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违反考试规则处理办法
大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规定

大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规定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分成“违纪”和“作弊”两类。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而未放在位置。
(二)未在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提前交卷后又返回考场并在考场逗留且不听劝告。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十)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二、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无论有无试题相关内容,无论是否翻阅)。
(二)无视监考教师提示,随身或在座位上仍留有书籍、作业或纸张等非考试用品(开卷考试除外)。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五)在考试过程中有交头接耳的迹象且被警告一次无效。
(六)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入场。
(七)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十)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十一)考试前后以各种手段要求教师或其它有关人员加分或更改成绩。
(十二)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大学考试相关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XXXX大学考试相关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考试相关人员是考试实施的执法者和鉴定人,是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责任人,为保障考试质量,维护考试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命审题教师、印卷人员、考试组织人员、试卷评阅及成绩登录等有关人员。
第三条考试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次和下一次参加考试相关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有抽烟、打瞌睡、聊天、查看手机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八)在监考、评卷、核分中,严重毁坏甚至丢失考生答卷以及因违反监考、评卷、核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考试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告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今后不得从事考试工作。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补考、重修、研究生入学考试、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等。
3. 考试违规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破坏考试秩序,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二、考试违规行为种类1. 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传接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等;请人代考或者替考;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传播考试答案;以及其他经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2. 考试违纪: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扰乱考场秩序;在考试过程中大声喧哗、吵闹;在考试区域内吸烟、进食、乱扔垃圾;擅自离开考场或者未经允许进入考场;以及其他经认定为违纪的行为。
3. 考试违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但尚未构成作弊或违纪的行为。
三、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1. 监考老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记录在案,同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2. 考场负责人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核实,确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将考生带离考场,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3. 考试结束后,考场负责人将考生违规行为报告、证据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
4.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审核,根据本办法对考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知考生及其所在学院。
5. 考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考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1. 警告: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中。
【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任意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

重庆医科大学任意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任意选修课是我校各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全校任意选修课(以下简称任选课)的规范管理和课程建设,提高选修课的质量,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真正发挥选修课拓展知识、培养个性的功能,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任选课的开设要求1、凡有助于学生拓宽知识面、加强修养,了解新兴学科及学科发展动向,促进知识渗透、优化知识结构,适合全校大多数专业学生选修的课程,均可作为选修课;2、任选课作为课程体系的组成部分,重在启发思维,传授方法,加强学生科学素质的培养,帮助学生了解学科前沿知识,应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每门课程授课时间一般不超过27学时。
3、任选课教学质量由开课单位负责。
开课单位应对本单位所开设选修课的教学内容、教学质量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教务处将于学期末将学生网上评教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相关院系部,如该门课程评教得分低、教学效果较差,将给予警示和令其停课整改。
4、任选课严格执行开课人数的规定,选课人数低于30人,不予开课。
连续两年选课人数低于30人时,则取消该门课程。
5、任选课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学科、专业的发展和学生知识结构的变化,学校将不断调整和充实任选课程。
二、任选课的申报条件及程序1、申报开设任选课的教师应对所开设课程具有一定研究基础和讲授能力;系统地上过一门以上课程,并有二年以上教学经历;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任课老师开设的选修课程内容应与本人的专业或教研领域相符,多名教师申请开设同一课程时,专业教师优先;非专业教师跨学科或专业开设课程,应先征得该学科或专业课程所在系同意。
3、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设选修课不超过两门。
4、开出的选修课必须有教学大纲、讲义及可供选用的教材或相关参考资料;有实践内容的课程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施等基本条件。
5、拟开课教师申报新一轮课程,须将开课计划及相关材料报送教研室及所在院系,由院系部主任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核,经院系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
考试规则及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考试规则及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一、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本次考试将启用考前身份验证、考中人工远程监考以及考后监控记录核查等方式对考试过程进行全面监控。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如有违反考试纪律,将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录取资格等处理。
二、开考前60分钟,考生即可登录考试系统。
三、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进入考试系统,将视为弃考,不能登录系统参加笔试。
不允许强制关机,开考后不允许离开座位,不允许上厕所。
考试时间以考试系统显示时间为准。
考生完成作答后必须确保系统显示“交卷成功”后才能离开,因中途弃考、离线等个人原因导致数据上传不成功,考生自行负责。
四、须提前准备好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准考证,二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
五、考生可自行准备一张A4空白复印纸作为草稿纸,经监考人员核查后方可使用。
六、考试期间如发生考试设备或网络故障,故障解决后,考生可重新进入考试继续作答,但不会进行补时;考试期间如移动监控设备掉线,PC端将有提醒,考生需重新登录调试,如因未登陆造成相关后果,考生自行承担。
由于考试设备或网络故障导致考试时间减少、或无法完成考试的,将不会补时或补考。
七、考试过程中,考试系统后台全程对考生进行试试监控、录屏、录像。
请关注监考系统发出的考试提醒信息(如镜头没有画面等)并及时进行调整。
请确保本人在监控视频范围内,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八、考生在考试期间凡违反考场纪律,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将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录取资格等处理。
1.伪造资料、身份信息,替代他人或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2.摄像头监控实时图像中,出现无人考试状态。
3.截屏或切屏。
(如违规截屏或切屏,经系统识别及监考人员人工判定后将自动交卷,并做出违纪处理)。
4.考试环境内出现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或通过他人协助进行作答的情况。
5.考试过程中需注意仪容干净整洁,不得佩戴口罩、墨镜、帽子,夸张的首饰等饰品。
重庆医科大学任意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

重庆医科大学任意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2011年10月修订)任意选修课是我校各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全校任意选修课(以下简称任选课)的规范管理和课程建设,提高选修课质量,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任选课的开设要求1.凡有助于学生拓宽知识面、提高素质,了解新兴学科及学科发展动向,促进知识渗透、优化知识结构,适合全校大多数专业学生选修的课程,均可作为任选课。
2.任选课作为课程体系的组成部分,重在启迪思维,传授方法,加强学生科学及人文素质的培养,帮助学生了解学科前沿知识,应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每门课程授课时间一般不超过27学时,经教务处批准后可适当增加或削减学时。
3.开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任选课的教学质量,应对本单位所开设选修课的教学内容、教学质量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教务处将于学期末将学生网上评教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相关院系部,如该门课程评教得分低、教学效果较差,将给予警示或令其停课整改。
4.任选课必须达到一定的选课人数方能开课。
如果选课人数低于30人,则不予开课。
5.任选课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学科、专业的发展和学生知识结构的变化,学校将不断调整和充实任选课程。
二、任选课的申报条件及程序1.申报开设任选课的教师应对所开设课程具有一定研究基础和讲授能力;系统地上过一门以上课程,并有二年以上教学经历;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任课老师开设的选修课程内容应与本人的专业或教研领域相符,多名教师申请开设同一课程时,专业教师优先。
3.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设选修课不超过两门。
4.开出的选修课必须有教学大纲、讲义及可供选用的教材或相关参考资料;有实践内容的课程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施等基本条件。
5.学校每学年审批一次新开任选课。
新开选修课程的申请人必须将开课计划及相关材料报送教研室及所在院系,由院系部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核,经院系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
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优良学风,端正考风考纪,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23年2月4日发布),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考试是指我校教学运行过程中的各类考试,包括我校所有教学计划内必修课程、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期中、期末考试、等级考试、重修重考等,以及由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的,我校在籍学生参加的在校内外举办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或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学生严重警告直至记过的处分,其中第1项至4项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7项至第12项给予记过处分:1.未携带规定的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8.交卷后强行拿回试卷修改的;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1.故意扰乱考场、阅卷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该课程或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其中第1项至第11项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第12项至第18项为严重**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方便的;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5.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9.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学生实施**行为,事后查实的;10.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I1隐瞒违纪**事实,事后被查实的;12.由他人代替考试的;13.替他人参加考试的;14.组织**的;15.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行为严重的;16.偷盗试卷的;17.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18.屡教不改,第二次**。
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的通知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重医大文〔2016〕2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弘扬“严谨、求实、勤奋、进取”的校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学生医德教育水平,努力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各类学生资助资源;(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加强高等学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查、测验、测试等。
一、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置课桌左上角待查。
要听从监考人员指挥。
第二条考生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
除文具、计算器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放置教师指定用的资料——由监考人员宣布)。
第三条不准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信设备;不准携带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通信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的按作弊处理(无论使用与否)第四条学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填写姓名、学号。
不得多拿试卷,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
第五条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迟到半小时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不可交卷离场。
第六条试卷分发后,除短缺、字迹不清等学生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答外,其他问题,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第七条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内讲话、喧哗。
第八条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学生可以交卷,提前交卷者须将试卷送交监考人员,并立即退出考场。
考试时间到点,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收卷点清,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二)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三)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高声喧哗者;(四)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加强学风建设,弘扬努力学习、刻苦拼搏的精神。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考试违纪、舞弊认定第一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要求就座,经劝阻不改。
2.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参加考试,经劝阻不改。
3.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5.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将姓名、考生信息写在规定以外的地方。
6.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的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舞弊。
1.以各种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电子设备(含手机、电子词典等)参加考试;利用通讯设备上网搜索与考试有关内容;考前在座位上书写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2.以各种方式向他人提供答案、抄袭他人答卷以及传递答案。
3.互打暗号、手势的合谋舞弊。
4.谎借各种理由离开考场,偷看与该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5.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院(部)和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6.故意匿卷不交、撕毁试卷或答卷、将试卷带出考场。
7.交换答卷、答题纸、草稿纸。
8.使用通讯设备舞弊(包括使用通讯设备在考试时传送、查看与考试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与考试有关内容)。
9.伪造证件获取考试资格,托他人代考、冒名代考,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
10.有准备地组织考试舞弊。
三、考试违纪、舞弊的处理第三条对考试违纪、舞弊的纪律处分分为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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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关于学生违反考试规则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考风建设,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
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所有学生(研究生除外),参加学校组
织的任何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根据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违规行为的认定。
学生违反考试规则视情节轻重,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种。
(一)学生在考试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考生纠正无效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考场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 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 交卷后翻阅他人试卷,在考场内或附近高声谈话,影响正常考试的;
8. 纠缠教师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9. 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 偷看、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和替人考试的;
6. 故意将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销毁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1. 凡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其它作弊行为。
第四条违规行为处理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理
1. 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记;有正常补(重)考机会;
2. 写出书面检查,写明违纪事实及本人认识,并在年级大会上作公开检讨;
3. 凡考试违纪的学生,本年度取消评优评奖资格,不能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不得发给奖学金,学生干部撤消其职务;
4. 再次违纪者,取消其正常补(重)考机会。
(二)对作弊学生的处理
1.对确认作弊的学生,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重)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2.作弊学生应写出书面检查,写明作弊事实及本人认识,并在年级大会上作公开检讨;
3.作弊学生需在2年内增修不低于8学分的课程(学年制学生增修不低于3门课程),增修课程由学生自己选定,可为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并按标准向学校财务处缴纳增修课程的修读费;
4.再次作弊者,或一学期有两次作弊者,作留(降)级处理,学生需重修在读年级全部课程,参加考试重新取得课程成绩(学分),所有课程一律不得免修,并按标准缴纳当年学费;
5.凡考试作弊的学生,本年度取消评优评奖资格,不能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不得发给奖学金,学生干部撤消其职务;
6. 学生考试作弊,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留校察看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
(1)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的;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4)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5)盗窃试卷的;
(6)作弊后销毁作弊证据的;
(7)作弊后拒不承认舞弊事实,态度恶劣或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8)第三次作弊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对窃取试卷或试题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其它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的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
处理。
第六条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违规以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检查人员的判定为准。
被举报者,通过教务部门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二)对违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
注明考试违纪,令其退出考场。
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
纪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三)考试结束后,主考教师应于当日或者次日将考场纪录表和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的试卷和物证一并送交所在院(系)。
(四)院(系)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根据本办法
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五)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
学校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六)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及时通知
其家长接回。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离校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
手续。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重庆医科大
关于学生违反考试规则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