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京教函[2017]4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14【实施日期】2017.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京教函〔2017〕40号)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你院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相关材料收悉。
经市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市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议,现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为正式文本。
你院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2月14日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序言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由昌平区人民政府举办,市教委主管、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前身为北方交通大学昌平分校,是1984年成立的北京市10所大学郊区分校之一。
2005年1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独立设置为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06年,经北京市教委批准,成立了北京交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开展成人专科、本科学历教育。
学院遵循“立足昌平,面向北京,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交通行业”的办学定位,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以产学研结合为途径,致力于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推进理念先进、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建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北交院;英文名称是Beijing Jiaotong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缩写为BJVTC。
我国职教集团化发展中政府职能的分析和思考

我国职教集团化发展中政府职能的分析和思考作者:陶李来源:《江苏教育研究》2013年第09期摘要:职业教育集团化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主要举措,旨在建立新型的社会合作伙伴关系,搭建一座政府、学校、企业及相关社会团体之间紧密合作沟通的“立交桥”。
它的发展与政府的政策、管理、态度等密不可分。
当前我国政府在职教集团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巨大作用。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我国政府应进一步发挥政府职能,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政府职能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C-(2013)03-0010-04政府职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环境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功能。
其内容主要包括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
[1]职业教育集团是我国经济体制变革和社会转型期间出现的一个必然结果,主要成员包括公办的中高职院校,主要形式为一种半官方的教育联合体。
它的发展隶属于教育这一国家主要事务,因此政府在职教集团发展中的功能不容小视。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在政策、制度、资金等方面积极引导和扶持职业教育的集团化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面临着政策落实困难、资金投入不足、集团各成员利益关系协调不畅等问题。
因此,对比和分析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职能是促进职教集团运行发展的有力保证。
一、当前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中政府职能的分析(一)政府对职教集团的政策支持1.政府统筹,职教与区域经济、行业对接当前我国的职教集团,从联合的紧密程度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又根据隶属关系的发展分为“区域型”和“行业型”,但无论哪种类型,都有各级政府的不同程度的参与,由政府统筹规划。
[2]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教育,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既要实现其教育价值又要发挥出经济价值。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2017年度相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2017年度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教职成厅函〔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2017年度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7〕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按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简称资源库)建设工作安排,现将2017年度国家级备选资源库申请、升级改进支持资源库遴选和年度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选资源库申请符合《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工作手册(2017)》(以下简称《手册》,见附件1)“七、申请条件”的资源库,可依据《手册》“八、备选资源库申请流程”进行申请。
新申报国家级备选资源库的第一主持单位须于2017年6月15日至7月5日期间登录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并将相关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省级推荐公函(一式两份)于2017年7月10日前函报我部职成司。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教职成函〔2016〕17 号)已确定但尚未立项建设的备选资源库须重新接受评议。
备选资源库可自主更新管理系统中原有申请材料,并将相关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于2017年7月10日前函报我部职成司。
参加遴选的备选资源库直接进入材料公示环节。
我部按《手册》“八、备选资源库申请流程”遴选确定2017年度国家级备选资源库,并根据“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能力建设专项”(以下简称部本专项)预算安排情况,从中择优立项支持建设国家级资源库。
2016年确定立项建设但尚未安排部本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源库,须按《手册》要求重新提交有关材料,确定是否给予部本专项资金支持。
二、升级改进支持资源库遴选符合《手册》“十一、管理机制”“(一)持续支持机制”要求的已验收资源库,可申请升级改进支持部本专项资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校依法依规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月22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主动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坚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进行系统设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有机衔接,促进普职融通。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和指导,坚持试点先行,按照更高标准,严格规范程序,积极稳慎推进。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2•【文号】教发厅〔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厅〔2018〕1号部内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推进各类教育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确保数据安全,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我部制定了《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8年1月22日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推进各类教育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确保数据安全,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数据,是指教育部机关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各类数字化的数据资源,包括法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
法定统计数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的数据。
法定统计数据为标准时点或时段的静态数据或累计数据。
行政记录数据是指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源。
行政记录数据主要为动态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数据的采集、储存、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教育数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筹管理,各负其责。
教育数据的采集、储存、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工作要在教育部统筹管理、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由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分头实施、各负其责。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29•【文号】教师〔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现将修订后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8月29日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协作共同体,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职业学校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聘请兼职教师应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二章选聘条件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也可聘请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2019年度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2019年度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2019年度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健全专业教学资源库,建立共建共享平台的资源认证标准和交易机制,进一步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要求,根据《教育部2019年工作要点》安排,现将2019年度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建设优质教学资源按照“国家急需、全国一流、面向专业”的要求,围绕国家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服务产业高端和高端产业,聚焦技术技能人才紧缺的职业领域,建立健全一批优质资源库,提升教学信息化水平,带动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变革,为在校学生、企业员工和社会学习者提供服务,增强职业教育社会服务能力,不断提高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完善共建共享平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合力调配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资源,发挥各自优势,组建并扩大共建共享联盟,共同建设并不断更新优质专业教学和职业培训资源,率先开展国家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实现校际之间、校企之间优质资源的共建共享。
(三)健全资源认证标准发挥资源库专业领先优势,在国家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教学教材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基础上,资源库主持单位要牵头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资源库相关规范和制度,在资源库内建立健全资源认证标准,用于资源的建设、聚集、应用和推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职业学校“技能成才强国有我”系列教育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职业学校“技能成才强国有我”系列教育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5.27•【文号】教职成厅函〔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职业学校“技能成才强国有我”系列教育活动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职业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德技并修的高素质技能人才,现就2024年职业学校“技能成才强国有我”系列教育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铸工匠心·立报国志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二)坚持育人为本。
强化五育并举,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新要求,丰富活动内容、创新形式载体,进一步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坚持统筹推进。
将育人活动与思政课实践教学、学生管理、职业指导等工作整体设计、一体推进;完善“校校组织、班班活动、人人参与”的工作机制,助力每一名学生的成长发展。
三、活动内容(一)庆祝新中国成立75周年宣传教育活动1.体悟发展成就。
开展“未来工匠心向党”社会实践,组织学生寻访重温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考察足迹,参加行业调研、企业走访、家乡调查等活动,感受新时代伟大变革、伟大成就。
围绕“新时代新职业新工匠”“未来工匠说”“祖国成就我来讲”等主题开展演讲、征文、班团会等活动,引导学生结合所学专业,讲述新中国发展成就,畅谈技能报国理想。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2.04.25•【文号】教政法厅函〔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系统总结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坚持目标导向,着力健全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创新制度机制,推动破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效果导向,着力多方位提高职业教育地位,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局面。
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于深化全面依法治教,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
各地各单位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12.19•【文号】教师厅〔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师厅〔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3年12月19日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体系,加强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打造一批国家级样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支撑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紧紧围绕教育强国建设目标任务,遵循教育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全面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实践立德树人、人才培养、职教改革、产业发展一体化推进模式,为培养一支适应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通过加强和规范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建设,提高基地组织管理、项目策划实施、支持保障和可持续发展等能力,让教师在企业实践过程中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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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11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为发挥北京教育和科技资源优势,创新校企合作模式,深化北京交通行业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促进北京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做出了有益尝试,奠定了制度基础。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推进各地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关于“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的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以制度建设固化改革成果,现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思路、积极探索、创新举措、勇于实践,部署推动本地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
附件: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首都教育资源和科技资源优势,创新校企合作模式,进一步深化和促进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适应首都交通事业发展的职业人才,加快构建北京现代交通职业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交通类职业院校与企业在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与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办学实行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机制。
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运营)、教学、科研相结合,产业链和教育链、产品链和教学链的深度融合。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交通行业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统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改革、师资培养、实训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督导评估等工作,协调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划计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等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条本市鼓励交通类职业院校扩大招生自主权,试行弹性学制,按照需求调整完善专业设置与课程内容,加强校企人才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本市实施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会商机制,会商机制办公室设在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
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内的职业院校、企业等成员单位应发挥带动和示范作用,探索集团化办学模式,企业在实施中长期人才发展战略的过程中与职业院校建立紧密联系、高度融合的合作关系,确保政府投入的职业教育资源转化为首都交通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七条本市交通行业协会(学会)应充分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以及沟通、协调作用,引导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
第八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应针对企业实际用人需求,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完善实训基地,参与企业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九条本市鼓励交通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
企业可采取设立奖学金,冠名品牌班,订单式培养,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等方式开展校企合作。
第十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应加强对合作企业的调研,了解合作企业用人需求,按照企业岗位工作标准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制定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应按照合作企业岗位工作标准及技术要求,调整完善专业设置、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定制课程标准,开发教学及培训课程,编写教材并形成教学内容更新机制。
第十二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应提高专业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聘请行业专家和企业的管理、技术骨干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专兼职师资库。
第十三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应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安排在校学生到企业参加实习,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
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支持交通类职业院校申请国家、本市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应按照真实工作环境进行设计、搭建,为学生创建真实的岗位训练、职场氛围。
第十五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导入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对接,并向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
第十六条鼓励交通类职业院校面向企业开展职业资格等级晋升培训,提升应用型管理及技术职业人才的职业资格等级。
第十七条鼓励交通类职业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八条鼓励、引导市属交通企业和交通行业其他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
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与合作院校签订校
企合作协议,向合作院校提供人才发展规划、用人需求信息、岗位工作标准、职业培训要求等,参与合作院校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写等工作。
第十九条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支持合作院校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管理、技术骨干到合作院校担任兼职教师,有计划地提供实践岗位,接受合作院校教师进入企业实践。
第二十条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支持合作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参与实训基地的设计、论证,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采取与交通类职业院校合作的方式,对本单位应用技术与管理岗位人员开展在职培训及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接受合作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免收实习费并给予适当的实习补贴。
本市在交通类职业院校推行“导师制”,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作为实践导师,参与学生顶岗实习的辅导与管理工作,有关聘任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市逐步在交通类职业院校建立“工程师工作站”、“技师工作站”,以合作企业工程师、技师为主,依托职业院校教育资源,解决企业技术难题、进行技术创新。
第二十四条校企合作双方应对合作项目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对人才培养及在职培训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本市逐步建立交通行业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共同研发机制,结合企业技术革新改造、产品升级换代等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校企共同申请科研立项,开展应用型技术与管理科研成果的转化研究,向行业推广研究成果。
第二十六条本市逐步建立并完善交通行业新兴岗位、工种的技术标准、职业培训标准,交通类职业院校与企业应共同开设新专业、开发培训课程和教材。
第二十七条本市交通行业推行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在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内搭建人才需求信息平台、师资互动平台、实训基地共享平台、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平台、交通应用型技术与管理研发推广平台,适应交通行业发展要求。
第二十八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应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率先在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应用技术等专业建立一级至五级职业教育分级标准,采取校企合作的方式逐步开展交通职业教育分级制改革试验。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交通行业新兴职业、岗位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促进本市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交通行业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