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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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量刑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量刑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量刑标准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为您提供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的量刑标准的信息。

请注意,这是一篇参考文章,并非法律文件。

任何具体案件的判决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和法官的判断进行。

以下是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量刑的一般标准。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给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作为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应对,相关机构和法律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量刑标准,以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公正的惩罚,并保护公众的安全。

一、信息网络犯罪的分类信息网络犯罪可以分为多个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诈骗、侵犯个人隐私、网络盗窃和网络攻击等。

根据犯罪手段的不同,刑事量刑也会有所不同。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逃避法律追究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等行为。

这些行为对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加剧了犯罪分子的破坏力。

因此,对于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人员,应该依法进行量刑。

三、量刑标准在确定量刑时,法官会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涉案金额、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以及对受害者和社会的影响等。

1. 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视为一种共犯行为,其严重程度取决于参与程度和犯罪人员对犯罪活动的认识与控制能力。

如果某人以专业技术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重要帮助,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将被认定为更高。

2. 涉案金额涉案金额是另一个重要因素。

帮助网络犯罪活动导致的经济损失通常是巨大的,因此对于涉案金额较高的案件,将会有更为严厉的判罚。

3. 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也是量刑的考虑因素之一。

如果犯罪分子是出于个人恶意而参与网络犯罪活动,其量刑将会更加严重。

4. 对受害者和社会的影响犯罪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的影响是衡量刑罚重度的另一个标准。

如果网络犯罪活动对个人、组织或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法院可能会加重量刑。

四、判决案例以下是一些判决案例,用于说明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可能面临的刑期。

法律考试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这一罪名是指故意破坏、伪造、窃取、买卖、非法使用信用卡等行为,严重危害信用卡管理秩序和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从几个具体的题目入手,分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考点,并给出解题技巧和指导。

题目一:小明在网络上购买了一张他人的信用卡信息,用于购买奢侈品。

请问小明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吗?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买卖他人信用卡信息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小明通过购买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使用该信息购买奢侈品,严重破坏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和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因此小明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解题技巧:解答此类题目时,首先要明确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即破坏、伪造、窃取、买卖、非法使用信用卡等行为。

其次,要注意区分不同行为的性质,如买卖他人信用卡信息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仅仅使用他人信用卡则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最后,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理清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

题目二:小红在超市购物时,故意伪造他人信用卡的签名,以获得更多的优惠折扣。

请问小红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吗?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伪造他人信用卡的签名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小红故意伪造他人信用卡的签名,以获得更多的优惠折扣,严重破坏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和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因此小红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解题技巧:解答此类题目时,要注意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破坏、伪造、窃取、买卖、非法使用信用卡等行为。

在此题中,要特别注意伪造他人信用卡的签名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范畴。

此外,要注意区分不同行为的性质,如伪造他人信用卡的签名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伪造自己信用卡的签名则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题目三:小李在信用卡透支后,故意销毁信用卡账单以掩盖自己的透支行为。

请问小李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吗?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销毁信用卡账单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两卡案例法律分析(3篇)

两卡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信用卡、借记卡等金融卡的使用日益普及。

然而,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两卡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严重危害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两卡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两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法律规制,以期为打击两卡犯罪提供理论支持。

二、两卡案例概述两卡犯罪是指以信用卡、借记卡为犯罪工具,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盗用他人资金的行为。

以下为一起典型的两卡案例:案例:被告人张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并制作假银行卡,随后将银行卡内的资金盗取。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了部分赃款。

三、两卡犯罪特点1. 犯罪手段多样化:两卡犯罪手段包括窃取、伪造、冒用等,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使得犯罪手段更加隐蔽、高效。

2. 犯罪成本低:相较于其他犯罪,两卡犯罪的成本较低,只需少量资金投入,即可获取大量非法利益。

3. 犯罪对象广泛:两卡犯罪对象涵盖各类金融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等,犯罪分子针对不同卡种制定相应的犯罪手段。

4. 犯罪地域性强:两卡犯罪往往发生在特定地域,如金融中心、大型商圈等,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5. 犯罪后果严重:两卡犯罪不仅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损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两卡犯罪成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两卡犯罪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2. 金融安全意识薄弱:部分金融消费者对银行卡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容易泄露个人信息,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3. 网络信息安全漏洞: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信息安全漏洞日益凸显,犯罪分子可利用这些漏洞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

4. 监管力度不足:部分金融机构在银行卡管理、信息保护等方面存在漏洞,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五、两卡案例法律分析1. 刑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

妨害信⽤卡管理罪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妨害信⽤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量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明知是伪造的信⽤卡⽽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信⽤卡⽽持有、运输,数量较⼤的; (⼆)⾮法持有他⼈信⽤卡,数量较⼤的; (三)使⽤虚假的⾝份证明骗领信⽤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提供伪造的信⽤卡或者以虚假的⾝份证明骗领的信⽤卡的。

【窃取、收买、⾮法提供信⽤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法提供他⼈信⽤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犯第⼆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百五⼗三条之⼀【侵犯公民个⼈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法⾮法获取公民个⼈信息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六⼗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百七⼗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作⼈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百⼋⼗六条之⼀【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络服务提供者不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致使违法信息⼤量传播的; (⼆)致使⽤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构成: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

信用卡作为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只能由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严禁伪造、冒用。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6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骗领、冒用信用卡的;伪造、变造银行卡的;恶意透支的;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直接破坏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损害合法持卡人及发卡机构的经济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刑法打击。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信用卡的含义有广、狭之分。

《办法》实施前,所谓的信用卡,系广义的信用卡,泛指银行、金融机构向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可以在指定的商店和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行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账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

《办法》中的信用卡仅指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是狭义的信用卡。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当前信用卡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为了逃避打击,伪造信用卡犯罪组织之间形成了细致的分工。

从空白信用卡的印制、运输、买卖,到写入信用卡磁条信息制作成假卡,再到运输、出售,各个环节往往由不同犯罪组织的人员分别承担,各组织间互不隶属,单线联系。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

虽然不排除个别情况下,有的持卡人违反规定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但一般来讲,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不会太多,行为人与持卡人的关系也比较密切,有的还得到持卡人授权。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例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例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个人或团体通过非法手段,对信用卡系统进行破坏或干扰,以达到欺诈或非法牟利的目的。

以下是一个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案例。

某市公安机关获取情报,发现一个网络犯罪团伙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该团伙通过黑客手段侵入多个信用卡系统,获取大量信用卡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

他们通过制作假冒信用卡,将被盗取的资金转移到各个银行账户上,从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经过初步调查,公安机关认定该案涉及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和王某等人。

他们通过黑客手段获取了大量信用卡用户的信息,并与其他团伙成员合作,将资金洗白后再转移到其他银行账户上。

该团伙作案手法高明,给警方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公安机关经过多次深入调查,最终成功打掉了这个网络犯罪团伙。

他们在抓获嫌疑人的同时,也查获了大量制作假冒信用卡的工具和设备,以及大量的假冒信用卡。

据统计,该团伙共盗取了超过1000张信用卡的信息,并以此进行了大量的非法交易。

在审讯中,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们表示,由于对信用卡管理系统的了解和技术手段的掌握,他们能够轻易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并进行盗刷等活动。

他们还透露,他们与其他团伙建立了一套庞大的犯罪网络,分工明确,每个人负责不同的环节,从而保证了他们的犯罪活动不被警方察觉。

公安机关在侦破此案后,成立了专案组,与银行和网络安全公司合作,加强信用卡系统的安全性,并对信用卡用户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宣传。

该案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相关部门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并加强了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通过此案,人们认识到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危害性,并意识到信用卡管理系统的安全性亟待提高。

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们的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同时,人们也应该加强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轻易泄露银行账户等重要信息,以避免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受害者。

刑法规定的帮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_立案标准

刑法规定的帮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_立案标准

刑法规定的帮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_立案标准刑法规定的帮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规定的帮信罪量刑标准是对行为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既然这样,那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刑法规定的帮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供大家参考!刑法规定的帮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规定的帮信罪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情节严重”: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帮信罪立案标准具体如下:1.主体资格适格;2.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3.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4.违反国家规定;5.情节严重;6.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取保候审需要遵守的义务有哪些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被取保候审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帮信罪处罚标准

帮信罪处罚标准

帮信罪处罚标准
帮助他人的行为是一种美德,但如果帮助的方式不当,就可能会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是指帮助他人犯罪或者隐瞒犯罪事实,使犯罪得以成功或者逃避处罚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帮信罪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帮助他人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处罚标准也相应较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处罚;如果情节较重,可以处以有期徒刑的处罚。

如果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导致他人死亡或者重伤,那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隐瞒犯罪事实也是一种帮信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知道他人犯罪事实,但是故意隐瞒不报,使得犯罪得以成功或者逃避处罚,那么这种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隐瞒犯罪事实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处罚;如果情节较重,可以处以有期徒刑的处罚。

帮助他人犯罪或者隐瞒犯罪事实的行为,不仅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还会对犯罪嫌疑人本人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不要轻易帮助他人犯罪或者隐瞒犯罪事实。

如果我们发现他人犯罪或者知道犯罪事实,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帮助他人犯罪或者隐瞒犯罪事实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不要轻易帮助他人犯罪或者隐瞒犯罪事实,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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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明知购买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非法收购、销售他人银行卡,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情简介】
(2019)浙0603刑初62号:公诉机关以秦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2017年6、7月,秦某从事收购、销售他人银行卡活动,公安机关查获他人银行卡23张。

秦某在明知购买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通过QQ软件出售他人银行卡、企业易付宝账户,其注册并出售的账户帮助某电信网络诈骗案转移资金89.64万。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勇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又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

【叶斌律师评析】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
根据(2019)粤01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以江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自2018年1月份起,被告人江某某买卖通过网络先后收购19张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在明知购买者可能将银行卡用于赌博、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中18张卖出,从中赚取差价。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唯指控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其罪名应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一,只是单方面提供本人或他人银行卡,与上游犯罪不存在行为上的帮助,不能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例如(2020)闽09刑终51号刑事判决书,行为人为赌博网站提供套现结算服务,“开设八家无实际经营的网店,并将网店收款二维码提供给网络赌博游戏网站的客服人员,当参赌人员需要使用花呗、信用卡付款充值、上分时,赌博网站的客服人员便将该工作室提供的收款二维码给参赌人员扫描付款,将赌款用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支付给赌博网站客服人员。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应当参与货币给付或者资金清算。

结合(2019)粤01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江某倒卖收购的银行卡,并没有经手银行卡中的资金,不存在货币资金转移的问题,不能认
定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因此指控被告人江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行为上不涉及货币给付或者资金清算等支付结算帮助,只是单方面提供本人或他人银行卡,如何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首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不要求共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这种帮助行为类似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但又所不同,共犯中的帮助犯要求行为人与被帮助者之间有共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要求行为人对于上游犯罪模式、犯罪目的具有明知。

其次,在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人和上游犯罪有联络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明知。

例如,(2019)豫01刑终137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郑某某以提供衣食住行费用、保证回收办理的银行卡为名,组织被告人古某某、简某某、何某某、游某某于2019年6月23日从台湾省桃园机场乘坐飞机到达郑州办理银行卡。

被告人古某某、简某某、何某某、游某某在明知郑某某召集其办理银行卡是为网络犯罪的人提供,仍然予以配合。

最后,在行为人单方面提供银行卡的情况下,在案证据没有意思联络情况下,仅凭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不能推定明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
或者帮助,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但是,在行为人单方面提供银行卡的情况下,不能仅凭交易价格明显异常认定行为人明知上游购卡人是用于信息网络罪。

二、非法收购他人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处根据(2019)浙0603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以秦
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2017年6、7月,秦某从事收购、销售他人银行卡活动,公安机关查获他人银行卡23张。

秦某在明知购买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通过QQ软件出售他人银行卡、企业易付宝账户,其注册并出售的账户帮助某电信网络诈骗案转移资金89.64万。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勇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又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告人秦勇刚一人犯二罪,应予并罚。

但是,我们认为,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将非法持有的他人或者本人信用卡用于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根据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购他人银行卡是手段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的不同罪名,应当按照较重的的罪名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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