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保护之法律实践思考
法律案例分析肖像权(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肖像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肖像权争议案件。
原告张三是一名知名网络主播,因其肖像被未经授权使用而引发了法律纠纷。
二、案件事实2019年,张三在网络上开设了一家直播平台,因其独特的直播风格和良好的观众互动而迅速走红。
2020年,某品牌公司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张三的肖像,并在各大社交媒体平台上进行推广。
张三发现后,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品牌公司是否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2. 如果侵犯了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律分析1. 肖像权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之一,旨在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形象。
2. 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
本案中,品牌公司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张三的肖像,并以此进行营利,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定品牌公司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张三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品牌公司未经张三同意使用其肖像,构成对张三肖像权的侵犯。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同时也提醒了社会各界在利用他人肖像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启示1. 提高肖像权保护意识: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肖像权的认识,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强化法律责任: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肖像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肖像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肖像财产利益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其财产利益的保护在民法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旨在探讨肖像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肖像财产利益的概述肖像财产利益,即指个体因自身肖像权所产生的财产价值。
在现代社会中,肖像权的利用范围日益扩大,其商业价值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如商业广告、杂志封面等商业用途需要使用肖像,这就是对肖像权的商业性利用。
这种利用行为往往会带来经济利益,即肖像财产利益。
三、肖像财产利益民法保护的现状当前,我国在肖像财产利益的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规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更新,现行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肖像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
2. 侵权行为频发: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侵权行为频发,被侵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3. 诉讼成本高:被侵权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往往需要支付较高的诉讼成本。
四、肖像财产利益民法保护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1. 权利归属不清:肖像权的归属往往涉及到多方主体,如自然人、法人等,如何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了一大问题。
2. 侵权认定困难:在处理肖像权侵权案件时,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及侵权程度成为了一大难题。
3. 赔偿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具体的赔偿标准,导致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较大差异。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滞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现行法律制度已无法完全适应新的形势。
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在执行法律时存在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 公众法律意识不足:部分公众对肖像权保护的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及时维权。
五、完善肖像财产利益民法保护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明确肖像权的归属、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赔偿标准等。
关于肖像权心得

关于肖像权心得我觉得肖像权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对于肖像权应该要认真保护。
现在网络发达了,大家都有照相机,所以会留下很多证据,那么不经过本人同意就用他们的照片做成表情包或者头像等侵犯到了他们的肖像权,造成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失,我们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微博出来发声,说如果你想让别人看见你的样子,只能付费给他,并且可以自己设置。
而微信和 qq 则没有说明收费标准。
在此之前,阿里巴巴也曾因为使用自己员工制作的卡通形象而被告上法庭,不仅要赔偿名誉受损的钱,还要改变企业形象代言人的称号,甚至可能要支付巨额罚款。
由此可见,重视公众人物肖像权,加强版权管理刻不容缓。
否则当别人模仿你的脸,当别人拿着你的照片调侃你时,你连追究别人的责任都无从谈起,更何况还涉及道德与素质的层面。
首先,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就必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公序良俗原则。
其次,每个人都拥有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合法权利,谁都有不经过别人允许用别人照片制作各种图片、视频、微信 QQ 表情的自由。
最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背景下我国法治环境的优化,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那些平日里躲避舆论监督的“老鼠”终将无处遁逃。
再回想起当年的被冤枉事件中,某位因拒绝用小学生照片制作的表情包的校长事后陷入窘迫的状态……在美好愿望和实际操作间,多少人因此落得难堪?事关民族未来的教育问题,岂容含糊?从今往后,不妨多听听孩子们的心声!如果没有直接恶意去使用他人的肖像,也不想花钱购买授权,完全可以通过正确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比如:登记注册商标,请求获取专属图片;申请“数字水印”保护,将图片或视频作为著作权保护。
反观当下,类似因窃用照片导致遭遇麻烦的案例屡见不鲜。
面对复杂的事态,希望相关部门予以警惕。
除了道歉与惩罚外,呼吁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使隐私和肖像的使用有章可循,才是最根本的解决办法。
其次,对待版权问题,不单单只是文娱圈知识产权领域内人士亟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罗大众亦应深思,树立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依靠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权益。
肖像案倒法律案例评析(3篇)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肖像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肖像权纠纷案例进行评析,探讨肖像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案例简介原告甲为某知名歌手,其肖像多次被被告乙在其经营的网店上用于销售假冒的甲的唱片。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2.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同意,在其网店上使用甲的肖像,用于销售假冒的甲的唱片,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评析(一)关于肖像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在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构成对甲肖像权的侵犯。
(二)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1. 停止侵害:被告乙应立即停止在其网店上使用原告甲的肖像,消除侵权行为。
2. 赔偿损失:被告乙因侵权行为给原告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甲提供的证据,结合被告乙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1. 提高肖像权保护意识:公民应增强肖像权保护意识,合理使用自己的肖像,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肖像权。
2. 加强网络监管:网络平台应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监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完善肖像权法律制度: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肖像权法律制度,明确肖像权保护的范围、侵权责任的承担等,为肖像权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六、总结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通过对一起典型的肖像权纠纷案例进行评析,旨在提高公众对肖像权保护的认识,为肖像权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肖像权保护的社会意义与实践难题案例研究

肖像权保护的社会意义与实践难题案例研究肖像权作为个人权利之一,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与实践价值。
肖像权保护旨在确保个体的形象、尊严和隐私受到尊重,同时在数字化时代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实践难题。
本文将探讨肖像权保护的社会意义并通过实际案例来研究实践中的难题。
1. 肖像权保护的社会意义1.1 尊重个体的形象和尊严保护个体的肖像权是尊重个体形象和尊严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形象展示方式,并防止自己的形象被他人未经允许地使用、抹黑或歪曲。
因此,肖像权的保护对于维护个体尊严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2 维护个体的隐私权个体的隐私权是他们自由发展个人生活和交流的基础。
肖像权保护能够确保个体在私人生活中能够自由选择是否展示自己的形象,以及在公共场合是否愿意被他人拍摄或使用肖像。
这有助于保护个体的隐私权和避免个人信息滥用的风险。
1.3 促进平等和多样性肖像权保护可以促进社会的平等和多样性。
通过保护个体的肖像权,社会可以减少对特定群体的偏见和歧视,鼓励每个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展示自己的形象,实现更加多元化的社会。
这种平等和多样性的推动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 实践中的难题案例研究2.1 社交媒体平台上的肖像权泄露问题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个人形象被上传到互联网上。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个体的肖像权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导致肖像被未经授权使用。
例如,个人的照片可能被他人盗用作为恶意活动的工具,或者被广告商用于商业宣传中。
此类问题需要法律和技术手段的结合,以加强对社交媒体平台上肖像权的保护。
2.2 摄影权与肖像权的冲突问题摄影权与肖像权的冲突是保护肖像权时常遇到的实践难题。
摄影师以创作为目的拍摄他人的肖像,而被拍摄者则希望保护自己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这种冲突需要在法律框架下找到平衡点,既保护摄影师的创作自由,又给予被拍摄者足够的保护。
2.3 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冲突新闻报道中经常涉及个人的肖像,而这会引发肖像权保护方面的冲突。
《肖像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肖像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肖像财产利益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其财产利益的保护在民法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旨在通过对肖像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研究,探讨其理论基础、现实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肖像财产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肖像财产利益的概述肖像财产利益是指个人肖像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即通过使用肖像所获得的利益。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其财产利益主要体现在肖像的使用、复制、传播等方面。
肖像财产利益的保护对于维护个人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肖像财产利益保护的民法理论基础肖像财产利益保护的民法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人格权理论、著作权理论及知识产权理论。
人格权理论认为,个人享有对其肖像的专属支配权,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著作权理论适用于具有创作性的肖像作品;知识产权理论则主要针对商业化利用的肖像进行保护。
这些理论共同构成了肖像财产利益保护的民法基础。
四、肖像财产利益保护的现实问题当前,我国在肖像财产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肖像财产利益的认定和保护存在困难;二是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侵犯肖像财产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三是权利人维权成本较高,导致许多权利人选择放弃维权。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肖像财产利益的保户与人格权的实现。
五、完善肖像财产利益保护的民法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肖像财产利益保护的原则和具体规定;二是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三是建立高效的维权机制,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四是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提高公众对肖像财产利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六、结论通过对肖像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研究,本文认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高效维权机制及加强行业自律和公众法律教育是保护肖像财产利益的关键措施。
《浅析集体肖像权的法律问题》范文
《浅析集体肖像权的法律问题》篇一一、引言肖像权作为我国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之一,涉及到个人隐私、名誉和形象等多方面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集体肖像权的问题日益突出,如集体照片、集体活动等涉及到的肖像权问题,以及在媒体传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
本文将就集体肖像权的法律问题进行浅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集体肖像权的定义及特点集体肖像权是指由多个自然人组成的集体所享有的肖像权。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多元性:集体肖像权涉及多个自然人,每个成员的肖像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 权利共享性:集体肖像权的行使需要经过集体成员的共同决定,不能由个别成员单独行使。
3. 保护复杂性:由于涉及多个成员的肖像权,集体肖像权的保护相对复杂,需要平衡个体与集体的利益关系。
三、集体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集体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包括集体肖像。
2. 合理使用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学术研究等,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 侵权责任承担: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四、集体肖像权常见法律问题1. 集体照片的发布与传播:在互联网时代,集体照片的发布与传播较为便捷,但未经成员同意擅自发布或传播可能侵犯成员的肖像权。
2. 媒体报道中的集体肖像:在新闻报道中,有时需要使用到集体肖像,如体育比赛、演出等,需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侵犯集体肖像权。
3. 商业利用中的集体肖像:在商业活动中,如广告、宣传等,使用他人集体肖像需经过成员同意,并支付合理的费用。
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五、建议与展望针对集体肖像权的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集体肖像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集体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肖像权保护之法律实践思考
肖像权保护之法律实践思考作者:娄允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2期【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公布实施以来,公民权益特别是和人身有关的权益保护得到了加强,较之《物权法》的出台,《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在我国法制进程中亦有浓墨重彩的一笔,这使得公民权益的保护不再依赖那部简单的《民法通则》,并且也使《民法通则》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逐步上升为总纲性法律。
肖像权是民事法律中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而在转型中的中国,肖像权保护一度不被重视,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使得很多名人的肖像产生了巨大的市场价值,从这一点上讲肖像权的保护在近些年又成为法律界的热点。
本文不仅关注对名人肖像的法律保护,更多的是关注对普通公民的肖像权法律保护。
【关键词】肖像权;侵权;法律实践肖像权是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明确的民事权益,在社会生活中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事例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社会的日益成熟,肖像权保护似乎又焕发了新的生命,而司法保护是一个社会对民事权利的终极保护,如何完善对肖像权的保护特别是司法保护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难题,本文旨在探讨肖像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来引起人们对肖像权保护的关注。
一、肖像权的概念肖像,采用摄影、绘画、雕塑以及其他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是典型的人格权,其包括肖像拥有者的制作权和使用发布权,肖像体现公民的物质和精神利益。
二、我国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和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关于肖像权的案例说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肖像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如何依法保护肖像权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以一起肖像权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视角对肖像权进行解析,以期提高公众对肖像权法律保护的认识。
二、案例背景原告甲是一名知名歌手,因涉嫌抄袭他人歌曲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为了证明甲抄袭事实,将甲的照片、歌词等证据在法庭上公开展示。
甲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甲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侵害?2.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四、法律依据及解析1. 甲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自己的肖像。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本案中,被告在法庭上公开展示甲的照片,未经甲同意,构成对甲肖像权的侵害。
2.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法庭上公开展示甲的照片,侵犯了甲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肖像权,赔偿损失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侵害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被告在法庭上公开展示甲的照片,给甲的名誉和精神造成了损害,应当赔偿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法庭上公开展示甲的照片,侵犯了甲的肖像权,构成侵权。
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及影响范围,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案例分析1. 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未经甲同意,在法庭上公开展示甲的照片,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摄影行业的肖像权法律问题心得体会
摄影行业的肖像权法律问题心得体会摄影作为一种流行的艺术形式和商业行业,与人们的肖像权紧密相关。
在摄影过程中,我们必须了解并尊重他人的肖像权,以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摄影行业的肖像权法律问题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第一,肖像权是属于每个公民的肖像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主要用于保护个人肖像的权益。
在摄影行业中,我们必须明白任何人的肖像都受到法律保护,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人。
对于商业摄影,我们必须获得被摄者的许可,才能在商业用途中使用他们的肖像。
同时,在个人摄影活动中,我们也需要尊重他人的意愿,避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肖像。
第二,肖像权与个人隐私息息相关肖像权与个人隐私紧密相连,在摄影过程中必须予以充分尊重。
我们应该避免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对他人的私人生活进行拍摄和公开传播。
对于一些比较私密的场景,如居家环境、医疗过程等,尤其需要注意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第三,肖像权与合同约定密切相关在商业摄影中,与被摄者签订一份详细的合同是必不可少的。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摄影目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签署合同可以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确保合法权益的受到保护。
同时,合同也是双方达成共识的证明,有助于减少纠纷和不必要的争议。
第四,肖像权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在摄影行业,我们无法避免与他人发生肖像权方面的纠纷。
当遇到此类情况时,我们应该知晓解决方式。
一方面,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商讨合适的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第五,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以保护自身权益摄影行业的肖像权问题涉及到复杂的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以保护自身权益。
了解肖像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先例案例,可以帮助我们避免和解决潜在的问题。
可以通过参加相关的法律培训课程或查阅专业法律文献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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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保护之法律实践思考
【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公布实施以来,公民权益特别是和人身有关的权益保护得到了加强,较之《物权法》的出台,《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在我国法制进程中亦有浓墨重彩的一笔,这使得公民权益的保护不再依赖那部简单的《民法通则》,并且也使《民法通则》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逐步上升为总纲性法律。
肖像权是民事法律中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而在转型中的中国,肖像权保护一度不被重视,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使得很多名人的肖像产生了巨大的市场价值,从这一点上讲肖像权的保护在近些年又成为法律界的热点。
本文不仅关注对名人肖像的法律保护,更多的是关注对普通公民的肖像权法律保护。
【关键词】肖像权;侵权;法律实践
肖像权是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明确的民事权益,在社会生活中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事例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社会的日益成熟,肖像权保护似乎又焕发了新的生命,而司法保护是一个社会对民事权利的终极保护,如何完善对肖像权的保护特别是司法保护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难题,本文旨在探讨肖像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来引起人们对肖像权保护的关注。
一、肖像权的概念
肖像,采用摄影、绘画、雕塑以及其他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是典型的人格权,其包括肖像拥有者的制作权和使用发布权,肖像体现公民的物质和精神利益。
二、我国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和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5条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率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
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模式
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构成要件为,(1)、未经本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
我们尚且不论这种规定的合理性,单就目前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模式进行论述。
本人目前接触和实操的案例还很有限,所以只对滥用他人“婚纱照”的行为进行分析。
(一)在橱窗中展示
“婚纱照”作为影楼制作的艺术作品,影楼经常将自己的得意作品展出在橱窗内,起到广告宣传的作用,具有营利目的性,此种情况下,影楼若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当然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目前我国较有实力的影楼都采用聘用明星制作广告的模式进行宣传,这属于正当的广告行为,不在侵权之列。
(二)在平面媒体上刊登广告
此种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已具备了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因此它的侵权性不言而喻。
但我想说的是此种行为较前一种行为的影响更加深远,对肖像权人的侵害力度也更大,因此在主张赔偿上也要高于橱窗陈列,特别是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掌握上要高于前种行为。
(三)在网站上刊登
此种行为的损害后果应区别对待。
网络目前已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最主要媒介之一,对于通过网络传播他人肖像的行为也应根据网站的影响不同区别对待。
如一些重量级网站作为侵权主体,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大于其他非主流网站。
因此也便产生了赔偿标准的不同。
(四)双重侵权模式
此种情况也是本人在新近的一个案例中接触到的。
如某些技术有限的小影楼,通过使用其他影楼的优秀作品作为自己的广告进行宣传。
这是一种既侵犯肖像权又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四、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标准
在侵犯肖像权的损害赔偿标准上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经济损失,一类为精神损害赔偿。
就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尚不完善,但已有相关标准出台,各地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也形成了自己的认识,因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在此不再论述。
值得探讨的是,在经济损失的主张上应以什么标准来确定。
学界现在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应以消极得利来主张损害赔偿。
虽然在实践中,大部分律师采用此
种标准来主张损害赔偿,但笔者认为就以利用他人“婚纱照”进行广告宣传为例,当事人和律师对消极得利取证存在一定困难。
所以,本人觉得再结合“消极得利”标准的同时,应将肖像权人在拍摄、制作此作品时产生的费用及肖像权人在主张权利时所花费用作为主张赔偿的一个重要依据。
究其原因,“婚纱照”中的肖像为经过艺术加工的肖像,而侵权人在利用“婚纱照”作宣传的时候也正是使用了这种艺术肖像,因此,肖像权人主张制作此艺术作品所花费用是理所应当的。
在“消极得利”问题上,笔者值得多说两句,曾几何时笔者接触过某著名影星以某广告公司使用其肖像作为商业广告宣传而向其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件。
此案在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上该明星以其代言其他产品的代言合同所确定的数额为赔偿依据,换句话说,该明星认为某广告公司侵犯其肖像权,那么该名星的肖像权值多少钱呢,就是明星出卖其肖像的普遍价格。
这种侵犯肖像权的案件很有意思的地方在于,明星的肖像从商业价值的角度来讲是可以估价的,某明星一般的广告费即可认定其肖像的价值,也可以理解为侵权人在使用该肖像时的变向和消极获利。
因此该明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拿出了她的其他代言合同来支持她的诉求。
案件到这还没完,我们的法官对明星的高额赔偿诉求并没有全部支持,而是提出请该明星拿出执行其他合同的完税证明来佐证其代言合同数额的真实,最后由于该明星未能拿出相应的完税证明,法官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五、结论
根据以上我描述的案情,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相关权利的保护尚处于初级阶段,如何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又能平衡目前我们国家存在的个体不平等,上述案件的法官给出了聪明的回答。
六、取证
在侵犯肖像权的案件中,取证无疑是最核心的问题。
对于取证也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橱窗陈列
对此种行为的取证较为容易,通过拍照、摄像等手段便可以固定证据。
(二)平面媒体
此种证据的取得也随手可得,因为这里所指的平面媒体一般为公开发行的杂志、刊物。
(三)网络发布
此种证据的固定有一定的技巧,但本人最近在一些媒体上发现,某著名导演遗孀诉宋某一案中,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运用了公证的手段对网页证据进行了固定,此举不得不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思路。
公证也是律师的一把利器。
七、结语
在侵犯肖像权的司法实践中还会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何认定侵犯集体肖像权和个人肖像权;肖像权保护如何和著作权保护并行适用;除权利人本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谁有权主张肖像权之权利等。
肖像权的保护是民法在侵权法领域一个很古老的话题,但是由于目前网络技术的发达、偷拍设备的愈发“高精尖”使得侵犯肖像权事件层出不穷,笔者经过多年的实践认为目前司法对肖像权的保护还有很大不足,如在某些情况下,网络上的一些断章取义的视频很可能使一些权利人难以承受强大的舆论压力而选择自杀,在此种情况下,我们不可否认这种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权利人的精神权益,而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足以弥补权利人受伤的心灵。
还有,网络的发达和不确定性,使得一些权利人维权无路,无的放矢,那么如何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又能使这种侵犯肖像权的事件大大降低,或者相关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有途径维权,这不仅是摆在司法保护面前的难题,更是摆在行政管理部门面前的难题。
诸如以上需要解决的难题随着时代的发展还会不断的出现,法律就是这样,在对待社会生活上有其滞后性,但问题出现了还是要解决,我希望和法律界同仁一道探讨破解肖像权保护之难题。
参考文献:
[1]邹仰松.肖像权的法律保护评析[J].前言,2007(8):2-18.
[2]马特,袁雪石.人格权法教程[M].北京: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23.
[3]江中帆.“身体拼接”引发肖像权之争[J].检查风云,2010(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