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肖像权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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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公民肖像权(3篇)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肖像权(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涉及到个人的尊严、形象和隐私。

我国法律对公民肖像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对我国法律规定公民肖像权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行使自己的肖像权。

二、肖像权的定义与法律地位1. 肖像权的定义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其肖像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肖像的制作权、使用权、发布权和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的权利。

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雕塑、录像等艺术形式,再现公民的外貌形象。

2. 肖像权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三、肖像权的行使与保护1. 肖像权的行使(1)制作权: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制作自己的肖像,以及制作何种形式的肖像。

(2)使用权:公民有权决定是否使用自己的肖像,以及使用于何种目的和场合。

(3)发布权: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发布自己的肖像,以及发布于何种媒体和范围。

(4)许可他人使用权:公民有权决定是否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以及许可的条件和范围。

2. 肖像权的保护(1)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以下行为构成侵犯肖像权:①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发布、展示、传播、销售、出租、转让其肖像;②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其肖像;③未经本人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2)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四、肖像权在特定情况下的限制1. 公共人物肖像权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在以下情况下受到限制:(1)新闻报道、评论、舆论监督等行为;(2)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3)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肖像权在特定领域的限制(1)医疗领域:在医疗活动中,为了患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医生可以合法使用患者的肖像。

肖像权合法使用法律规定(3篇)

肖像权合法使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对其肖像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肖像权不仅关乎个人的形象和尊严,也涉及到个人的隐私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肖像权的合法使用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详细探讨我国肖像权合法使用的法律规定,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一、肖像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包括自然人的照片、画像等形式。

2. 特征(1)专属性:肖像权属于个人专有,不能转让、继承。

(2)财产性:肖像权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如肖像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

(3)绝对性:肖像权人有权排斥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

二、肖像权的法律保护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三、肖像权合法使用的情形1. 肖像权人同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但是,以下情形除外:(1)合理使用:为新闻报道、艺术欣赏、学术研究、教育等目的使用肖像,且不侵犯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

(2)肖像权人自愿放弃:肖像权人自愿将肖像权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2.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

”以下为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情形:(1)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使用肖像。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保护个人肖像权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保护个人肖像权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保护个人肖像权一、个人肖像权的定义和意义1.1个人肖像权的定义个人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对其肖像的拍摄、使用、复制、传播等方面的控制权。

个人肖像权是个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是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得到保障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1.2个人肖像权的意义个人肖像权的存在和保护,旨在保护个人的肖像免于被他人非法使用和侵犯,维护和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得到尊重和保障。

二、法律保护个人肖像权的基本原则2.1个人肖像权的法律来源个人肖像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一项人格权利,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一项合法权利。

2.2个人肖像权的基本原则个人肖像权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肖像权,禁止非法侵犯个人肖像权,维护和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等。

三、法律对个人肖像权的具体保护措施3.1侵权行为的认定在侵害个人肖像权的行为中,主要包括未经个人同意以肖像权益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未经个人授权将其肖像用于商品或广告等行为,以及借用、偷拍个人肖像等情形。

3.2法律的保护形式为了保护个人肖像权,法律对侵权行为做出了多种处理形式,包括民事赔偿、刑事处罚和行政执法等措施。

四、民事赔偿4.1个人肖像权的损害个人肖像权的损害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授权的肖像使用、肖像被歪曲、肖像被用于商品广告等情形。

4.2民事赔偿的方式对于侵害个人肖像权的行为,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五、刑事处罚5.1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对于严重侵害个人肖像权的行为,如未经授权非法传播个人裸露肖像、借用个人肖像进行诈骗等情形,可能会涉及构成刑事犯罪。

5.2刑事处罚的形式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侵权行为,法律会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六、行政执法6.1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于个人肖像权的侵犯行为,相关行政部门会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理。

民法总则肖像权法律规定(3篇)

民法总则肖像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面部、头部等具有显著个人特征的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我国,肖像权是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保护。

本文将对《民法总则》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民法总则》关于肖像权的基本规定1. 肖像权的定义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面部、头部等具有显著个人特征的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2. 肖像权的享有主体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肖像权的享有主体为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具有住所或者居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3. 肖像权的行使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决定其肖像的使用,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4. 肖像权的限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肖像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民法总则》中肖像权具体规定的解读1. 肖像权的客体《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肖像权客体为具有显著个人特征的形象,主要包括面部、头部等。

这些特征足以使他人识别出具体的自然人。

2. 肖像权的专有性肖像权的专有性表现为,只有权利人本人有权决定其肖像的使用,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

3. 肖像权的行使方式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肖像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2)要求他人不得使用自己的肖像;(3)要求他人在使用自己的肖像时,不得歪曲、篡改、侮辱自己的形象;(4)要求他人在使用自己的肖像时,支付报酬。

4. 肖像权的限制条件(1)公序良俗:肖像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不得利用他人肖像进行淫秽、暴力等违法行为。

(2)他人合法权益:肖像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不得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等。

四、肖像权纠纷的处理1. 协商解决当肖像权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民法典中肖像权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中肖像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肖像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人格权编中,本文将详细解析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包括肖像权的定义、肖像权的主体、肖像权的行使、肖像权的侵害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肖像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是一种与个人形象、尊严和名誉紧密相关的人格权利,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

三、肖像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肖像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这意味着,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肖像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自然人的身份,因此不享有肖像权。

四、肖像权的行使(一)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1. 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肖像的;2. 在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的;3. 在公共场合使用他人肖像,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4. 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使用他人肖像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合理使用。

(二)肖像权的许可使用自然人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取得报酬。

许可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2. 不得侵犯肖像权人的名誉、荣誉等;3.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五、肖像权的侵害(一)肖像权的侵害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害肖像权:1.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2.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 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4.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损害肖像权人名誉、荣誉、隐私等合法权益。

(二)肖像权的侵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 停止侵害;2. 消除影响;3. 赔偿损失;4. 公开赔礼道歉;5. 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肖像权使用_的法律规定(3篇)

肖像权使用_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面部、头部等具有特定形象的自然人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我国,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肖像权的使用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规范肖像权的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肖像权的概念、法律规定、使用规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肖像权的概念1. 肖像权的定义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面部、头部等具有特定形象的自然人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具体而言,肖像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肖像的再现权:即个人对自己的肖像有权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

(2)肖像的修改权:即个人对自己的肖像有权进行修改、剪辑等。

(3)肖像的禁止权:即个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其肖像。

2. 肖像权的法律属性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具有以下法律属性:(1)专属性:肖像权只能由本人享有,不能转让、继承。

(2)绝对性:肖像权不受地域、时间限制,具有普遍性。

(3)对世性:肖像权具有对世性,即任何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侵犯其肖像权。

三、肖像权使用法律规定1. 《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品原件的所有人或者著作权人,有权制作、复制、发行、出租、展览其作品,并有权以其他方式利用其作品。

但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或者著作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3. 《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篡改、毁损个人信息。

对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不仅是个人形象的表现,更是个人身份和尊严的象征。

我国法律对肖像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二、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肖像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的肖像进行再现、使用、传播和保护的权利。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属于人身权范畴。

2. 特征(1)专属性:肖像权属于个人专有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2)绝对性:肖像权具有绝对性,即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3)支配性: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如何使用、传播和保护。

(4)财产性:肖像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财产属性,如肖像权人可以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肖像获得报酬。

三、肖像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传播和保护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侵犯他人肖像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二)侵犯他人肖像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损失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按照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他人肖像,不得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的,作品原件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随之转移。

”四、肖像权的保护措施1. 依法维权当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保护肖像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它涉及到个人的形象、尊严和名誉。

在我国,保护肖像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保护肖像权的法律规定,旨在提高公众对肖像权的认识,促进社会和谐与法治建设。

一、肖像权的定义与性质1. 定义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其肖像的再现、传播、使用等方面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雕塑、录像等艺术形式,再现个人形象的作品。

2. 性质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具有以下特点:(1)专属性:肖像权与公民的特定身份相联系,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或继承。

(2)绝对性:肖像权人对其肖像享有排他的权利,任何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都构成侵权。

(3)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双重性:肖像权既具有精神利益,如尊严、名誉,又具有物质利益,如肖像作品的市场价值。

二、我国保护肖像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其作者享有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传播其肖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第三十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他人肖像,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侵害他人肖像权。

”三、肖像权侵权的认定1. 侵权行为(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的;(2)恶意毁损、玷污、丑化他人肖像的;(3)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的;(4)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传播其肖像的。

2. 侵权责任的承担(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3)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肖像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保护个人肖像权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保护个人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肖像的拍摄、使用等权利。

在法律上,肖像权是受到保护的,不得擅自侵犯。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详细介绍法律如何保护个人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法律规定肖像权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个人、家庭或者事业需要,可以制作、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或者播放其肖像……但是不得侵犯肖像权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由此可见,合同法保护了肖像权利的合法性,并规定了其不得违反法律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其中肖像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以上法律规定确立了个人肖像权的合法性和保护范围,对违反肖像权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于个人肖像权的侵权行为也可以通过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来维护。

二、民事诉讼中的肖像权保护1、名誉权、肖像权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名誉权、肖像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侵害名誉权、肖像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金。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损害赔偿。

2、禁止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在法院之前,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

法院可以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进行禁止,并对违反禁止令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刑事诉讼中的肖像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个人肖像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肖像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肖像侵权行为,法律予以明确的制裁。

《浅析集体肖像权的法律问题》范文

《浅析集体肖像权的法律问题》篇一一、引言肖像权作为我国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之一,涉及到个人隐私、名誉和形象等多方面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集体肖像权的问题日益突出,如集体照片、集体活动等涉及到的肖像权问题,以及在媒体传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

本文将就集体肖像权的法律问题进行浅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集体肖像权的定义及特点集体肖像权是指由多个自然人组成的集体所享有的肖像权。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多元性:集体肖像权涉及多个自然人,每个成员的肖像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 权利共享性:集体肖像权的行使需要经过集体成员的共同决定,不能由个别成员单独行使。

3. 保护复杂性:由于涉及多个成员的肖像权,集体肖像权的保护相对复杂,需要平衡个体与集体的利益关系。

三、集体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集体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包括集体肖像。

2. 合理使用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学术研究等,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 侵权责任承担: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四、集体肖像权常见法律问题1. 集体照片的发布与传播:在互联网时代,集体照片的发布与传播较为便捷,但未经成员同意擅自发布或传播可能侵犯成员的肖像权。

2. 媒体报道中的集体肖像:在新闻报道中,有时需要使用到集体肖像,如体育比赛、演出等,需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侵犯集体肖像权。

3. 商业利用中的集体肖像:在商业活动中,如广告、宣传等,使用他人集体肖像需经过成员同意,并支付合理的费用。

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五、建议与展望针对集体肖像权的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集体肖像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集体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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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肖像权法律保护王晓鹏2003年年初,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上海等地推出外包装同时含有中国国家男子篮球队队员姚明、巴特尔及郭士强肖像的产品。

2003年5月,姚明以姓名权、肖像权侵权为由起诉可口可乐公司(下称姚明案)①,此案中,可口可乐公司未经姚明同意擅自将姚明肖像用于可乐瓶外包装及海报广告,且未向姚明支付任何报酬,原告认为可口可乐公司前述行为违反《民法通则》禁止性规定,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肖像。

境内外媒体对姚明案争相报道。

该案虽最终以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撤诉结案,但由此引发我国法律界关于肖像权保护法律缺位的广泛探讨,姚明案之所以引起广泛讨论,其深层次原因更在于我国现有肖像权立法较国外先进法律国家而言较为薄弱,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肖像权有比较简单的规定外,我国肖像权纠纷无其他可考依据。

此外,现代科学技术的繁荣已使得肖像保护的原有法律课题面临新的考验,且伴随着人格权利益日趋受到我国政府及社会公众的进一步重视,我国肖像权保护的法律研究更将具有深远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本文尝试做如下探讨。

第一章肖像的法律含义肖像权作为具体人格权尽管系自然人生来的权利,但对其的认识过程并不久远,因此,有必要在阐述法律含义之前先就肖像权保护的中外历史概况作相关介绍。

一、肖像权法律保护的历史溯源。

肖像直到晚近才被重视,在多数国家早期民法上并没有得到承认②。

也有学者认为肖像是“因照片摄影发明后的问题”③。

有关肖像权的案例最早见于1899年德国铁血宰相卑斯曼案,卑斯曼逝世后,有2名记者潜入屋内,拍摄尸体照片,由此引发诉讼,德国帝国法院判决禁止被告使用照片,并应销毁之,因当时尚无关于一般人格权及肖像权的规定,该判决理由受到批评④。

而在法律上使用肖像的概念,最早见于德国1876年颁布的《美术著作物之著作权法》和《不法模作之照相保护法》,前述法律初步提出了肖像的法律概念,并对肖像权的保护作出法律规定。

柏林高等法院法官克斯奈于1896年出版《肖像权论》,并由此引发热烈讨论⑤,德国立法机关为此于1907年颁布了新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法》。

就我国现有法律而言,《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权,但对肖像未作法律定义。

笔者认为,探究肖像的法律定义其实对于肖像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肖像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系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早于制定法而存在,但鉴于肖像权的诸多内容系伴随近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更新,而现代各国民法体系均在规定了具体人格权基础上引入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且国外关于肖像权的单独立法也不多见,故笔者认为,我国应立法对肖像含义作出明确界定,以免法定具体人格权权利内涵边界不清。

前述理念在我国民法专家王利明先生组织编写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下称《建议稿》)中得以体现。

《建议稿》第360条规定,“前款所称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等造型艺术方式所反映的自然人的面部形象。

”⑥这是至今为止我国民法理论界比较系统权威地对肖像含义所作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肖像需描绘包括五官的形象,完全不涉及五官的形象,例如背面、蒙面或者颈以下局部人体作品,均不属于肖像”⑦、“但肖像就其本来意义而言,仍然仅指个人的面部特征”⑧,国内大多数学术权威将“面部性”提高到肖像的唯一特征,面部形象似乎成为肖像的代名词。

对于前述定义,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笔者以为,肖像的法律定义应与语言学定义有所区别,前述将肖像局限于面部形象的观念,并不能合理准确地保护肖像权。

肖像主要是指自然人的面部形象当无异议,但肖像之像,不能仅仅理解为面子或者五官,当一个照相所承载的形象足以认定为何人形象再现时,就应当认定这个肖像就是该人的肖像,鉴于肖像存在的必要性是其具有可辨别性,其社会学特征是自然人用于区别个体的外观表现,因此,只要能识别的自然人身体特征的外观表象均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肖像,肖像权也必须建立在肖像的此含义之上,才能准确地理解肖像权法律保护内容。

举例而言,某张已去除面部特征的人体照片未经同意被用于广告,但根据其在照片中的尚存表象,尚能辨别该人的真实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建议稿》第360条的定义,将不构成肖像权侵权,这显然不尽合理,司法实践中就有类似的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其受理的新丝路模特公司签约模特谢东娜诉北京概念久芭有限公司判决中就认为,“被告使用了包含原告躯干在内的一张照片,并没有原告的面部形象出现在照片中,因此被告没有使用原告的肖像”⑨。

笔者认为,如真按该判决解释肖像权,则类似的肖像权侵权行为将无法得到救济,这显然不尽合理,当然,按目前国内外理论及实践界通说,此类侵权也可以通过一般人格权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王利明先生就持此观点,其认为,类似侵权可“通过扩张肖像权的保护对象即肖像的外延来解决”⑩,而杨立新先生似乎对此采取了折衷的意见,其认为,“既然是摹写某甲的形象,即使不是面部的全部,但是熟悉某甲的人对该照片的形象清晰可辨,足以认出是某甲,应当认为构成侵害肖像权”11。

笔者查阅了相关文献,从国外的司法实践看,肖像不应仅仅限于面部形象。

美国学者文森特.R.约翰逊在其著作《美国侵权法》中认为,“当原告之财物或其身体之一部分(如手或足)在某一发行物上被刊登,只要原告的身份没得以暗示,就不存在侵权责任。

但是这种暗示可能会因为照片的清晰度、个性特征的可见程度及其他情况而成立。

”12为说明其观点,文森特.R.约翰逊例举如下案例,在Cohen诉Herbal Concepts,Inc.一案中,一张裸体母亲及其孩子在小溪中洗浴的照片被用于广告,虽然两人的脸都看不见,但法院还是认为应由陪审团来判断到底原告的身份是否可以判定(假如是的话,就属于可诉之列),而有助于判定身份的特征包括他们的头发、骨骼结构、体型、身高、姿势及所有这些组合在一起的事实,由此而言,美国的司法实践并不认为肖像仅限于面部特征。

法国也有类似判决持相同意见。

巴黎法院判决认定女星Cathertine Deneuve对其胸部享有“肖像权”,其理由是与该女星最亲密的人可以由此辨认出她13。

如前所述,肖像不仅仅限于自然人面部特征的观点在国外已被司法实践所采纳,故笔者认为,我国立法也应借鉴国外经验,确认肖像并非仅指面部形象,只要是以自然人面部特征为主包括其他身体部位的、能区别个体的客观外在表象均应作为肖像法律含义。

此外,肖像定义的法律规定可用于指导肖像权侵权案件的一般法律原则,而有关以一般人格权或肖像权的扩张保护解决自然人非面部身体特征的保护,将使得肖像权与其他人格权的权利边界不清,不利于全面保护肖像权。

二、肖像的法律特征。

1.肖像具有自然属性。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是指自然人所特有的外在表象。

实践中,由于忽视肖像该法律特征,常常混淆肖像权的权利主体。

以姚明案为例,当时就有人认为,诉争照片中含有包括姚明在内的三个中国国家男篮队员身着中国国家队队衣,因此,该照片代表中国国家队形象,与个人权利无关。

由该观点而言,笔者认为,姚明案至少带来如下两个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一,除自然人以外的法人、组织是否享有肖像权。

有人认为,姚明案反映了我国的法律空白,由于法律未规定法人肖像权,因此该案将无法可依,更有人提出,法人应具有形象权14。

笔者认为,前述观点均值得商榷。

首先,笔者未见国外有法人肖像权的论述;其次,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看,并未有所谓“法人形象权”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中只规定了法人具有名称权、名誉权及荣誉权,因此所谓法人具有形象权之说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关于法人成立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看,法人主要是通过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例如厂房、厂容)及成员行为对外标识,而此种标识完全可通过包括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在内的人格权利以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得以保护,所以笔者认为,根本没必要创设所谓的“法人形象权”去规定法律已另有规定的权利,避免法律概念重叠,权利内涵边界不清。

故概括而言,由于肖像标志自然人的个性特征,因此,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自然人,拟制人(例如法人、社会组织等或艺术创作的“人”)均不具有肖像权。

第二,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

集体肖像的权利内涵,历来是我国学理及司法实践探讨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存在集体肖像权,我国法律仅规定个人肖像权,不存在独立于个人肖像之外的集体肖像,对于集体照片中个人的肖像,个人可依据现有法律主张肖像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独立于个体之外的集体肖像现实存在,各肖像在一个载体之上构成一整体,单个人不能就集体肖像主张肖像权,但集体可予主张;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集体肖像,但集体肖像应受到法律保护,只要个人肖像能被辨认,则单个人可单独主张自己肖像权15,王利明先生对于上述争议的结论是“对个人肖像权的保护比较简单,但对集体肖像权的保护,因为牵涉多人利益,所以情况比较复杂。

”笔者认为,集体肖像是客观存在的,集体肖像的权利主体不能简单而论,姚明案中,曾有媒体提出,可口可乐公司享有中国国家男子篮球队的整体肖像权,而根据先前惯例,三名以上运动员即可代表一个运动队,因此,可口可乐公司使用包括姚明在内的三名运动员的肖像实际使用的是整个运动队的肖像,而并不涉及侵犯个人肖像权之说,故而可口可乐公司并不构成对姚明肖像权侵权。

笔者认为,暂且不论中国国家男篮的法律地位,前述观点错误之处显然在于其根本没有理解肖像权的基本含义。

如前所述,肖像只能依附于个体自然人,离开自然人,肖像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将肖像所产生的权利归结于非肖像权利主体显然不符合法律逻缉。

但集体肖像是客观存在的,其相关权利应当属于全体构成集体肖像的自然人共有。

然而,多年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集体肖像的诠释一直处于混沌状态。

究竟何为“集体肖像”?有关集体肖像概念较早见于1887年法国法院的一个判决。

法国巴黎一位演员以一家照相馆在橱窗中公开陈列其与他人的合影照片为由,起诉该照相馆侵犯肖像权,法院认为,在集体照片中,个体肖像所具有的单体利益已被全体利益所覆盖,继而以个体不能独立主张集体照片中所涉肖像权为由驳回该演员诉情16。

这是集体肖像的典型案例,但各国法律却未对集体肖像作出法律定义。

笔者认为,集体肖像应该存在,集体肖像应为自然人按照合意所形成的能反映各自肖像的照片,具体而言,其至少应包括如下两方面。

第一,集体肖像应为不加任何剪辑的客观反映。

以肖像载体之一的照片为例,集体照片应是一次成像的客观反映,而不能以任何技术手段人为拼凑。

姚明案中所涉的侵权图案是将姚明个人照片与另两位运动员郭士强、巴特尔的个人照片作电脑剪辑合成(三人从未有该合影),故如果可口可乐公司在其产品上的图案可成为集体照片之说,那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将成为一句空话,因为以现今的技术手段,对于任何单体自然人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形成合影,况且在当今社交频繁的社会中,个人根本无法保证其完全独立于各类群体之外,如果个体人格权可以被群体完全取代,那么个人的自由将无从可言,个人权利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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