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2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请最高法院完善依职权移送管辖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既包括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也包括不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移送管辖,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管辖,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审判效率。
一、关于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具体情形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根据该条规定,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受理。
如果受理之前发现案件不归本院管辖,应当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起诉人坚持向本院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二是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三是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
四是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
移送管辖的裁定对受移送的法院具有约束力,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得将案件退回原法院,也不得再自行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是为防止法院之间就管辖权问题无休止的推诿,拖延诉讼,影响当事人诉权行使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三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移送管辖:一是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民事检察人员参与控申接访机制分析

民事检察人员参与控申接访机制分析作者:宋春波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2期摘要:司法实践中,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类控告申诉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由于受审分离工作机制,信访案件形式审查受理与案件办理实质审查标准不一致等因素,多数该类型案件导入控告申诉程序后存在程序空转、占用司法资源等情况,不利于民事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通过探索民事检察人员在信访案件“受前介入”,与控告申诉部门一体履职,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强化责任担当,完善初核工作机制,寻求多元化解路径,提高办案质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关键词:民事检察类控告申诉受前介入一体履职實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新时代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民事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一环,也是检察工作中服务民生的窗口之一。
民事检察人员从控告申诉部门受理信访案件之初即参与履职,不仅能够提前聚焦争议难点,提高司法效率,又能及时释法说理,强化监督效果。
研究制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审查受理工作规定,明确受理标准,规范受理程序,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审查受理案件质量,是控告申诉工作现代化的必然之举。
[1]因此,实务中,应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初核审查工作,健全接访工作机制,完善多元共治路径,最大限度发挥好民事检察的矛盾化解效能。
一、检察机关民事申诉工作现状(一)当前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案件申诉工作的主要特点1.民事申诉案件大幅增长。
以A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A市院”)为例,2018年至2023年,年均受案量大幅增加。
信访案件激增的同时,民事检察部门员额检察官相对配备较少,案件办理如调阅卷宗、审查卷宗等周期较长,容易使群众误以为积压案件或效率低下,加剧信访矛盾。
2.当事人递交资料不完备。
大多数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当事人,已经穷尽了调解、上诉、再审申请等途径,仍然认为裁量失当、裁判不公,希望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改变事实认定,但往往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转而控告审判人员存在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等行为,检察机关释法说理难度加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沪高法〔2022〕24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管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沪高法〔2022〕243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高院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并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该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根据本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就本市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一、各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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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于2008年9月24日讨论通过了《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
希望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如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ΟΟ八年十月七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2008年9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辖权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不宜行使或不便行使审判权,或者因存在关联案件等因素而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而在上下级人民法院或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管辖权。
第三条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仅限于上提或下移一级。
管辖权在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应当遵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如果有其他人民法院同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应优先转移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不得擅自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也不得对有管辖权的案件拒绝受理。
七个维度理解把握知产检察综合履职

54法治在线法律论坛七个维度理解把握知产检察综合履职文 曹瑞璇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先后制定实施《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积极稳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
笔者认为,可以从七个维度深化对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理解和把握。
什么是知产检察综合履职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指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专业办案团队强化综合司法保护。
2023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内涵和要求。
在案件范围层面,《工作指引》第4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
在履职方式层面,《工作指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实现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方式,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检察职能;通过提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知产检察综合履职的目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要实现三个目标:一是一体履职。
202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注重内部一体化融合履职,着力打破条线业务壁垒和思维局限,从理顺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三合一”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模式,到优化知识产权检察内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以下简称“四大检察”)一体融合履职,全方位加强司法保护。
二是能动履职。
当前知识产权类别保护综合化,“四大检察”一体保护综合化,以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环节保护综合化,对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诉源治理。
针对知识产权纠纷,应通过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为什么要实现知产检察综合履职实现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是对当前国内国际局势发展若干重要时代命题的积极回应。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自民诉法修改后,管辖案件问题受到更多关注,特别是民诉法解释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实施情况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学者们研究的热情。
管辖案件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最具争议的一个方面。
民诉法的管辖案件的本质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根据不同的管辖范围对各类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它不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能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法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主要包括:第一,民事诉讼管辖范围的确定。
根据民诉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一定程度的民事案件应根据其管辖范围和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地点;第二,民事诉讼诉讼主体权利职责的确定。
民诉法规定,参与民事诉讼主体,应根据其实质所有权权利义务来确定;第三,民事诉讼适用的确定。
根据民诉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受案应确定适用的规则;第四,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实施范围和办法的确定。
民事诉讼受案应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确定其实施范围和办法;第五,民事诉讼程序和效力的确定。
民事诉讼程序和效力负责确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益。
民诉法解释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适用民诉法,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司法的公正,维护社会的和谐。
民诉法解释的依据,是指民诉法有关管辖若干问题解释的依据,它一般包括民诉法本身、民诉法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管辖案件有关若干问题,应当按照民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合司法实践、案例和民诉法规适用的方法,准确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维护正当的司法程序和公正的司法实践。
总的来说,民诉法解释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实施,在实践中必须恰当地衡量原则和细节,以落实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司法的公正,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护。
综上所述,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和实施,目的在于维护正义、保护司法的公正,以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但也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水平。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冯小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颜良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作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领域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新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司法解释,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基本依据。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则”)自2013年11月18日实施以来,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质效,实现监督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更高期待,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部署,最高检党组有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和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决策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要求,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原规则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各地建议修订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
2019年7月19日,中央政法委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要求尽快修订原规则。
为保证修订工作顺利开展,最高检成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领导小组,并由第六检察厅、第十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派员组成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广泛征求最高检各部门、各地检察机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意见后形成《审议稿》,后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基本思路本次修订注重把握以下基本思路:(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新时代更优更实的民事检察产品民事检察工作事关民心、民意和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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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管辖的相关内容如下:
民事检察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据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申请支持起诉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 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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