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共50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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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9.09.22•【文号】工银发[1999]181号•【施行日期】1999.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1999〕181号1999年9月22日印发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购置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办公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商业用房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无论借贷合同最终是否订立,合同当事人对知悉的对方有关情况均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商业用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商业用房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须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二)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要有贷款证,并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三)自然人须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四)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六)有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合同或协议;(七)所购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八)自筹资金不低于总购房款的50%;(九)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方式第八条商业用房贷款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一)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秩序,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市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一章抵押的设定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办法设立抵押:(一)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二)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取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未设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三)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五)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六)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七)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七条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得取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得违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以地上房屋抵押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八条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时,须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以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书面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十条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须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期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原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抵押人以抵押的房地产再设定抵押时,须先征得原抵押权人同意,并应将已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新的抵押权人。

工商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工商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工银甬办[2009]360号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为满足个人消费及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总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9]289号),市分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总行授权,转授各管理支行、A类支行(市分行营业部)派驻审批人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审批权限为160万元,有效期至2009年度转授权文件生效时至。

-1-二、在总行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前,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暂在“150003短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科目和“150103中长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科目核算。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表(附件一)、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贷后检查表(附件三)。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分行反映。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法律事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9年6月24日印发-2-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消费及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总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9]289号)和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及操作风险指南》(工银甬办[2007]17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贷款人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分行)授权开办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分行所辖分支机构开办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个体工商业户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第四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第五条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一)借款方的有关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三)银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押物的资料。

第六条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有价证券;(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福利设施;(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第八条借款方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理权。

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并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额为限。

第三章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九条抵押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凭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抵押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方法;(二)抵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现值、有效使用期及质量完好情况;(三)抵押率;(四)抵押物的保管方式及保管责任;(五)违约责任及抵押物的处理方法;(六)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银行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商业用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某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商业用房)、并以所购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并按月向贷款人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借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或具有有效居留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条件。

申请个人商用房贷款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商用房贷款业务的机构。

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 18 周岁且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含)。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证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每月的总负债(借款人名下全部贷款的合计还本付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月收入的 55%,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还款本息的个人金融资产,所购商用房未来可能产生的租金收入可作为借款人收入来源之一。

5、具有所购商用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

6、已支付所购商用房市场价值 50%(含)以上的首付款(商住两用房首付款比例须在 45%及其以上),并提供首付款银行进账单或售房人开具的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7、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以借款人拟购商用房向我行提供抵押担保。

9、两个以上的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0、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保险第六条贷款期限。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推动贷款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产品定义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是指客户因资金周转需求,提供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产抵押担保,我司给予一定额度贷款的业务产品。

第二条产品规格(一)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要素适用范围定义如下:1、贷款金额:人民币50万元-1000万元;2、贷款定价:基准利率0.8%/月;3、贷款期限:1-12个月;4、还款方式:执行先息后本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还本;5、担保措施:红本住宅房产抵押担保。

(二)特别规定:1、放款手续费:贷款期限三个月以内的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放款手续费0.5%,贷款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放款手续费1%;2、提前还款:贷款发放满一个月,借款人可以随时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不退还已收取放款手续费。

第三条基本准入条件(一)客户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诉讼。

(二)客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客户拥有合法产权的未抵押深圳市住宅商品房,并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四)客户具有连续稳定的收入,具有付息能力,有预期还款资金来源。

第四条业务审批规则(一)借款主体资格要求1.为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籍人士),男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3.在中国内地居住或工作,具有连续稳定的收入,未从事非法行业;4.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报告近2年内没有出现“2”“关注”等不良记录;5.借款人当前无未结诉讼、无涉及民间借贷。

(二)抵押物要求1.深圳市合法产权的未抵押商品房,房产登记性质为住宅;2.房产权利人为个人,公司名下房产不受理;3.必须产权明确、无法院查封等异常情况,且自房地产证上登记的竣工日期为准,楼龄不超过30年;4.对抵押物价值评估可参考正规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参照网络信息,再结合现场考察综合确定;5.抵押物的最高抵押率原则上如下:住宅房产评估净值的70%,或住宅房产评估总值的65%。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金融业务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结合当前个人信贷业务开展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押循环贷款是本行与贵宾理财金卡客户约定的,用借款人自有房产作抵押的,在规定期限和最高贷款额度内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授信贷款额度。

第三条在发放抵押循环贷款时,应当遵循“总量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四条申请抵押循环贷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本行的贵宾理财金卡客户;2、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4、在授信期内,申请人的年龄不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5、能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房产抵押;6、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额度和利率第五条贷款用途抵押循环贷款主要是解决客户消费资金需求,不得用于非正常消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期限抵押循环贷款的抵押循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

单笔贷款期限应根据资金使用周期确定,最长不能超过1年(含1年)。

第七条授信贷款额度抵押循环贷款的最高授信额度为1000万元,(抵押率控制在抵押房产价值的70%以内)。

贷款循环期内,每笔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最高授信额度。

第八条贷款利率贵宾理财金卡客户申请办理抵押循环贷款,贷款利率最低可以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下浮10%。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贷款申请申请人申请抵押循环贷款时应填写《ⅩⅩ农村商业银行VIP客户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二)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材料;(三)自然人为法人代表的,提供其所经营经济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财务报表或经营流水账;(四)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承诺书;(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金融业务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结合当前个人信贷业务开展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押循环贷款是本行与贵宾理财金卡客户约定的,用借款人自有房产作抵押的,在规定期限和最高贷款额度内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授信贷款额度。

第三条在发放抵押循环贷款时,应当遵循“总量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四条申请抵押循环贷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本行的贵宾理财金卡客户;2、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4、在授信期内,申请人的年龄不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5、能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房产抵押;6、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额度和利率第五条贷款用途抵押循环贷款主要是解决客户消费资金需求,不得用于非正常消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期限抵押循环贷款的抵押循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

单笔贷款期限应根据资金使用周期确定,最长不能超过1年(含1年)。

第七条授信贷款额度抵押循环贷款的最高授信额度为1000万元,(抵押率控制在抵押房产价值的70%以内)。

贷款循环期内,每笔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最高授信额度。

第八条贷款利率贵宾理财金卡客户申请办理抵押循环贷款,贷款利率最低可以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下浮10%。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贷款申请申请人申请抵押循环贷款时应填写《ⅩⅩ农村商业银行VIP客户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二)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材料;(三)自然人为法人代表的,提供其所经营经济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财务报表或经营流水账;(四)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承诺书;(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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