释
➢ 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 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 法律源自于臣民根据其共同意志向君主公开的或默示的忠 诚宣誓,是作为约束和控制个人利益内在躁动的必要手段。 法律真正的和实际的威力正在于此。(社会普遍意志)
➢ 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 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6
禁止法官释法与刑法必须解释的矛盾
◆ “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 ◆ 但他同时又认为:“如果
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
说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
们不是立法者。”这和孟
弊端的话,显然,使人不
德斯鸠的观点一致:法官
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
◆ 所谓虚伪的功利观念,是企图把死板的无机物所忍受的对 称和秩序给予一群感知物;它忽视那些持久而有力地影响 民众的现实因素,却重视一些遥远的因素,而如果没有某 种非凡的想象力通过放大去克服对象的遥远性,那么这种 遥远因素的影响就是极为短暂和微弱的。
11
第12章 刑罚的目的
最小的成本 和最大的收
益
➢ 经过对上述真理的简要探讨,我们看到:刑罚的目的既不 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只不过是宣布法律语词的
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
喉舌,仅仅是被动的存在。 (第5章 法律的含混性)
“他既无法减轻法律的力
量也无法缓和法律的严
格”。
7
case 1 抢劫与故意毁坏财物?
8
case 2 牛、马和骆驼的故事
9
结论
◆ 死抠法条的本本主义现象,有时候会使法律偏离 其立法目的。
◆ 通过对法律解释,使更多的人知道和理解法律, 那么就会减少犯罪,正如他言:“了解和掌握神 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 和刑法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所以成文法必须被解释,才能被适用。
◆ 第23章 耻辱 ◆ 第24章 懒惰者 ◆ 第25章 驱逐和没收财产 ◆ 第26章 关于家庭精神 ◆ 第27章 刑罚的宽和 ◆ 第28章 关于死刑 ◆ 第29章 关于逮捕 ◆ 第30章 程序和时效 ◆ 第31章 难以证明的犯罪 ◆ 第32章 自杀 ◆ 第33章 走私 ◆ 第34章 关于债务人 ◆ 第35章 庇护 ◆ 第36章 悬赏 ◆ 第37章 犯意,共犯,不予处罚 ◆ 第38章 提示性讯问,口供 ◆ 第39章 一类特殊的犯罪 ◆ 第40章 虚伪的功利观念 ◆ 第41章 如何预防犯罪 ◆ 第42章 科学 ◆ 第43章 司法官员 ◆ 第44章 奖励 ◆ 第45章 教育 ◆ 第46章 恩赦 ◆ 第47章 总结
third
要强化司法官员之间的制约与监督,以减小他们营私舞 弊的可能性。
1
充分发挥刑法的谦抑性(“见死不救罪”)
2
重视思想道德教育是当前预防犯罪之急务
3
加强司法官员之间的制约与监督应与逐步排除行 政权对司法的不当干预的相关措施同时推行
➢ 一个并不为所欲为的政治实体平衡地控制着私人欲望,难 道它能够容忍无益的酷政为野蛮和狂热、为虚弱的暴君充 当工具吗?难道一个不幸者的惨叫可以从不可逆转的时间 中赎回已经完成的行为吗?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 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 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对 应关系,它会给人一种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 犯人躯体的印象。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交流
作者简介
◆ 切萨雷·贝卡里亚(1738—1794),被称为“刑法之父”, 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 一个贵族家庭,1758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攻读法律专业。 1762年发表处女作《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 治》。1764年完成《论犯罪与刑罚》,并于当年出版,由 此一举成名,并为他赢得了长久的声誉。1768年成为米兰 宫廷学校经济贸易学教授,讲授经济学课程。1771年成为 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成员,先后负责过经济部门和司 法部门。1791年又被奥地利皇帝利奥波德任命为伦巴第刑 事立法改革委员会的成员,其间力主废除死刑。
10
第40章 虚伪的功利观念
◆ 立法者所酿成的虚伪的功利观念,是滋生错误和非正义的 土壤。所谓虚伪的功利观,它首先注重的是个别麻烦,而 把普遍麻烦置于第二位;它不是去诱导感情,而是向它发 号施令,它对逻辑说:为我服务!它为了防范一种臆想的 或微不足道的麻烦,可以牺牲无数现实的利益;它从人们 手中夺去火和水,因为火能造成火灾,水能溺死人;它只 会用毁灭的手段去防范恶果。
12
第41章 如何预防犯罪
乃预 是防 一犯 切罪 优比 秀惩 立罚 法犯 的罪 主更 要高 目明 的, 。这
严格控制犯罪的范围,将刑罚限定在惩罚与威慑对社会
first 具有严重危害之行为的范围内,避免其扩大适用一般违
法行为。
second 要重视对国民的教育,用知识来武装人们,用德来感化
人们,以提高人们行为的科学性与道德性。
2
本书的特点:
1.篇幅小 2.精(没有废话) 3.语言优美(排比、比喻等修辞手法)
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
本书结构
◆ 引言 ◆ 第1章 刑罚的起源 ◆ 第2章 惩罚权 ◆ 第3章 结论 ◆ 第4章 对法律的解释 ◆ 第5章 法律的含混性 ◆ 第6章 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 第7章 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 ◆ 第8章 犯罪的分类 ◆ 第9章 关于名誉 ◆ 第10章 决斗 ◆ 第11章 关于公共秩序 ◆ 第12章 刑罚的目的 ◆ 第13章 证人 ◆ 第14章 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 ◆ 第15章 秘密控告 ◆ 第16章 刑讯 ◆ 第17章 关于国库 ◆ 第18章 宣誓 ◆ 第19章 刑罚的及时性 ◆ 第20章 暴侵 ◆ 第21章 对贵族的刑罚 ◆ 第22章 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