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基础、现状与完善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起源、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概念及起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有关民事活动进行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的监督。
该制度起源于我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是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二、目的和效果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和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能够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增强社会信仰和社会凝聚力。
三、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司法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尽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瑕疵,导致民事检察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其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侧重性,容易出现被动和被动作为的情况。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些重大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舆论关注度偏低、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完善和发展为了弥补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加强法律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其次,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简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价值体系

简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价值体系作者:陈昊博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3期【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并未修改,仍然是仅在总则中有所体现,并无具体操作规则的规定,因而学术界关于该制度存废之争的声音由来已久。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的案件与日俱增,这说明该制度的实践意义非常明显。
由于近些年来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检察机关对业务创新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于是支持起诉制度成为检察机关业务创新的突破口,这更加突显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价值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价值体系的基本内涵(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价值体系的概念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价值体系在法理学中属于价值体系的子概念,所谓价值体系即是人们所持有的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体系,那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价值体系则可以表述为,在检察机关业务范围内,与支持起诉相关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体系。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在实践中开展了多年,总结实践中的案例,不难发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价值是由受理、调取证据、出庭支持、参与法庭辩论、参与调解等多项诉讼权利所组成的集合体,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从属性层面观察,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价值体系具有权利本位性质,是一组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创制和运行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从主体层面观察,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价值体系是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在实践中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具有国家属性,体现国家意志,反映了对国家集体利益、对公共利益、弱势群体利益保障的态度,同时也反映了民众对特定情况下司法干预的诉求。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价值体系的结构解析研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价值体系,可以清晰的为其勾勒出结构图,笔者将其分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目的价值体系、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形式值体系、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价值评判标准体系、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价值冲突解决体系四个组成部分。
这四部分构成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价值体系有机组合的整体。
略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完善

2010年05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5,201059略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完善□王丽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25)摘要:支持起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自其诞生20多年来,由于立法的疏漏,该原则并未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鉴于支持起诉原则对保障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通过分析支持起诉原则的缺陷入手,阐明合理的社会干预原则是其存在的重要基础,指出将该原则具体制度化,并应当从确定检察机关为支持起诉主体、案件适用范围和支持起诉方式等方面加以规则化。
关键词:支持起诉社会干预检察机关一、支持起诉原则的含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中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学术界一致将该条视为支持起诉原则的法律依据,同时支持起诉原则也被大多数学者奉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支持起诉原则的实践运用和缺陷我国支持起诉原则从法律渊源上可以追溯到1982年民事诉讼法,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20多年来民事诉讼法律实践的广泛开展,许多人发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几乎看不到该原则的实际影响,以致出现支持起诉原则在实践中被束之高阁,在理论研究中出现主张废除的声音。
究其原因,根本在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支持起诉原则立法结构的缺陷所致。
设立支持诉讼原则的立法本意是希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扶助弱小,使合法的民事权益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体现我国社会主义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系"[1]遗憾的是,被学界确定为基本原则的支持起诉原则,除了第十五条原则性的规定外,在总则之后的篇章中无任何具体原则、一般规则和具体程序制度体现其精神,对明确和细化支持起诉原则的规定,诸如支持起诉的方式、支持起诉的程序以及支持者所处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等具体问题一点也没有涉及。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抗诉;对策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浅谈民事督促起诉

浅谈民事督促起诉[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保障者,肩负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神圣职责。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活动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些检察院尝试从“检察权对国家和社会公益的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督、有限监督”理论出发,开始探索一种新的监督方式——督促起诉。
文章试从民事督促起诉产生的背景、可行性、当前问题及制度完善等方面,对检察机关探索法律监督新方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检察;法律监督;民事;督促起诉一、民事督促起诉的产生背景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逐渐富裕的同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也日益突出。
国资流失现象的背后凸显出国资监管过程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国资监管的意识不强。
国资监管部门往往不习惯运用司法途径保护国有资产。
如一些行政机关对国企转制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视而不见,甚至认为这是改革的必要代价,属合理现象,并加以保护或予以默认。
二是国资监管权力滥用的风险高位运行。
我国的国家所有权制度存在主体虚置的缺陷。
国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包括财产处分权,由各级人民政府代为行使,从而出现处分权主体的多元化,处分权力具有广泛性、主动性、自由裁量度大的特点,现实中也不断出现政府机关违法处分国有资的现象。
而上述处分权表现为公共权力行为,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因此一旦缺少监督和制约,必然陷入失控。
针对国资流失现象暴露出的国资监管问题,创新外部监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保障者,肩负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神圣职责。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活动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些检察院尝试从“检察权对国家和社会公益的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督、有限监督”理论出发,开始探索一种新的监督方式——督促起诉:针对正在流失或即将流失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不行使或怠于行使其监管职责时,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意见近年来,我国社会矛盾日益复杂,民事纠纷频发,导致司法资源紧张,案件审理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我认为有必要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
一、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必要性1.解决司法资源紧缺问题:当前我国司法资源有限,很多人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导致无法获得法律支持以维护自身权益。
2.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建立起诉协作机制可以在早期阶段对纠纷进行快速有效的介入,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协调处理,避免纠纷升级。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可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和扩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主要内容与方式1.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供财政补贴,保障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能够获得法律援助。
2.设立法律咨询中心:在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机关等场所设立法律咨询中心,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民众疑问,并推广普法宣传。
3.工作人员培训与资质认定:建立起诉协作机构,提供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4.推进在线互联网平台: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建立在线法律援助平台,提供在线咨询、纠纷调解以及法律服务等,提升服务效能。
三、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关键环节1.案件筛选与介入:通过评估案件的重要性、法律依据和当事人的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介入支持起诉,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协调服务。
2.专业法律指导:建立专业的法律援助、调解、诉讼等团队,为当事人提供详尽的法律指导和解决方案,提高案件的胜诉率。
3.协助取证与调解: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调解纠纷,推动双方和解,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实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标。
4.保障执行阶段: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对于无力承担判决执行费用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协助和支持,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管辖

《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管辖的相关内容如下:
民事检察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据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申请支持起诉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 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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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篇一: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执法理念调研报告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执法理念调研报告【摘要】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转变民事检察执法理念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创新监督方式,充分履行对民事行政监督职能,使该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民行工作基础薄弱,传统的执法理念已经不能满足基层院面临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研究。
【关键词】民诉法;检察;执法;理念一、基层民行检察在执法理念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固守“重刑轻民”观念基层院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固守“重刑轻民”观念,民行检察部门地位不够,民行业务被“边缘化”的状况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基层民行业务的边缘化导致民行干警工作主动性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长期以来基层院民行检察职能是从原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原则性规定延伸出来,只能是发现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和工作思路。
(三)偏重于实体性监督,轻忽程序性监督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等诸多原因,基层民事检察长期以来偏重于实体性监督,而相对轻忽程序性监督。
轻忽程序性监督,使得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走入实体性监督长期陷入的成效差的困境,降低了监督的成功率。
(四)“唯办理抗诉案件论英雄”的传统执法理念基层检察院存在以提请、建议提请抗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被采纳数作为衡量民行工作成绩好坏的唯一标准的“唯办理抗诉案件论英雄”的传统执法观念。
(五)以“以监督者自居”的执法理念基层民行检察在执法监督中相对缺乏一些合作理念,与法院之间缺乏协商、沟通和交流,民行检察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更有甚者以监督者自居,居高临下,对法院审判工作动辄指手画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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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基础、现状与完善
张遂志;刘晓楠
【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5
【摘要】民事检察支持起诉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维护公益的必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
从立法现状看,民事检察支持起诉相关规定均为原则性规定,尚未形成具体、完整的规范性制度。
但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这些有益实践为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经验积累和实证基础。
以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为依据,分析该项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而从纳入立法、制度定位和职能的具体履行等三个方面提出制度完善的着力点,可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使之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充分地发挥作用。
【总页数】5页(P28-32)
【作者】张遂志;刘晓楠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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