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犯肖像权行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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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肖像权(3篇)

法律案例分析肖像权(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肖像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肖像权争议案件。

原告张三是一名知名网络主播,因其肖像被未经授权使用而引发了法律纠纷。

二、案件事实2019年,张三在网络上开设了一家直播平台,因其独特的直播风格和良好的观众互动而迅速走红。

2020年,某品牌公司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张三的肖像,并在各大社交媒体平台上进行推广。

张三发现后,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品牌公司是否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2. 如果侵犯了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律分析1. 肖像权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之一,旨在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形象。

2. 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

本案中,品牌公司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张三的肖像,并以此进行营利,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定品牌公司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张三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品牌公司未经张三同意使用其肖像,构成对张三肖像权的侵犯。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同时也提醒了社会各界在利用他人肖像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启示1. 提高肖像权保护意识: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肖像权的认识,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强化法律责任: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新闻侵犯肖像权行为探析

新闻侵犯肖像权行为探析

新闻侵犯肖像权行为探析作者:宋兴矿胡惠利来源:《知识文库》2015年第20期新闻侵权,就是指新闻报道主体(新闻媒体或者个人)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媒介并利用新闻等作品,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确切地讲,新闻侵权应是《民法通则》通过以来出现较多的一种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也专门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

在所有新闻侵权类型中,无疑侵犯肖像权是一种最普通、最常见、最多并往往被公民忽视的新闻侵权。

《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依此观点,在对新闻媒介侵害肖像权问题进行讨论时,关键是否有:“以营利为目的。

”当然,这不意味着只要未经本人同意,新闻媒介使用他人肖像就必然侵害其肖像权。

一般认为,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等表现形式所反映的自然人的形象。

一、肖像的法律特征:(一)肖像首先是自然人的外貌形象,是指自然人所具有的客观的、实在的外在形态。

这个“外貌形象”不仅仅局限于面部形象,自然人身体其他部位的影像也可以被认定为肖像权的保护对象。

一句话,只要人和自然人的身体的影像具有“可识别性”,那么该影像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

实际上,肖像在这里已经被扩大化,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大于实际生活中的肖像。

(二)肖像是自然人外貌所再现的视觉形象,而不是自然人形象的本身。

在自然人的脸部被损害的情况下,自然人被侵害的是健康权或者身体权,而在自然人的照片被非法利用的情况下,那么自然人受到侵害的是他的肖像权。

(三)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片、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将自然人外貌影像固定在物质载体上,最终将不同的外貌形象以视觉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完成人与人在视觉上的区别、识别功能。

这种区别功能和姓名在语言和文字上发挥的区别功能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

二、新闻侵犯肖像权的表现:肖像权,是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新闻可以侵犯肖像权吗

新闻可以侵犯肖像权吗

新闻可以侵犯肖像权吗肖像权是法律赋予我国公民基本的⼈⾝权利,⼈⾝权利还包括姓名权、名誉权等等。

我国公民在法定的条件下可以⾏使肖像权,当肖像权受到侵犯可以合法维权。

但有些情况下,其他⼈或者单位⽤公司的肖像是不能起诉的。

那么新闻可以侵犯肖像权吗?店铺为⼤家解答。

⼀、新闻可以侵犯肖像权吗我国《民法通则》第⼀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的使⽤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是未经本⼈同意;⼆是以营利为⽬的。

在新闻报道中使⽤他⼈肖像作为插图配发,不属于侵犯肖像权问题,因为我国的新闻报道不是以营利为⽬的。

但是如今的新闻媒体⼤多都是独⽴经营⾃负盈亏,不可能与盈利没有关系的,他们的收视率,发⾏量都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利益,因此,上海曾经有⼀个很有名的案件就是新闻媒体侵犯肖像权的案例——**科技报社和陈贯⼀与朱-虹侵害肖像权,最后最⾼法的函是还要经过当时⼈的同意才能使⽤其肖像。

同时也有⼀个问题,⽆论是报纸、杂志,还是电视、⽹络,都追求图⽂并茂,因⽽都需要⼤量地使⽤包括⼈物肖像在内的新闻图⽚。

特别是通过⾳像传播的电视,如果不使⽤包括⼈物肖像在内的新闻影像,简直就⽆法进⾏传播。

但是,如果都要事先征得肖像⼈的同意才去拍照和使⽤,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如果不问情由地要求所有的新闻报道都必须那样做的话,不具操作性也没有新闻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可见,肖像的使⽤不但关系肖像⼈的权利,也关系到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通常惯例,我们的新闻报道在如下情况下可以不经本⼈同意⽽使⽤肖像:1、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公务⼈员和知名⼈⼠的肖像;2、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参加集会、游⾏、庆典或其他社会公共活动的普通公民的肖像;3、为了⾏使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拍摄和使⽤他⼈的肖像。

⽐如,拍摄不法分⼦正在破坏公共财物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为的照⽚,并予以发表,这就属于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不存在侵害肖像权问题。

肖像权侵犯案例分析

肖像权侵犯案例分析

肖像权侵犯案例分析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自身形象的控制和保护权利。

肖像权的侵犯是指未经被摄影者或被拍摄者的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或展示他人的肖像。

在现代社会,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肖像权的侵犯案例也逐渐增多。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些肖像权侵犯案例,来深入了解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现代社会中面临的挑战。

1. 李女士的肖像被恶意利用李女士是一位知名的时尚博主,在社交媒体上有大量的粉丝和追随者。

然而,最近她发现自己的肖像被一家公司用于广告宣传,而她并没有得到任何通知或报酬。

这明显违反了她的肖像权。

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赔偿,但这也给她带来了一定的心理困扰和公众形象的负面影响。

2. 张先生的肖像被出售张先生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他的朋友无意间发现了一家公司在网上出售了一套摄影作品,其中包括张先生的肖像照片。

这些照片是在一次社交聚会上拍摄的,而张先生从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商业目的。

他立即向公司提出了投诉并起诉了侵权方。

经过一段时间的辩论和调解,公司最终同意赔偿张先生并从网站上下架了这些照片。

3. 王先生的肖像被恶搞王先生是一位著名的政治人物,他的肖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

然而,一些人将他的肖像恶搞,制作了一些恶搞图片和视频,并通过社交媒体传播,严重影响了王先生的公众形象和声誉。

虽然王先生曾经试图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但这些恶搞图片和视频的传播速度过快,他很难完全控制和阻止这种侵犯行为。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肖像权的侵犯不仅给个人带来了经济损失,还会对其声誉和个人形象造成长期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肖像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困难,因为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肖像权,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当个人与摄影师、广告公司或其他合作伙伴合作时,应该明确约定使用肖像的范围、用途和期限,并要求签署合同。

这样可以在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

2. 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防止个人肖像被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应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安全意识,避免将个人照片轻易上传到公共平台。

新闻报道肖像权

新闻报道肖像权

新闻报道肖像权篇一:肖像权在新闻活动中的合理使用浅析肖像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合理使用一、摘要在新闻传播中,人体肖像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特别是随着摄影、录像和印刷复制技术的发展、视听媒介的普及,网络、微博、微信等平台的出现,肖像在媒体上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

然而,近年来,媒体被控侵害肖像权纠纷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公民的肖像权作为法律明文保护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如何合理使用肖像权,从而有效避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发生,日益引起公众的关注。

下面本文将对肖像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合理使用进行简单论述。

二、关键词:三、肖像与肖像权探讨肖像是……肖像权的涵义,也有很多观点。

综合这些专家学者的观点,我认为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包含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和具体人格权利,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公民出生后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尤其专属享有的,是与生俱来的固有权、专属权、必备权。

四、我国对于肖像权在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肖像权是肖像人支配自己作为人身要素之一的肖像而产生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维护权。

肖像制作权是指……肖像使用权是指……课本156页肖像维护权是指对于恶意损毁、玷污、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对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其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五、肖像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使用情况1、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依学界通说,行为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转载自: 唯才教育网:新闻报道肖像权)序,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在一定范围之内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新闻侵权浅析

新闻侵权浅析

新闻侵权分析及相关解决办法我国自拥有新闻事业以来,新闻事业一直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可以说,新闻事业在传播信息服务民众,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宣传政府政策,监督各行各业良好运行以及提升国民素质中扮演着不可代替的角色。

同时,追求新闻自由也一直是新闻从业者的一致愿望,希望通过法律政治法规等保障新闻从业者的权利,以便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但是,由于我国发展新闻事业的时间有限,社会对新闻事业的作用还缺乏深刻的了解。

因此,整个社会还缺乏新闻事业追求新闻绝对自由需要的环境与社会氛围。

例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局限性,新闻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以及中国国情的独特性等等,这些都制约着新闻自由的发展。

但另一方面,新闻媒体以及广大民众对新闻自由的追求又是渴望与迫切的。

因而,不成熟的社会环境以及不成熟的条件和迫切的新闻自由需求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

在这种矛盾之下,追求新闻自由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现象。

而新闻侵权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的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新闻侵权一般包括新闻侵犯名誉权、新闻侵犯肖像权、新闻侵犯著作权、新闻侵犯隐私权、新闻侵犯姓名权等等。

下面我们就用实例简单探讨一下新闻侵权。

1、新闻媒介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因素一般包括:(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存在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主观过错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

(3)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特定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肖像案倒法律案例评析(3篇)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肖像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肖像权纠纷案例进行评析,探讨肖像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案例简介原告甲为某知名歌手,其肖像多次被被告乙在其经营的网店上用于销售假冒的甲的唱片。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2.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同意,在其网店上使用甲的肖像,用于销售假冒的甲的唱片,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评析(一)关于肖像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在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构成对甲肖像权的侵犯。

(二)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1. 停止侵害:被告乙应立即停止在其网店上使用原告甲的肖像,消除侵权行为。

2. 赔偿损失:被告乙因侵权行为给原告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甲提供的证据,结合被告乙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1. 提高肖像权保护意识:公民应增强肖像权保护意识,合理使用自己的肖像,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肖像权。

2. 加强网络监管:网络平台应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监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完善肖像权法律制度: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肖像权法律制度,明确肖像权保护的范围、侵权责任的承担等,为肖像权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六、总结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通过对一起典型的肖像权纠纷案例进行评析,旨在提高公众对肖像权保护的认识,为肖像权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侵犯肖像权的案件分析与司法解释

侵犯肖像权的案件分析与司法解释在当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侵犯肖像权的案件逐渐增多。

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擅自使用、传播或修改他人肖像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侵犯肖像权的案例,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探讨侵权法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和司法实践。

案例分析:某市一家知名餐厅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了一张照片,照片中包含了多位明星艺人就餐的场景。

其中,一位明星艺人李某对此事感到愤怒,认为餐厅未经他的同意使用了他的肖像,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李某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餐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法的适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包括了肖像的使用、发布、传播等权利。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在该案中,餐厅未经李某的同意,发布了包含他肖像的照片,因此构成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司法解释的参考:为了进一步明确侵犯肖像权的标准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该解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而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

司法实践与裁判依据:在类似的侵权案件中,法院往往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赔偿金额。

例如,如果侵权行为对肖像权人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法院可能会判决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如果侵权行为是无意的、轻微的,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赔偿金额。

在该案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李某的精神损害程度、餐厅的过错程度以及此次侵权行为的后果,来确定赔偿金额的合理范围。

同时,法院还应当考虑到公众对明星艺人的关注度和商业价值,以此进一步评估侵权行为对李某的影响。

结论:侵犯肖像权案件的分析与司法解释表明,我国侵权法对于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具有明确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在类似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赔偿金额。

演员肖像权的侵权案例剖析

演员肖像权的侵权案例剖析在当今的娱乐产业中,演员的肖像权备受关注。

肖像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利,对于演员的形象和声誉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现实中却不乏演员肖像权被侵权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给演员本人带来了困扰和损失,也引发了社会对于肖像权保护的深入思考。

先来看一个典型的案例。

某知名演员的肖像被一家小型美容诊所未经授权用于广告宣传。

该诊所为了吸引顾客,在其宣传册和网站上大量使用了这位演员的照片,并声称其美容产品和服务能够让顾客拥有像该演员一样的美丽容貌。

这一行为显然构成了对演员肖像权的侵犯。

首先,诊所没有获得演员的同意就使用其肖像,这违反了肖像权的使用原则。

其次,诊所将演员的肖像与自己的美容产品和服务强行关联,容易给公众造成误导,认为演员对该诊所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了认可或推荐。

在另一个案例中,一家服装品牌未经授权,在其线上店铺的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了多位演员的肖像。

这些演员的形象被用于展示服装的款式和效果,以吸引消费者购买。

这种行为同样侵犯了演员的肖像权。

因为品牌方利用演员的知名度和良好形象来促进商品销售,从而获取商业利益,却没有给予演员应有的报酬和授权。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多的演员肖像权侵权案例呢?一方面,一些企业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肖像权的概念和法律规定缺乏了解,认为只要能吸引眼球、带来利益,就可以随意使用他人的肖像。

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传播变得更加迅速和广泛,侵权行为的实施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

此外,演员肖像的商业价值较高,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不惜冒险侵犯演员的肖像权。

演员肖像权被侵权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

对于演员本人来说,其形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

如果侵权方将演员的肖像用于不良或虚假的宣传中,可能会影响公众对演员的看法和评价,降低其社会形象和商业价值。

同时,演员还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来维权,这会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一定的干扰。

对于社会来说,大量的肖像权侵权案例会破坏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自媒体平台上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探析

自媒体平台上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探析一、背景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肖像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权利:一是拍摄肖像的权利;二是决定肖像的公开、使用、发表和展示的权利;三是享有肖像受到保护和不受侵犯的权利。

在保护肖像权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

例如,民法总则、著作权法、广告法等都对肖像权进行了规定。

但是,随着自媒体平台的出现,许多用户将影视明星的肖像用于自己的作品、营销宣传等,从而引发一系列的侵权问题。

其中,侵犯他人肖像权的现象尤为突出。

这些侵权行为,除了涉及到肖像权的保护问题外,还涉及到版权、商标等法律问题。

1. 未经艺人授权的图片、视频等被盗用。

有些用户未经影视明星的授权,将其图片、视频等作为自己文章的插图、转发他人作品等。

这种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影视明星的肖像,就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

2. 利用影视人物的名声炒作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有些用户利用影视明星的知名度,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做宣传。

例如,以某明星担任代言人来吸引消费者购买某种产品,这种做法也会涉及到侵犯他人肖像权的问题。

3. 将影视人物的肖像进行商业推广。

自媒体平台上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1. 被侵权方可以通过向自媒体平台投诉来要求删除相应的侵权内容。

2. 被侵权方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返还因侵权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并可以要求主张相应的赔偿。

3. 自媒体平台在发现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后,若未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还可能要承担相关的民事、刑事责任。

四、如何避免侵犯他人肖像权?在自媒体平台上发表文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尊重他人肖像权,不得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

2. 在文章中使用图片、视频等素材时,应注意素材的出处及使用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要随意转载他人作品。

3. 在利用影视明星的肖像做宣传时,应获得其授权,并且在授权的基础上规范使用,不能超出授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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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犯肖像权行为探析
新闻侵权,就是指新闻报道主体(新闻媒体或者个人)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媒介并利用新闻等作品,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确切地讲,新闻侵权应是《民法通则》通过以来出现较多的一种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也专门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

在所有新闻侵权类型中,无疑侵犯肖像权是一种最普通、最常见、最多并往往被公民忽视的新闻侵权。

《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依此观点,在对新闻媒介侵害肖像权问题进行讨论时,关键是否有:“以营利为目的。

”当然,这不意味着只要未经本人同意,新闻媒介使用他人肖像就必然侵害其肖像权。

一般认为,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等表现形式所反映的自然人的形象。

一、肖像的法律特征:
(一)肖像首先是自然人的外貌形象,是指自然人所具有的客观的、实在的外在形态。

这个“外貌形象”不仅仅局限于面部形象,自然人身体其他部位的影像也可以被认定为肖像权的保护对象。

一句话,只要人和自然人的身体的影像具有“可识别性”,那么该影像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

实际上,肖像在这里已经被扩大化,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大于实际生活中的肖像。

(二)肖像是自然人外貌所再现的视觉形象,而不是自然人形象的本身。

在自然人的脸部被损害的情况下,自然人被侵害的是健康权或者身体权,而在自然人的照片被非法利用的情况下,那么自然人受到侵害的是他的肖像权。

(三)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片、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将自然人外貌影像固定在物质载体上,最终将不同的外貌形象以视觉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完成人与人在视觉上的区别、识别功能。

这种区别功能和姓名在语言和文字上发挥的区别功能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

二、新闻侵犯肖像权的表现:
肖像权,是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不难看出,侵犯公民肖像权有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构成要素: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认为,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权所享受的权利。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许可使用权和利益维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引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以上均规定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
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就不构成肖像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具备了阻却违法事由,该使用行为才属合法。

阻却违法事由包括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维护本人利益,为了用于时事新闻报道等。

因此,肖像未经本人同意可以用作时事新闻报道,如需用于其他用途则必须征求权利人同意。

同时要注意在使用中不得侵犯他人名誉与隐私。

实践中,新闻侵犯肖像权主要表现为:(1)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做广告,进行商业宣传。

(2)在新闻报道中使用失真、变形的肖像。

(3)利用新闻报道恶意丑化、侮辱他人肖像。

(4)报道中肖像所配文字说明失实。

(5)肖像与报道内容配置错误或不当等。

上述行为如使他人形象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还会导致侵犯名誉权。

这里有这样一个例子。

1999年5月22日,陈女士在南京某酒店举行结婚仪式。

D导报社记者未被邀请,主动前往采访,并在现场拍摄了婚礼照片。

陈女士原系江苏有线电视台综艺游戏节目《非常周末》的主持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知名度。

在婚礼举行过程中,新娘、新郎及主事人均未对D导报社的记者拍摄给予直接或婉言拒绝,也清楚记者的到来和在座。

1999年6月1日,《D导报》第12版“玩家、品味”栏目以《婚礼办在泳池边》为题,介绍了陈女士的婚礼经过和有关情况,随文刊附了5张婚礼场面的照片,其中4张有陈女士着婚纱的肖像。

在主文章的右边和左下方分别刊登了《你想办泳池婚礼吗?》和《泳池婚礼创意小辑》的附文,介绍可办泳池婚礼的地方、费用和婚礼方案。

陈女士认为,该报社未经她本人同意,刊发了有关她个人的婚烟状况内容的文字和不应该公之于众的婚礼现场照片,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和肖像权,一纸诉状将D导报社告上了法庭。

最后,经两审法院审理,支持了陈女士关于其肖像权受侵害的诉讼请求,判被告D导报社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成立,要求D导报社支付陈女士精神抚慰金2000元。

新闻照片转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还有其它种类:产品宣传册、明信片、挂历、海报、产品销售类杂志封面、贺卡、卡通玩具等等。

比如“刘翔110米跨栏获得世界冠军”这样一张新闻照片,发表在报刊上,这当然与侵犯肖像权无关。

但如果有一天,在没有告知刘翔这张照片的用途情况下,或不经刘翔同意,这张“新闻照片”放在介绍一种滋补品的杂志封面上,那篓子就捅大了!尽管,照片还是那张照片,报纸、杂志还是那张(份)报纸、杂志,但由于照片用途发生了变化,它不再是属于新闻报道,而是变成”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的一部分,又未经刘翔本人同意,那么你侵犯刘翔的肖像权成了证据确凿的事实。

结语: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人们几乎都知道保护自己的最基本的人格权之一——肖像权。

所以,新闻记者一定要在”知法、懂法、用法”的前提下,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肩负起党、政府和人民的重托,用好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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