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与肖像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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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肖像权

新闻报道肖像权

新闻报道肖像权篇一:肖像权在新闻活动中的合理使用浅析肖像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合理使用一、摘要在新闻传播中,人体肖像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特别是随着摄影、录像和印刷复制技术的发展、视听媒介的普及,网络、微博、微信等平台的出现,肖像在媒体上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

然而,近年来,媒体被控侵害肖像权纠纷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公民的肖像权作为法律明文保护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如何合理使用肖像权,从而有效避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发生,日益引起公众的关注。

下面本文将对肖像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合理使用进行简单论述。

二、关键词:三、肖像与肖像权探讨肖像是……肖像权的涵义,也有很多观点。

综合这些专家学者的观点,我认为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包含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和具体人格权利,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公民出生后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尤其专属享有的,是与生俱来的固有权、专属权、必备权。

四、我国对于肖像权在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肖像权是肖像人支配自己作为人身要素之一的肖像而产生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维护权。

肖像制作权是指……肖像使用权是指……课本156页肖像维护权是指对于恶意损毁、玷污、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对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其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五、肖像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使用情况1、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依学界通说,行为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转载自: 唯才教育网:新闻报道肖像权)序,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在一定范围之内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肖像权规定最新规定内容及解读大全

《民法典》肖像权规定最新规定内容及解读大全

《民法典》肖像权规定最新规定内容及解读大全【划重点一】肖像权的范围与侵权认定法条索引【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条解读1.肖像权保护的核心利益是一种精神利益,包括权利人对自己肖像享有完整的权利,禁止他人丑化、污损或以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侵害肖像的行为。

2.同时维护肖像的财产利益,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等行为都需经过权利人同意。

但并非所有前述行为都需权利人同意,例如后面会提到的合理使用。

3.肖像作品的使用受到限制。

当以人物肖像为素材或原型进行创作时,最终产生的成果便是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共同表现形式。

从法益位阶和法的价值位阶上看,肖像权作为民法保护的人格权应当优先。

这在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中有所体现,其《答复》第3项的规定,肖像权人只是同意作者拍摄、绘制其肖像,并不意味着就此同意作者可以任意使用、公开其肖像。

在一则案例中,原告授权被告仅可为特定主体进行商业样片的陈列及专业学刊的发表、展出、出版而使用原告摄影照,被告则将照片用于图书出版,超出了原告的授权范围,那就构成了侵权。

4.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①侵犯或妨害肖像权的行为;②肖像权侵害的后果;③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④未经肖像权人授权或同意。

在过去《民法通则》的逻辑推导下,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的情形将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事实上,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使用肖像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都是侵害基本人权的行为。

【划重点二】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法条索引【第1020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论新闻侵权的主要体现

论新闻侵权的主要体现

论新闻侵权的主要体现作者:赵学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4期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类型,主要是由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通过发布新闻报道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近几年,人们对新闻侵权案件的日益关注。

这不仅是摆在公众面前诚待解决的问题,也是需要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1.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名誉权以名誉为客体,名誉作为社会评价极易受到损害,所以需要确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从而对名誉予以保护。

所谓的名誉权,是指公明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主要包含以下几项权利:一是名誉保有权,名誉是社会地特定的人或法人的评价,权利人无法通过主观的能力消除这种社会评价,只能对已有的名誉予以保有。

也就是通过自身的努力,提升自身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和口碑。

二是名誉的维护权,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名誉进行维护,对于他人请求不得侵害其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的义务。

三是名誉利益支配权,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政治、经济、文化交流。

从中获取一定的财产利益,但是,权利人不得随意抛弃、转让名誉利益,也不得由继承人继承名誉利益。

2.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形式新闻侵害名誉权需要借助大众媒体,由新闻工作者进行报道,绝大多数情况下,新闻侵权是过失侵权。

因此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由于一定的特殊性。

(1)内容失实,内容失实是最常见的侵权表现形式,新闻报道是一项报道环节多、时效性强的活动。

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因素所致,任何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引起新闻侵权。

新闻报道内容失实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没有根据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撰写和发表作品,或者引用传闻作为新闻素材,使得新闻的真实性严重偏离客观事实。

(2)含有侮辱、谩骂内容,新闻报道中若是对特定报道引用侮辱性的词汇和语言,则构成新闻侵权。

从语言学上讲,不仅约定俗成的言辞意义决定言辞的含义,而且文化背景和语境也决定了言辞的含义。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侵犯肖像权是指在未得到被摄者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开的形式使用其肖像,侵犯了被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个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某日,某公司在举办一场盛大的产品发布会,并且邀请了众多媒体和新闻机构参加报道。

在发布会上,该公司邀请了一位知名明星作为代言人,并特意安排了拍摄团队记录整个活动。

发布会活动顺利进行,而后发布会的照片和视频被广泛传播,用于各种媒体渠道的报道。

然而,这个发布会却因为侵犯了肖像权而引起了争议。

其中一位媒体机构在报道中使用了一张明星代言人的近照,而未经明星本人的同意。

明星得知后,迅速向媒体机构提出了侵权投诉。

明星的代言合同是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使用肖像的具体范围和限制。

虽然明星同意了在发布会上拍摄照片和视频,但并未同意将其近照用于媒体报道。

媒体机构没有联系明星或者明星的经纪人,而是未经授权地使用了其照片。

明星提出的侵权投诉将面临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明星是否拥有肖像权,以及该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

在中国,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对其肖像享有的人格权益,包括授权有关的使用和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

在这个案例中,明星作为公民,享有肖像权。

其次,明星是否授权了该公司将其肖像用于媒体报道。

明星与该公司签订的代言合同中,并未明确授权将肖像用于媒体报道。

发布会活动本身是授权范围内的使用,但未经授权地将其近照用于媒体报道,已经超出了明星的事先同意范围。

最后,媒体机构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事先同意,以公开方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构成侵权行为。

在此案中,媒体机构未经明星的同意,以公开方式使用了其肖像,已经侵犯了其肖像权。

综上所述,该案件可以认定为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

明星有权要求媒体机构停止使用其近照,并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肖像权答辩状

肖像权答辩状

肖像权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向贵庭提出肖像权答辩状。

针对原告方提起的肖像权侵权纠纷诉讼,我们有以下辩护事项:一、原告未合法享有肖像权根据法律规定,肖像是指以人的面部、身体或其他部分为内容的,通过影视、摄影、绘画、雕塑、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展示的,能够辨认出该人身份的形象。

然而,原告在此案中所声称的肖像并不具备法律上被保护的条件。

具体而言,原告的肖像虽然可能被公众所知悉,但并未明确该肖像是原告本人的,也未展示原告的面部、身体或其他辨认特征。

二、肖像使用符合合理和正当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对他人的肖像进行使用需要符合合理和正当的原则,并尊重被拍摄、留存、传播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被告方所进行的肖像使用行为,我们认为符合合理和正当的标准。

被告方所使用的肖像主要是出于教育、新闻报道、学术研究等公益性目的,目的在于呈现社会事件、突出社会问题以及促进公众的审视和反思。

被告方在使用肖像时,均遵守了平等、公正、非歧视、非诋毁他人形象的原则,未造成对原告名誉或利益的侵害。

三、肖像使用属于新闻报道原告所声称的肖像使用行为,应被认定为新闻报道的一部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新闻机构在向公众报道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和人物时,有权利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被告方所进行的肖像使用正是出于向公众传递事实信息的目的,以实事求是的方式进行报道,遵守了新闻行业的道德准则和职业规范。

被告方的行为属于正当合理使用,未侵犯原告方的肖像权。

根据上述辩护事项,我们认为原告方所提起的肖像权侵权纠纷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庭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庭的审理!。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屡见不鲜。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肖像的使用、公开、复制等。

然而,一些不法行为却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损失和精神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首先,就是在网络上未经允许传播他人肖像的行为。

在互联网时代,随处可见的照片和视频都可能成为侵犯肖像权的媒介。

有些人将他人的照片或视频发布到社交媒体、论坛或个人博客上,甚至用于商业用途,而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肖像权法,也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给他们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其次,就是一些商业广告或宣传活动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况。

有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会在广告中使用明星或普通人的肖像,而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另外,还有一些媒体报道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况。

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有时会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成为公众焦点。

如果媒体未经允许就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就可能触犯了肖像权法,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针对这些侵犯肖像权的案例,我们应该加强对肖像权法的宣传和教育,让人们意识到保护肖像权的重要性。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每个人的肖像权,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侵犯肖像权的案例时有发生,我们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保护肖像权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对他人尊严和隐私的尊重。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遏制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让每个人都能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行使肖像权有什么限制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行使肖像权有什么限制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擅自制作他人肖像。

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肖像权行使的限制: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否则的话就不能以此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那么具体来说,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呢,对肖像权行使的限制又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一、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

中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

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

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

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肖像权使用协议

肖像权使用协议肖像权是指个人拥有对其肖像的自主控制权、公开使用权等权利的一种法律概念,主要是保护个人在肖像上的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肖像被广泛地应用于影视作品、广告宣传、新闻出版、网络传播等各个领域。

因此,肖像权使用协议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就是一份基本的肖像权使用协议范本,仅供参考。

一、协议的双方甲方:(肖像权人)地址:电话:身份证号:护照号码:二、乙方:(使用肖像权的单位/个人)地址: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三、协议的背景1、甲方是肖像权人,对其肖像享有独立的管理和支配权;2、乙方需要合法使用甲方的肖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达成本协议;3、甲乙双方决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其所有约定。

四、协议内容1、协议的目的:本协议旨在规范乙方使用甲方肖像的各项权利义务和约束关系,确保乙方正当合法地使用甲方肖像;2、授权范围:甲方无偿授权乙方使用其肖像,仅限于以下范围:(1)乙方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甲方肖像,且该广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乙方在影视作品中使用甲方肖像,且该作品得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3)乙方在宣传资料中使用甲方肖像,包括但不限于海报、宣传册、微博、微信等形式;(4)乙方在活动、会议等公共场合使用甲方肖像,且该使用得到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5)乙方在赞助活动中使用甲方肖像,仅限于甲方主办或支持的相关活动;3、授权期限:授权期限为____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乙方必须停止使用甲方肖像,除非乙方与甲方达成新的协议;4、保密义务:乙方承诺对甲方肖像的使用目的、方式、范围等保密,不得泄露;5、使用方式:乙方使用甲方肖像时,必须保证甲方的尊严、荣誉、隐私权不受侵犯,不得恶意歪曲和利用;6、违约责任:(1)若乙方在使用甲方肖像时,超越了授权范围,侵犯了甲方的肖像权,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2)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3)甲方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其肖像,侵害到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4)甲方、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应由相应的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7、协议的终止:本协议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书面解除协议;(2)本协议规定的授权期限届满;(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4)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8、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的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成功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章-----新闻传播与人格权利

➢ 第三是行政法。
➢ 《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旳,处五日下 列拘留或者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较重旳,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 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二)公然欺侮别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别人旳;……(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别人
隐私旳。
(三)行政法规
有关保护人格权旳内容,《出版管理条 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 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均把“欺侮、诽谤别 人旳”内容列为禁载禁播,并要求了相应 旳行政处分方法。其他行政法规也有对侵 害人格权行为行政处分旳要求。《出版管 理条例》还要求了出版单位对侵权内容旳 改正义务和侵权内容旳当事人旳改正权和 答辩权。
198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有关死亡人旳声誉权 应受法律保护旳函》,针对该案回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吉文贞(艺 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声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二、新闻侵害声誉权旳构成要件
侮辱
侵害声誉权 旳两种形式
诽谤
暴力欺侮 语言欺侮 文字欺侮
语言诽谤 文字诽谤
(一)宪法
《宪法》第38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旳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措施对公民进行 欺侮、诽谤和诬告陷害。”另外,《宪法》还要 求公民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旳住宅不受侵 犯,公民旳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 姻、家庭受法律保护。
(二)基本法律、法律
首先是民法。《民法通则》列有“人身权”专 节,对公民旳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 权、人格尊严和法人旳名称权、声誉权作了要 求,并分别要求“禁止用欺侮、诽谤等方式损 害公民、法人旳声誉”。还要求公民、法人上 述权利受到侵害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 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求补偿损 失。

新闻传播法教程(魏永征)笔记,重点。

新闻传播法教程(魏永征)笔记,重点。

导论:第一节:基本概念一.法法:由国家创制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宪法为基础,各个不同法律部门组成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容和谐,形式完整的有机整体,称之为法律体系。

二.新闻传播法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含义:1.任何权利主体在享有某一权利的时候,必须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2.任何权利主体的法定义务,对它在法律关系上对应的主体来说,就是法定义务。

公法和司法:公法包含:宪法,行政法,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表现形式: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司法包含:民法,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表现形式:平等,自愿,公平,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

新闻传播活动法律关系中既有公法关系,又有司法关系,有时还会发生重合和交叉(eg:公民通过媒介批评政府官员引起的名誉纠纷)第三节:我国新闻法的渊源我国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是制定普通法律的法律基础,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

(当然也是新闻传播法的基石)法律:在我国,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法律一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基本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调整社会生活中重大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三组最重要的基本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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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的肖像使用禁忌
对于未成年人,新闻工作者在使用其肖像时,既要获得其
本人同意,又要获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对于举报人、爆料人,媒体有义务保护其肖像权
对于犯罪嫌疑人,媒体应尽量不露出其正面肖像
新闻侵害肖像权的主要原因
肖像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淡薄
读图时代激烈的媒体竞争
可他人通过各种造型艺术方式再现自己的形象;
利益维护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不法毁损、玷污自己的肖
像,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 肖像。
法律中的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
新闻传播与肖像权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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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的主要内容 法律中的肖像权和法律责任
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新闻侵害肖像权的主要原因 新闻工作者如何做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
肖像使用权:公民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同意他人使用自
己的肖像,并通过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
形象再版权:公民根据自己的合法需要,有权由自己或许
新闻业本身的职业性 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精神欠缺
新闻工作者如何做
1.加强新闻工作者队伍建设和职业道德建
设,督促新闻行业自律
2.强化人本精神,彰显人文关怀 3.
注意学习借鉴国外法律和规约中的相关 条款
4.完善优秀新闻(照片)评选标准
5.在实际工作中践行新闻伦理道德规范

我国法律规定的认定侵犯公民 肖像权的行为必须要具备两个条 件:一是要有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 他人肖像的事实;二是使用的目 的是为了营利。
主要限制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
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
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侵害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非财产责任
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物质损伤赔偿 精神损伤赔偿
财产责任
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拍录他人在私人场合肖像 丑化他人肖像 披露他人隐私的肖像 图片张冠李戴或说明有误 以他人肖像间接营利 触犯特殊人群的肖像使用禁忌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 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 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 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
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 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案例 “我有肖像权! 鹤岗副市长拒记者拍照引关注
据新华社哈尔滨7月20日电黑龙江省鹤岗市有关 副市长18日在执行公务途中以“我有肖像权”为由, 强令记者删除与他有关的新闻照片。 事情的起因是:有群众举报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 发生并被瞒报。18日下午,新华社记者与鹤岗市政 府相关领导一同前往煤矿采访。在途中突然出现障 碍,记者对同行相关人员做拍照记录留证,当拍了 一张带有同行副市长的照片时,这位副市长称“我 有肖像权”,强令记者删除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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