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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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凿过井的人兜里要有盐巴”

“凿过井的人兜里要有盐巴”

关注沪检在线24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记者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在一起支持起诉案件中,14名来沪务工人员此前在某餐饮公司工作,后该公司歇业,但未结清劳动报酬。

务工人员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大多是微信群的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得到认定,故而丧失了第一次司法救济的机会。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作出支持起诉的决定,并将工作聚焦于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上。

该院积极与法官沟通,并会同法院向相关公司核实案件证据真实性,帮助申请人固定诉讼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随着老龄化的日益深入,部分“轻龄老人”在退休之后,仍选择“再就业”。

“退休人员再就业”现象引发社会关注的同时,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日渐凸显。

对于超龄劳动者而言,其在遭遇欠薪等事件时,难以申请劳动仲裁,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

但维权成本高、耗时长,往往令超龄劳动者苦不堪言。

如何破解维权“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该出手时就出手!在上海市金山区,就有一起涉及超龄劳动者的讨薪纠纷在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张老伯自2021年6月起在某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工作,然而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多次出现拖欠薪资情况,致使张老伯7个月的工资(共计24490元)始终讨要无果。

张老伯曾申请劳动仲裁,却因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不符合受理范“凿过井的人兜里要有盐巴”沪上检察机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纪实文 本刊记者 张宏羽年关岁末,人们总是习惯性地回望过去的一年。

重温走过的路,劳动者的奋斗身影依旧惊艳时光。

正如习近平主席在二〇二四年新年贺词中所说:“各行各业的人们都在挥洒汗水,每一个平凡的人都作出了不平凡的贡献。

”辛勤的付出理应得到肯定和回报,这是对劳动者最大的尊重。

然而,讨薪难、劳动关系认定难等问题仍然存在。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需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联合社会各方依法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为合法讨薪“撑腰”“外来务工人员来上海作贡献,同样是城市的主人。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1•【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关键词】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跟进抗诉失信惩戒【基本案情】范某传是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的侄子。

范某浩、范某传自1999年至2008年借用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施工资质和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项目。

2008年12月起,范某传也开始挂靠其他建筑公司从事项目承建。

从2009年底开始,范某传不再以某建设集团名义承接工程。

2010年至2013年间,范某传因工程建设需要周转资金,以个人名义从吴某某等人处借款。

2014年7、8月间,范某传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随后,范某传委托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指使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持新借据以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2014年12月,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理由是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从吴某某等十一名出借人处借款共计597万元,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分别向他们出具《借支单》或《借条》,借据上加盖有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范某浩个人印章。

2016年7月,上述十一名出借人中因李某展在一审审理中撤回起诉、范某升自认借款系范某传个人借款、吴某某提交证据存在矛盾,该三个案件一审被判败诉。

除此之外,其他八名出借人一审均胜诉,某建设集团、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不服该八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5.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1、许某洗钱案案情简介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许某在担任上海A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期间,获悉其哥哥许某甲(另案处理)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上海B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从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仍然提供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供许某甲用于转移募集所得资金。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许某名下五个银行账户接收A公司、B公司及关联公司、关联账户资金人民币3000万余元。

被告人许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宝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检察官说法洗钱犯罪看似远离我们的生活,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兴起,各类金融产品、私募产品层出不穷,根植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的洗钱罪可能与我们只有咫尺之遥。

洗钱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为防范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进行如下提示:第一,个人不要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及其账户,提高风险防控意识。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公民应当遵守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要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卖自己名下银行卡,亦不要碍于亲情等情面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事出有因时,务必谨慎对待,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甚至自身成为洗钱犯罪的嫌疑人。

第二,相关金融机构、行政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业务监管,共同落实反洗钱义务和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充分发挥反洗钱“第一防线”的作用。

检察机关与各方力量携手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典型案(事)例

检察机关与各方力量携手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典型案(事)例

检察机关与各方力量携手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典型案(事)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5.31•【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与各方力量携手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典型案(事)例目录一、主动担当凝聚合力强化困境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二、支持起诉协同救助建立监护侵害案件一体化办案保护机制三、探索“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多部门联动合力落实监护责任四、联合群团组织挽救迷途少年五、与专门学校合作帮教矫治为涉罪未成年人点亮归途六、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学校负责人被依法追责七、联动职能部门共同把好入职查询关八、多方联动依法履职净化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九、组建社会普法联盟持续播洒法治种子十、凝聚各方力量加强和规范派设法治副校长案(事)例一主动担当凝聚合力强化困境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一、基本案情2020年6月,浙江省金华市某小学向当地教育局及妇联反映该校六年级女生小兰(化名,12周岁)逃学失联数日,教育局和妇联遂将情况通报检察机关。

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随即介入,通过信息研判发现唐某甲、陈某、王某3人介绍幼女小兰从事卖淫活动的相关线索,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布控,一举抓获包括唐某甲等人在内的多名犯罪嫌疑人。

经审查,婺城区检察院对唐某甲以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对陈某、王某等5人以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二、履职情况(一)履行检察职责,深挖彻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

婺城区检察院接到小兰失联的报告线索后,督促并联合公安机关快速调查核实小兰失联前的活动状态和轨迹,从校门口监控视频、前次逃学失联的接处警记录、微信朋友圈状态中,发现小兰的一些异常表现及频繁接触人员,研判出小兰极大可能被人利诱从事卖淫活动,疑似遭受性侵害。

随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积极调查取证,缜密布控收网,一举抓获10名介绍幼女卖淫的犯罪嫌疑人。

(二)强化法律监督,确保未成年人获得有效监护。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0.29•【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李某莉与朱某文、朱某惠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关键词】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抵押权跟进监督【基本案情】2013年2月,李某莉以朱某文、朱某惠为被告诉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文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3万元、违约金2万元,合计50万元;判令担保人朱某惠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经审理查明,朱某文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施工需用资金,自2010年5月起,多次向李某莉借款,累计为45万元。

朱某惠(朱某文的姐姐)于2010年7月8日立有书面承诺一份,内容为:本人愿意把房产证借给朱某文作为借款抵押。

随后朱某文将产权人为朱某惠的房产证原件交给李某莉,但双方未到房产交易中心就案涉房屋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手续。

2012年7月8日,李某莉与朱某文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借款人朱某文保证于2012年8月10日前归还借款2万元;其余借款以房产担保抵押,于2012年8月10日后再做协商。

后李某莉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成本诉。

案件审理期间,朱某惠于2013年6月7日将约定抵押的房产以164655元的价格转让房屋产权给其胞弟朱某伟并办理约定抵押的过户登记。

2014年8月8日,朱某伟将讼争抵押房产以25万元价格转让给孙某晴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对李某莉有关朱某文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以涉案约定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为由,判决驳回了李某莉对朱某惠提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某莉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改判朱某惠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李某莉提出的再审申请。

李某莉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监督】初次监督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莉与朱某惠的抵押合同成立并有效,朱某惠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遂于2018年4月2日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第1个案例:黄静v. 华硕案重点关注:第一步,黄静从索赔者成为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这其中的诉讼关系变化中的程序问题,第二步,对于公安局的索赔和对于华硕公司的索赔的关系。

由于大多数同学均知道此案,具体案情不再上传,请不明折的同学,自己上网查找。

第2个案例:圆明园文物拍卖案重点考虑:索要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法律问题与民族情感问题对于法律程序的影响等。

由于大多数同学均知道此案,具体案情不再上传,请不明折的同学,自己上网查找。

第3个案例:检察院支持起诉2005年5月26日,浙江龙游县某职校教师管某与丈夫郑某以购房为由向龙游某银行借款80,000元。

双方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0年5月26日,按月利率4.875‰计,借款人自取得贷款的次月起按月等额归还本息1,541.05元,并用其夫妻所住的位于县城太平路一套房产抵押担保。

合同订立后,银行如约向管某发放贷款80,000元,管某也从次月起开始定额归还借款本息。

2005年9月28日深夜,管某与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管某用水果刀将郑某刺伤,郑某流血过多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今年4月3日,管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在金华女子监狱服刑。

从2005年10月开始,管某停止了还款。

龙游某银行向龙游县检察院提出了支持起诉的申请。

龙游县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诉求于法有据,中国某银行属国有控股银行,经营的货币属于国有财产,应予以依法保护。

今年9月7日决定支持龙游某银行起诉。

10月10日出席法庭审理该案并宣读支持起诉书,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和认可。

1第4个案例:民事公诉案件(1)全国首例“民事公诉”案1997年5月,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向本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项房屋买卖契约无效,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

这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以国家代表的身份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案。

起因是那年的年初一次对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调查。

当时方城县所属的南阳市检察院下达一项通知,要求全市检察系统调查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5•【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一各方协作形成合力促使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费用(关键词:环境污染,和解,赔偿)基本案情某企业因室外油漆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被厂区周边群众举报投诉。

某公益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某企业赔偿替代性修复费用。

经鉴定,某企业违法超标排放VOCs(挥发性有机物)造成环境污染,相关的替代性修复费用应为1,500多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就所涉赔付方案开展充分论证。

法院多次组织诉讼双方和解磋商,并积极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促使被告尽快完成环保整改。

经法院多次协调化解,各方达成《替代性修复费用使用协议》,约定被告向区生态环境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国库;在后续3年内,由区财政部门安排等额的生态环境修复支出,用于该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区申报的低碳示范创建项目。

原告以其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

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会助长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

VOCs往往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较大伤害。

▲ 法院充分发挥与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效能,促使某企业进行环保整改,新建涂装车间,将外场调漆作业移至室内。

本案审理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效能,整合各方力量与资源,形成合力,圆满解决涉案环境污染的整改及公益赔偿问题。

一方面,法院积极督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强化行政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促使某企业尽早进行环保整改,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另一方面,法院主动出击,不仅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和解磋商,还跨前一步,多次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将当事人和解方案意向与后续的替代修复、资金管理结合起来统筹考量。

检例第38号:董某某等四人诈骗案

检例第38号:董某某等四人诈骗案

检例第38号:董某某等四人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诈骗罪•【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6.04.18裁判规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正文检例第38号:董某某等四人诈骗案(检例第38号)关键词诈骗自我交易打车软件骗取补贴基本案情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9月生,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谈某某,男,1984年7月生,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12月生,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7年4月生,原系上海杨浦火车站员工。

2015年,某网约车平台注册登记司机董某某、谈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分别用购买、租赁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网约车乘客端,并在乘客端账户内预充打车费一二十元。

随后,他们各自虚构用车订单,并用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司机端账户接单,发起较短距离用车需求,后又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致使应付车费大幅提高。

由于乘客端账户预存打车费较少,无法支付全额车费。

网约车公司为提升市场占有率,按照内部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公司垫付车费,同样给予司机承接订单的补贴。

四被告人采用这一手段,分别非法获取网约车公司垫付车费及公司给予司机承接订单的补贴。

董某某获取40664.94元,谈某某获取14211.99元,高某某获取38943.01元,宋某某获取6627.43元。

诉讼过程和结果本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人董某某、谈某某、高某某、宋某某犯诈骗罪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4月1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谈某某、高某某、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家属均已代为全额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被告人所得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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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9.28•【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谭某某诉Y速递公司健康权纠纷支持起诉案基本案情2019年4月8日,Y速递公司快递员邵某骑电动自行车送货时,在超车过程中碰撞骑电动自行车的谭某某,导致谭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邵某逃离事故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谭某某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18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

邵某因交通事故逃逸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邵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称其当时系为S快递公司送货。

谭某某遂将S快递公司告上法庭,但S快递公司提交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称邵某与其无劳动关系,应由Y速递公司承担责任。

后谭某某就该案撤诉,又起诉邵某、Y速递公司,要求其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3万余元。

谭某某又于2020年6月24日向徐汇区检察院递交支持起诉申请。

徐汇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谭某某因该事故导致九级伤残,丧失收入来源,属社会弱势群体,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条件,遂于同年6月30日受理本案。

徐汇区检察院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经审查后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认为应由上海Y速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同年10月12日,徐汇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后经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协调,Y速递公司与谭某某达成和解,由Y速递公司一次性赔偿谭某某20万元。

典型意义随着快递、外卖行业的兴起,快递小哥为赶时间,交通事故频发,已成为社会焦点。

在外来务工人员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应该提出支持起诉,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1、依法受理,精准把握支持起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谭某某作为外来务工人员,被快递小哥撞伤后丧失收入来源,医疗费用都靠借款,属社会弱势群体。

同时,事故发生后,快递小哥逃逸,快递公司拒绝沟通,谭某某在健康权受到侵害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申请,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审查。

2、把握分寸,明确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方面,在本案快递员逃逸,S快递公司与Y速递公司又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雇佣关系,确认赔偿义务主体。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亦保持相对中立的位置,不作为一方当事人过度参与案件。

3、全程跟踪,确保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检察机关在提出支持起诉后,经承办检察官与承办法官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和解,上海Y速递公司当庭支付20万元,解决谭某某急需赔偿款的现实问题,将弱势群体的保护落到实处。

于某与隆某公司消费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基本案情2014年7月,于某经人介绍至隆某公司预付2.8万元订购了一款保健品VIP 套餐。

同年9月,于某从该公司提取部分货物,剩余货物未提,且双方未约定提货时间。

其后于某多次要求隆某公司退回剩余预付款,均遭拒绝。

2019年12月,于某至上海市杨浦区消保委投诉。

隆某公司在调解中承认,于某仅提取了部分产品予以消费,但仍拒绝退还剩余钱款。

2020年6月,于某至杨浦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杨浦区检察院研判认为,该案系一起因老年人预付大量钱款购买保健品而引发的消费合同纠纷,消费者一方年老体弱,维权多年一直无果,独自参与诉讼确有较大困难,符合民事支持起诉条件,决定依法予以受理,并随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承办检察官根据提货单、《消费争议终止调解书》等证据,查明于某确系提取隆某公司部分产品予以消费。

隆某公司的商业行为本质是向消费者发行商业预付卡行为,当于某提出解除消费合同诉求时,隆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提供退卡退费服务。

考虑到于某年老体弱,表达诉求和处理诉讼事务力有所不逮,需委托近亲属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但于某因担心子女责怪,不敢告知自己购买保健品一事。

承办检察官多次电话联系于某女儿,说服于其作为于某的诉讼代理人。

此外,承办检察官还积极引导于某合理调整诉讼请求,同时为尽快解决纠纷,杨浦区检察院还主动了解隆某公司相关意见,在双方争议点中寻找和解突破口,为后续实现调解打好基础。

2020年7月17日,杨浦区检察院决定支持于某起诉,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并最终促成于某与隆某公司调解,顺利解除消费合同,隆某公司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并返还于某部分预付款。

调解生效后,隆某公司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1.聚焦老年群体,传递检察温度。

保健品行业的营销人员往往利用了老年群体关注自身健康的心态,使得老年人花费大量金钱购买保健品,陷入过度消费的境况。

而遇到消费纠纷时,老年群体又行动不便,法律知识匮乏,难以实现有效维权。

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给予此类弱势群体法律支持与帮扶,依法保障老年群体合法权益,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安。

2.通过调解,积极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协助、引导当事人合理确定诉求及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进行法律分析,寻求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于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可协同审判机关组织调解,促成矛盾纠纷化解。

3.在实践中探索规范制度建设。

成功办理此案后,杨浦区检察院先试先行,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强化规范制度建设,制定出台本院的《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了办理支持起诉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支持起诉案件的范围,并对支持起诉后的跟踪监督、与相关部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的协作配合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为之后支持起诉规范办案打下扎实基础。

李某、景某承揽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基本案情2019年12月31日,大学生李某、景某通过网络平台报名参加某摄影公司发布的19.9元摄影广告套餐,签订《定单协议》一份,并支付合同全额价款人民币1100元,包含照片、服化及相应摄影服务。

因疫情关系。

两人于2020年12月20日至摄影公司拍摄,该公司采取“套路”推销,两人签订协议并当场支付1588元用于化妆产品及服装升级。

2020年12月23日,针对《定单协议》的补充,双方签订《摄影服务合同》2份,另又通过强行推销高价套餐等手段,诱导二人签订合同总价为24000元的《摄影服务合同补充合同》1份,约定选片增项为加109张精修照片入盘和其他相册等。

至此,双方已签订5份协议。

该公司明知李某、景某系在校学生,无能力支付合同款项的情况下,多次诱导二人使用网贷借款,至12月23日晚上9点,两人通过网贷、向家人要钱等方式共计支付18100元后方才离开公司,尚余5900元未支付。

当晚两人即向该摄影公司提出删减照片、减少费用,均被该公司以合同已签、照片已发厂家制作、需支付高额违约金等理由予以拒绝。

后两人投诉至虹口区消保委。

因调解不成,两人将该摄影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总价26688元的5份合同,退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共计20788元,合同余款5900元不再支付。

2021年初,虹口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在日常线索梳理中发现该案线索,认为可由民事检察从支持起诉角度介入,并启动调查。

虹口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2019年至今,该公司因类似问题被投诉至虹口区消保委40余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恶意明显,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虹口区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景某民事诉讼案支持起诉,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并在庭审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

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除已履行完毕的1588元不予支持外,其余4份协议全部解除,去除摄影公司的合理损失外,返还二人18600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1、检察机关探索支持在校学生消费维权,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近年来,不少商家以在校大学生为目标,利用其缺乏社会经验进行套路营销,诱导其过度消费,甚至贷款消费,导致部分学生陷入高额贷款的陷阱,引起恶劣社会影响。

本案即采用低价引流、层层加价的套路营销手段诱导大学生进行过度消费和高额贷款的典型案件。

因学生普遍存在不敢诉、不愿诉、不能诉的情况,无论从交易谈判能力还是诉讼实力来衡量均属于弱势群体,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适当介入民事诉讼,有助于维护诉讼结构的实质平衡,保障弱势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定位,形成案件办理的规范流程。

现行法律对支持起诉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对支持起诉的主体、范围、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虹口区院在办案中,积极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支持,即根据诉讼请求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分析,帮助固定证据并引导补充证据,出具支持起诉书并出庭支持起诉。

通过办理本案,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案件中不具备超脱于当事人的独立诉讼地位,检察机关可以在当事人起诉后介入。

逐步形成支持起诉的具体规范,指导类似案件的办理。

3、融合司法促进社会治理,助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摄影服务、预付卡消费、旅游服务等是服务消费领域投诉“重灾区”,行业隐性消费、套路推销、强制消费等问题屡见不鲜,且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

在消费者因为举证困难而遭遇维权困境的情况下,也进一步助长了行业乱象的持续存在,不利于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通过对李某、景某的支持起诉,有利于引导企业正视并重视合规经营、诚信经营,以个案的判决和示范推动整治行业乱象,助力区域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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