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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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浅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认定

浅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认定
关规定。笔者不 同意此种观点。伪造信用卡是在完全虚 假的
二、 “ 非法持 有他 人信用卡 。 数量较大的” 行为认定
( 一 关于 “ 非法持有 ”
基础 上 , 仿 照信 用卡 的质地 、 外观、 磁条 密码 等制造 出 信用 卡; 变造是在 真实信用 卡的基础 上进行 改造。一般是在过期 卡、 废弃卡 、 盗窃卡 等各种信息完 整的真实信 用卡上修 改关
根据信用卡管 理制度 , 信用卡 仅限本人合法 使用 , 禁止
出售 、 购买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 。本罪 中的非法持有应 当理 解为持有行为不具有合法根据 , 其非法性体现在持有行 为本 身, 即这种 持有并没 有他 人授权 、 委托 、 无因管理 等合 法根 据1 3 ] 。因此基 于授权而持有他人信用卡 的行为不属 于非法持
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能对物进行控制和支配就 已足够[ 2 1 。时 空关系仅是行为人与对象之 间关系 的客观形式 , 并不影响行 为人对对 象的实际 支配关系 ; 其次 , 若 以空间的密切关 系和
者 明 知是 伪 造 的 空 白信 用 卡而 持 有 、 运输 , 数 量较 大 的” 行 为 认定
析妨 害信用卡管理 罪规定 的内容 , 可 以得 出此处 “ 他人信 用
卡” 应 当是他人 真实有效 的信 用卡 , 因为如果 持有 的是伪 造 卡或 空 白卡则可 以按妨害信用 卡管理罪第 1项的规定来 处 理。但在行 为人产 生认识错误而将他人 的伪造卡 、 空 白卡或 废卡 当做他人真实有效 的信用卡持有时 , 应当认定为非法持 有他人信用卡 , 按 照本项规定来处理 。另外 , 对于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 的信 用卡 , 笔者认为 , 其应 当属于他人 真实有
2 0 1 4年第 3期

2019法考必备考点金融诈骗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金融诈骗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金融诈骗罪一、集资诈骗罪(一)客观行为集资诈骗必须满足诈骗罪的行为构造、作出虚假承诺回报、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未达到10万元的,应成立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未遂。

对象:社会公众。

欺骗手段:虚假承诺回报。

既遂数额,也即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为诈骗而支出的成本,如广告费、中介费、行贿贿赂等。

(二)责任形式:故意,有非法占有目的。

1.非法占有目的只能存有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之际。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用于生产经营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不能返还集资款的;肆意挥霍,不能返还集资款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⑧其他情形。

2.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区别】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获取资金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只成立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采取欺骗手段,而本罪要求采取欺骗手段,也即诈骗罪的手段。

因此集资诈骗罪为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轻罪。

二、贷款诈骗罪(一)客观行为1.实施欺骗行为f金融机构人员陷于认识错误f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f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贷款时弄虚作假表现方式: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行为对象:贷款。

行为方式:欺骗。

以刑法列举的方式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时,属于着手,获取贷款,即为既遂。

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不能还本付息,采取欺骗手段将用于贷款的抵押物隐匿、转移,使贷款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属于单纯逃避债务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假如采取欺骗手段使贷款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免除债务,则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性利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例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例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个人或团体通过非法手段,对信用卡系统进行破坏或干扰,以达到欺诈或非法牟利的目的。

以下是一个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案例。

某市公安机关获取情报,发现一个网络犯罪团伙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该团伙通过黑客手段侵入多个信用卡系统,获取大量信用卡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

他们通过制作假冒信用卡,将被盗取的资金转移到各个银行账户上,从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经过初步调查,公安机关认定该案涉及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和王某等人。

他们通过黑客手段获取了大量信用卡用户的信息,并与其他团伙成员合作,将资金洗白后再转移到其他银行账户上。

该团伙作案手法高明,给警方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公安机关经过多次深入调查,最终成功打掉了这个网络犯罪团伙。

他们在抓获嫌疑人的同时,也查获了大量制作假冒信用卡的工具和设备,以及大量的假冒信用卡。

据统计,该团伙共盗取了超过1000张信用卡的信息,并以此进行了大量的非法交易。

在审讯中,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们表示,由于对信用卡管理系统的了解和技术手段的掌握,他们能够轻易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并进行盗刷等活动。

他们还透露,他们与其他团伙建立了一套庞大的犯罪网络,分工明确,每个人负责不同的环节,从而保证了他们的犯罪活动不被警方察觉。

公安机关在侦破此案后,成立了专案组,与银行和网络安全公司合作,加强信用卡系统的安全性,并对信用卡用户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宣传。

该案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相关部门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并加强了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通过此案,人们认识到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危害性,并意识到信用卡管理系统的安全性亟待提高。

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们的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同时,人们也应该加强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轻易泄露银行账户等重要信息,以避免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受害者。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基本级)刑法真题八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基本级)刑法真题八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基本级)刑法真题八1.(江南博哥)下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四种行为方式,有数量要求的是()。

A.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B.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C.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D.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的正确答案:B2.下列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是()。

A.乙女为升职而向单位领导甲求情,甲提出猥亵乙的要求,乙为了得到晋升,就默认甲对其猥亵B.甲持铁锤拦路抢劫乙女,因用力过猛,致乙女死亡。

之后甲将乙女的尸体拖到树林里实施猥亵C.乙到监狱探视正在服刑的妻子,监狱长甲(女)威胁对其妻子不利,然后向乙提出猥亵要求,乙担心妻子受苦就同意了甲的要求D.甲经常于晚间隐蔽在树丛中,见有年轻女子经过,就突然跳出,显示生殖器且口出污言秽语正确答案:C3.甲欲向乙强行索取财物。

某日,甲以麻醉方法将乙掳至郊外,待乙醒后甲向其索要8万元现金,并威胁如果不给钱就将其杀死。

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绑架罪C.故意伤害罪D.敲诈勒索罪正确答案:A4.律师甲在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编造了一份对自己代理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本该败诉的己方当事人因此而胜诉。

甲构成()。

A.伪证罪B.妨害作证罪C.辩护人妨害作证罪D.帮助伪造证据罪正确答案:B5.张某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后被决定假释,张某的假释考验期是()。

A.张某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B.张某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C.不得少于张某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D.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为3年正确答案:B6.下列行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是()。

A.放火烧毁森林B.将毒物投向水源C.预谋爆炸煤气管道D.在家中卧室内安放电网正确答案:D7.下列选项中,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有()。

A.甲为了防止其果园里的果子被盗,而在果园拉设电网,导致两个儿童触电身亡B.乙使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出售,致4人中毒死亡C.丙因失恋产生报复念头,遂驾驶机动车撞向街上行人,致多人死伤D.丁为了取乐将点燃的爆竹扔向人群,导致多人被炸成重伤正确答案:B8.下列关于枪支犯罪的表述错误的是()。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耿磊【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8〕19号)(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序号后,重新公布。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1997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解释》,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罪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标准。

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解释》针对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情形,明确了行为认定标准和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依法惩治恶意透支和其他信用卡诈骗犯罪,有效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

但是,恶意透支与使用“伪卡”“假卡”“废卡”“冒用卡”等信用卡诈骗存在重大区别,本质上系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宜过分依靠刑法予以解决。

然而,经司法大数据分析发现,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1)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样态。

近五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一审年均结案1万件左右,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八个罪名)的八成以上,恶意透支又占信用卡诈骗罪的八成,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5%。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如何认定新型信用卡犯罪

如何认定新型信用卡犯罪

一、四种行为方式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一,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信用卡。

有学者提出,“持有”是指随身携带,包括装在衣袋、旅行袋或旅行箱里,当然也包括拿在手里,但不包括私藏家中。

因为私藏与持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修正案既未规定私藏,说明立法者未将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以私藏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持有是对特定物的管领和控制的状态,在本质上表现为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支配和控制,持有无需将特定物品处于行为人物理力的控制之下,不以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自然力量或物理力上的直接占有、控制为条件,只要求行为人与物品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被控制的事实状态和关系即可。

因而,持有既可以是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携带在身、藏匿家中或存放于特定地点,也可以是将伪造的信用卡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

在“持有”的具体内涵上,“持”和“有”不可分割,行为人仅是为他人保管信用卡而无直接支配权的,仅为“持”;因无法满足“有”的条件,不能构成本罪,可视情况构成窝藏赃物的犯罪。

“运输”是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所进行的空间位置移动。

既包括将伪造信用卡从国(境)外运入国(境)内,也包括在国(境)内所进行的移动。

通过各种方法将信用卡由此地运往彼地的为运输,此地与彼地不纯粹是物理意义的空间距离和位移,而应根据人们的一般观念,将一定的行政区域结合距离的远近作判断。

持有、运输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已经完成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将用于他人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的空白信用卡。

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均为数量犯,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

第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

按照信用卡的管理规定,信用卡限本人使用。

此种行为方式中的他人信用卡一般为他人合法申领的信用卡,但在特定情况下,持有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也可以成为此种行为方式的类型,表现为,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持有了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且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因行为人的持有行为不符合前列行为方式中所要求的特定主观要素,但基于行为人对他人信用卡属明知,仍应认定属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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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单位作为妨害用卡管理罪主体cj(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 《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文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条文出发,主要着眼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问题,旨在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进行一些讨论与适当的探究,并通过类比、归纳,整理出单位能够作为主体时一些罪名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再者,通过单位作为本罪主体的实践需要与理论需要,进一步说明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将单位规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主体。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五);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单位犯罪 ;犯罪主体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于200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修正案(五)在刑法中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即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在刑法中的基础理论或者司法实践过程之中,一贯被承认的是,如果一个罪有单位作为主体,那么这一定是被法律已经明确下来的。

很明显,前述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条文中并未规定有单位作为主体。

鉴于有此法律条文,那么单位并不能成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

然而,法律虽已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无单位犯罪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现实中,单位不能以其意志,借他人之手来实施本罪。

本罪规定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持有、运输、骗领、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等行为,那么单位完全可以以其意志令自然人实施。

这样一来,此时若仍然仅仅将罪刑加予自然人,那么是不是会违背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呢?因此,笔者认为,究竟单位能否作为此罪的主体,很值得探究与思考。

二、从立法意旨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当加入单位主体的理由(一)在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类似犯罪的立法中单位均作为犯罪主体本罪侵犯的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

“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他们认为也就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存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正是由于行为人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从而使得该行为成为了法律禁止的犯罪行为。

所以,我们可以知道:一个犯罪的核心,根本上来说,也在于它所侵犯的客体。

本罪的核心在于国家对于信用卡的管理。

或者我们能够更上一层次的说,是国家对经济、金融秩序的管理。

由此不难看出,要讨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类似罪名,无非从根本上是要找出同样侵犯国家金融秩序的罪名,这样一来,我们不难得出,与之最为类似的罪名,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的刑法分第三章,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

而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身也位于第三章。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名。

该类罪名最能说明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意义所在。

该章第一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而从第一节第一百五十条的法律规定来看,单位如有犯该节所有条文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这样一来,就充分说明了单位可以成为该节所有罪的主体。

该节的众多法律条文规定的所有罪名都有单位作为其主体。

第二节规定了走私罪类罪名,也全部都有单位作为主体的相关规定。

没有一个罪名有所例外。

从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类罪名1来看,除了一些罪名是特殊主体才能构成,而单位作为非自然人在实际情况下完全不可能构成时,才并未规定单位也可构成。

除了这一种情况外,其他时候必定规定了单位也可作为主体。

在该章第四节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类罪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等单位有实施可能的罪,相应都规定了单位可以作为主体。

该章第五节是金融诈骗的类罪。

毋庸置疑的是诈骗罪是典型的自然人犯罪,只是基于特殊原因将其置于经济犯罪之中。

所以,单位可以作为主体的规定自然少之又少。

这也当然在情理之中。

最后聚焦到第六节与第七节,不出意料,每个罪名皆有单位作为主体的相关规定。

再看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它对于单位有此犯罪行为时的相关规定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该依照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这也就证明了该条文承认了单位可以作为该罪名主体。

既然一百七十七条都已经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该罪,那么为何要让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也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主体上有一个缺口?(二)刑法中上述条款体现的几个参考原则2从刑法分则第三章的这些规定中,至少在大的方向问题上可以大致总结归纳出立法者在考量单位能否作为犯罪主体时,主要思考的几个参考标准:首先,立法者考虑的首要因素,即实践可行原则。

本章第一节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将单位作为主体,都是实践可行的,而且为实际操作中所认同。

主要是因为在实践过程中,利用单位作为主体或者在单位内部进行集体商议后,再利用单位名义进行如批量、流水性生产的违法、违规生产现象普遍存在。

如此一来,单位如果不能作为主体,那么只能对相关人员进行惩戒,市场也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调整与规制。

而从反方向说,例如像第三节中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本来就已经限定好了,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本就不可能再加入一个单位进去。

其次,非典型性原则。

即一般来说,单位能够作为主体的罪名,一般不具有非常强烈的、自然人才能构成的罪名的典型性。

这主要是由单位犯罪的起源与发展所形成的。

全世界中,只有聪明的英国人最先让单位法人对不履行义务由此所造成的公害事件负责。

一直到了19世纪,他们就开始借用侵权法中代理责任理论追究法人雇员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犯罪行为的法人刑事责任。

到现在英美法系原则上都承认单位有犯罪能力。

除了仅仅自然人能犯的罪行——例如重婚、强奸等罪外,单位几乎能够成为所有犯罪的主体。

单位只能在法律直接说明它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名正言顺的犯罪行为实施者。

这些理论主要是基于传统观念下的只能由自然人才能构成的犯罪,单位不可能构成的思想。

例如本章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基本都无单位可以构成的罪。

主要因为本来诈骗类型的犯罪是典型的自然人犯罪,单位不具有典型性。

最后,尽量保留原则。

受单位主体处罚原则,即双罚为主,单罚例外的影响,往往要是该罪允许单位作为主体,就意味着处罚方式为单位的罚金加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当然,不排除少数单罚自然人的情况。

一旦确定为单位犯罪,那么意味着只要单位交出罚金,自然人仅有“直接负责的主管,其他难以确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来承担刑法意义上的责任即可,很有可能让某些真实的参与者、协助者、实践者逍遥法外。

因此,要确定一个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必须谨慎。

如伪造货币罪。

很明显它的性质本来就非常恶劣。

而譬如在一个单位集体意志下实施的伪造货币各种行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还只是落在了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身上,其次单位缴纳罚金,而很可能在大批生产、制作、加工的实施者身上,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这是不合理的。

所以这时就需要对这些罪名增加单位犯罪的观点加以保留。

(三)根据以上原则看本罪能否满足加入单位主体的条件第一,相信大多数人都知道,信用卡按照被发卡的相对人来区分的话,那么它就有两种卡,即单位卡3、个人卡。

单位卡也是由个人进行持有等系列行为的,所以相应的就该系列行为而言,理所应当也可以是由单位意志加以自然人实施的。

在实际效果上来说,单位信用卡犯罪案件或许在数量上不能和自然人信用卡犯罪相提并论,但是它的危害性却不可小觑。

根据上述的首要原则,即实践可行原则来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从实际操作上来说,完全可能由单位构成,况且在原本的法律规定之中,对于自然人主体并没有任何的限定。

我们应当遵循的是,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

以单位为主体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这一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并不特殊。

而且许多在行为手段、行为对象方面都比较类似的罪名都有单位作为主体。

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之中有运输、出售行为。

然而这一系列的行为都可以由单位意旨施加以自然人来实施。

可以从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来加以讨论。

刑法法律条文当中规定的是它的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亦有单位。

一系列伪造类型的犯罪当中,单位也能够成为它们的主体。

例如伪造信用卡犯罪,犯罪主体通过各种行为伪造信用卡之后,再进行那些被伪造信用卡的运输与出售,那么此时的行为就是先行行为的后续行为。

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如果不能在整体立法上有一个统一,那么刑事立法将显得涣散混乱。

3单位可以申领单位卡,但必须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

其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不具有典型性。

因为它并不是仅自然人能犯的罪行,况且,如前所述,在信用卡之中,还有单独为单位所设置的单位卡。

有单位卡的设置,就表明单位很可能为了自身利益去进行单位的犯罪。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无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还是非法人实体,它们一旦成立就有谋求生存、追求发展、渴求扩张的使命和内在冲动。

”因此,我们不得不对此有充分的重视。

有些典型性的犯罪如强奸、抢劫犯罪很明显是在一般情况下都是自然人才能构成的犯罪。

那么,如果拿本罪与这类罪名进行一个对比,相信明显可以得出本罪并不具有典型性的结论。

不具有典型性,就意味着本罪增加单位主体并不受到历史形成的这个观点的影响,在本罪中增加单位主体是合理的。

第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也非保留之列。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非性质十分恶劣,这从它的法定刑即可看出。

在一般情况下,对该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到十万元的罚金;而在犯罪行为的对象,即信用卡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到二十万元的罚金。

类比于伪造货币罪,在一般情形下,伪造货币的行为将被处3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到五十万元的罚金;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则处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到50万元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类比于一百七十七条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相信已有定论。

从它的一般法定刑来看,本来就属于轻罪,那么并无像伪造货币罪的顾虑。

既然在这些原则之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适用单位主体并无不妥之处,为何还要在立法之时留一个遗憾?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在本罪中加入单位作为主体,才不会造成立法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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