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辩护词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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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的格式及范文

辩护词的格式及范文

辩护词的格式及范文一、辩护词格式。

# (一)首部。

1. 标题。

一般就是“辩护词”三个字。

2. 称呼语。

写明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正文。

1. 引言。

简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比如受被告人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等。

然后对案件表示一个基本的态度。

例如:“我受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担任他/她的辩护人。

今天站在这里,我希望通过合理的辩护,让法庭能够全面、公正地看待这一案件。

”2. 事实与证据分析。

这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这里的事实要以对被告人有利的角度去梳理。

例如:“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事情并非像公诉方所描述的那样简单直接。

当时的场景是[具体描述场景],被告人的行为其实是在[解释被告人行为的合理背景或原因]的情况下发生的。

”然后对证据进行分析。

指出证据的漏洞或者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证据名称],在真实性和关联性上存在疑问。

比如说,这份证人证言,证人在当时的观察角度和自身状态[详细分析证人可能存在的问题],使得其证言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而我们有一份[我方证据名称],这份证据清楚地表明被告人在案件中的[阐述我方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地方]。

”3. 法律适用分析。

4. 量刑情节分析(如果涉及犯罪案件)阐述被告人存在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在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他/她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这一行为体现了被告人对法律的敬畏和自我救赎的态度。

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在社区中是一个乐于助人的人,他/她的邻居们都可以作证。

这说明被告人此次的行为只是一时的失足,并非本性恶劣。

综合这些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 (三)尾部。

1. 结束语。

表达辩护人的期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我上述的辩护意见,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最新整理妨害公务罪辩护词2范文.docx

最新整理妨害公务罪辩护词2范文.docx

最新整理妨害公务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某某某亲属的委托和xxx鼎凡律师事务所指派谭永世律师担任被告人某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已经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现在依据事实和法律为某某某进行辩护。

一、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桂莲有自首情节。

从本案案卷反映内容能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系自首。

首先,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从案卷材料内容可以得知,被告人被传唤拘捕的时间是 5月23日,而被告人第一次被询问的时间是 5月20日,那么可以确定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没有传唤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 5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案件事实,故被告人符合自首的条件。

其次、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的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第五项即“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自动投案”作了具体的认定。

这些规定其立法的本意是要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那么从归案的情况看,被告人在接到通知后,明知自己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掌握,此时某某某具有选择的权利,即被告人某某某可以采取置之不理的消极态度,可以逃跑,也可以选择自动归案,然而某某某却是选择自动归案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说明其在不具有强制力传唤的情况下仍有到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

因此对被告人某某某应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具有悔过表现,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规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并且获得了被害人口头上的谅解。

法律辩护案例简洁(3篇)

法律辩护案例简洁(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无业。

2022年4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

据指控,张某于2022年3月28日晚,在市中心的某商场内,趁无人注意,窃取了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商品。

张某被捕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声称自己是因为生活困难,一时冲动才犯下此罪。

辩护词摘要:一、案件事实部分(以下为辩护词部分内容,字数约2500字)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中,张某涉嫌盗窃罪的指控,经过我们细致的调查和审查,我们认为以下几点事实需要特别指出:1. 生活困难并非盗窃的唯一原因:虽然张某在侦查阶段表示自己是因为生活困难而盗窃,但我们调查发现,张某在作案前并未进行充分的经济规划,其生活困难并非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张某在供述中提到的困难,并不能成为其盗窃行为的合理化理由。

2. 盗窃行为缺乏预谋:案发当晚,张某的盗窃行为缺乏明显的预谋和计划。

其作案过程简单粗暴,未能体现出专业盗窃者的特征。

张某在作案后并未逃离现场,而是停留在商场内,这种行为与有预谋的盗窃行为不符。

3. 作案时间与监控录像不符:据监控录像显示,张某在作案时间并未出现在商场内。

因此,张某在侦查阶段所供述的作案时间存在矛盾,其供述的可信度有待进一步核实。

4. 盗窃动机存在疑点:张某在供述中提到,其盗窃的目的是为了偿还债务。

然而,根据调查,张某的债务并非巨额,且其家庭条件尚可。

张某所提供的债务证明材料也存在伪造嫌疑。

5. 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在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张某的行为可视为自首。

二、法律适用部分(以下为辩护词部分内容,字数约2500字)针对本案,我们将在以下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但其主观要件存在争议。

2. 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辩护词(信用卡诈骗罪)

辩护词(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各位陪审员:我是被告人张三的辩护律师。

在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我将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

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我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一、对案件事实的分析1. 对诈骗金额的认定存在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诈骗金额的大小。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涉嫌的诈骗金额存在一定争议。

部分交易记录存在不明或无证据支持,被告人并未从中获利,诈骗金额应予重新核定。

2. 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未有明显的主观恶性。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其行为更多是由于一时的财务困难和错误判断,而非有预谋的诈骗行为。

被告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偿还欠款来解决问题,并非故意诈骗。

二、对案件具体情节的考量1. 被告人初犯且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低被告人张三是初犯,且在日常生活中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其行为属于一时冲动,非长期恶意的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初犯且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犯罪行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2. 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被告人也积极联系银行和相关受害者,尝试弥补损失,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家庭和社会背景1. 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迫于无奈实施违法行为被告人张三因家庭经济困难,急需资金周转,迫于无奈实施了违法行为。

被告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行为虽有不当,但情有可原。

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 被告人积极改过自新,愿意赔偿受害者损失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希望通过合法途径偿还欠款,并向受害者表达歉意。

辩护词---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辩护词---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李某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我受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李某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

我在庭前已经会见了李某,并且认真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

基于此,我发表如下观点:一、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被告人是个老律师,知道辩护人妨害作证行为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找证人黄某只是要其把事情说清楚,以便向司法机关提供,给委托人一个客观公正的处理并没有要黄某违背事实改变原来证言的作伪证的主观故意。

其次,被告人李某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必须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但是本案中没有发现李某对证人黄某的威胁、引诱行为,也没有发现李某要她违背事实,更没有发现黄某作了伪证。

综上所述,李某请证人黄某将事情的原本经过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后为履行委托义务起草刑事谅解书,并在委托人的要求下尊重证人的意愿起草《郑重说明》的行为,并没有要求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不符合刑法上关于“威胁、引诱”的犯罪构成,不是犯罪。

二、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的证据不足首先,证人黄某出具的《情况说明》、《郑重说明》都是其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未受任何人的威胁或引诱,《刑事谅解》也是在汤某甲、乙做工作后,黄某自愿出具的。

从三份材料中可以看出,黄某并未因此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其次,本案中的关键证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

从中可以看出,证人黄某并未受到任何威胁或引诱,几位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疑点重重,并不能证明李某是主导者,而事实上李某仅是做辩护律师的本职工作,并不存在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xx 律师2017年12月21日。

法律援助涉恶案件辩护词(3篇)

法律援助涉恶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您好!我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法律援助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

在此,我谨代表被告人XXX,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认定1.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XXX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意外事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遭受暴力袭击后,出于自卫,对袭击者进行了反击。

其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并非故意伤害。

2. 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遭受暴力袭击后,出于自卫,对袭击者进行了反击。

然而,由于当时情境紧张,被告人未能准确判断防卫的必要限度,导致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3. 被告人XXX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二、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认定1. 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首先,被告人XXX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意外事件。

其次,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此外,被告人XXX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2. 被告人XXX不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严重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信用卡法律案例解说稿(3篇)

信用卡法律案例解说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

然而,在信用卡的使用过程中,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消费者诉银行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为例,对信用卡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消费者李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

在使用过程中,李某因个人原因导致信用卡透支。

银行在透支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某发送了催收短信。

然而,李某在收到短信后并未及时还款。

随后,银行对李某进行了电话催收,但李某仍然未还款。

2019年9月,银行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透支款项及滞纳金。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李某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李某在信用卡透支后,银行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催收,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款。

3.李某的透支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某在信用卡透支后,银行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催收,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偿还银行透支款项及滞纳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信用卡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李某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信用卡透支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信用卡透支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银行催收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辩护词(3篇)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辩护词(3篇)

第1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XXX(姓名)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的起因是被告XXX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于2021年X 月X日在XX市XX区XX路XX号某商场内,趁商场营业员不注意,窃取了价值人民币XX元的商品。

案发后,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二、辩护人观点1. 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被告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依法对被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被告犯罪情节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被告归案后态度较好,认罪悔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不应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3. 被告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但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在归案后,被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具有悔罪表现。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被告的悔罪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被告的家庭情况特殊,需要从轻处罚。

被告XXX的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父母年迈,妻子患有疾病,需要照顾。

被告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犯罪后对家庭造成了极大的负担。

考虑到被告的家庭情况,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从轻处罚,以减轻对被告家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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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海蔚律师事务所接受陈**(祖发之父)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祖发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的辩护人。

今天我们依法参加庭审,现就检方指控的罪名和向法庭举证的证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祖发涉嫌的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没有异议,但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祖发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刑事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

其实今天的庭审既是对被告人祖发的惩罚也是对他的一次挽救,甚至可以说案件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被告人以后的生活走向。

其实每个人都会犯错,祖发犯罪时尚未成年,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给他一个自我改正,自我救赎的机会。

理由如下,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尚未满祖发十八岁,属于未成年人,其心智成熟度及社会辨别能力较差,受别人误导指使实行了冒名办理银行卡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办卡所用的身份证和差旅费用都由他人提供,从另一角度看,被告人只是成为了他人利用的工具,当时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

其在主观上不具有主动追求犯罪故意。

2,本案犯罪嫌疑人祖发年龄小,犯罪行为时间短, 9月10日到xxx,在当天办理银行卡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持续时间较短,由于公安机关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使办的银行卡没有流向社会,尚未造成社会危害。

本案中所涉嫌领取的银行卡属于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卡内也没有额度,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3,本案犯罪嫌疑人祖发属于初犯偶犯,在老家表现一直较好无犯罪前科,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较好,并且很重要的一点辩护人认为对今天造成被告人祖发违法犯罪行为这一结果,并不能完全归咎与被告人自身原因,本应由监护人的家庭管教和社会应当负担的责任缺失也是不能回避的因素,初中毕业后作为家长没有对孩子的未来有合理的规划,任凭孩子尚未成年就长期不在家,作为家长和留宿的旅馆都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正是因为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

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完全让孩子们来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的。

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综上,辩护人认为如判处实刑对被告人的精神打击可能会是毁灭性的,会使其背负沉重的心里压力,对以后的人生道路、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都是非常不利的!恳请贵院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祖发尚未成年且已经知道自己的过错,考虑到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考虑到被告人的父母具备管教条件,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祖发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允许被告人能有一个自我改正的机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谢谢!
此致
x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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