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1起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1起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12.04【实施日期】2015.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1起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李某强合同诈骗案2.曾某某、余某某、陈某某诈骗案3.刘玉珊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4.梁建成诈骗案5.张峰信用卡诈骗案6.朱效明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案7.张某信用卡诈骗案8.黄彩梅诈骗案9.黄炳光诈骗案10.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诈骗案11.林统灼诈骗案一、李某强合同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08年7月15日,曲靖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生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以昆明某公司名义从事业务的被告人李某强电话约定购买钢材后,夏某生按李某强的要求于同月20日从个人银行卡转账21万余元存入李某强个人银行卡账户,李某强收受货款后逃匿柬埔寨。
李某强归案后赔偿全部货款和经济损失费3万元并取得谅解。
(二)裁判结果鉴于李某强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曾某某、余某某、陈某某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家中摔伤腰部,因其未购买医疗保险,遂与其丈夫余某某商量冒用陈某某名义住院治疗,以骗取新农合医疗报销补偿款。
陈某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仍将新农合医疗保险手续交给余某某,用于办理新农合报销手续。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文章属性
•【案由】信用卡诈骗罪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规则
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未归还,在刑法上被视为恶意透支,故意更改银行预留电话,逃避银行催收应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正文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其本人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怀化湖景支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的湖南公务员信用卡。
2008年9月16日至26日期间共透支本金2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旧拒不归还上述款项。
截止至2014年6月1日共欠银行本息91423.52元。
案发后,截止2014年12月15日张某某已陆续全部偿还透支款息共计102029.66元。
(二)裁判结果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二审宣告前,张某某已经偿还信用卡透支所欠全
部本金和利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评论
信用卡透支实属常见现象,但如果超过规定期限、经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未归还,在刑法上被视为恶意透支,故意更改银行预留电话,逃避银行催收则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的被告人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所以,保持良好的个人诚信,是使用信用卡的关键。
信用卡诈骗罪 一审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案由: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庭时间:2020年5月29日14:30开庭地点:XX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审判长:宋一人民陪审员:熊二、谭三法官助理:邓四书记员:向五公诉人:王六被告人:刘七刘七指定/委托辩护人:谭八,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X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下面审查被告人身份。
被告人请回答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所在民族。
略(详见起诉书)审:告知权利义务,被告人有自行辩护及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
审:现在宣布庭审组成情况,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均不申请。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略(详见起诉书)。
审:被告人刘七听清楚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你对起诉书中所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是否认罪?被刘七:听清楚了。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我认罪认罚。
审: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自愿签署?是你的真实表示吗?被:我是自愿签署的,是我的真实意思。
审:公诉人有没有问题讯问?公:有,被告人你在侦查机关是否属实供述?被:是属实的。
公:你还有其他犯罪事实吗?被:没有。
审:下面分别调查。
公:出示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等程序文书:证实本案侦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
2.被告人刘七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 抓获经过,被告人系被动到案。
4. 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5. 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刘七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6. 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9年4月15日X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X男士手表一个、a手机一部、社保卡一张、中国民生银行卡二张、X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中信银行卡二张、招商银行卡一张、刷卡机二台等。
7.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客户交易信息清单。
8. 被害人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
9. 微信账户及昵称截图。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通过虚假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而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款。
这种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也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真实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例,以警示大家提高警惕,防范此类犯罪行为。
某市民小张在一天收到了一封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自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称小张的信用卡存在异常交易,需要核实信息。
小张由于平时繁忙,对信用卡的使用并不是很了解,便按照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了回拨。
对方自称需要核实小张的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小张出于信任便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有效期和CVV码等信息。
随后,小张的信用卡账户上出现了大额消费记录,小张感到异常,赶紧联系银行进行了查询,才发现自己已经成为了信用卡诈骗的受害者。
经过调查,小张才得知之前接到的电话其实是诈骗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诈骗行为。
由于小张提供了个人信用卡信息,导致了财产损失和信用记录受损,给小张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骗持卡人提供个人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提供的信息,尤其是涉及个人财产和隐私的信息。
为了防范信用卡诈骗,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不随意泄露个人信用卡信息,及时关注信用卡的账单和交易记录,定期更换信用卡密码和CVV码,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向银行进行核实等。
只有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总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用卡信息,及时关注账单和交易记录,以免成为诈骗分子的下一个目标。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信用卡诈骗的重视,有效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央视新闻播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导语: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在我国普及率越来越高。
然而,信用卡透支引发的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
近日,央视新闻播出了一起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这起案件。
一、案件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2岁,无业。
2018年,张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频繁使用信用卡消费。
由于张某没有固定收入,无法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逾期。
在逾期期间,张某为了继续使用信用卡,采取恶意透支的方式,企图逃避还款。
二、案件经过1.恶意透支2019年3月,张某的信用卡逾期金额已达10万元。
为了继续使用信用卡,他开始恶意透支。
在短短一个月内,张某通过信用卡消费、取现等方式,累计透支金额达30万元。
2.银行催收银行发现张某恶意透支后,多次催收未果。
无奈之下,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3.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发现张某在多家银行恶意透支,累计透支金额达50万元。
4.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案件启示1.理性消费,合理使用信用卡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应理性消费,避免过度依赖信用卡,以免陷入债务困境。
2.按时还款,避免逾期信用卡逾期会产生高额的滞纳金和利息,严重时还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因此,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应按时还款,避免逾期。
3.依法维权,维护自身权益当信用卡透支引发的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应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结语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案件频发,提醒我们在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要时刻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规,合理使用信用卡。
张文中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张文中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
案件涉及贪污、挪用资金、行贿等多项罪名,最终张文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本案不仅引发了社会对企业家犯罪的关注,也引发了法律界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张文中案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张文中,原物美集团董事长,涉嫌在2008年至2010年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资金,行贿等犯罪行为。
经过调查,法院认定张文中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三、法律分析(一)贪污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张文中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数额根据案件事实,张文中贪污公款金额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根据犯罪数额、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处张文中有期徒刑十八年。
(二)挪用资金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张文中作为企业负责人,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用途,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数额根据案件事实,张文中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严重侵犯了企业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院根据犯罪数额、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处张文中有期徒刑十八年。
(三)单位行贿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信罪的案例分析与判决解读

信罪的案例分析与判决解读近年来,信罪(信任滥用罪)成为社会犯罪的一种新兴形式,引发了广泛关注与争议。
信罪是一种利用他人对自己的信任进行欺骗或非法行为的犯罪行为,涉及到法律、伦理和道德层面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信罪案例的分析与相关判决的解读,旨在探讨该犯罪行为的特点、危害以及应对之道。
案例一:张某与被害人私人投资案在这起案例中,被告张某以个人关系和过去的合作为基础,使得被害人对自己产生了极大的信任。
张某以投资为由,成功诱骗了被害人向其转账大额资金。
然而,事后张某并未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而是转移资金并彻底失联。
该案例中的信罪主要表现为滥用他人信任,违背诚实、勤勉原则,以达到个人非法获利的目的。
从受害人心理分析来看,张某的行为对被害人产生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对被害人的精神和信任造成了极大打击。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决张某受到刑事追诉,并以信罪罪名将其判处有期徒刑。
这一判决体现了对信罪的高度重视与严惩态度,同时也对公众传递了保护合法权益的信号。
案例二:李某伪造医疗资质案李某为一名医生,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取得了患者的高度信任,然而他却滥用了这一信任。
李某伪造医疗资质,开展非法的医疗行为,对患者的健康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这起案例中,信罪的特点主要是利用他人对专业人士的信任开展非法行为。
李某滥用了医生角色的权威性与专业性,通过伪造资质获取了患者的信任,然后进行欺诈性医疗行为。
这种滥用信任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也违背了医生职业道德。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表明,法律对于信罪的打击力度有所加强。
李某被法院认定犯有信罪并欺诈罪,最终被判处较长的有期徒刑,并应向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王某担任公司财务行为案在这个案例中,王某作为一家公司的财务主管,长期以来赢得了公司高层的信任与依赖。
然而,他却利用这一信任开展了犯罪活动,将大量公司资金私自转移至个人账户,并进行挪用。
王某的行为反映了信罪中滥用职权的一种类型。
工程合同诈骗判刑案例最新

工程合同诈骗判刑案例最新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张某,因涉嫌在一项大型工程项目中实施诈骗被提起公诉。
据悉,张某通过伪造公司资质、虚构工程进度等手段,与多家材料供应商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材料款项高达数百万元。
在事情败露后,受害供应商纷纷报案,张某及其同伙最终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此案的审判结果再次向社会公众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企图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也提醒了广大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提高警惕,严格审查对方的资质和信誉,避免陷入诈骗的圈套。
为了防止类似的工程合同诈骗案件发生,以下是一些实用的防范措施:1. 严格审查合作方资质:在签订工程合同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并进行核实。
2. 实地考察经营状况:通过实地考察对方的办公场所、工程项目等,了解其实际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
3. 明确合同条款:合同中应详细列明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留下模糊空间。
4. 加强合同执行监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合同约定得到严格执行。
5. 及时处理合同争议:一旦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 增强法律意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以便更好地防范和应对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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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张海堂,男,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城关镇。
2004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海堂在睢县城关镇结识了自称是焦作市的吴林、汤伟二人后,三人便合谋行骗,决定以让预制板厂加工路边条板为幌子进行骗钱。
当日,张海堂找到睢县西陵镇蒋庄制板厂的老板蒋明亮,自称叫张胜利,睢县交通局吴副局长是其表哥,能帮制板厂揽到加工路边条板的生意,并提出生意帮揽成后需从中提取一定的好处费。
第二天,张海堂与其同伙吴林、汤伟合谋后,便打电话将蒋明亮约到睢县县城,并电话通知吴林同蒋明亮联系。
吴林遂通过电话告知蒋明亮其是睢县交通局副局长,若要揽到加工路边条板的生意,制板厂必须有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手续。
依其要求,蒋明亮与被告人张海堂一同去银行开立帐户,在银行营业厅开立帐户时,张海堂在一旁暗中记下了所开帐户的帐号和密码。
此后,张海堂便以谈合同为名,安排吴林、汤伟同蒋明亮会面。
双方见面后,吴林自称是睢县交通局副局长,汤伟是交通局的会计,二人以审查制板厂营业执照、银行帐户和让看路边水泥板图纸为由,乘蒋明亮不注意时将其银行卡(当时卡上只有1元现金)偷偷调换。
当日经协商达成由制板厂加工路边条板的口头协议后,吴林特意告知蒋明亮,其银行帐户上必须预存5万元以上的资金,以证明制板厂承揽业务的经济实力,否则交通局不予签订正式合同。
当日下午,蒋明亮往其银行帐户上存款5万元。
随后,吴林、汤伟即在外地利用调换的信用卡将存款全部取出,被告人张海堂分得赃款4000元。
2004年5月26日,张海堂采用同样的方法到睢县白楼乡祁向东预制板厂处行骗,因被祁识破而案发,张海堂被抓获,吴林、汤伟负案外逃。
张海堂归案后,将其合谋骗取的5万元赃款全部退还给蒋明亮。
[审
判]
2005年3月11日,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海堂犯诈骗罪,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睢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利用银行信用卡异地支取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的大宗存款,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海堂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被告人张海堂等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故不予支持。
被告人张海堂在案发后能够主动认罪,并全部退还了被害人被骗的现金,可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判处被告人张海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评析]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海堂事前与同伙吴林、汤伟有预谋,其主观上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非常明显;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张海堂虚构了他与交通局副局长是亲戚关系,通过其“表哥”可以签订制作路边条板的合同,并让被害人与同伙吴林、汤伟会面,声称吴林是交通局的副局长、汤伟是交通局的会计,并拿出路边条板制作图让被害人蒋明亮观看,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然后采用“调包”
的形式将被害人的银行卡调换,并全额取走卡上存款,三人分赃,从而达到了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因此,有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指控的诈骗罪罪名成立,人民法院应予采纳。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因诈骗罪属侵犯财产犯罪,其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而本案被告人张海堂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物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因此对其不能定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