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15〕14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15〕14号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2月12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7日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项目管理机制,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引领推动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债券、其他应由市本级政府筹措资金偿还的债务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循量入为出、先急后缓、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项目安排原则;(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项目管理原则;(三)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防止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
(五)鼓励项目管理方式创新,推行“代建制”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制度。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的市政府性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融资委)是政府投资项目议事、协调和决策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方针政策;研究决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审定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预算的调整;听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报告;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等。
池州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

池州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讨论稿)池州市城乡规划局池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5.04目录1 总则 (2)2 术语与定义 (6)3基本规定 (8)4低影响开发规划控制目标 (9)5低影响开发规划指引 (11)6低影响开发设计指引 (16)7其他规定 (25)附录图一:池州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平面图附录二:适合池州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示例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积极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大力推动池州市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池州海绵城市,引导池州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及其他新建的建设项目实践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特制定本导则。
1.2 主要内容本导则规定适合低影响开发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目标、规划指引、设计指引。
1.3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工程和设施的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池州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工程或设施,应按本导则执行。
池州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包括老城区、天堂湖新区,北至昭沿江路-清风路,南至永明路,东到九华大道-石城大道-长江南路,西到白洋路-黄公路。
总面积约18.50km2(498个地块)。
见附图1.池州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以外具备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工程或设施建设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以下地区的建设项目注意:(1)特殊污染源地区(如地面易累积污染物的化工厂、原农药厂、金属冶炼加工厂、传染病医院、油库、加油加气站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如需建设雨水综合利用设施的,除适用本规划设汁导则外,还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避免对地下水、周边水体造成污染。
(2)陡坡坍塌、滑坡灾害易发的危险场所,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易造成危害的场所,其他有安全隐患场所均不适用本导则。
1.4编制依据(1)国家政策、法规、文件、标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2012〕《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1992)《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2007《中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战略》(2010)《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2013)23号)《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城市排水工程规范》(GB5031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40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1997《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1993《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201410(2)地方性文件《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池州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30)》《池州市城市防洪规划(2009—2030)》《池州市城乡给水工程专业规划(2013—2030)》《池州市城市排水工程专业规划(2008-2020)》《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中长期规划》《池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13—2030)》《池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2014—2030)》《安徽省池州市生态市建设规划(2011-2020)》池州市排水管理办法池州市建设雨水径流控制办法池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池州天堂湖绿色生态示范城区指标体系及技术实施导则》。
海绵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市海绵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为指导和规范市海绵城市规划实施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低影响开发理念,结合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合理编制和引导规划建设,特制
定本规定。
第一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市规划建成区内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中涉及海绵城市要素按照市海绵城市技术导则
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具体内容详见《规划实施管理涉及海绵城市内容与要求》),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
前置条件。
第四条对于新建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85%(设计降雨量24.6毫米);对于改建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设计降雨量14.8毫米),不能达标的项目,应按照“最大程度技术可行性”的原则,提供《雨水径流管控指标调整申请书》,报住建局核准后报送规划局审批。
第五条对于新建项目,2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径流峰值不高于开发前(开发前下垫面以农田计);对于改建项目,2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径
流峰值不高于改造前0.33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的径流峰值。
通过年径流总量控制实现径流控制达标的,不再做径流峰值削减要求。
第六条排水管渠达到2年一遇设计重现期标准;作为大型调蓄设施、径流行泄通道等排涝除险设施的城市公园绿地、道路、水系等,应满足20年一遇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根据条件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划实施管理涉及海绵城市内容与要求。
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许可、施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设施。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总体要求配套海绵城市建设设施:(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处理好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设施各项措施的衔接关系,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质量,不得采取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措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池政办〔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15〕15号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2月12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8日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市本级政府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债券、其他应由市本级政府筹措资金偿还的债务等。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预算批复,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报项目资金预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二)项目概算已经批准,拼盘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报项目资金预算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二)资金来源证明材料,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图预算;(三)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预算评审。
前期工作费用、评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预算,并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市财政局将预算评审结果报市投融资委预算审查办公室进行核定后,下达预算批复。
第八条预算批复作为确定安排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
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
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各项设施。
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分散的小型雨水控制设施,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有效缓解因不透水地面增加而导致的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
低影响开发设施是指实现低影响开发目标的各项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海绵城市政策法规体系,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标准,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管理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水务、审计、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建设城市雨水、污水系统,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第六条区县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池政〔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15〕58号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业经2015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7日池州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5号)要求,扎实有效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省新型城镇化会议精神,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积极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保障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坚持以提升质量为关键,推动城区、城镇与产业、基础设施等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走出一条高质量、可持续、广包容且符合池州实际的新型城镇化发展之路。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由目前的50.1%提升到52.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由目前的18.13%提升到19%;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4.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22.5%。
努力控制常住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扩大趋势。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机制初步建立。
到2017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乡镇、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体制机制基本建立。
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基本形成。
发展多样化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充分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满足融资需求,探索设立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探索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加大改革力度,放开市场准入,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健全民间资本退出机制。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池政[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2006〕20号)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第三条市级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
(二)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收入预算必须体现依法、积极和稳妥;支出预算力求科学、合理和公平。
(三)坚持“厉行节约,艰苦创业”和“区分轻重缓急,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
(四)坚持“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分配透明、结构优化、内容细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基础上的部门预算编制方式。
预算编制的主体以一级预算单位为依托,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在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下分别编制,做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部门预算编制的内容应包括部门的全部收支活动,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并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实行“收支脱钩”,保证预算的统一性、完整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市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
(一)部门基本支出全面实行定员和运行费用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各项基本支出预算依据人员工资和基本运行费用分类分档分项的定额标准分别核定。
(二)项目支出(含部门专项公用支出)全面实行项目备选制度,在充分论证、遴选排序的基础上,建立备选项目库,编制一至两年滚动项目支出规划,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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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15-2017)》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低影响开发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留足够的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建设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透水铺装等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第三条海绵城市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海绵城市示范区是指按照池州城市总体规划、可集中连片实施、示范效应明显的区域。
具体范围:主城区北至清风路-沿江路、西至白洋路-黄公路、南至永明路、东至长江路-石城大道-九华山大道,面积约18.5平方公里(详见海绵城市试点市申报方案)。
第四条坚持“块、线、点”一体化推进,分类实施一批海绵城市试点项目,重点加快实施以平天湖、清溪河(白洋河)及其故道、水环境整治和沟塘渠生态治理、加固(改扩建)防洪排涝设施,促进城区水体循环为主的水生态、水安全系统建设;以公园、景区、广场、滨水、沿路等绿地绿廊改造提升为主的园林绿地系统建设;以透水人行道、慢车道和停车场、下凹式绿地等低影响开发为主的道路交通系统建设;以下沉式绿地、可渗透路面、雨水花园及管网改造、雨水收集回用设施为主的建筑小区系统建设;以建立城市雨洪调蓄控制系统、水环境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海绵城市软件平台为主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
第五条建立持续稳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投入保障机制,设立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并对已划拨或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落实了海绵城市要求的给予适当奖励。
结合池州市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设施政府购买项目PPP试点融资经验,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融资策略,建立可操作的PPP投融资合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按照无差别原则,在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落实支持社会投资的政策。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各项前期论证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其示范区建设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查、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落实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管和维护运营管理等环节。
市水务局负责城市水利工程审批和推进工作,协调城区河湖沟渠等涉水建设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和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建立完善长效投入机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土地供给等相关工作,并在土地划拨、出让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
市审计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土地、规划管理
第七条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低影响开发设施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低影响开发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实现《池州市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确定的目标。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
第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低影响开发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按照《导则》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列明低影响开发设施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
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评审、论证。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九条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应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条件。
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内容和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要求。
第十条项目设计招标时,业主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要求。
设计单位提供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方案应满足《导则》要求。
方案设计评审时,评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应包括低影响开发设计方案和指标核算情况表,业主单位应委托低影响开发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并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出具低影响开发设计自查结论。
市城乡规划局应根据低影响开发设计方案、指标核算情况表、专家审查意见、低影响开发设计自查结论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导则》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和《导则》对其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低影响开发设施审查结论,对符合《导则》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低影响开发目标。
第十四条低影响开发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五条在规划竣工核实时,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
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水务等部门在组织工程验收和备案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低影响开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委应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落实措施责任。
市政公用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市
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示范区外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